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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管理相关规定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提交市社工办处理并回复。

晋江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管理相关规定

晋江市社会工作督导助理和初级督导选拔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委办〔2014〕33号)要求,建设一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为我市社会工作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保障,根据《晋江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晋政民〔2014〕8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中督导助理选拔适用对象为在全市所有受聘于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从事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社工;初级督导适用对象为全市所有受聘于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并已获聘为督导助理的专业社工。

二、参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

(1)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遵纪守法。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党员社会工作者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遵守各社会服务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

(3)爱岗敬业。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职业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和专业素养。

(4)遵守职业操守。具有正确的专业价值观,始终坚持专业伦理并融入本土社会工作实践;始终坚持专业价值高于个人价值,加强自我约束,以服务对象利益为重。

2.学历资质

(1)学历。参加督导助理和初级督导选拔者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参加督导助理、初级督导选拔者应分别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质。

(3)继续教育。在工作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并符合相应学时要求。

(4)登记注册。参加督导助理和初级督导选拔者应符合有关规定,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且在有效期内。

3.社会工作服务

(1)社会工作服务能力

A.技术能力。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及社会行政过程中,面对较为复杂的情景和问题,能运用相关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及时地作出恰当的反应。

B.文化能力。在服务过程中,应具有较强的文化敏感性,能够认识到服务对象思想和行为背后的特殊观念和生活方式

C.心理素质。面对外部刺激能沉稳、冷静处理,具有良好的判断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经得住困难和复杂问题的压力,既富同情心又不感情化。

D.持续学习能力。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总结反思,加强社会工作理论、知识与方法的学习,不断用各种知识丰富自己,以应工作之需。

E.督导能力。通过持续的监督、指导,传授专业服务的知识与技术,能有效地增进督导对象的专业技巧,促进其成长并提升其服务质量。

(2)社会工作服务时间

A.获得大专及本科学历、学位者参加督导助理选拔需具有至少2年的社工实务或督导工作经验,获得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学位者需具有至少1年社工实务工作经验;参加初级督导选拔者需具有至少2年督导助理工作经验;

B.因休产假、因公致伤1年之内,或因病半年之内的可根据相应的时间核减。

(3)社会工作服务效果

参加督导助理选拔者,近2年考核结果均应为合格以上。参加初级督导选拔者,近3年考核结果均应为合格以上。

(二)破格选拔

在全市受聘于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尚未取得督导助理资质但特别优秀的专业社工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两项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督导破格选拔。

1.获得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具有1年以上督导工作经验;

2.经其他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具备社会工作督导资质并实际担任过督导工作;

3.自工作以来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社会工作文章3篇以上(含3篇,每篇字数2000字以上)或出版理论专著;

4.在社会工作方面获得地级市级及以上奖励、表彰。

三、选拔程序

(一)人才选荐

选荐分为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督导助理和初级督导的评选由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根据《晋江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及本《细则》在机构进行初选,并根据分配到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督导助理或初级督导名额的1.5倍向市社工办推荐人选。未被推荐社工可自荐。上述两种选荐人员均须按类别填写选拔登记表,连同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

(二)资料审核

市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工提交的推荐选拔人员资料,包括《晋江市本土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登记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符合参选条件的材料,对选拔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在“晋江社会工作网”上公示(审查未通过的,需对申请者作出说明)。审查通过后进行笔试、测评和面试。

(三)笔试

笔试主要考察选拔对象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社会政策、督导能力及社会工作实务技能。笔试成绩总分100分,获60分以上(含60分)予以通过,取得测评资格,不及60分者落选。

(四)测评

测评由督导、服务单位、聘用单位按照40%、20%、40%的权重进行综合评分。测评主要考察选拔对象的专业素养、工作态度、综合能力、实际工作表现等。测评成绩总分100分,获60分以上(含60分)予以通过,取得面试资格,不及60分者落选。

(五)面试

对符合条件的选拔对象进行面试,考察了解答辩人在社会服务、职业操守、工作成绩等方面的情况。面试总成绩为100分,获60分以上(含60分)面试合格,不及60分者落选。

(六)计算成绩

总分为100分。在督导人才选拔评审过程中,根据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督导人才岗位数量,在基本条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督导助理或初级督导名单。计算方式为:

笔试成绩×30%+测评成绩×30%+面试成绩×40%

(七)结果公示

市社工办结合岗位实际需求、参选人员总成绩确定督导助理、初级督导人选及候补人选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确定督导助理和初级督导及候补人选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提交市社工办处理并回复。

四、细则说明

(一)基本条件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基本条件只要有一项不合格者,就不具备参选资质。

(二)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材料不实,申报人3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我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的选拔。

(三)市社工办定期组织对督导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合格者继续留用,不合格者另行调整。在下一期选拔前因督导人才调整、补选或离职而出现空缺的情况,在征询聘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候补督导人才替补空缺。

(四)本《细则》由晋江市社工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8月12日

晋江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职责手册(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建设制度,根据《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委办〔2014〕33号)和《晋江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晋政民〔2014〕8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是本手册的制定依据,也是社工督导开展工作、处理问题及对社工督导工作评估的依据。

第三条 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持续的工作程序,向社工传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能,促进其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职业活动,具有行政、教育以及支持的功能。

第四条 我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分为督导助理、初级督导、中级督导和高级督导四个层级。

第二章 市社工办职责(www.xing528.com)

