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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吐蕃统治西域的制度及历史研究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新疆藏文简牍看,吐蕃在西域建立有固定的军事指挥中心,一方面保持与本土最高军政首脑的联系,另一方面又直接执行统治西域各族的任务。这就是依据部落居民人数多少来确定兵员人数的征兵制度,它既适用于吐蕃,也适用于吐蕃治下的西域各族。 这是对吐蕃兵役制度的一种消极反抗。

唐代吐蕃统治西域的制度及历史研究

吐蕃势力进入西域以后,统治当地居民达百余年之久,他们采取了怎样的统治措施与制度呢?这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我们所利用的资料,主要是新疆出土的藏文简牍文书(1) 兹分论如下。

一、 军事制度

吐蕃进入西域是以军事占领实现的,其在西域的统治也以军事控制为主要内容,这就需要并存在一整套的军事组织机构与完备的军事制度。从新疆藏文简牍看,吐蕃在西域建立有固定的军事指挥中心,一方面保持与本土最高军政首脑的联系,另一方面又直接执行统治西域各族的任务。如鄯善(Shing⁃Shang)、大小罗布(nob⁃ched⁃chung)、萨毗城(tshal⁃byi)、于阗(Li⁃yul)等即是这样的中心。在这些地区设有“元帅(或大将军,dmag⁃pon⁃chen⁃po)”“茹本(ru⁃dpon)”“万户长(khri⁃dpon)”“守备长(dgra⁃blon)”等高级军事官员。其所施行的军事制度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1. 征兵制度

吐蕃的军队多与部落组织相关联,而部落又往往以某一个大的氏族或家族为核心,故《新唐书·吐蕃传》记“虏法,出师必发豪室,皆以奴从”。《资治通鉴》卷二五〇“咸通三年”条也谓“吐蕃每发兵,其富室多以奴从,往往一家至十数人,由是吐蕃之众多”。“奴”既包含家族、家庭奴隶,又包括军人之仆役与助手。早期的军事与生产相结合、军事组织与生产组织相同一的特征仍有残留,全民皆兵是其特色。在占领西域并巩固其统治以后,部落的军事色彩有所减弱,而维持社会安定,尤其是发展生产的功能却加强了,征兵制度的新特点从而也表现出来。这就是依据部落居民人数多少来确定兵员人数的征兵制度,它既适用于吐蕃,也适用于吐蕃治下的西域各族。简牍132号有“吐谷浑人户有多少?长住户若干?根据所计住户之数决定派来边隅斥候人数”的记载。简153号记“墀古啜尔之斥候缺于阗人一名”。简186号记某驿站“驿吏为喀若部落之朗鲁顿。寮属为管仓部落之萨东鲁道。男伙夫为那雪部落之拆通玛。伙夫之仆役为恰拉部落之甲木萨肖”等。由此知,吐蕃在西域的兵丁来源是定部定额的,即每一部落所出人数是确定的,其依据是该部落总人口的多少。至于部落内部,对于每个家庭来说,也是定时服军役。简159号记“二十七户应派斥候”即是此例。我们在简牍中还看到服役人员请假回家探亲(第345号)及抱怨值勤过期而无人轮换的资料(简140号),反映士兵逃亡的资料也相当多。(2) 这是对吐蕃兵役制度的一种消极反抗。

2. 军令军法制度

从简牍看,吐蕃在西域地区的军令军法制度还是相当严明缜密的,简牍中有“注意”(mtshar,111号)、“勿分散”(ma⁃phy⁃ing,112号)及“让来犯之敌逃脱者,治罪”(114号)等。在军令与重要军事情报的传递中多使用急递铺驿传。军中有明确的奖惩制度:(一) 奖励方面:由简牍知,奖励办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提升官级,一种是厚赐财产,主要是土地和征税权,有时两者兼用之,简109号记“酉年春,沙州……萨毗地区,作阻击敌军之军事准备……此时,遵照命令,立即给以奖赏……”简369号是一位军官就用兵事向大尚论递呈的报告,内言他因平叛而“蒙颁诏恩赏,令余为小罗布之长官,管辖该地房屋、田地。董·呈岛贡答应给我送三克青稞之‘户税’,命令上盖有印章”。作战牺牲者,其财产(土地、奴隶)许由子孙继承(简332号)。(二) 惩处方面:简牍中关于此方面的也不少,390号谓,对于逃亡的斥候人员已追回者,“先勿作自己人对待”,甚至被赏为私有佣奴(简338号)。在战斗中让入侵之敌逃脱是要问罪的,执行驿传邮递任务“如耽误或不送,将从严处罚”(简135号)等。其目的在于严明纪律,增强军人的服从意识。

