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陕西平凉府(今甘肃平凉市),地处今甘肃省东南部,为陕、甘、宁的交汇之处,是丝绸之路的重镇之一,素有“陇上旱码头”之称。正因为如此,往来的商客很多,而卖艺、算卜、乞丐等,也比比皆是,还有一些小偷四处偷窃,以至于进入平凉城,放在裤裆里的银子是自己的,放在袖中及腰间的银子,就说不定是谁的了,历任知府都为清除这些小偷而苦恼。
那个时候的小偷称为剪镣贼,剪是割断的意思,镣是白银的美称,剪镣就是偷窃白银。这些剪镣贼手段高明,能够偷的就偷,不能够偷的就赖,往往是同伙作案。如果被人抓了一个现行,就会有人掩护偷窃者逃跑;要是没有被抓住现行,则群起诬赖,使被偷窃人无法与他们抗争,也只好自认倒霉。即便是告到官府,他们人证俱在,强词夺理,也让官府抓不到他们任何把柄,因此得以横行无忌。
有一天,有两个耍猴卖艺的人,在府前街敲锣聚众,身边三只猴子,很是听话,翻越爬杆,向人作揖讨钱,事事在行,因此引来许多人围观。在围观的人群中,有一个名叫毕茂的绸缎商,袖中带有十余两银子,因为银子沉重,很容易被人察觉。当他踮起脚尖观看时,感觉有人摸他的袖子,回头一看,见一个人有意无意地托了他的袖子,银子便随之落地。毕茂也不能断定此人是否有意为之便低头拾捡银子。这时候人群冲过来一个人,上来抢银子。毕茂说:“这是从我袖中掉下来的银子,你为什么要抢夺呢?”只见那个人说:“这银子不知道是谁丢的,是我先看见的,当然要归我所有,又有谁能证明这是你的银子呢?”这时又围过来十余人,纷纷说:“既然没有人能证明银子是从你袖中掉下来的,就应该是见者有份。”那个人见有人支持自己,便说:“既然是人人有份,不如将这银子均分了,以一半给看到的众人,然后我们俩二一添作五,一人一半如何?”围观的众人齐声喊好,而毕茂则不同意。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有公正的人提出告到官府,由官府进行裁决。因此双方扭在一起,来到平凉府衙告状。
此时的知府名叫汪澄,字湛然,徽州府歙县人,举人出身。汪知府见是双方互控,便仔细询问双方当事人。只见那个人说:“小的名叫罗钦,在府前街看耍猴的,不知道谁丢失了银子一包在地,小的先拾捡到,这个人却无理前来争抢。”
毕茂说:“小的是西安贩卖绸缎的客商,也来观看耍猴,因为探头观看,不小心将袖中的银包掉在地上,便低头捡取,他却冲过来要与我均分。老大人看这罗钦的言谈举止,就好似江湖光棍,我的银包或许被他剪镣,才会掉在地上。袖中有口袋,我抬头观看,两手垂下,银包如何能够掉在地上呢?”
罗钦反驳说:“毕茂信口雌黄,大凡剪镣,必要割破手袖,老大人看他的衣袖破了没有?小的可是良民,如今同家人进贵在平凉府卖锡,颇有本钱,现在前街李店住,怎么会是江湖光棍呢?”
汪知府听完他们的争辩,命令他们各自将双手展开,仔细观看,但见罗钦的手很细嫩,不似搬弄锡块;而毕茂的右手食指与拇指有茧子,应该是撕扯丝绸磨成的。汪知府立即命公差前往南街拿罗钦的家人及账目前来对质。
家人进贵跪地陈诉:“小的同罗主人在此卖锡,其账目在此。倘与人争账,乃是主人自己的事,与我无干。”
汪知府拿过账目,仔细查看,看到上面果然记载着卖锡账目,进出明白,也就不能够怀疑罗钦的身份了,只好询问毕茂说:“银包既然是你的,你可记得内装多少两银子?”毕茂回答:“这些都是散碎银子,原本留在身上花用的,已经记不起来有多少两了。”
毕茂的回答,则更难断定银包的归属,汪知府便命手下去府前街去找当时的见证人。手下人找了三个见证人,带到府衙,汪知府问他们争执的缘由。三个见证人一致说:“是罗钦先见到银包,而毕茂先拾捡起来。在拾捡的时候,罗钦先说那里是银包,毕茂后拾捡起来,见是银包,便相互争吵起来。”
证人的证词也不能确定银包的归属,汪知府只能认定是无主之物。按照《大明律·户律·钱债·得遗失物》条规定:遗失之物无人识认者,全给拾捡人。现在两个人都是拾捡人,所以汪知府对毕茂说:“你既然不知道银数多少,就很难确定银包就是你的了,如今可以算是无主之银,按律应该进行均分,所以本府裁断你们均分。”于是当即打开银包,进行均分,两个人各得八两有零,然后将他们赶出府衙。
汪知府就这样轻易地裁断而确信这银包就是无主的银两吗?当然不会,但捉贼捉赃,如果没有证据,也就无法辨别孰是孰非,所以汪知府便决定进一步打探虚实,因此见二人离去,就把亲信家人叫来,要他们秘密跟随这二人,打探他们都说了些什么。家人领命而去,不久便回报说:“毕茂回到店里,只是埋怨老爷裁断不公,还说银两是被光棍骗了;罗钦出去以后,与那三个证人将银两均分,然后回到锡铺,后来就不知道他们说什么了。”
