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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阶级属性问题与造物艺术与意识形态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人阶级享有较高程度的政治自由和政治参与权,不平等的面貌逐步得到改善。所以,后工业社会的造物艺术确实从身体、符号的角度增加了无阶级神话的神秘性。它既为统治阶级的利益辩解,也为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辩解。很显然,在造物艺术中,无论是对于人的问题,还是对于阶级的问题,如果不能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去审视的话,是难以看到他们的本质的。

人的阶级属性问题与造物艺术与意识形态

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1]在它看来,意识形态概念离不开阶级概念,如果阶级终结了,意识形态也就土崩瓦解了,马克思所谓的意识形态是 “谎言”、“欺骗”也就不再成立。关于阶级消亡的神话,主要表现在:第一,政治权利的相对自由。工人阶级享有较高程度的政治自由和政治参与权,不平等的面貌逐步得到改善。第二,经济权利的变迁。工人参与企业的控股权,资产所有制的具体操作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第三,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消除了社会的贫困,中产阶级的队伍迅速壮大,社会阶级的冲突、对立和不平等的传统概念受到极大挑战。如果说,当代资产阶级经济学社会学提供了日常生活中的 “实证”来 “证实”这个论断的话,造物艺术中的欲望和身体的狂欢则以最直接、最感性的身体实践 “见证”了意识形态的终结论。在这里,主体的迷失、身体和欲望的压抑都成过眼云烟,人的阶级差异,都被符号和欲望的自由性抹平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消失不见了,除了身份的差异、财富的多寡、劳动的辛酸与舒适,我们看不到压制与被压制、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存在。另外,在造物艺术符号的修饰下,真实的身份、虚假的身份都可以被掩盖,工人阶级的服饰、汽车等,完全可以通过符号消费,消解掉人们对它的成见,没有人在不同的集团之间设置不可僭越的等级藩篱。社会学的身份概念模糊了意识形态的阶级概念,消费的欲望和自由掩盖、补偿了劳动生产及为谁生产的不自由。在现代造物艺术的符号体系中,只有差异、等级和立,这个概念和基于阶级意义上的等级根本不同。所以,后工业社会的造物艺术确实从身体、符号的角度增加了无阶级神话的神秘性。

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在经济政治上的新变化的确给 “阶级”概念带来了迷惑。但是,在评价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摒弃直接的政治统治,而是以经济为媒介,以平等的姿态对待另一个阶级集团的统治技术时,哈贝马斯说:“这并不意味着阶级对立的消亡,而是阶级对立的潜伏。”[2]问题的实质是,阶级对立被政治统治技术化、科学化的名义隐藏了、收服了。因为 “技术统治的意识同以往的一切意识形态相比较,‘意识形态性较少’,因为它没有那种看不见的迷惑人的力量,而那种迷惑人的力量使人得到的利益只能是假的”[3]。它既为统治阶级的利益辩解,也为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辩解。关于阶级的问题,我们也不妨引用麦克·霍特等人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后工业社会的阶级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是 “19世纪的阶级模式已不再充分了,然而向更加复杂和多元的阶级模式的转变,并不意味着阶级正在死亡。资本主义社会里以阶级为基础的不平等的继续存在,意味着在可见的未来,阶级的概念必将也应该在社会学研究中发生重要的作用”[4]

正如笔者在第二章所论述的,欲望、符号中映照出的人的形象只不过是一个镜像。符号中的愉悦、欲望、自由都是被社会生产出来的,以利于消费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循环。也就是说,欲望不是自己生产的,而是由资本生产的。用德勒兹的话说,器官的身体被无器官的身体牵引,资本不仅要剥削无产阶级生产的身体,还要剥削其欲望 (消费)的身体、闲暇中的身体。

很显然,在造物艺术中,无论是对于人的问题,还是对于阶级的问题,如果不能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去审视的话,是难以看到他们的本质的。从这个角度说,造物艺术的意识形态分析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人类学和意识形态理论,才能最终窥见意识形态和造物艺术的秘密。

当然,本书的研究只是一个开端性的探讨,不少观念和想法都是点到为止,还有很多具体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譬如具体门类的造物艺术和意识形态的关系,某种造物艺术的符号同意识形态的关系,以及某时期的造物艺术同意识形态的关系等。相形之下,本书的研究只是一个微乎其微的开端。(www.xing528.com)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

[2] [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仪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3] [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仪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

[4] [英]戴维·李·布赖恩:《关于阶级的冲突——晚期工业主义不平等之辩论》,姜辉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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