3. 巡逻与戍守制度

为了保障社会治安,维护在西域的统治,吐蕃建立有一套严密的巡逻与戍守制度,这就是“坐哨”(ri⁃zug)和“斥候”(so⁃pa)的普遍存在。此二者都是执行侦察任务的眺望点,侧重点略有差异。前者主要是定点侦察、眺望,而后者除有固定戍守点外,还负有传送木牍文件的任务(如简135号、148号、167号等所示),且与驿站关系密切,简144号记“虾蟆山四名斥候一个驿站,龙年夏季五月初六日派出斥候之木牍”即是。他们甚至还有收养驿马的任务(简170号)。

斥候是每个部落乃至每个家庭必须负担的差役,由上级组织委派,简131号记“派遣囊孜斥候兵员”。派遣命令有木牍为证,且规定具体日期,简160号记“‘兹派囊则吾扎之拉吉,于龙年春季三月六日当斥候’之木牍”。一般是按人户多少确定其当值人数,而且考虑居地之远近或所属辖区,如198号简记“墀邦木部落之倭尔桂江桑居于中间(地带),不计在斥候人数之中”。如果遇到战争或其他特殊情况,则要增加斥候人员,或者迁徙斥候点,简147号谓:“决定增加斥候名额,由此处增派为是,以前驻扎马家湖嘴之斥候,搬到森木哈去。”当斥人员有事有病必须请人代斥,并征得上级同意(简141);斥候人员死亡应立即报告上级;不得骚扰当地百姓,遵守有关纪律(简170号)。从记载看,吐蕃还设有“后备斥候”(如简156号、157号)。

斥候的民族成分也如同吐蕃治下的西域居民一样,是很复杂的,既有吐蕃人、苏毗人、吐谷浑人,又有多弥人、于阗人、回鹘人、突厥人和汉人等。斥候的生活之艰苦与不堪忍受,在简牍文书中也反映出来,这就是经常性的缺乏口粮(简329,330号等)和缺少衣服(简140号),从而也导致他们的逃亡。简139号、142号均有斥候逃亡、无人戍守的记载。后者谓“悉诺谢之驿吏向大兄赞巴报告,于阗一名坐哨于十一日夜逃跑,哨口空寂,无人防守”。坐哨的情形与斥候相关,简牍中几条,多是关于缺粮与领取口粮的记载(简53号、161号、162号、163号等)。

吐蕃在各个城镇多设有碉楼(简176号、184号),而在各个重要关卡或军事要地均派人巡逻,各部落间互相监督,联合执行任务,而且以交接牌为证,规定交接时间与地点(简133号)。在侦察敌情时,很注意察看烟尘、搜索踪迹(简137号、138号、405号、406号),表现出良好的军事素质。

4. 军库管理制度

军库管理主要包括军粮管理和武器管理两个内容。从简牍看,吐蕃在西域的军粮来源是向当地居民征收小麦、青稞等物,即当地居民以交纳赋税的方式向军需机关供给一定数目的粮食,然后由军需机关按人头向各个单位发放,实行配给制。简39号有“一个月口粮为麦子六(升)、青稞四升”的记载。简49号谓“衮囊堡寨之鲁岗领取一克四升糌粑,还剩有半升”,定量供应。简牍中关于交纳粮物、追讨欠粮及军人领取口粮的资料相当丰富。这与当时半军事化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军粮的交纳、入库、管理与发放均要登记在案。

