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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少数民族关系简编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个民族受景颇族山官统治,而整个山区又受傣族土司统辖,形成了各民族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二)经济关系民国时期,西南少数民族之间存在剥削、租赁等关系的同时,也存在大量的贸易往来,彼此之间互通有无。

西南少数民族关系简编

民国时期,在民族众多的西南地区,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是民族关系的主要方面,但与此同时,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形式也是该地区民族关系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几种少数民族聚居且人口占多数的地区,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往往是这些地区民族关系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关系

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在隶属于各级政府管辖和统治的同时,从同为中华民国国民的角度来看,在政治上应该具有平等的地位,但由于各级政府行政能力的弱小,少数民族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些政治关系在民国时期得到了延续。

首先,生活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民族,同时受到当地土司的统治。例如,居住在木里的苗族和其他民族一样,民国时期受当地藏族土司管辖,土司在苗族村寨指定一人担任“排首”代为管理,3年一换。[277]而生活在滇西腾龙边区的崩龙、阿昌、山头均受傣族土司统辖。在滇南,蒲满、阿佧、攸乐等民族亦同时受摆夷土司管辖。在滇西北,怒子、曲子同受藏族土司和喇嘛寺的统治。

其次,不同民族在政治上交错统属。在潞西景颇族聚居的地区,有多个民族共同生活,他们呈现出垂直分布的特点,在山麓分布着傣族,在山腰则分布着崩龙、汉、景颇等民族,有的山顶还有傈僳族分布。各个民族受景颇族山官统治,而整个山区又受傣族土司统辖,形成了各民族间错综复杂的关系。[278]西双版纳布朗山,布朗族在政治上处于傣族领主的附庸地位,但作为布朗山的主体民族,布朗族的大头人又长期统治着这里的哈尼族拉祜族。哈尼族和拉祜族的头人一律由布朗族人册封,而且可以册封在傣族地方政权中,相当于自己同级的头人,如布朗族“老叭”可以册封拉祜族或哈尼族的“老叭”。每次册封时,受册封的人还需向布朗族头人缴纳一定的财物。[279]怒江地区,怒族独龙族受藏族土司和寺庙的管辖,也曾经受傈僳族的统治,而傈僳族又受民家、么些土司的管辖。

(二)经济关系

民国时期,西南少数民族之间存在剥削、租赁等关系的同时,也存在大量的贸易往来,彼此之间互通有无。

在剥削关系方面,如“仅据沧源岩帅地区的统计,佤族向傣族土司缴纳的剥削项目约17种,有门户钱、门牌钱、土司兵服费、烟课、做赕费、送猎物、送松明、送草片、送瓜类、送青草包、送老鼠干、送蜂蜜、送鱼、送年米茶叶草烟米花、送擦屁股棍、服劳役和抬轿子”。[280]

在租赁关系方面,如布朗山的拉祜族和哈尼族,作为外来户利用当地资源,每年就必须向布朗族缴纳“山租”。寨基、坟地、草场每年每户固定缴纳半开5角;耕地每年每户缴纳半开2元,如果种大烟,每年每户还须缴纳大烟10两。缴纳的山租大都由布朗族头人占有。并且拉祜族和哈尼族的耕作区域,每年在春耕时由布朗族头人划定。

商业贸易方面,如以“茶马古道”为纽带的藏族与纳西族之间的贸易比较繁荣。在丽江古城,“藏客”就有30多家;而在迪庆藏区,纳西人在当地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云南省商务总会中甸商务分会”的6个“会董”中,有3个为来自丽江的纳西族商人。[281]随着藏纳贸易的兴起,在丽江还形成了“房东制”贸易。特别是抗战时期,由于内陆对外交通受阻,滇西丽江等地成为抗战物资运输的重要中转站,滇藏贸易也随之繁荣起来。西藏和中甸驻丽江的商号每年的营业额都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据民国年间走过马帮的宣绍武回忆:“纳西族的赴藏马帮,沿袭藏族马帮的组织形式。不仅马帮人员的配备、锅头(马帮首领)和劳都(藏语,意为赶马人)的服装、饮食习惯,甚至连马帮的装饰,从鞍鞯到使用的工具等,都与藏族马帮毫无二致,而且交际时都操一口流利的藏语……我看到曾经几度到过西藏的纳西族赶马人,都或多或少地保持着藏族的生活习惯,在丽江与藏族同胞相遇,往往主动与之交谈,不是亲戚,胜似亲戚。这种以马帮商业运输为核心的民族间交流所形成的民族间的和谐、友好和团结,确实值得称颂。”[282]而在西双版纳,“布朗族人民以棉、茶、黄豆等向傣族换回盐巴、布匹、筒裙、生产工具等,这对布朗族生产、生活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傣族人民也因此获得了自己所需要的物资”。[283]

