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甘肃商检检务发展历程

甘肃商检检务发展历程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甘肃商检检务始于1957年。甘肃商检局检务处受理进出口商品报验、签证、放行及计费工作,并作为甘肃商检机构对外宣传商检政策的窗口。其中法定检验的报检包括《种类表》内所列商品的报检和法律法规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的报检。执行标准为国家商检局、财政部、物价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甘肃商检局所出具的各类单证均由业务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甘肃商检检务发展历程

甘肃商检检务始于1957年。1975年,兰州商检局行政办公室设立检务岗位,配备专人负责检务工作,建立报检登记台账等。1986年,甘肃商检检务工作由综合业务处负责,1989年—1999年9月,甘肃商检检务工作由检务处负责。甘肃商检局检务处受理进出口商品报验、签证、放行及计费工作,并作为甘肃商检机构对外宣传商检政策的窗口。1995年,甘肃商检局检务工作职能明确为受理报验、计收费、审证、制证、发证、放行、统计、空白单证和印鉴管理、工作流程管理及原产地证签证管理等。

一、报验与计费

1.报验依据及范围

甘肃商检机构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个时期公布的《种类表》受理报验。报检业务分为法定检验的报验和凭申请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及委托检验的报验。其中法定检验的报检包括《种类表》内所列商品的报检和法律法规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的报检。

1955年1月29日,中央贸易部公布《种类表》,纳入进出口商品共40类、266个品种,这是甘肃商检局最早执行的《种类表》。1958年,对外贸易部对1955年《种类表》进行修订,出口商品增加到36类、1280种,进口商品按原有《种类表》执行。1978年,外经贸部根据“文革”后的外贸形势,对《种类表》再作修订,出口商品为34类、196种,进口商品为15种,未分类。1984年,国家商检局修订《种类表》,出口商品由36类增加为42类、307种,进口商品为18类、68种。1989年,根据《商检法》规定国家商检局公布新的《种类表》,出口商品增加到64类、333种,进口商品增加到40类、148种。1990年12月1日,国家商检局发布第4号令,公布新的《种类表》并采用《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编码),以4位编码进行分类,出口商品分为17类、589种,进口商品分为17类、303种,自1991年1月1日起实施。1992年12月,国家商检局重新细化、归类《种类表》,以8位HS编码分类,共涉及2155个HS编码,19类,其中进口1336个,出口1627个。1995年4月26日,国家商检局发布1995年第1号公告,重新调整《种类表》HS编码,减少至18类、2012个,其中进口86个,出口1577个,于1995年7月1日起实施。1999年1月7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发布新的《种类表》,将进出口商品检验编码由原来八位码的218个调整为十位码的2638个,检验商品的范围未发生变化。

2.受理报验流程及要求

1991年1月,根据国家商检局3号令,甘肃商检局开始受理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的报检,对已实施食品卫生注册、登记或质量许可证(简称“两证”)的出口商品,必须取得商检机构颁发的卫生注册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商检部门方可接受报验。

1993年,甘肃商检局下发《关于开展受理电话传真报验的通知》,对生产外贸单位、认可检验单位换证业务和紧急业务受理电话传真报验,加快检验通关速度。

1993年4月,外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联合发文,对列入国家目录内的出口纺织品须经标识查验合格才能出口,自此,商检报检增加了标识查验的申报。1995年5月起,根据国家商检局通知,出口空运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及使用鉴定业务列入法定检验,出口报验增加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申请。

3.计费

甘肃商检机构检验计费工作始终按照国家各个时期公布的统一规定和标准执行。具体标准有:1954年1月外贸部发布的《商品检验局法定检验收费办法》,1958年外贸部颁布的《出进口商检工作细则》。1974年2月,根据外贸部文件恢复收取检验费,颁布《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收费表》《进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收费表》。1975年—1988年,计费工作由业务处和综合处检务人员兼职进行,财务人员办理收费。

1989年,甘肃商检局设立检务处,由受理报检人员计费,财务收费。执行标准为国家商检局、财政部物价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1992年5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修订并发布收费办法和标准,同年10月,开始执行国家商检局公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计收费工作管理办法》。