吐蕃的武器管理制度则更为严密。战争中的掳获品必须登记上交,简121号记“辗噶尔部落之岱噶拉吉为勤王事,交还物件记录:盾、刀、刀鞘、箭一把,弓和护腕、石袋、抛石兜、箭筒”。在侦察敌情时所捡到的物件,即使是一只牛角、一副刀鞘均要包好盖印,上交并存有收据木牍(简334号),且要详细记载各种武器的特征与数目,如“唐人矛十支”(简123号)、“唐人中等大小铠甲(有九眼的)三套”(124号),“锁子铠甲(柳叶甲)”(125号)等。由专人负责管理,简127号记“把箭、弓、箭袋、刀、盾交与‘下郭仓’部落之细木鲁贝”即是此谓。战前又从管理人那里取出,发给各位将军与士兵,简130号记“从‘巴’保管人处取出折断无用者:短箭、弓两张、于阗轻弓三张”。122号记“付与论祖桑铠甲三付,论扎热铠甲两付,悉诺祖桑铠甲两付,工甲列铠甲两付,论悉诺扎铠甲一付,悉诺悉诺赞铠甲一付,巴尔热铠甲一付……”。这样既防止了武器的损坏与遗失,又起到防范军人尤其是非吐蕃人军人反抗的活动。

二、 经济制度

如果说吐蕃占领西域地区是以军事手段为核心的,那么,有效地实现其在西域的统治并继续保持与发展西域的文明,则是取决于经济上的成功与否。本节即就吐蕃在西域的诸项经济制度与措施加以讨论。

1. 职田及其出租制度

吐蕃在西域的各级官员所享受的俸禄,主要是土地及出产物。如简1号记“……论本二人领受:零星农田一突,通颊……好田一块,右茹茹本田一突……”,简2号“……邦布小王(莽布支)农田一突,‘资悉波’农田一突半,悉斯赞新垦荒地在通颊有两突,零星散地一突”,简3记“门穹俸禄田一突”等等。茹本、将军、镇将、资悉波、农田长官等各级官员都可分到一份数目不等的土地,这份土地作为官员的俸禄,应该是免纳赋税的。在高级官员的土地中是否包含差地或税地,尚不清楚,但在一般下级官吏的土地中是存在“差地”的,如简牍28号记“税吏开桑和则屯有差地一突”,这是供其代差用的。除了土地收入外,官吏的俸禄也有直接获得实物的记载,简7l号记“付岸(本)悉斯禄俸经费麦一克半。依主母之命,借给部落使,悉斯王子麦一克半,孔息兄弟麦两克半”即是。

从记载看,官员们的土地一般是由佣奴来耕种,同时也出租给农民。藏文“nod”一词,《吐蕃简牍综录》的著者译为“领受,承受”。依我们之见,在简牍中它包含有两层意思,(一) 领受,即官吏与农民领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土地,或者上级官员代领属下官吏的土地;(二) 租用,农奴租种官吏的土地。前者如简1号与简12号“农田使官拉罗领受属桂之田一突”,简14号“鲁拉措领受田一突”,简15号“那松之农田佣奴三人……(领受)农田三突”,简19号“鲁昂错领受丘噶之农田一突”等即是。依后三条材料看,当时存在着一人分田一突(dor,约当唐制10亩)的制度。简4号记“班丹领受:资悉波之田地三突,军官俸田一突,茹本之新垦荒地一突,副先锋官田一突……”,简5号“博玛领受:茹本达萨法之农田一突”,简7号“格来领受,先锋官之农田三突”等中的“领受”(nod),则是农民租用官员的土地,从中分取一部分收获物,以维持生计。简牍258号有“对半分成”,即与此有关。