(三)社会文化关系

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至民国时期,西南少数民族之间在文化上相互借用、相互通婚的情况已经很普遍,当然彼此之间的误解、矛盾、冲突,以及歧视现象也不少。(www.xing528.com)

1.相互涵化

在一个区域内人口较多的民族对其他民族的文化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如,在四川西部的羌族,受藏族文化的影响,大都经历了藏化的过程。“藏化最深的羌民,概在松潘草地与理县境内,及金川区。他们已不自知其为羌。一般列入吐蕃族系以内。”[284]同样,生活在贡山县北部的怒族,由于与西藏、云南迪庆藏区相邻,在与藏族的长期接触、交往过程中,在文化上受藏族影响比较深。怒族在婚丧嫁娶、衣食住行等方面都吸收了藏文化的成分。例如,怒族的舞蹈在舞姿、舞步等方面都带有藏族风格,并且生活在此地的部分怒族还会说藏语,用藏语进行演唱。

而在摆夷人口占多数的地区,与摆夷相邻的蒲满人、攸乐人,有的学会了傣语,特别是蒲满人也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因此一些蒲满人通过佛教学会了傣文,丰富了本民族语言的词汇。在滇缅未定界地区的南亢泰、荞冷、班况、班洪、敢赦、莫咧、巴斗、业烈等地生活的佤族也受摆夷的影响,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过傣历年,服饰也与摆夷大体相同。[285]“1940年孟连末代土司刀派洪还娶满冷佤族王之女召南罕竜为正室。同样,滇东南的金平、马关、麻栗坡一带自称白傣的傣族统治者,也都分别有和当地土著芒人、拉基人联姻的佳话广为流传。”[286]

而在多民族杂居的地区,相互间在文化上借用、共享,彼此通婚的现象也较常见。例如,生活在贡山县南部和福贡县的怒族,在与傈僳族杂居的过程中,其文化深受傈僳族影响,此地的一些怒族不仅会讲傈僳语,而且还能使用傈僳族文字。在福贡设治局,怒子与傈僳间通婚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而在贵州布依族、苗族、水族杂居的地区,相互之间能说其他民族的话。

在某两个民族之间,由于历史上的同源关系或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相互依赖关系,至民国时期彼此之间相互融合的现象更为常见。例如,“纳西族与藏族的融合可能在唐代已经出现,明代又增多,到17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当更为普遍”。[287]20世纪初,调查人员在滇边藏区考察时也发现,理塘一带纳西族的过年习俗,除杀神猪祭天外,其他与藏族已基本相同。[288]在德钦、中甸、巴塘、乡城、稻城、得荣一带的纳西族移民,民国时期已基本上融合到当地的藏族当中。当时在德钦调查的人就看到:“在德钦广大地区内,迄犹有八个以上的村落,尚保存着么[些]宗族的语言。但其生活习尚、宗教文化,业经水乳交融全部藏化,其语言与藏人毫无差异。给你用国际音标去分析,其音韵恐亦难以辨别。”[289]然而,民国年间从藏区到丽江古城经商的藏族,落籍后,逐渐学会了纳西话,而他们的子女则纳西化了。并且20世纪50年代以前,丽江的一些乡村,如仁里村、文明村、松云村等都请藏族来管理自己的山林。而丽江县的藏族除了能讲一口流利的纳西语之外,在衣食住行、节日、宗教活动等方面都受纳西族的影响。[290]“住在察卡洛地区及周围的纳西人称为姜波(hjianga-bod),意即藏式纳西人,而那些住在云南境内的纳西族则被称为姜嘉(hjianga-rgya),意即汉式纳西人。据戈里(Pere-Core)神父说,再北面还有藏式纳西人。”[291]约瑟夫·洛克在《中国西南古纳西王国》中记载:“(维西)其宗迤北的地区主要为藏人所居住,住在其宗附近的那些人称为么些古宗,而住在奔子栏周围的那些人则称为古宗。”[292]

