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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溯源与四重证据法研究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证据如此广泛地涉及人们的生活,在我们进入四重证据法的探讨之前,有必要从中西文化的视阈对四重证据法的核心词—“证据”进行一番溯源。其一为凭据、证据之意,《大戴礼记·文王官人》“慎用六证”。其一为凭证之意,如“立此为据”。审定诉讼双方的证言、人证、物证,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成为朝廷命官的一项分内职责,也是反映其民间口碑声誉的重要指标。

证据溯源与四重证据法研究

正如美国学者舒姆(David A.Schum)所言:“在各个领域生产、分析和适用各种思想的人们对证据研究抱有显而易见的兴趣。对他们在其活动中遇到的现象的解释和理解,是立足于证据的。”[7]证据如此广泛地涉及人们的生活,在我们进入四重证据法的探讨之前,有必要从中西文化的视阈对四重证据法的核心词—“证据”进行一番溯源。

“证据”二字在《康熙字典》中的解释分别为:

【说文】告也。【玉篇】验也。【增韵】也,质也。【论语】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史记·齐悼惠王世家】令其辞证皆引王。【后汉·张衡传】采前世成事,以为证验。【宋书·沈约自序】探摘是非,各标证据。又与征通。【礼·中庸】虽善无征,无征不信。【注】善无明征,则其善不信也。征或为证。【集韵】唐武后作[8]

【说文】戟挶也。【诗·豳风笺】韩诗云:口足为事曰拮据。又【集韵】【韵会】【正韵】居御切,音据。手病也。又与据通。【前汉·扬雄传】潭思浑天,参摹而四分,之极于八十一,旁则三摹九据,极之七百二十九赞,亦自然之道也。【注】据,今据字,犹位也,处也。又【酷吏传赞】赵禹据法守正。又【司马相如·大人赋】据以骄骛。【注】张揖云:据,直项也。[9]

考察“证”字的用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用做动词。其一是告发之意,如《论语·子路》“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其二是谏诤之意,如《战国策·齐策》“士尉以证靖郭君,靖郭君不听”。高诱注:“证,谏也。”其三是验证之意,如《楚辞·惜诵》“所以证之而不远”。注:“验也。”第二,用做名词。其一为凭据、证据之意,《大戴礼记·文王官人》“慎用六证”。其二假借为“徵”,有迹象之意,如严复译《天演论》“索证正不在远。”其三,假借为“症”,中医学术语,有征兆、表征之意。

关于“据”字的用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第一,用做动词。其一是依靠、凭借之意,如《诗·邶风·柏舟》“不可以据”。其二是根据之意,如《商君书·更法》“据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其三是占有、占据之意,如《资治通鉴》“据而有之”。第二,用做名词。其一为凭证之意,如“立此为据”。其二为古西域长度单位。

据笔者查证,“证据”一词较早出现在《后汉书·独行列传》:“时县令被章见考,吏皆畏惧自诬,而肜独证据其事。掠考苦毒,至乃体生虫蛆,因复传换五狱,逾涉四年,令卒以自免。”[10]可见“证据”一词早期是跟司法刑讼相关的。考察“证据”一词在后世的用法,主要有两类:一类与刑讼相关,如葛洪抱朴子·外篇》“又令女之父兄若伯叔,荅壻家书,必手书一纸,若有变悔而证据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罪。如此,庶于无讼者乎!”[11]一类与考据相关,如《旧唐书·列传二十七》“义玄少爱章句之学,《五经》大义,先儒所疑及音韵不明者,兼采众家,皆为解释,傍引证据,各有条疏”。[12]王国维二重证据法之“证据”,应该是沿袭考据传统而来的,因此王国维、顾颉刚傅斯年陈寅恪等人也被称为新考据学派或史料学派。[13]不过,从历史上看,先有刑讼之“证据”,后有考据之“证据”,似乎也暗示着两者之间有某种关联,也许这正好印证了胡适的判断:

