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匈奴婚姻风俗:一夫多妻制度的背后产生和盛行原因

匈奴婚姻风俗:一夫多妻制度的背后产生和盛行原因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匈奴贵族中,一夫多妻的婚姻现象尤为普遍。匈奴民族的这种收继婚风俗的产生、存在和盛行与其游牧民族的特点密切相关。其次,这种婚姻风俗有利于保存氏族劳动力、促进人口繁衍。由此,死者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寡妻的再婚和赡养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便可得到合理解决。以儒家的封建道德观看,匈奴“妻后母,报寡嫂”的婚姻风俗是大逆不道、悖乱人伦。除了匈奴,乌孙、乌桓、柔然、突厥等民族也有此风俗,只是形式有所不同。

匈奴婚姻风俗:一夫多妻制度的背后产生和盛行原因

公元前3世纪时,匈奴崛起,进入奴隶制社会。而匈奴的氏族组织形式并未完全解体,氏族社会的许多风俗习惯遗留了下来。匈奴的氏族外婚制仍然存在。同一氏族的男女不准通婚,只能到本氏族以外寻找自己的配偶,“嫁入本氏族的女子,仍是以氏族对氏族,而不是以个人对个人;女子嫁到夫家,她不仅是属于夫家,成为夫家中的一个家庭成员,同时也是属于夫家的氏族,成为夫家氏族中的一个氏族成员;如果夫死之后,妻若改嫁,其势不仅脱离夫家,而且也脱离夫家的氏族”[21]。故而,为了留住嫁入本氏族的女子,匈奴流行“妻后母,报寡嫂”的风俗,即“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除生母,儿子继承父亲婚姻关系或兄弟相互继承婚姻关系。学术界将这种婚姻方式称为“收继婚”。《史记索隐》引乐产《括地谱》云:“夏桀无道,汤放之鸣条,三年而死。其子獯粥妻桀之众妾,避居北野,随畜移徙,中国谓之匈奴。”此条记载未必确实,但从中可以看出匈奴的收继婚由来已久。

子妻后母、弟妻嫂的直接结果就是匈奴一夫多妻的现象更为普遍。匈奴社会进入奴隶制时代后,其父权家长制也逐渐确立。一夫多妻制正体现了父权家长制下的婚姻特点。在匈奴贵族中,一夫多妻的婚姻现象尤为普遍。如,冒顿单于之父头曼因为另有所爱,欲立所爱阏氏生之少子而废掉太子冒顿,遂将他作为人质送交月氏。这说明头曼单于不止一个阏氏。而冒顿不仅以鸣镝亲手射杀过其爱妻,而且当东胡向匈奴索要一阏氏时,冒顿竟毫不犹豫地将一个阏氏送出。另外,冒顿单于的阏氏不只有匈奴本族人,还有外族嫁入的女子。汉高祖刘邦就曾与匈奴结和亲之约,将宗室女嫁给冒顿单于。之后,吕后和汉文帝又与匈奴行和亲之事,将宗室女或公主嫁给冒顿。由此可见冒顿单于的多妻制生活。与汉王朝修友好关系的呼韩邪单于的婚姻状况亦是如此。呼韩邪先娶呼衍王的两个女儿为妻。长女为颛渠阏氏,少女为大阏氏。呼韩邪后又向汉求亲,娶得宁胡阏氏王昭君。此外,呼韩邪单于还有“它阏氏”。呼韩邪之兄郅支单于有“诸阏氏夫人数十”[22],并娶康居王之女为妻。匈奴贵族一夫多妻制的婚姻状况可见一斑。

匈奴民族的这种收继婚风俗的产生、存在和盛行与其游牧民族的特点密切相关。

首先,夫死之后,寡妻仍留在夫家氏族内,是为了避免更多氏族财产外流。因为“妇女由于结婚而脱离她的氏族,加入新的、夫方的氏族团体”,“她已经被接受到氏族的婚姻团体中来,可以在她的丈夫死亡时继承他的财产,即一个氏族成员的财产。为了把财产保存在氏族以内,她必须同她的第一个丈夫的同氏族人结婚而不得同别的任何人结婚”。[23]匈奴即如此。匈奴人的生存和发展受自然条件、地理环境和气候状况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很大。他们所生产和拥有的物品还不足以满足生存的需要,亦不足以应对各种突发的变化,因此财产对匈奴人来说至关重要。匈奴对外族的掠夺侵犯及与汉族的和亲、互市等行为也主要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财富。故而,夫家的氏族成员是不会允许嫁入本氏族的女子携亡夫的财产再改嫁其他家族或氏族的。她们只能再嫁给夫方家族内的亲属或氏族内的其他男子,也可选择不再婚。这样也就保住了氏族的财产。

其次,这种婚姻风俗有利于保存氏族劳动力、促进人口繁衍。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私有制的渐趋成熟,匈奴社会中的贫富分化现象日益显现,个体家庭独立经济的发展趋势也越发显著。而且古代游牧民族的人口死亡率很高,再加上匈奴壮年男子皆参加军事争战,以战死为荣。因此,匈奴个体家庭经济的发展要求保存劳动人口、保持后代的延续。收继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很好方式。将寡母、寡嫂继续留于本氏族或家族中,既可以避免劳动力减少、增强生产力量,又可使妇女的生育能力延续到最大限度,有利于增添人丁。《后汉书·西羌传》云羌族人亦是由于妻后母、报寡嫂,“故国无鳏寡,种类繁炽”。又如,呼韩邪单于与王昭君结合后,生一男,名伊屠知牙师。在呼韩邪死后,其子雕陶莫皋继立为单于,“复妻王昭君”,又生二女,长女云为须卜居次,小女为当于居次。(www.xing528.com)

第三,收继婚有利于确保本族宗种的延续、保持种姓的纯洁性。匈奴对“宗种”“种姓”有着严格的要求。《史记·匈奴列传》载:“匈奴之俗……父子兄弟死,取其妻妻之,恶种姓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女子自嫁入夫家成为夫家家族或氏族的一员,便承担起为夫家传宗接代的责任和义务。即使在丧夫之后,女子作为氏族的一个成员也要被约束在氏族内。匈奴人十分强调族际间的区分,却不是很在意族内的区分。因此,为了不失种姓,丧夫女子只可以与夫家氏族内的其他男子再婚,这样也可以稳定族内宗种的血缘关系

第四,匈奴的收继婚可以“用来完成丧偶妇女的再婚、丧偶妇女的赡养及其子女的抚养”[24]。这种婚姻方式体现了作为亲属的生者对死者所尽的义务,“最亲的亲属有义务照料死者留下来的妻室儿女和驯鹿群”[25]。除生母可以与自己亲生的成年儿子一起生活,由亲生儿子承担赡养责任,死者的其他诸妻尤其是在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则与其未成年子女一同被收继。由此,死者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寡妻的再婚和赡养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便可得到合理解决。这也为匈奴原本就不很稳定的游牧生活和贫弱的社会供养能力减轻了不少压力

以儒家的封建道德观看,匈奴“妻后母,报寡嫂”的婚姻风俗是大逆不道、悖乱人伦。而从北方游牧民族的生存条件看,这种风俗的存在是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的。除了匈奴,乌孙、乌桓、柔然、突厥等民族也有此风俗,只是形式有所不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