2.矛盾冲突与相互歧视

西南少数民族之间的矛盾冲突,最为突出的就是相互之间的冤家械斗。

第一类是本民族内部打冤家,如凉山地区的彝族、怒江地区的傈僳族。在凉山彝族地区,打冤家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任何人进入夷区,没有不感觉到夷人冤家打杀的普遍现象。冤家的大小恒视敌对团体的大小而定,有家族与家族间的冤家,有氏族村落间的冤家,也有氏族支系间的冤家。凉山夷家没有一支一系完全和睦敦邻,不受四围冤家的牵制”。[293]从1923年至1944年,凉山比尔区的巴布家与瓦渣家,就有过长达21年的冤家械斗。怒江流域居住的傈僳族,“遇有争执,最喜报复。故仇杀之案甚多”。[294]例如,碧江设治局第一乡普罗区紫竹村甲长约阿普扒的女娃子被赤瓦子村甲长的男娃子拐跑了。约阿普扒即带了弩弓、毒箭到赤瓦子村甲长家里去打冤家。赤瓦子甲长两兄弟得知消息后,事先藏在畜厩里,把约阿普扒射死。从此,两家便各纠合群众,互打冤家。后来,经过设治局派人调解,赤瓦子甲长赔给约阿普扒家属尸骨钱银子十五两,牛十五头,双方才喝了和气酒,割绳宣告和解。[295]另外,在佤族寨子与寨子之间,也有相互仇杀的情况。据马散阿佤人讲:“(民国)二十年前后,马散人到孟连赶街回来,过翁戛科时,被砍去两个头,马散人即记在心,常常去砍翁戛科人的头。”[296]

第二类是民族之间打冤家,如怒江的傈僳族和勒墨人。“碧江金满区索俄寨勒墨人卓阿刻的儿子,娶了纪江傈僳人的女儿,因为财礼问题,一家说财礼够了,一家说不够,女家就把女儿叫回去。男家准备打冤家,埋伏在纪江附近,恰巧有练登勒墨人过路,男家放了一箭,那人中毒死了。本来这是误会,练登勒墨人马上纠集起来,到索俄把卓阿刻族内一家独子杀掉。索俄卓家又去练登附近埋伏,准备报仇,谁知又错杀了白崖普马卧扒之子,普马卧扒不问究竟,带人杀了练登村一人。误会一直发展下去,纪江一带陷入不安。设治局长张学易(1924年)派人调解,索俄出五百两银子,纪江出三百两银子,都赔给练登,双方给衙门出罚款各五十元。设治局派去调解的田月辉趁这个机会,把四区的武器没收了,计有牛皮甲一千多张,大弩大弓各三百多把,除了刀子带走外,其余都烧毁了。”[297]

此外,在土司或头人之间,冤家械斗的事情也经常发生。例如,1946年至1948年间,木里土司与左所土司之间,为了争夺对前所土司的操纵权,而发生了旷日持久的冤家械斗。而在梭磨土司管辖的黑水地区,屋多·达班足头人(也称囊所)、龙坝头人、党康头人、嘎尔恩头人、扎窝头人等五家头人,相互之间械斗也不断。

西南少数民族之间,由于受地域的限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很少接触的情况下,彼此之间相互歧视的情况也时常被调查人员发现。例如,在羌族地区,当地人对调查者说:“解放前我们很少出去,老一辈的沙坝那都没去过的多。去过的也只有一次、两次。以前这几个寨子:诺窝、勒衣、辛基、跟曲谷的是一起的,在一个大山上打猎。我们自己称‘尔昧’,外面的都是‘而’;纳呼下面就是‘而’了。一截讲一截。龙坪以下说我们是‘识别’。以前‘尔昧’小,以下是‘而’。以前二大队何兴坝的人不准上来用这个草场,他们就叫我们阿巴上房,有骂人的意思,又怕我们。”[298]而在佤族地区,调查人员发现:“班洪境无野卡,多为卡剌,通称为腊家,以卡剌呼之不悦,呼卡瓦则若遭大辱者。余在孟定,王用之先生告曰:‘至其境,切勿呼卡瓦,以腊家称之为客气语,莫使反感也。’余询之土人:何以讳言卡瓦?曰:‘卡剌与卡瓦,截然为两族,卡瓦鄙野,非人生活,不能以其名辱我族也’。”[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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