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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客体:法理学中的准则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之,一种客观现象即使能使主体的利益得到满足,但这种利益得不到国家确认和保护,也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毒品、赌博、卖淫嫖娼虽然能满足某些个人的“利益”,但是它们是法律所坚决取缔的。又如,在交通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运送乘客与货物的行为,即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并不限于以上几类,可以说有一类权利或义务就有一类与之相应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法理学中的准则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建立起一定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目标,是人们通过自己的意志和行为欲影响和改变的对象,是连接权利与义务等法律概念并使其具有实际内容的现实载体。可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具体将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联系在一起的客观基础与中介,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又一必备要素,没有它便不能构成具体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①具有客观性,即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以外,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并受人的行为支配的存在于客观世界中的各种现象。它不仅包括客观物质世界的各种现象,如土地、水流、工厂、机器等,而且包括客观精神世界的各种现象,如所有权、平等、人格等。②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它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是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各种各样的物质和非物质利益,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因此,不是一切独立于主体而存在的客观现象都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那些能满足主体利益的并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客观现象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成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反之,一种客观现象即使能使主体的利益得到满足,但这种利益得不到国家确认和保护,也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毒品、赌博、卖淫嫖娼虽然能满足某些个人的“利益”,但是它们是法律所坚决取缔的。

由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要受到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因此,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许多原来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社会财富变为客体,如清洁的空气、不受干扰的环境、移植的器官、试管婴儿等。

【案例】

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继承引争议

湖南省长沙市的王先生在自己的QQ邮箱里保存了大量与妻子夏女士的往来信件和照片。然而,王先生突遭车祸不幸去世后,悲痛欲绝的夏女士想要整理丈夫保存的信件及照片,以留作纪念。但是,无论怎样与腾讯公司交涉,夏女士让对方提供王先生QQ邮箱密码的要求都被拒绝了。

腾讯公司认为,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拥有号码使用权。用户不能将QQ号码作为个人财产处置,因为QQ号码不属于法律上遗产继承的范畴

法学专家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要区别对待”。网络虚拟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虚拟财产离开了虚拟空间,这项财产可能与现实社会完全脱节,即离开了虚拟世界就什么都不是了;另一种情况是虚拟空间中的财产和现实生活中的财产相挂钩,比如,支付了现实社会中的货币来购买产品,或者在虚拟财产的状态下去挣虚拟货币,然后这些货币又能转化成现实生活中的货币。“只有对那些虚拟的财产可支配并能与现实社会的财产有衔接、能互换,我们才能考虑财产的继承问题,单纯的虚拟状态是不能作为财产继承的。”“单就QQ账号、账号本身而言无法判断其是否属于财产,其关键在于要考查这个账号能否成为现实生活中人们可支配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如果账号不能与现实社会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产生交易关联,所谓的账号就不存在法律上的财产性质,在该情况下,账号本身不能构成人们可支配的财产,故而不能继承。”(www.xing528.com)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各种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它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得到法律之认可。二是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三是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四是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四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①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等;②文物或贵金属(黄金、白银等);③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④危害人类之物(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行为。行为是行为过程与其结果的统一。在一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不是表现为具体的物或一定的精神产品形式,而是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又称为积极的行为,即要求主体去做什么。不作为又称为消极的行为,即要求主体不去做什么。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可以存在于非财产性的法律关系中,也可以存在于财产性的法律关系中。例如,在家庭关系中子女享有的受抚养教育权及父母享有的受赡养扶助权,都是通过具体的抚养教育与赡养扶助行为实现的。又如,在交通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运送乘客与货物的行为,即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3.智力成果。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是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脑力劳动在科技文化等精神领域创造的产品,包括科学发明、学术著作、文艺创作等,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如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如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人格尊严、婚姻自主权等。

法律关系客体并不限于以上几类,可以说有一类权利或义务就有一类与之相应的客体。如果没有相应的客体,权利和义务便无所依,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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