2. 赋税制度

关于吐蕃在西域的赋税制度,依王尧、陈践先生研究,有三种情况:(一) 农产品的地租:zhing⁃zhun,实际是地租,一般是缴纳实物,如青稞、小米。(二) 一种税收:khral,按人口计征的税收,也是以实物缴纳。(三) 劳役地租:以服役的形式完成纳税的任务,基本概括了简牍中所反映出的情况。依据当时吐蕃在西域分田的状况,如果官吏因级别的高低不同而得到大小数目不等的土地,而农民一般也能分到土地(大约每人一突)是历史事实的话,那么,赋税的交纳即包括对政府和对官吏两个方面。分田者均应向政府交粮纳税,以维持庞大的军政开支,这一点毋庸置疑。他们与官吏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形:一是属于官吏,尤其是高级官吏的佣奴,所谓“发豪室皆以奴从”即是此谓,他们直接为主人服务,交粮纳税;一是通过租种土地,按分成获得部分产品而形成的新型联系。前者的人身依附性要大于后者,简62号有“兔年秋,统计尚论所属民户从事农事者,哪些田赋已经交纳,哪些未交,逋欠者唱名登记”的记载。依据简60号,似乎存在着官员也交纳赋税的情况,原文谓“论赍冲木热(良相军帐郎官)等,前往婼羌,交纳赋税:岸钟悦青稞二克,麦子三克,麦子……”。可见,除官员的俸禄田或者不交赋税之外,其余所有官民之田均须交纳赋税。

关于一般农民交税之多少,如何与官府或官员分成,简牍中也有零星的记载,简58号有“冬季田租之对半分成”,简61号有“万人部落田赋以六成计所征”,简59号记“属民的年成不好,上等农户一(突)农田只交五克青稞、五克麦子”及“吐谷浑上部万人部落,凡属唐所辖者……每户征收五升(青稞)”(61号)。吐蕃还设有“税务官”、“税吏”等来执行其任务。从简牍看,吐蕃在西域的赋税制度,除部分保留旧有的奴隶制成分外,主要吸收唐朝及当时西域地区的封建赋税制度,这是实现对西域进行长期统治的必由之路。

3. 借贷制度

借贷在吐蕃治下的西域是极普遍的活动,所借物品有:粮食(青稞、麦子),如简75号谓“梅志欠麦子七克半。迥东一次欠粮一克半”;有黄牛(简77号)、马(简84号)、垫子(简78号、79号),甚至还有“美哲缎子”(简80号)。借贷必须有一定手续,中间须有保人作证,如简76号谓“若不便于办理,可让保人在上面捺指印”。债务要登记在案,简82号有“债务登记木牍”,必须按时还债(简72号),如果未能如期还清,再借就很困难了,简83号“请求租农田,借种子,信中未允”即属这种情况。有时尚须用他物抵押(简73号)。

此外,买卖关系也见载于简中,如90号记“野息将种驴送往……大罗布……悉猎与交岱,多岱充使,畜费当面议价……”,简380号有“请售予羊皮袄,要价多少照数献上”。另,简248号有“亲为换工”,简83号有“工钱”,是否意味着当时已有出卖劳动力的事实呢?尚不清楚,有待进一步探讨。

4. 计量制度

关于吐蕃在西域所实施的计量制度,《吐蕃简牍综录》的作者已作了可贵的研究。(3) 它基本是吐蕃旧有的度量衡制的移徒与沿用,主要有这样几点:(一) 计田单位一“突(dor)”:即二牛抬杠一天所耕的面积,约当唐制十亩,至今仍在藏区沿袭不改。简牍中所载计田单位均用“突”,如“鲁拉措领受田一突”(14号)、“洛卓有中等田一突”(18号)等。(二) 二十进位制:即二十两为一斤;二十升为一克,至今如此。简39号记“一个月口粮麦子为六(升),青稞四升。五个月余物合计:麦子一克十七升,青稞十八升……”即是如此。(三) 克与半数称法:“克”为吐蕃衡量制,一克约当28市斤。半数则取特殊称法,将“一个半”写作“phye⁃dang⁃gnyis”即“半与二”;将“四十四克半”写作“四十加五克缺半克”,见于简26号及32号等。(四) “土(thul)”:是吐蕃人计算酒浆的容量单位,每“土”合三十瓢,简中多有反映,如简428号记“二十一名僧人每人平均酒三‘土’半,放置中间”,418号记“九人每人一天供应十满瓢‘头遍酒’,共计酒三‘土’”。即是。(www.xing528.com)