我相信文人审判狱讼的经验大概是考证学的一个比较最重要的来源。无论这般历史渊源是否正确,我相信考证学在今日还应该充分参考法庭判案的证据法。狱讼最关系人民的财产生命,故向来读书人都很看重这种责任。[14]

考察中国古代法制史便可发现,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证据的主要功能是帮助司法官查明事实真相,以助公正决断,具有实证性质。《尚书·吕刑》记载,西周时期就有了取证断狱的基本技巧:“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有学者指出,早在周代的诉讼中,就存在物证的收集和运用了。[15]郑克《折狱龟鉴》中也指出:“按证以人,或容伪焉,故前后令莫能决;证以物,必得实焉,故盗者始服其罪。”[16]刑讼与考据,一个是实证之学,一个是阐释之学,却共用“证据”一词,理由何在?二者的相通点在于对“真”的追求,刑讼之证据是要求证据确凿、辨明真相,考据之证据是为了辨伪存真、追求真知,二者的连接点在于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的身份与角色。叶舒宪对此现象的渊源进行过如下分析:

从考据、考证、辨证、辨伪这些常用词语看,国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总是和法官判案一类工作相比类。为什么会这样呢?原来古代科举所录取的知识分子大都要在州县等基层一级官府任职,而地方上的诉讼案件审理之类,也就是这些知识分子的本职工作。审定诉讼双方的证言、人证、物证,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成为朝廷命官的一项分内职责,也是反映其民间口碑声誉的重要指标。像《窦娥冤》中的楚州太守桃阢那样的昏庸无能和贪赃枉法之恶名者,是一般地方官员所要竭力避免的。这样,如何小心谨慎地对待地方的诉讼案件,争取清廉而公正的审判美誉,就成为知识人的一项基本功。由这样的知识人群体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国学,也就理所当然地将法律语汇“考据”“考证”之类,作为这套中国知识研究的基本术语。[17](www.xing528.com)

此外,唐启翠还从造字的角度分析出“证据”一词所包含的“言证”“物证”“神判”之意,本身也蕴含实证与阐释之意:

在汉语文字的释义体系中,今天所用的证据意义的“证据”其实是从言从登的“證”和从扌从豦的“據”简化而来。證,古汉语的解释是:徵也,侯也,证以辞也。徵,从壬从微省,壬者,挺出、闻知、显现,即从微言微行中查知、探得言行痕迹;侯,从人、矢、厂,像张布射箭之状,射中就有迹,寻迹则可知技术、识人才、索事物。徵侯,用现在法证的语言表达就是,凡接触即留痕。“证以辞”,《周礼·秋官》里,专管刑狱的官的职能就是“听其狱讼,察其辞”,这里的辞,一般指的就是诉讼中的“讼辞”,“讼辞”有正有反、有真有假,需要判断。其实“證”本身即由言字构符,而且登,进也,升也,有很强的祭享祷神的仪式性意义,恐怕还与早期的神判仪式相关。據,从手从豦,这个“豦”上虎头下豕,都与动物相关,而目前所见“據”的基本意义是持杖而立,引申为“凭证”,所谓“事有隐滞,援据征之”,就是拿证据说话,依照告、验、询、听之后的立体证据探幽循迹来破解谜案。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天所讲的言证、物证、神意都体现在造字之初的形构中了。[18]

从西学的视野来考察看证据一词的渊源也很有意思。詹姆斯·艾伦(James Allen)在《从符号进行推理:古代对证据本质的讨论》一书中指出,我们在我们的整个历史当中都在使用证据。虽然证据一词古已有之,但是古文献中讨论其性质时,使用了一个不同的词,即符号(sign[semeia]),或者是一个相关的词,即记号(token)。古希腊人在其探索或者揭示未知世界时,接受了从符号或者记号进行推论的理念,这就有着阐释学的意味。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前43年)第一次引入了evidentia这个术语,这一拉丁语译自希腊文ευαργεια,意思是显见的性质(the quality of being evident),[19]词根有看见的意思。13、14世纪,英文evidence从法语évidence借词用于法律术语。其拉丁词根为vid,依然表示看到、注意到、观察到、显示、知道等意。西班牙语巫师、奇才一词wizard即由此词根演化而来,意思是他们知道或更了解一些知识。这倒和边沁所言“证据领域不过是知识领域”颇为类似。[20]

