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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纳教育与残疾人受教育权-理想与现实的困境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纳教育,总是遭遇着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和困境。如何实现这种研究范式,则成为理想的困境。其四,对于特殊教育教师而言,他们对全纳教育的态度是“天上的星星、可望而不可即的”,认为全纳教育仅仅只是理论工作者的理想,而不具有现实性。

全纳教育与残疾人受教育权-理想与现实的困境

全纳教育,总是遭遇着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和困境。在理想的世界中,它有着来自各个方面的困惑,现从学术的构建、政策的制定以及实践的推行来予以阐述。

1.学术的构建

在全纳教育的学术构建的理想层面,西方社会以及我国都还面临着诸多困境。第一,全纳教育的学术体系的构建。全纳教育的核心概念、构成要素、内部的逻辑关系、外部的保障制度、救济方式、研究方法等,都还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西方社会中的全纳教育与我国的全纳教育的内涵和外延不但有所不同,而且缺乏各自构建的完整的学术体系。然而,全纳教育的学术体系是终究要构建完整的,它需要有一种无论是西方世界还是我国都承认的核心要素,以便于中西方有效的对话。在核心概念之外,又各自以不同的环境背景衍生出具体的政策保障,来构成具有既相通又相异的学术体系。第二,全纳教育的学术话语的构建。全纳教育需要一种什么样的学术话语,这取决于全纳教育的理论基础和学科背景。在医学和心理学的学科背景下,全纳教育的话语体系偏向于医疗、诊断、干预、实验等,它的研究方法主要运用个案研究法、实验法等;在社会学教育学的学科背景下,全纳教育的话语体系偏向于排斥、融合、平等、分化等,它的研究方法则主要采取访谈法、调查法等。因此,如何构建全纳教育的学术话语体系,则是不断思考的话题。第三,全纳教育的研究范式的构建。任何学科都会以独特的科学研究范式来予以研究,全纳教育也不例外。在西方社会的研究范式中,希望构建一种实证与建构相融合的研究范式,既能通过实验来认知全纳教育,又能通过计量来认知全纳教育,既能以微观的个案为研究对象,又能以宏观的社会为研究对象。如何实现这种研究范式,则成为理想的困境。我国的研究范式主要集中于哲学的思辨研究以及心理学的实验研究,以及运用调查法来研究全纳教育的现状,而没有形成独特的研究范式,这与我国目前的全纳教育的研究视角是紧密相连的。

2.政策的制定(www.xing528.com)

在推行全纳教育较好的西方世界,法律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对残疾儿童的全纳教育的法律保障十分缺乏[57]。第一,没有形成残疾儿童全纳教育法律保障制度。在立法层面上,我国仅有《残疾人法律保障》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并且,这两项法律只是对残疾人应该受到教育,以及应该提供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方式来实现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进行了简单和笼统的规定,还没有进一步对残疾人的全纳教育安置模式、教育内容、评估鉴定、家长参与、权利内容、救济制度等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与美国、英国等全纳教育实施较好的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在司法层面,虽然2008年修订颁行的《残疾人保障法》已经实施了多年,但并没有在司法层面获得成效。目前对受教育权进行司法救济的案件主要集中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普通学生没有履行义务教育的学生进行司法诉讼,而很少有特殊儿童对没有获得全纳受教育权进行司法诉讼。在行政层面,虽然《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对于不能有效实现残疾人权利的单位和组织应该进行行政处罚,但对于残疾人联合会的半民半官方的性质是否有权力对拒绝残疾人进行全纳教育的学校进行行政处罚还存在法律效力的争议,这就阻碍了残疾儿童实现全纳教育的行政救济。第二,没有形成残疾儿童全纳受教育权体系。目前,探讨较多的是对残疾儿童应该获得受教育权,而对于应该获得全纳受教育权则很少提及。在权利的确立上,残疾儿童不仅仅应该获得基本的受教育权,还应该在受教育权的框架范围内获得全纳教育的权利。第三,没有形成残疾儿童全纳教育的法律实践环境。法律不是纸面上的产物,它是来源于实践、运用于实践的产物。在呼吁残疾儿童应该获得全纳受教育权的同时,还应该孕育该权利予以实践的法律环境和文化土壤,让社会的每一个公民都了解残疾儿童具有全纳教育的权利,并帮助其实施。在社会实践中,大量的残疾儿童家长奔走于各个学校、机构,希望能够获得基本的受教育权,而现实则十分残酷。倘若他们转变救济路线,多奔走于法院、行政部门,借助政府部门的力量,则更容易获得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以及全纳受教育权的实现。

3.实践的推行

在中国和西方国家,全纳教育的实践推行有着巨大的差异性。第一,对于西方社会而言,全纳教育既是一种理念,又是一种实践,并通过普通学校的改革、法制环境的建立、研究范式的转变来予以实践。如今,全纳教育虽然依然存在融合的程度和效果之争[58],但对于是否有必要融合的问题已经获得了广泛的理念上的一致性,以及在欧美发达国家已经予以实施。第二,对于我国而言,全纳教育的实践还存在巨大的困境。其一,对于普通教育体系而言,目前还没有意识到要进行全面的改革以适应残疾儿童的全纳教育。在笔者的访问调查中,很多普通学校的教师对残疾儿童是十分抵触的,他们认为残疾儿童的教育就应该放到特殊教育学校中去。其二,普通教师对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的认识不足,从而不愿意接纳残疾儿童。对于不爱讲话的学生武断地认为是自闭症儿童,对于考试成绩差的学生武断地认为是智力落后儿童,等等,这种认识状态对于残疾儿童的全纳教育十分不利。其三,在对残疾儿童应该采用何种教育模式方面,认为残疾儿童应该根据评估量表分门别类的安置到封闭的特殊学校等体制中,而没有意识到残疾儿童无法获得教育是由于社会环境的支持不足,这对于残疾儿童的全纳教育的实践十分不利。其四,对于特殊教育教师而言,他们对全纳教育的态度是“天上的星星、可望而不可即的”,认为全纳教育仅仅只是理论工作者的理想,而不具有现实性。其五,对于政府工作者而言,已经意识到全纳教育的重要性,并通过《十二五规划》予以了详细的规定,但是还没有具体的政策和措施来予以保障,因此,全纳教育还只是孕育于理念中的产物,还没有适合的环境予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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