5. 籍账制度

籍账是文献资料的一种,基本以记载经济内容为主。简牍中的籍账有这样几个内容:(一) 户籍账:吐蕃在西域之分田、征税、摊派差役,尤其是征用兵丁,主要是依据人户之多少,所以必须建立完备的户口登记与管理制度,简335号记“余在萨毗为王室公干时,乞将周洛息借余使唤,已寄去文书,命彼从事整理户册。如其不在小罗布,即在当初住地,照户册规定行事可也”即是此方面的内容。(二) 分配登记账:藏文有“vprul⁃gi⁃mye⁃long”(灵异宝鉴),是简牍的编册,主要登记口粮的分配,如49号有“《灵异宝鉴》:衮囊堡寨之鲁岗领取一克四升糌粑,还剩有半升”。简50号也如之。(三) 债务逋欠账:如前引简62号及82号(债务登记木牍)即是。(四) 入库及存余账:简76号、92号、101号、121号、334号均有此方面的记载。其中后两者是战利品上交入库登记,76号是粮食登记,101号是马、麦、酒数目登记。92号谓“这团毛线已在‘乞力德’前过秤,有十五两多,我按了指印交与‘乞力德’。证人拉乡部落之……等盖章。‘乞力德’也特地按了指印”,知其登记入库制度之严密。

三、 社会组织与法律制度

社会组织与法律制度是吐蕃在西域实现其有效统治的具体措施,它关系到如何组织生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们生活正常进行等重大问题。兹论述如下:

1. 部落组织制度

部落,藏文作“sde”。它是吐蕃在西域的基层社会组织,基本保存了其在本土的名称与编制,如属于伍茹的岛岱(dor⁃sde)、几堆(skyi⁃stod),腰茹的达保(dags⁃po)、洛扎(lho⁃brag),叶茹的辗噶尔(nyan⁃kar)、朗迷(lang⁃mi),茹拉之芒噶尔(mang⁃kar)、娘若(mya⁃ro),羊同的雅藏(yar⁃gtsang)、金藏(spyi⁃gtsang)等。吐蕃“桂”之六十一东岱(stong⁃sde),很大一部分出现在简牍之中。不仅如此,吐蕃还把新征服地区各族也按部落加以编组,如“吐谷浑万人部”、“通颊部”等即是。

在各个部落之间有一定的区域与界限,有相对固定的斥候与执勤点;其应承担执勤任务的人数,依部落总人口之多少来定,遵守严格的制度,简133号记:“下谢恰(部落)十二个于阗人之交接牌交与下于阗人,在恰西若饶地方。上谢恰(部落)七个于阗人之交接牌交给于阗人本达迈,在察尔海晓聂地方。中谢恰(部落)有九个于阗人之交接牌于下午交与中间人若聂里西,在李加家穹尼地方。卡尔巴六个(斥候)的交接牌交于阗人冲木桑,在商瓦晓聂地方。”在简牍中,几乎所有的人都属于某一个部落,且习惯于把部落名置于人名之前,如简211号有“那雪部落之阿郭包尔赞”,212号“交与叶尔若布部落之洛列松”等即是。

部落有自己的首领(sde⁃dpon),具体负责部落的军政事务,完成上级的军事(如征兵)与民事(如征粮)等任务,维持地方的安全与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部落组织是吐蕃在西域军政组织系统的基石,关系到统治的存亡久暂。

2. 社会等级制度

吐蕃治下的西域居民基本可分为三个等级:一是统治阶层,包括高级军政官员及其属下的各级官吏。他们之间虽有相当大的差别,但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均属于剥削者。二是普通的部落居民,占绝大多数。他们属于一定的部落,领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从事农牧业生产,向官府及官吏交税纳粮,有一定的人身自主权。三是佣奴,他们在人身关系上依附于领主。

简牍中载有“大尚论”、“尚论”、“纰论”、“内大论”、“茹长”、“万户长”等。他们握有特权,享有俸禄,占有奴隶,地位高高在上,是吐蕃王室统治西域政策的忠实执行者。在统治阶层内部,除官级高低之别外,还有有无告身及告身大小的差别。《新唐书·吐蕃传》载:“其官之章饰,最上瑟瑟,金次之,金涂银又次之,银次之,最下至铜止,差大小,缀臂前以辨贵贱。”《通典》、《册府元龟》及藏文史书《贤者喜宴》等对此均有记载,大体一致。简牍中有两条资料记此,即22号与100号。前者记“库穷及库登芒巴,(领受)小铜告身者之农田三突”,后者载“副节儿等官员授以告身铜牌”,是知西域存在告身制度。