在对证据的研究中,一系列西方哲学家罗伯特·罗塞特斯特(Robert Grosseteste,1168—1253年)、罗杰·培根(Roger Bacon,1214—1292年)、约翰·邓斯·司各脱(John Duns Scotus,1265—1308年)、维廉·奥康(William of Ockham,1280—1349年),他们都发展或者意识到了将原因与我们在自然中观察到的现象区别开来的经验证据方法。在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的《人类理解论》(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中,他使用“赞同程度”(degrees of assent)这一术语来说明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对各种命题的证明力,并探讨了各种特殊形式的证据,包括同时性(佐证)证据、矛盾证据、第二手或者传闻证据。其后,英国逻辑学家、法哲学家[21]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边沁的基础上发展了关于证据的科学归纳法,“密尔法”(Mill’s Methods)由此得名。[22]可以想见,学贯中西并且翻译了西方逻辑学著作的王国维,[23]绝不会对西学的证据传统一无所知。及至后来胡适、傅斯年等人对证据之学的大力推崇,也和他们留学海外所接受的西学科学实证的学术熏陶息息相关。

在西方,证据一词与科学联用首先出现在英国小说家以色列·赞格威尔(Israel Zangwill)于1891年写的密室推理小说《大弓区谜案》(The Big Bow Mystery)中。在小说中,一个叫作乔治·格罗德曼(George Grodman)的退休警探,在对一个发生在密室中的谋杀案进行调查时说了一段话:

请不要认为我说的毫不相干,你曾关注过证据科学吗?……这是所有的科学中最为精妙、最为困难的科学。它确实是科学中的科学。归纳逻辑的全部,就像培根和密尔所说的,不过是试图评估证据的价值,所谓的证据就是造物主留下的痕迹,可以这么说吗?造物主—我这么说是毕恭毕敬的—已经以神秘莫测的虚假线索遮蔽了这些痕迹。但是真正的科学家在探索大自然的秘密时,拒绝为肤浅的表面现象所遮蔽。愚者安于虚华表象,但是智者见于内在本质。[24]

如此一部小说最先把证据和科学联系在一起,似乎有点耐人寻味。不过,我们只要参照一下阿瑟·柯南·道尔(Arthur Conan Doyle)创作的风靡全球的《福尔摩斯探案集》,就可以想见证据与推理的魅力了。小说中把证据誉为“科学中的科学”,似乎有点言过其实。不过,从某种程度来讲,证据的确带有本体论的意味,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

证据是所有经验科学的中心问题,它超越了学科文化、学科传统和学科训练方法。尽管在面对这个共同问题的时候,不同学科的学者因学术训练而见仁见智,看到的是不同的图景,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但是只有一个庐山真面目,面对的问题是一个。这就是证明问题。论证或者证明是人类探索活动的中心手段,无论是对历史事实的证明,还是对科学事实的证明,证据都至关重要。[25]

对于证据,胡适也曾有言:“正因为历史科学上的证据大部分是不能再造出来做实验的,所以我们做这几门学问的人,全靠用最勤劳的功夫去搜求材料,用最精细的功夫去研究材料,用最谨严的方法去批评审查材料。”[26]在此,胡适连用三个“最”字,强调搜集证据、研究证据、判断证据的严谨性。由此,我们或许可以如此解读证据法:证据法=证据+证明方法。那么,我们在下文讨论四重证据法时涉及的内容就有:(1)证据的学理性;(2)证明方法(原则)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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