1994年7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标准》。该办法和标准实行境内外一致、进口出口一致、检验合格与否一致的计费原则,采用商品HS编码分类来计费,除植物产品、鞋帽等10类商品的计费率按商品总值的2.0‰计外,其余均按2.5‰计费。1999年1月起,实行新的通关管理体制,国家商检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要求在原计费费率的基础上降费1/3,每批商品凡商检费超过5000元的,超出部分打8折计费。

在结算方式上,1990年起,甘肃商检局在检务处设置专职计费员,财务处负责审核和收费。对业务量大、信誉好的单位采用段结的方式,保障检验费顺利结算。1999年起,甘肃商检局采用微机打印收费收据,使计收费更加规范化。

二、签证与放行

1.签证规定

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甘肃省进出口商品较少,品种单一,所以商检业务量较少,对外出具的证单也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甘肃商检局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可签发检验证书或放行单;需在其他口岸换证的出口商品,出具检验合格检定单;进口商品,如发现质量、规格、数量存在问题时,可向甘肃商检局申请出具对外索赔证书。甘肃商检局所出具的各类单证均由业务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出口检验证书一般用英文缮制,对苏联可签发中俄文合璧证书,对外索赔证书一般出具中英文合璧证书。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外贸形势的不断好转,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量迅速增加,甘肃商检局所出具证单的种类和数量也日益增多。1989年8月21日,为了进一步加强签证管理工作,国家商检局颁布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甘肃商检局在认真贯彻该《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签证的实际情况,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

证单的核签:经检验鉴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拟制证稿并签字后,由主任检验员或主任鉴定人签发,涉及已在国外注册或备案签字笔迹的,必须由已注册或备案签字人审核签发。兽医、卫生检验证书分别由主任兽医、主任检验员审核签发。涉及已在国外注册或备案签字笔迹的,必须由已注册或备案签字人审核签发,涉及数额巨大且情况复杂的索赔证书,由检验鉴定部门的主任检验员或主任鉴定人审核签字后交由主管局长核定签发。国家商检局对出口商品检验放行有严格的规定并下发了有关的管理办法:属《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后,检务部门凭检验部门签发的检验结果签署意见,予以放行,检验部门对其检验结果负责。商检机构通常采用三种放行方式:开具出口放行单,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发给注有“仅供通关之用”字样的检验证书副本。《种类表》内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在进口到货时,收货人须向甘肃商检局办理登记手续,甘肃商检局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章或出具盖有“已接受登记”章的报检联系单,海关凭章验放。

并证和分证:一般情况下,对于一份申请,甘肃商检局只制发一份检验证单。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酌情并证或分证。对于整批经预验合格后需分批或并批装运出口的商品,如果其质量、包装符合原检验结果和合同、信用证要求的,甘肃商检局可视情况按原检验结果分批或并批换发证书。如果质量不均,分批或并批会影响原检验结果准确性的,不准并证或分证。(www.xing528.com)

补充、更改或重发证书:证单发出后,如果甘肃商检局内部又发现了该批货物的某些缺陷,或是产生缺陷的原因,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些情况,可在原证书的基础上酌情签发补充证书,对原证书的不详细或遗漏部分做进一步说明或评定。原申请人在证单发出后需更改或补充内容的,应办理申请手续,说明理由,甘肃商检局根据其申请签发补充、更改或重发证书。如果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申请人必须书面说明理由,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登报声明,经审查批准后予以重发。证书用原证编号,更正证书在号码前加“R”,补充证书在号码前加“S”,重发证书在号码前加“D”,并视情况在证书上加注“本证书系××号证书的更正补充”或“本证书系××号证书的重本,原发××号证书作废”。

检务出证:审核签发后的证稿,统一交检务部门审单制证。检务部门接到证稿后,参照有关合同、信用证以及国家商检局的签证规定,审核证稿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出具相应证单。证面缮制要美观整洁,编排合理。1990年,为了方便经营单位能及时议付、结汇、对外索赔、装卸船,国家商检局制定了《进出口商品签证管理规则(试行)》,根据该《规则》,甘肃商检局规定:检验工作必须在限定的时限内完成。检务部门出证,出口证单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索赔证书不得超过5天。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报验人的申请,办理加急证单。为保证证单质量,1991年,甘肃商检局制定实施《甘肃商检局证单差错登记及处理办法》,包括差错登记的范围、差错分类和分级、差错登记的分工、差错的责任记分和差错处理办法等内容,有效地将证单差错率控制在3‰以下。

