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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湖北方志编纂:撰写、裁定及刊刻研究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搜集和整理一定数量的文献资料后,方志便进入撰写阶段。清代湖北方志撰写大多设有主纂、协修、分纂、校对、分校等名目,有着明确的分工协作机制。志稿完成后,交由专人校对和誊录,并呈送地方主官和更高层级的官员审阅,对方志内容的真伪、体例得宜等进行鉴定、裁定,而后方能定稿成熟,印刷刊行。但也有一些方志,经地方长官裁定后,认为未合体例,内容缺漏,而被废弃不用,成为“废志”。

清代湖北方志编纂:撰写、裁定及刊刻研究

搜集和整理一定数量的文献资料后,方志便进入撰写阶段。清代湖北方志撰写大多设有主纂、协修、分纂、校对、分校等名目,有着明确的分工协作机制。同治《续辑汉阳县志》,总纂为王柏心,分纂为王远翱、曹禧珍、吴传灏、张行简等四人。光绪应城志》设有主纂一人、分纂六人。光绪《沔阳州志》设总纂一人,而分纂达到十五人之多。

采取多人协作分工的撰写方式有利于发挥个人所长,加快志书完成进度,成书更为便捷。宫梦仁在修《巴东县志》时讲到:“顾志集于众美易,成于独造难。”[28]黄义尊也总结众人分工修志的经验:“盖未有不资众手之长,集群才之力,勒成一书,遂得完备者也。邑志,亦史之支流,何独不然。吾邑之志仗诸同人协心共济,参互考订,相与有成,其勤劳皆有不可没者。志《方舆》《风土》则有乔君松升,志《秩官》《军制》则有朱君彤峰,《艺文》则张君醇斋,《建置》则秦君晓园,《名胜》《列女》则严君大峰昆季,《人物》则李君澹斋,《赋役》《学校》则陈君洪斋、邓君龙川暨侄惇斋,至各类有所去取,则孙君煦堂互相商质,其分析体例,裁酌部署,为力居多,而司铎崇阳王公淹雅明决诸凡得所咨度焉。盖博采旁搜,校核精密,各抒所见,各展所长。”[29]

但众人合修的弊端亦较为明显,协修者在修志体例、内容取舍等方面存在风格相异、歧见不一、相持不下的情况,矛盾较多,颇多抵牾之处,反而不利于志书的纂修。

兴国州人周旋,富有史才,参与本地州志编纂,然而因为人孤峭,与局中同事意见不合,愤而退局,“周旋,字履元,尊贤坊人,雍正元年拔贡生,所学尤邃于《易》,著有《斫窗新编》四十卷、《杜诗梦》六卷、《沙鸥集》四卷,皆卓然可传,性孤峭,不能谐俗。八年,大府聘修《湖广通志》,不就。与修《州志》,甫三月,与同事不合,掷笔告退”[30]

雍正八年,英山知县赵宗炅设局修志,而诸家意见不一,加上主官去任,修志之事遂止,“雍正八年,平越赵公曾设馆修葺,会除寿州牧,未及成书,因舆论不协中止”[31]

光绪年间,潜江县修志,刘恭冕曾为主纂,而分纂诸人意见纷纷,是志也为人所讥,“统观全书,虽有二十卷之繁,而寒俭特甚,旧闻轶事漏载殊多。频年遭水,既苦文献无征,又无人负网罗之责,以故寒俭如此。不特寒俭而已,芜杂荒率鄙陋诸弊均所难免。盖总纂初本属之刘叔俯先生,先生经学湛深,果出其手,当有可观。不料到局日浅,去不复回,分纂诸公七手八脚,罔识著述体裁。明府但知好名,毫无学识,既无人总其成,又急欲成书,遂至成此笑柄”[32]。(www.xing528.com)

枣阳县志自乾隆二十四年甘定遇主持纂修后,至咸丰朝已九十年未能重修。究其原因,除经费难以筹集外,而纂修者意见难一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邑志之修已阅数载,所以未就者,意见各殊,而赀财不递耳”[33]

并且诸人合修,往往官职称谓不一,“各传出自旧志,秉笔者原非一人,称名称公,体例参差”[34]。陕西学政孝感县人武之亨认为新修志书质量不及旧志,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合纂所致,“世之志所以不逮古者,古之志出于一,后之志出于分。一则是非定,分则议论滋凭爱憎为取舍,立意见如城府,泛则讥其不根,严则因而贾怨”[35]

志稿完成后,交由专人校对和誊录,并呈送地方主官和更高层级的官员审阅,对方志内容的真伪、体例得宜等进行鉴定、裁定,而后方能定稿成熟,印刷刊行。同治《远安县志》历经十二月成书,交知县郑燡林鉴定,“阅十二月而稿脱,转报司马,司马曰:‘真’,遂灾枣梨”[36]。乾隆二十九年,誊抄《通城县志稿》毕,先后交由知县和学政鉴定裁核,“爰遵誊清,稿呈送明侯鉴裁,转赍学宪仰核”[37]。顺治十七年,孝感县志稿成,次年由学政核查,并予以订正,“庚子九月,受简于夏君九夔之墅,浃月而脱稿。辛丑正月复裁于督学,订于沈君”[38]道光二十八年,知县俞昌烈主持纂修《黄冈县志》,志稿交由汉黄德道陶梁[39]、知府祁宿藻[40]裁定,“自四月开局,五阅月而蒇事,余更请道宪陶公、郡宪祁公加裁定焉”[41]

一般来说,地方官很少彻底否定一部耗费巨大人力、物力的“邑中盛举”。但也有一些方志,经地方长官裁定后,认为未合体例,内容缺漏,而被废弃不用,成为“废志”。乾隆三十一年《竹山县志》,皇甫枢、尹一声纂修。郧阳知府王采珍以该志体例未合,废而不用,“乾隆甲午,本府大守王公终以其格调规模与志体欠吻合,檄县重订”[42]。乾隆三十八年《竹山县志》,彭悦桂、邓光仁纂修,知县常丹葵以其“书不刊布,如露之在花间,见晛则消耳”[43],价值不高,也废之不行,后散佚。作为官书,地方官员对其在内容、体例等方面进行整体把握和鉴定审查,是地方官履行文化职责的必要,有助于提高地方志的权威性和客观性,但这种层层审核往往也造成了许多方志的独特性和价值性遭到人为“阉割”,甚至废弃不用,以致佚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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