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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大学教师发展:学术研究制度的影响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培养人才及发展科学职能阶段的学术研究制度的影响前文分析中国近代大学发展科学职能演化时,就已经提到了当时有关学术研究制度的状况。1918年,北京大学颁发了两件有关学术研究的重要规章:《北京大学研究所总章》和《北京大学研究所之内容》,以制度的形式把学术研究确定为大学教育的应有之事。(二)社会服务职能彰显阶段学术研究制度的影响社会服务职能在中国近代大学彰显后,大学的各项学术活动逐渐丰富起来。

中国近代大学教师发展:学术研究制度的影响

(一)培养人才及发展科学职能阶段的学术研究制度的影响

前文分析中国近代大学发展科学职能演化时,就已经提到了当时有关学术研究制度的状况。在近代大学以培养人才为主要职能的阶段,有《钦定大学堂章程》《奏定大学堂章程》两件规章对培养研究性人才作出了设计,规定大学堂通儒院学生“研究各科学精深义蕴”。然而,这种规定未能付诸实施,对清末时期大学教师的学术研究能力也就未能起到真正的规范作用。

到了1912年,民国教育部颁布《大学令》规定:“大学为研究学术之蕴奥”[61],初现了对学术研究的要求。1913年颁布的《大学规程》也称:“大学院为大学教授与学生极深研究之所”,1917年颁布的《修正大学令》也重申了上述规定,指出:“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也强调“大学为研究学术之蕴奥,设大学院”[62]。1924年颁布的《国立大学条例》重申了大学得设研究院,进行学术研究的宗旨[63]。这些制度,可以看作对中国近代大学教师进行学术研究的初步要求,是他们开始发展学术研究能力的起步阶段。

1918年,北京大学颁发了两件有关学术研究的重要规章:《北京大学研究所总章》和《北京大学研究所之内容》,以制度的形式把学术研究确定为大学教育的应有之事。

《北京大学研究所总章》规定:“各分科大学中之各门俱得设研究所……研究所以各门之教员组织之,遇有特别需要,得加聘专门学者为研究所教员。”[64]表明大学教师是研究所的当然成员,他们需要进行学术研究,并且规定各研究所进行的学术研究分“研究科、特别研究及教员共同研究三项”,并对各种研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教员共同研究”之规定:“本门教员皆得提出别问题,邀集同志教员共同研究。本校毕业学生经主任特别许可,亦得加入共同研究。研究之结果,或随时由月刊发麦,或另刊专书,凡审定术语,译名及编纂辞典或高等参考书之类,亦属于此项。”[65]由此可见,这一规定是对大学教师有组织、有秩序、有目的地进行学术研究活动的明确要求,是对大学教师学术研究能力发展的有力促进。

此后,《北京大学研究所之内容》重申和细化了《北京大学研究所总章》的规定,这体现了当时对大学教师的学术研究能力的要求更加具体化。

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制度对中国近代大学教师的学术研究要求从无到有、促使学术研究职能在中国近代大学中逐渐彰显、对大学教师学术研究能力的出现起到了催化作用。这些制度规定要求大学教师在进行教学活动的同时,还要参与到学术研究活动中去,进而发展他们的学术研究能力,对大学发展科学职能的实现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www.xing528.com)

(二)社会服务职能彰显阶段学术研究制度的影响

社会服务职能在中国近代大学彰显后,大学的各项学术活动逐渐丰富起来。发展科学的职能也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并且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使得中国近代大学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在高等教育制度中,也出现了要求大学设立研究机构的规定,这些制度的设定使得发展科学成为大学学术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学教师从事学术研究活动也成为大学职能的必然要求。这样一来,学术研究制度对大学教师学术研究能力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1929年颁布的《大学组织法》明文规定:“大学得设研究院。”1931年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其中规定大学“应彻底从事科学之研究,并致力于有益人类增进文明之发明发现”。1934年教育部又颁布了《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规定“除大学本科经费外有确定充足之经费专供研究之用、图书仪器建筑等设备堪供研究工作之用、师资优越”之大学,可以从事学术研究,因此,“大学为招收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高深学术,并供给教员研究便利起见,得依大学组织法第八条之规定,设研究院”[66]。1946年12月31日颁布的《大学研究所暂行组织规程》也重申了上述规定。这样,大学进行学术研究在制度规定上逐步地被确定下来,各大学纷纷建立各类科研院所。据1936年教育部正式公布的大学研究院、研究所统计情况,已经设立研究院的大学就有11所。其中国立的有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央大学、武汉大学、北洋工学院;私立的有南开大学燕京大学东吴大学金陵大学和岭南大学[67]

大学教师进行学术研究活动就有了机构依托,加之制度对他们的学术研究也提出了必须之要求,如此,他们就可以大步骤地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了,其学术研究能力也就逐渐地得到提升。

这一阶段对大学教师学术研究能力发展最为有利的一个规章——《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教员支给学术研究补助费暂行办法》(1943年10月)颁布了。该制度还规定了大学教师进行学术研究的补助事宜,指出:“国立各专科以上学校教员除原有一切待遇外得支给学术研究补助费,俾便购置图书仪器文具,供参考研究之用。国立各专科以上学校教员学术研究补助费由教育部呈请行政院另拨专款分别转发。”[68]当时学术研究的补助标准是:“教授每人月支五百元;副教授每人月支三百八十元,讲师每人月支二百五十元;助教每人月支一百三十元。”[69]这样一来,大学教师进行学术研究活动得到了资金的支持,就有了更为有力的经济后盾,为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提供了极大的动力。

总体看来,当时对大学教师学术研究的制度规定不是很多,只是从宏观上加以引导,但是,这些规定对中国近代大学教师学术研究能力的发展还是起到了重要的制度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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