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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证据法研究历史研究的问答逻辑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从史料出发”的实证范式出现危机时,亨利·贝尔认为历史研究中必须用问题和假设来粘合历史事实,[10]柯林武德和伽达默尔都相继提出了“问答逻辑”之说。然而,当四重证据法以历史的问答逻辑进入论证,在其背后实证性与阐释性共同作用下,其论证模式则类似于系统论的论证模式。

四重证据法研究历史研究的问答逻辑

当“从史料出发”的实证范式出现危机时,亨利·贝尔认为历史研究中必须用问题和假设来粘合历史事实,[10]柯林武德和伽达默尔都相继提出了“问答逻辑”之说。伽达默尔从阐释学的角度分析问答逻辑:“重构文本应是其回答的问题,这一做法本身是在某种提问过程中进行的,通过这种提问我们寻求对传承物向我们提出的问题的回答。”[11]费尔南德兹—阿迈斯托说:“历史的乐趣在于提出正确的问题,而不在于得到正确的答案。”[12]换句话说,我们可以把史学研究理解为史学家根据历史的证据来论证自己心中所提出的问题的过程,正如吕西安·费弗尔指出:“提出问题是所有史学研究的开端和终结。没有问题,便没有史学……在科学指导下的研究这个程式涉及到两个程序,这两个程序构成了所有现代科学工作的基础:这就是提出问题和形成假设。”[13]这股“问题史学”的思潮,其哲学渊源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的“助产术”,这种辩证式的问答法通过发问与回答的形式,步步深入地考察问题,最后获得真知。[14]其实,我们研究历史的过程就是对历史遗留物(证据)提问的过程,就如同法官对证人提问一样,“一件文字史料就是一个证人,而且像大多数证人一样,只有人们开始向它提出问题,它才会开口说话”。[15]通过提问与回答,我们才能打破史学家独断的叙述,走进伽达默尔所言的“效果历史”。

新史学家吕西安·费弗尔以分析亨利四世之死为例,细致地展示了史学家的提问过程:“史实本身可以说是历史学构成中的一个原子。我们该到何处去找呢?亨利四世被拉法亚克所谋杀,这是一个史实吗?我们不妨对之进行分析,将这一史实分解为一系列的因素,其中有物质因素,也有精神因素。在这又如乱麻般的复杂整体中,我们通过种种分解很快就会看到:这是一系列普遍规律、当时当地特殊环境以及在悲剧中充当各种角色的每个个人特殊情况的综合产物……这是自然所给予的吗?不!这是史学家的创造!无数次的创造!史学家在假设和推断的帮助下,通过细致而又令人振奋的工作,实现了这种创造。”[16]

柯林武德的观点则进一步展示了实证与阐释在历史研究中结合的倾向:“历史以两种东西的综合为基础,这两种东西只存在于那种综合之中,—即证据和批评。证据只有在它作为证据来使用,换言之,根据批判的原则来解释时,才是证据。”[17]这就与逻辑学家欣蒂卡夫妇称之为以证据为基础的推论的质问法(the interrogative approach)有异曲同工之妙,他们认为:整个发现过程和对假设的证成在性质上都是演绎性的,完全立足于我们向自然界提出的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回答的。我们在理解大自然的秘密时,在与其玩一个游戏。在每次玩游戏的时候,我们有两步棋可以走。我们可以就某个解释进行演绎,该解释以我们目前所掌握的为基础;或者是我们向大自然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只要这是以大自然能够回答的形式提出的。[18]因此,历史学不仅要回答实证性质的“是什么”,更需要回答阐释性质的“为什么”,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历史事实与研究者才会处于彼此开放的“视阈融合”之中。

反观中国的情况,就如何兆武所言,当时胡适傅斯年一辈人以为历史学就是史料考据,故有“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的格言。殊不知证据本身是不会说话的;说话的不是证据,而是号称掌握了证据的人。[19]所以,史料固然重要,但搜集史料仅仅是文史研究的起步;证据固然重要,根据问题组合与阐释证据进而回答问题则更加重要。由此观照三重证据法、四重证据法的学术演变(参见笔者第一章的学术梳理),笔者认为“多重证据法”之“重”,不宜狭隘理解为不同种类的证据的叠加,而应理解为不同的学术视野的开拓,这不同的学术视野来自每一重证据的不同学科背景以及其背后不同的学术潮流。当人类学证据进入论证中,所带来的不仅仅是多了一种人类学证据材料,而是以人类学方式组合阐释证据进而问答;同样,考古学、图像学证据的引入,则是以考古学实证方法与图像学阐释法来构建问答逻辑,进而回答问题。当我们走进问答逻辑所建构的历史场域,它就成为“一个开放的领域,一个汩汩涌流的问题之泉,老问题旧话重提,此前尚未明确提出的新问题也在这里渐臻成形”。[20]

梁启超曾对历史因果规律表示质疑:“因果律自然科学的命脉,……所以治科学离不开因果律……于是治史学的人因为想令自己所爱的学问取得科学资格,便努力要发明史中因果,我是这里头的一个人。……我去年著的《中国历史研究法》内中所下历史定义,便有‘求得其因果关系’一语。我近来读立卡儿特著作,加以自己深入反复研究,已经发觉这句话完全错了。……历史现象,最多只能说是‘互缘’,不能说是因果。”[21]其实,跳出实证主义史学的话语立场来看,在当时的中国,对此质疑的学者不止一个,比如张荫麟在1940年也曾指出:“历史中所谓因果关系乃是特殊的个体与特殊个体间的一种关系。它并不牵涉一条因果律,并不是一条因果律下的一个例子。因为因果律的例子是可以复现的;而历史的事实,因其内容的特殊性,严格地说,是不能复现的。休谟的因果界说不适用于历史中所谓因果关系。”[22]如果从纯粹实证的角度去看,单一的归纳法所得出的因果律的确不适合文史研究,也无法面对综合性的文史研究。(www.xing528.com)

然而,当四重证据法以历史的问答逻辑进入论证,在其背后实证性与阐释性共同作用下,其论证模式则类似于系统论的论证模式。在《读书》与《自然辩证法通讯》于1981年举办的“数学、自然科学与哲学、社会科学的互相结合”座谈会上,金观涛曾经指出系统论在历史研究中的作用:过去历史研究的方法基本上还是停留在运用“单纯因果分析”和“归纳法”的阶段。这种方法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果,但在进行整体研究,特别是剖析各种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和互为因果的历史现象时,就会发生困难。历史研究的困难常常在于:

对于一些重大历史现象,我们不难从经济上、政治上、意识形态上分别找出许许多多原因来。但使历史学家困惑的,不是他们怀疑自己观点的局部正确性,而是一旦把用局部因果分析得到的结论放到整体研究中,放到历史发展中去看,就会发现自己不过是抓住历史发展的链条中的一环而已。[23]

与单纯因果关系的实证模式相比,多重证据法的论证模式是一个动态复合的论证系统,多重证据经过归纳与演绎组合到一个证明过程当中时,这一问答逻辑本身就包含了多种因果关系的归纳与演绎,由此汇集而成的证据链并非单线的,而是多线的或者网状的。众多证据链之间通过此消彼长并扭结在一起所形成的复合证明力,自然强于单纯的因果关系实证。

叶舒宪在《“儒家神话”研究》中说,一时代有一时代之学术,问题不同,诉求不同,方法和视野不同,研究路径和回答也自有不同。[24]那么,四重证据法所要解决的问答逻辑是什么?下一节将从证据间性与立体释古探讨四重证据法对神话历史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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