得知罗钦与证人分银,汪知府已经知道罗钦与证人都不是什么好人,但没有证据,也不能够仅仅以分银之事就拘捕这几个人,于是便想出引蛇出洞之计。
汪知府选了两名亲信家人,然后拿出两锭没收的假银子,每人给了五两,再各给三钱真银子,让他们到闹市去花销,故意让罗钦等人看到,然后就往人多的地方行走,如果罗钦等人是剪镣贼,必定会前来行窃,到时候就将之擒获,带到府衙听候处置。
这里需要说明,按照当时的制度,官府没收的假银,是不能够再放在市面上流通的,应该统一销毁,而汪知府为了引蛇出洞,以没收的假银来引诱,为的是将来便于查获剪镣贼,并不是将假银重归市面,所以才各给三钱真银子让家人去引诱剪镣贼来剪镣假银,以便万一抓不到剪镣贼,将来在流通时再查获假银,进而顺藤摸瓜,捕获剪镣贼。
两名亲信家人一起来到南街,看到罗钦等人也在那里闲逛,就当着他们的面,打开银包,在水果摊买樱桃,还故意争吵着要相互请客,等于是二人都在大庭广众之下露财。亲信家人吃完樱桃,又到东岳庙去看戏,一路上购买各种零食。东岳庙内熙熙攘攘,来此的人甚多,家人甲不由得摸了一下银包,却不知道何时被人剪镣了。家人乙则怕有违汪知府所托,只顾看管银包,准备抓捕剪镣贼。这时候有几个人拥挤过来,家人乙只觉得有人拽他的袖口,回头一看,却见一人以手托其手袖,银包从袖口滑出,家人乙急忙抓住那个人的手,高喊:“有贼在此!快来抓贼!”这时候有两个人用身体挤住家人乙,使其动弹不得,而那个人抢走银包,消失在人海之中。家人乙喊来家人甲,扯住拦阻家人乙的两个人,高声喝道:“知府命我二人抓剪镣贼,如今贼已经逃跑,就有劳二位同我们去见知府说个明白!”
两个人说:“你喊叫有贼,我们就帮你抓贼,你当时也没有指明何人是贼,等我们知道了,已经被他挣脱了,这人山人海的,你们抓不住,我们就更抓不住了。如今贼已逃走,与我们何干,为什么要我们去见知府呢?”(www.xing528.com)
亲信家人说:“抓不到贼,但你们见到贼剪镣了我们的银子,就是干证,必须同我去见知府,替我们说个明白!”两个人还想争执,而该地的坊总已经认出亲信家人乃是汪知府身边的人,便率领坊丁前来帮助,将那两个人抓住,扭送到府衙。
亲信家人简单地陈述在东岳庙的遭遇,一个不知道何时被人偷走了银包,一个已经抓住偷银包贼的手,却被其挣脱了,而这两个人挡住他们的去路,以至于偷银包贼逃脱了,这两个人应该就是偷银包的贼党。
汪知府听罢,是又气又恨。气的是亲信家人甲,银子什么时候被剪镣了都不知道,而家人乙已经抓住剪镣贼之手,却被贼逃跑了,使自己的引蛇出洞的计谋化为乌有。恨的是这两个人,明明可以协助家人将剪镣贼抓获,却拦阻家人的去路,使家人眼睁睁地看着剪镣贼逃走。如果说这两个人是剪镣贼的同伙,显然很难找到证据,但不从这两个人身上寻找突破口,更无法寻找剪镣贼,所以汪知府决定打草惊蛇。
汪知府询问两个人的姓名,乃是李善、张良。汪知府指斥他们不应该帮助剪镣贼逃脱,既然是有帮助之嫌,就不能够免责。两个人登时高声喊冤,申辩道:“在东岳庙看戏的人很多,谁知道知府家人的银子被何人剪镣了呢?如今他们抓贼不成,反归罪于我们,岂不是有以羊代牛之嫌吗?还望大老爷明察秋毫,免去我们的无妄之灾。”
汪知府说:“看你二人,一个姓李,一个姓张,一个名善,一个名良,肯定不是什么真实姓名。家人们拿获你二人,也绝不会冤枉你们。来人啊!先将此二人各重责三十板,再发往驿站摆站两年!”不由分说,就当场行刑,然后派人押送到驿站。所谓的“摆站”,就是将处以徒刑的人发配到驿站充当苦力。汪知府这样判决,显然缺乏证据,但在当时官威至上的情况下,如果官员敢于承担失出失入的责任,或者知道错判而自己率先更正者,也就是承担轻微的处分而已,更何况汪知府是以此为侦破案件的手段。如果被判决的人觉得冤屈,敢于上诉,则可以证实他们确是冤屈;若是隐忍了,即便是冤屈,也只能够算是他们逆来顺受;要是心虚,定然是默默无语。果然,这两个人除了高喊冤枉,并没有什么申冤的举动,汪知府也就坚信这两个人至少是剪镣贼的同伙,所以准备逼迫他们交出赃银。
汪知县写了一封私人书信给该驿站的长官丘驿丞,要他妥善处置李善、张良二犯,所谓的“妥善”,就是索要二犯的拜见礼,不然就是一顿杀威棒。汪知府要丘驿丞得到拜见礼以后,立即差人送到府衙,等待处置。
驿丞乃是未入流的小官,主管驿站中仪仗、车马、迎送之事,听命于该地的地方官,如今顶头上司来了书信,丘驿丞岂敢不听从?所以当李善、张良被押解到驿站,当即大排刑具,威吓他们说:“驿站中的规矩,你们大概也有所耳闻。驿站来往的上司多,开销也很大,朝廷拨的银子,入不敷出,都要驿站自己想办法。你们如果明白事理,也就免去本官的拷打。实话说吧!你们若出银子担保,就回家干你们的事,等到上司来检查的时候,再把你们喊回来点卯,其余的都不计较。如果不出银子担保,今天就要先打四十杀威棒, 日后也会对你们时常进行责罚!”