2.证单种类

甘肃商检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签发的证单种类也有所不同,从最初的4种增加到后来几十种。检验证书包括:品质证书、重量/数量证书、兽医卫生检验证书、消毒证书、产地证书、价值证书、价值鉴定证书等。国内常用的商检证单包括:预验结果单、换证凭单、检验情况通知单、不合格通知单、放行通知单、委托检验结果单、出口商品包装性能鉴定结果单(分普通包装和危险货物包装)、危包使用鉴定结果单等。1957年—1968年,甘肃商检局共签发各类证单6514份;1973年—1983年,共签发各类证单共22140份;1987年—1999年,共签发各类证单93614份。1987年—1999年签证情况见表7-1-1。

表7-1-1 1987年—1999年甘肃商检机构签证情况统计表

三、检务管理

1.签证印章及空白证单管理

商检机构签证印章由中央统一印发。多年来商检机构印鉴随单位管辖及名称的改变而变化。1960年,兰州商检处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兰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证印章名称随其更改。1973年签证印章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81年,国家商检局下达《关于检验业务用章和标签、戳记的规定》,对各种检验业务印章的内容、用途、使用方法及要求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检验业务专用章中的签证章由其刻制颁发,其他印章戳记由上海商检局代为刻制。1984年,甘肃商检局及分支机构启用全新签证印章。1989年,根据国家商检局签证管理要求,甘肃商检局制定空白证单及印鉴管理规定,建立专柜存放,确定专人保管,每年进行库存清点,登记处理作废证单,建立检验档案管理调阅制度,检务档案保存期为2年。签证印鉴和证单实行分别单独管理,建立领用交接工作制度。

2.封识批次样品管理

甘肃商检局检务部门在受理报检时要求,申请人要在除散装、裸装货物外的所有的出口商品报验单上填写货物的批号或标记号码(尤其是预验的出口商品),否则不接受报验。检验人员在抽(扦)样和现场检验时,首先要核对批号或标记号码,如没有标记号码或与所附单据不符,则不予检验,不准出口。封识有铅封不干胶封等,由国家商检局统一配发或按国家商检局要求自制,如铅封“中国商检CCIB”、不干胶“中国商检CCIB”等。

甘肃商检局检验样品由检务处样品室统一管理,样品管理期限为一年半至两年,和检务档案保管期限同等。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如鲜活类商品,由实验室保管样品,保存期限也稍短;有些特殊商品的样品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保管时间。对于因品质异义需调样复验的,必须由申请单位提出正式申请,经检验部门、检务部门同意,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

3.流程管理

1986年,甘肃商检局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对检验时间、签证时间、急件等其他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各业务处要在《检验流程时间表》规定的期限内(节假日顺延)完成工作,遇特殊情况和综合处协商后适当延长,但以不能影响出口商品的发运交货和进口商品的索赔时间为限。签证时间为:出口商品检验证书要在2日内,进口商品检验证书要在4日内缮制完毕;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应在当日签发完成,并建立催办制度。1993年,甘肃商检局重新制定《关于公布重点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周期的通知(试行)》,根据不同的检验方式和商品规定时限及检验周期,公布豆类、硅铁、机电服装等28种重要进出口商品检验时限,这些商品的签证时限最短的为3天,最长的为13天。

4.报检单位及报检员管理

1992年,甘肃商检局实行报验单位注册登记制度。凡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商检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注册号,并且该注册号与普惠制注册、原产地证注册实行统一编号,建立企业档案。

1990年,甘肃商检局开始实行报检员制度,对报检员的准入资质、日常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1990年8月15日,甘肃商检局下发《关于实行报验员制度的通知》。1990年—1999年,甘肃商检局举办报验员培训班13期,培训报验员约1270多人次。

5.单证质量管理

20世纪50年代末,甘肃商检局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初期,对商检证单质量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减少证书出门差错。1964年,国家商检总局要求各类检验结果单内容必须规范。1987年规定要使用证稿。1990年初规定原始记录和项目等四项基本内容,下发《证书质量检査评分标准》,开始进行证书质量检查工作。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全局性的证书质量检查和情况反馈,要求出局证书差错控制在0.3‰以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