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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纳教育:理念困境与受教育权!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人权的理念范畴中,全纳教育交织着诸多的困境。这意味着需要对全纳教育的含义进行梳理,确立所有人都认可的概念,这是全纳教育的发展的必然,但也是目前所遭遇到的巨大的困境的表现。如何构建内在的关系,则是全纳教育的重大困境之一。

全纳教育:理念困境与受教育权!

理念是指引着全纳教育的方向和目标予以确立的重要航标,不同的理念,折射出残疾儿童全纳教育的关怀视角也有所不同,这意味着全纳教育的发展路径和形成模式也将有所不同,最终意味着全纳教育是否能够实现。

1.文化的理念

在全纳教育的意蕴中,不同的文化背景所包含的核心价值观也有所不同,所体现的全纳教育的理念也有所不同。

我国长期以来,在“有教无类”和大同思想的影响之下,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是从“悲悯”和“同情”的角度来予以救济,体现了“善”的价值和理念[55]。然而,这种“善”在漫长的封建统治时期,只是精英阶层和皇权阶层的特殊权力。第一,对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支持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产物。在精英教育的传统社会中,要对残疾儿童进行教育和物质帮扶需要具备两个核心要素。首先,需要具有足够的物质基础和资源支持;其次,需要具备为残疾儿童的教育提供帮助的意识。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中,资源都集中于权贵阶层。他们是否愿意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支持,是取决于自我内心的道德感。因此,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支持,体现了他们道德内省中的悲悯情怀。第二,对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支持是一种统治阶层自我利益实现的手段。在统治与被统治的利益较量中,统治阶层为了稳固自我的地位,以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为手段来彰显自我悲悯的情怀,从而获得更多被统治阶层的人们的支持。他们通过自上而下的关怀途径,体现了他们权力的触角的延伸和威力。这种对残疾儿童的教育关怀,所体现的“善”是一种特定阶级的伪善,它不以残疾儿童的发展为中心,把对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当做攫取更多权力资本的手段。因此,在此背景基础上的全纳教育,不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教育。

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对残疾儿童实施教育关怀,长期以来是以教会为中心来予以支持。在宗教文化的渲染下,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是上帝的仁爱之心的体现。近代以来,在人权运动的推动下,对残疾儿童的教育,逐渐由道德的领域转变为权利的领域。对残疾儿童提供教育,一方面是残疾儿童本身所拥有的天赋人权的受教育权的体现;另一方面是每个社会公民应尽的义务的体现。残疾儿童的全纳教育,不仅推动了特殊教育领域的变革,更推动了整个社会的价值和秩序的重构。在权利和义务的框架体系下,残疾儿童是否获得相应的权利以及是否形成制度化的权利体系,成为整个社会予以关注的重点。对残疾儿童实施全纳教育,不是一种施舍和给予,而是残疾儿童本身所拥有的权利的一种体现,为残疾儿童提供全纳教育,则成为每个普通公民应尽的义务。

从这个层面可以看出,不同的文化背景,所折射的全纳教育的理念有着很大的差异性。(www.xing528.com)

2.人权的理念

全纳教育,由人权运动推动、萌发和生长。在人权的理念范畴中,全纳教育交织着诸多的困境。第一,全纳教育是残疾儿童的发展权利,是自由与平等的体现,是精神权利的范畴,它更偏向于抽象性。在一个抽象权利的范畴中,倘若没有具体的权利予以实现,就会成为理念上的权利。在全纳教育的发端之时,人权的理念对之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它推动着普通教育体系的改革,并获得了社会主流群体的共识,认为残疾儿童接受全纳教育是“天赋人权”,是对历史的一种矫正,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然而,在人权的理念下,只有“权利”,没有与之相应的“义务”,从而成为理念上的权利[56]。第二,在人权的理念中,融合教育的实现具有最低保障的特征。人权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即人人都能够享有的权利。人人享有,意味着最低的保障水平。因此,在这种逻辑框架体系下,人人能够实现的融合教育,则意味着更加偏向于“量”的实现,而对于“质”的实现则成为最低保障水平的牺牲品。第三,在人权的框架体系下,融合教育也具有公正权。如何体现公正性,则一直成为融合教育困惑的难点。它在理念上认同公正性,而无法将理念和现实统一起来,即通过具体的权利来实现公正性。

3.法权的理念

法权,是权力和权利的统一体,是广义权利和狭义权利的统一体,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对于融合教育而言,它既包含着抽象的人权,又包含着具体的权利和权力,并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它具有抽象性,又具有实践性和具体性。全纳教育从最初的文化土壤的孕育,到人权理念的生长,再到法权理念的成熟,经历了巨大的转变。在法权理念下,全纳教育意味着:第一,法权的框架体系,需要对全纳教育的内涵与外延有明确的界定,从而确立权利边界,将抽象的权利与具体的权能统一起来。这意味着需要对全纳教育的含义进行梳理,确立所有人都认可的概念,这是全纳教育的发展的必然,但也是目前所遭遇到的巨大的困境的表现。第二,法权的理念意味着对全纳教育重新构建,确立自己的权利属性。其一,应该构建适当的全纳教育的权利。对于普通教师、资源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而言,应该提供全纳教育环境和师资设备以实现全纳教育。其二,应该构建相应的救济制度。对于没有提供资源教师等全纳教育资源的普通学校,残疾儿童及其家属具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以获得全纳教育的权利顺利实现。第三,法权的理念意味着全纳教育是权力、权利和利益的统一体。它意味着既有内在的规律性,又有外在的规定性;既有抽象的理想性,又有具体的现实性。如何构建内在的关系,则是全纳教育的重大困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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