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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法及其对全纳教育的影响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0年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法》,首次对身心障碍者的教育制定独立法案,对有特殊需要的个体,应该提供适当的教育。目前所有的州都参加了《残疾人教育法》的资助项目[13],这也就意味着所有的州都必须遵守该法的规定来对残疾人提供各种教育。虽然个别教育计划的出发点是为了适应每一个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正是由于“特殊”,才制订具有特殊性的个别教育计划。

残疾人教育法及其对全纳教育的影响

1970年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法》,首次对身心障碍者的教育制定独立法案,对有特殊需要的个体,应该提供适当的教育。1975年,在对《残疾人教育法》修订的基础上,确立了《教育所有残障儿童法案》,即94-142公法。在颁布《教育所有残障儿童法案》之前,国会对残疾人的教育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大量的残疾儿童的教育并没有得到满足,儿童没有接受到合适的教育服务,并被排斥在公立学校和同龄儿童的教育之外”[10]。在此背景下,该法的出台,规定各州和地方学区应该对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免费的、适当的公立教育,确立了“零拒绝”的全纳教育思想,为每一个残疾儿童提供个别教育计划,在教育安置上,适用“最少受限制环境”的安置原则,并且,家长有权利参与残疾儿童的鉴定、评估等各个环节,确保有正当的程序来保障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这里的“特殊教育”,在对残疾儿童实施的免费教育,“不仅包括教室中的指导,即传统的学校教育,还包括体育指导、家庭、医院以及在各种领域中的指导”[11]。这种指导,已经把特殊教育的触角延伸到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服务之中,大力推动了残疾人回归主流。1986年,在对94-142公法的修订基础上,确立了《残疾儿童保护法》,在正当程序原则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规定,即对于残疾儿童的父母经由正当程序的诉讼[12],并获得胜诉结果时,有权利要求政府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此外,对于法律的适用对象也有所延伸,对于出生至2岁的残疾儿童提供早期干预计划等教育方案。1990年,在《残疾儿童保护法》的基础上修订并改名为《残疾人教育法》,将自闭症脑外伤等残疾类型的儿童纳入该法律,除了为传统的盲聋哑等残疾类型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也为新型的残疾类型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此外,规定了转衔服务,即为即将毕业的残疾学生提供相关的知识、技能等服务,为他们走向社会做好准备。它由联邦特殊教育项目办公室执行。接受《残疾人教育法》资助项目的学区必须为符合该法要求的那些残疾儿童提供“免费且适当的公立教育”,并且还需要保护他们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接受这种教育。州政府有权利拒绝接受《残疾人教育法》资助项目的资助,从而也不需要遵守该法。目前所有的州都参加了《残疾人教育法》的资助项目[13],这也就意味着所有的州都必须遵守该法的规定来对残疾人提供各种教育。2004年,《残疾人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它是一部保障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和服务的联邦法律,要求政府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从出生到中学毕业期间的所有教育服务。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规制定,主要是以平等的受教育权为核心,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残疾人能够免费、适当地接受公立教育的法律。它从零拒绝的哲学思想出发,倡导所有的儿童都必须接受教育,这为以残疾为借口拒绝残疾儿童入学的学校提供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同时,在受教育过程中,确立无歧视性的评估原则并让家长参与评估的各个环节,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情况,制订精密而完善的个别教育计划。虽然个别教育计划的出发点是为了适应每一个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正是由于“特殊”,才制订具有特殊性的个别教育计划。它主要是“对现有教育水平的描述,制订的短期和长期目标,提供的特殊教育服务设施以及参与普通教室的活动和计划,评估措施和实施日期等”[14],它以标准化和程序化为核心[15][16],为残疾人制订了复杂的学习和活动的各种计划和安排,“一方面是对教育平等与自由的执着追求,具有美式理想主义的色彩;另一方面,它试图通过一系列系统、繁琐的程序与步骤来实现完美的理想,恰恰是对理想的一种制约与羁绊”[17],因此,个别教育计划的制订更应该考虑到它现实的可行性[18],而不是孤立的存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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