至于奴隶,其来源大体有二途:一是随主人从本土迁居西域,后来又被主人后代占有者。一是因事、因罪被没为佣奴者,如简338号即是一份将逃兵收为佣奴的文书。在西域地区,除高级官员、贵族拥有奴隶之外,一般武士也有少量奴隶以供其役使。如上引简332号所载,士兵战死后,其“奴隶,土地由其子孙后代领有”。又简347号谓“……伍茹之军帐……驻于大罗布,……请下令区分桂、庸”。“桂”(rgod)即武士阶层,“庸”(g·yung)即随军奴隶,承担后勤杂役,乃至从事生产。等级差别分明。

3. 法律制度

法律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保障社会秩序的一种工具,吐蕃在西域的法律制度也不例外。从简牍看,它包括民法、刑法和军法等,有这样几个特点:(一) 执法重证据。简牍350号谓“若由你审判,节儿总管先把事由、物证弄清……”等即是。(二) 有法庭审理案件。简360号有“当时召我上法庭”的记载。(三) 军事长官参预重大案件的审理,简395号记“淫人妻女,触及刑律大法,元帅及悉编掣逋(观察使、御史)应将犯人处以绞刑”。吐蕃在西域的法律是其在本土所行法律的沿袭与发展。旧的习惯法仍在起作用,如民间纠纷的解决,借贷商务的处理等,并非完全通过法律手段,因此,它的局限性是极显然的。

四、 驿传制度

驿传是吐蕃在广大的西域地区实施统治的血脉网络,它是以传递各种情报为主要目的的,有完备的系统与完善的制度。驿传制度为吐蕃所故有,并非进入西域地区之后的独创。张广达先生有专文研究吐蕃的飞鸟使和行人部落。(4) 笔者再补充如下:(一) 吐蕃的驿传,一般是以“铁箭”为契,而非以“金箭”为契。《通典》卷一九○《边防六》“吐蕃”及《册府元龟》卷九六一《外臣部·土风三》均记载了“其驿以铁箭为契,其箭长七寸,若急驿膊前加著一银鹘”的史实。(二) 金箭文书虽也通过驿传转达,但其任务只有一项,即供调兵之用。《册府元龟》有“其兵以金为镞”;《通典》有“征兵用金箭”。《新唐书·吐蕃传》载“其举兵,以七寸金箭为契,百里一驿,有急者,驿人膊前加银鹘,甚急,鹘益多”均是此谓。(三) 敦煌藏文文书P. T. 1085号为一份急递文书,上有飞鸟图案。吐蕃驿骑称“飞鸟使”,或本于此,以喻其飞快如鸟。但是,除此之外,也有飞兽图案,见于敦煌文书P. T. 1083号。(5) 根敦群培著《白史》也引用此两封信件,图案、信函、内容均相同,唯图上文字略异。