第五条 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工办”)对督导的职责范围及选拔晋升办法进行拟订、发布并组织实施。在督导资格认定、履职情况、违纪处罚等方面拥有监督权和处理权。

第六条 在必要时代表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机构”)与督导向相关单位反映和协调相关事项,对行业内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的纠纷,应申请或主动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和规劝协调。

第三章 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职责

第七条 各机构应根据市社工办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切实抓好督导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督导人才选荐工作,并配合市社工办开展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工作;机构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发展需要,制定本机构督导人才选拔办法及职责、评估制度,并报送市社工办备案;

(二)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完善本机构内部督导制度;

(三)保证本机构内督导有足够的时间、空间发挥其督导功能,积累专业督导经验和能力;

(四)在本机构内,赋予督导相应的行政权力(如团队内考核评估权、政策建议权、人事任免建议权等),以便利其开展工作。

第四章 高级督导、中级督导职责

第八条 高级督导、中级督导对市社工办负有以下职责:

(一)政策建议和倡导职责,按照市社工办要求定期递交工作或政策建议报告等;

(二)积极参与市社工办组织的会议论坛、政策研究、培训及其他相关活动等。

第九条 高级督导、中级督导对机构及服务单位负有以下职责:

(一)参与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核,并对机构专业服务推广及决策方面给予建议;

(二)及时对所督导团队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及建议,调整服务方案,优化服务结构,促进服务效果;

(三)配合机构人事部门,对所督导团队内督导及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对团队内社工招聘、选拔、培养、调岗、辞退等提出建议;

(四)协助机构及服务单位设计、规划、监督所负责服务领域工作程序,并根据实际需求与机构及服务单位沟通协调,调整服务方案,优化服务结构;

(五)协助机构,对团队内社工工作程序、服务质量以及职业操守进行监督、总结,向相关机构提出建议及反馈;

(六)根据所督导领域的实际情况,与相同督导领域的督导人员协商,协助机构制定该领域内各类服务记录表格及督导和一线社工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高级督导、中级督导对初级督导负有以下职责:

(一)对初级督导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二)指引初级督导介入督导助理个人成长方案的实现,协助其提升统筹管理、实务操作等能力;

(三)指导初级督导具体完成对督导助理和一线社工服务记录、总结的审阅、批复等。

第十一条 高级督导、中级督导对督导助理负有以下职责:

(一)培养督导助理的督导能力,包括指导、制定并跟踪落实督导助理个人成长方案,协助其完善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给予其适当的情绪支持等;

(三)定期安排督导助理个人面见督导和小组督导。跟进督导助理所转介的疑难个案、小组或其他实务工作等;

(四)根据督导助理的实际发展阶段,适当安排其独立开展对一线社工的督导工作,提升其督导能力;

(五)指导督导助理制定本督导团队年度服务推行计划,并予以落实;

(六)及时处理督导助理反馈的有关一线社工、服务推行等相关情况,并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

第十二条 高级督导、中级督导对一线社工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所带领团队业务方向的整体规划,监督并规范其所负责领域的工作程序及社工的职业操守等;

(二)给予社工业务指导,按照专业督导程序,定期召开社工个人面见督导及团队督导会议,审阅、批复一线社工服务情况,并按时完成督导记录;

(三)提升团队社工自身业务能力,策划并组织实施各类形式的培训等;

(四)带领团队发掘、联络相关社会资源,拓展新的服务项目;

(五)协调社工机构、服务单位、社工、市社工办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以促使服务的有效开展;

(六)定期安排面见社工;

(七)跟进被督导的社工所转介的疑难个案、小组或其他实务工作等。

(八)总结提炼服务模式与典型案例,进行社工理论与实务研究。

第五章 初级督导职责

第十三条 为保证督导人才的督导能力,初级督导应根据上级督导要求,落实上级督导对其进行的培养规划,并保持适量实务工作,具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完成上级督导为其制定的个人成长方案;

(二)反馈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方案并予以跟进;

(三)按照规定,每月接受上级督导的个人督导及集体督导;

(四)配合完成其他促进行业交流与发展的协调性工作;

(五)初级督导实务工作仅指以初级督导为主或单独完成,直接针对服务对象所开展的社工服务(服务记录上社工姓名应为初级督导本人);

(六)初级督导一线服务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少于2天,现场督导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少于20小时。

第六章 督导助理职责

第十四条 督导助理接受上级督导的业务指导,其具体工作职责由上级督导予以明确,在团队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上级督导指导下,落实完成个人成长方案;

(二)在上级督导指导下,完善本小组的年度工作计划,推进服务开展及其他协调性工作;

(三)协助上级督导规范团队内的工作程序及分工,监督社工的职业操守,帮助团队社工对岗位分工、职责、工作范围等有清晰的了解;

(四)协助上级督导落实完成各类理论、实务操作技巧的培训等;

(五)在上级督导指导下,对一线社工进行实务操作上的指导,跟进一线社工转介的疑难个案、小组等,并可适时适量独立开展对社工个人督导;

(六)协助上级督导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七)对一线社工给予适当情绪支持,引导新入职社工尽快适应工作等;

(八)协助上级督导收集、整理一线社工的服务记录及其他工作报告,按时递交给督导,督促本组社工落实督导的审批、反馈意见;配合机构完成本组社工的考勤及督促、考核每日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提交给上级督导审核;

(九)定期向上级督导进行工作汇报,反馈团队发展中的问题,并予以跟进落实;

(十)督导助理一线服务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少于3天,现场督导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少于10小时。

第十五条 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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