李善、张良见这个阵势,也只能是光棍不吃眼前亏,所以请求丘驿丞给他们三日期限,定将担保银两送上,丘驿丞答应了。三日后,李善、张良将四两担保银呈上。丘驿丞答应三天以后放他们回家,却将四两银子送到府衙。
汪知府见到银两,当即让库丁辨认,是否就是查没的假银。经过辨认,可以确信就是两个亲信家人携带出去的假银,便可以确定李善、张良参与了分赃。汪知府立即派人跟随丘驿丞前往,将李善、张良带到府衙听审。
在证据面前,李善、张良还想抵赖,汪知府说:“若是其他银两,则难以辨别是否为赃物,而此银乃是本府查没的假银。如果按照《大明律·刑律·贼盗·窃盗》条规定,尔等所窃去的银子,也就是杖七十而已。要是按照《大明律·刑律·诈伪·私铸铜钱》条规定:‘若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如今你们使用假银,其罪更重,还是从实招来,不然定将你二人重处。”
李善、张良权衡利弊,若是交代出剪镣的事情,罪责还轻一些,如果交代不出假银的来源,按律应该重处,而且刑讯逼供也是难免,所以避重就轻,招出剪镣实情。原来他们是一伙二十余人的剪镣贼。 日前剪镣毕茂银子的是罗钦,而家人进贵及干证都是伙贼。那日剪镣家人银子的是林泰,而他们两个乃是帮衬。汪知府当即派人,将二十余名剪镣伙贼擒获,在罗钦处追回赃银八两,给还毕茂,然后依据律例进行判决。
李善、张良、林泰、罗钦、进贵五人,按照《大明律·刑律·贼盗·窃盗》条规定:窃盗“但得财,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然后计赃定罪,李善、张良、林泰、罗钦、进贵五人各在不同的窃案中为首,经过计赃量刑,应该是杖八十、徒二年,所以汪知府将这五人各杖责三十板,发往驿站摆站两年。
按照《大明律·刑律·贼盗·起除刺字》条规定:“凡盗贼曾经刺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样者,杖六十,补刺。”因此,汪知府让二十余名剪镣伙贼充当贼总甲,也就是充警。什么是贼总甲或是充警呢?这是明代的制度,凡是窃贼,就让他们充当巡警之役,也就是贼总甲,让他们专门缉捕窃贼,这乃是以贼治贼之道。汪知府让二十余名剪镣伙贼充当贼总甲,缉捕本府的窃贼,很有成效,史料称:“由是一府肃清,剪镣者无所容其奸矣。”这正是:
偷摸窃贼人所恶,探囊偷箧法难饶。
明代对于窃贼的处罚相当严厉,哪怕是偷窃一两以下的财物,都要被杖六十,而且在一般情况下,都要实行刺字,但这种不劳而获的窃贼还是很多的,所以《大明律》对于窃贼除了严厉处置之外,还让被判刑的窃贼去充当巡警之役,也就是贼总甲,专门捕获窃贼,如果在贼总甲巡逻的地面出现行窃,除了行窃之人要计赃定罪之外,贼总甲也要受到责罚。因为贼总甲等于是被罚的劳役,官府并不给他们多少报酬,只追究他们的责任,却不给他们以任何利益,无以为生的贼总甲们,也难免重操旧业。汪知府只知道利用剪镣贼以捉剪镣贼,实际上是治标不治本,收到眼前的功效,却难免遗患于未来。后来汪知府担任福建巡按的时候,奉命征讨盗匪,他依然采取这种方式,招安盗匪,试图以盗匪而清除盗匪,结果酿成更大的匪患,在正统十四年(1449),被朝廷以“失机”的罪名,而将之斩首于市,也算是他治标不治本做法的报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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