新疆的藏文简牍资料既进一步补充了有关吐蕃驿传制度的报导,又直接为我们展现了吐蕃在西域驿传制度的实施情况。王欣对此已有讨论。(6) 根据这些简牍以及相关资料,我们得知,吐蕃在西域的驿传制度有这样几个特点:(一) 吐蕃的驿站一般是由四个人组成,简牍144号载“虾蟆山四名斥候一个驿站,龙年夏季五月初六日派出斥候之木牍”即是此例,此外,简149号、186号、209号、301号及313号对此均有反映,其中186号谓某一驿站的四人中“驿吏为喀若部落之朗鲁顿。寮属为管仓部落之萨东鲁道。男伙夫为那雪部落之拆通玛。伙夫之仆役为哈拉部落之甲木萨肖”,则一个驿站的人员构成是驿吏(驿站长)、寮属(副驿长、助手)、男伙夫、伙夫之仆役。(二) 每个驿站的四个人都来自不同的部落或民族,前引资料即是其证。又简149号记“在林仁之慕堡园,有两名吐蕃(斥候)、两名于阗(斥候)”、209号载“绮力拓拔向俄东菊慕两名吐蕃斥候和两名于阗斥候交待……”,均是吐蕃人和于阗人各半。这样可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对于非吐蕃人来说,尤其如此。但是,对于吐蕃人则并不受此约束。我们看到吐蕃人共同组成一个驿站的资料,这就是简301号和313号,前者载“……四吐蕃人驻……一驿站……驿吏在巴尔孜斯”,后者谓“囊与处之堡塞有四名吐蕃人在一个驿站……”,反映了吐蕃在西域实施统治的民族特征。(三) 驿站的主要任务是为过往使者提供食宿、马匹,负责在信件木牍上盖章,同时兼有侦察敌情的任务。在法国女藏学家拉露(M. Lalou)所编《敦煌藏文文书目录》第二卷(巴黎,1950年,第56页),有盖着“宫廷所押诏NF143之印”的急递文书。(7) 是由吐蕃赞普所在的文江岛宫发往瓜州军镇的,内言使者“行经牧区时,贝玛驿站以东供应口粮面粉一合,酥抽一两。行经农区时,麦秀驿站以东供应面粉四掬,酥油一两”。“到达晚宿驿站时,驿丞及书吏在文书上加盖印章后即遣一名护送者送之,此加盖印章(之文书)至瓜州军镇方得开拆。”云云。至于驿站人员兼有巡逻与侦察敌情任务,已如前述。从简牍记载看,经过驿站传递的文书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传达军情、报告军政要事的,为较快驿传,简134号、135号等均属此类,后者是使用于阗到鄯善的驿路,内言:“增加斥候之木牍急速递送,抓紧时间,不得延误(晚间住宿有定),如耽误或不送,将从严处罚。”二是普通信件的传递。关于此类的资料甚多,简168号记“塘报(驿递公文)驿传背子,约有满满十七背”。169号记:“从甲玛往悉那都交付之塘报驿传大小木牍,交与住在悉诺都之驿吏。”普通驿递似乎是逐站传递的,而不是直接传递的。三是调军命令,不仅使用专人最快驿传,而且是以“金箭”为契。简110号“快”或即属此。(五) 在吐蕃治下的西域,驿站工作人员的工作是相当繁重的,稍有失职即受严惩,简266号记“从和阗驿站发给鄯善岸本书信:一天一夜要行五个驿站,此木牍迅速紧急送往高齐巴。木牍不能按时到达或有失误,依法惩办……”,而且常常要忍受饥饿与困苦。这会引起他们以逃亡方式所进行的反抗,乃至起义。敦煌文书S. 1438《书仪》,伦敦印度事务部图书馆藏Fr80号吐蕃文书记敦煌驿卒起义事,可见一斑。

吐蕃在西域实施的诸项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其对西域各族人民的统治,保障了社会的安定与西域文明的存在与发展,也加强了青藏高原与天山南部两大地区人民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其功不可磨灭。但由于它还有对当地人民掠夺的一面,尤其在当时与中原唐王朝对峙的情况下,更属难免。兼之以制度的不完备或落后性、民族压迫等,注定了它必将随统治的结束而瓦解的命运。

原载《新疆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

(1) 王尧、陈践:《吐蕃简牍综录》,文物出版社,1986年,本文所采编号均取自此书,译文也同,略有小异。

(2) 《吐蕃简牍综录》中简345号、140号、139号、142号和390号。

(3) 见《吐蕃简牍综录》,第24—25、33页等。

(4) 张广达:《吐蕃飞鸟使与吐蕃驿传制度——兼论敦煌行人部落》,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中华书局,1982年。

(5) 王尧、陈践:《敦煌藏文写卷P. T.1083、1085号研究——吐蕃占有敦煌时期的民族关系探索》,《甘肃民族研究》1983年第4期。

(6) 王欣:《吐蕃驿站制度在西域的实施》,《新疆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

(7) 见张广达:《吐蕃飞鸟使与吐蕃驿传制度——兼论敦煌行人部落》;又见陈庆英、端智嘉:《一份敦煌吐蕃驿递文书》,《甘肃社会科学》198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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