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生在清代道光年间的直隶定兴县某村,有一天,村人在拆除一间已经被人遗弃多年的破草房时,从土炕内发现一具尸体。村人见状,急忙喊来保长。保长见是人命,也不敢耽搁,火速来到县衙告状。知县梁宝书问明情况之后,就带着仵作、衙役赶往现场。
梁知县检验尸身,发现死者是一名中年男性,已经死亡多年,因为是埋在土炕里,土质干燥,尸体没有腐烂,萎缩成一具干尸。检验头部,发现颅骨有明显塌陷,显然是为重器所击,是致命伤痕。可以断定是被人用木棍或石杵重击致死,然后埋尸灭迹。那么死者是谁呢?为什么被埋在土炕里?这间草房是谁遗弃的呢?房主到什么地方去了呢?带着这些疑点,梁知县当即展开了调查。
梁知县先询问保长。据保长讲,这间草房的主人名叫韩贵,平日是靠佣工过活,今年应该有50 岁了。从尸体来看,应该就是韩贵。左邻右舍也都能够确认死者就是韩贵。
梁知县让保长介绍韩贵的具体情况。据保长讲,韩贵多年以来一直靠佣工过活,30 岁才娶了15 岁的刘氏为妻,婚后生有一子,小名跟住,如今也应该有20 岁了。三年前直隶发生了大旱灾,粮食歉收,百姓无以为生,便纷纷逃荒,有的闯关东,有的走西口,这一家人也就是在那时候出去逃荒了,也不知道逃往何方。房子久无人住,邻里们便想把这间草房拆毁,另作他用,不想拆出尸体。韩贵死在家里,刘氏与跟住却不知道在何处。
梁知县再询问左邻右舍,据邻居们讲:韩贵是个老酒鬼,打短工挣钱不多,却经常酗酒,喝醉了就撒酒疯,不是砸东西,便是殴打小媳妇,常常在深更半夜传出大人哭、孩子叫的声音,吵得大家都难以睡觉。开始邻居们还过来相劝,但是经常遭到韩贵的混骂,后来他们家即使吵翻天,也没有人过来劝架,愿意打就打吧。3 年前这家人逃荒去了,韩贵人缘不好,跟邻居也没什么来往,去什么地方他没有讲,也没有人打听,所以没人知道这一家人的下落。3 年没有回来,大家都以为这一家人死在外面了,谁承想韩贵竟然死在自家,还埋在土炕里,真是让人不可思议。
听完众人的陈述,梁知县让保长将尸体掩埋,并且锁定嫌疑人就是刘氏母子。要想破获这个案件,必须找到刘氏母子,可是他们母子俩逃荒到何处呢?如今没有人能够知晓,只能够发出海捕文书,也就是张贴告示,希望能够将他们缉拿归案。那时候海捕文书四处张贴,又有谁关注此事呢?因为是无头案,捕役们也没有必须缉捕罪犯的责任,所以缉捕不得力。
一晃3 年过去了,刘氏母子依然音信全无,梁知县也任满高升了。这年直隶又发生旱灾,还伴随着蝗灾。大地一片焦黄,蝗虫遮天蔽日,所有绿色植物都被吞噬,靠种田为生的农民们无法过活,便成群结队地闯关东、走西口。在逃荒的队伍中,有刘氏的哥哥刘财。刘财与逃荒的人们一起翻过崇山峻岭,昼伏夜出,躲过巡逻的兵丁,进入辽宁地界。为什么翻山越岭而昼伏夜出呢?原来清王朝有禁令,不允许汉人进入东北地区。因为河北、山西、山东人民素有 “闯关东” 之习,前往东北垦荒挖参,朝廷虽然严禁,但也睁一眼闭一眼,只要没有被抓到,也任凭汉人在东北谋生。因此逃荒的人才会昼伏夜出躲巡逻兵丁。刘财历尽千辛万苦来到奉天城,以为奉天城人口众多,五方杂处,店铺鳞次栉比,找个活计应该不难,没有想到因为逃荒来的人多,要想找活也很难。
无可奈何的刘财,只好在街上闲逛,四处打听哪里能够打工,希望能够找到雇主。这天他在路上遇到一位60 多岁的老者,便攀谈起来。这位老者年轻时曾经走南闯北,阅人无数,一听刘财说话,便知道他是河北定兴人。两个人聊了许久,刘财把自己要找雇主的事讲来。老者说:“亲不亲,家乡人,你要找雇主,还是找家乡人为好,多少也应该给点照应吧!”
刘财说:“当然是家乡人好了,可不知道奉天城有没有家乡人能够雇我打短工,老先生如果知道,不妨为小侄引荐一下,小侄必有重谢。”
老者说:“什么谢不谢,眼前便有一家定兴人开的杂货铺,这些年买卖还不错,前几天老板还托我找伙计呢!我这就带你去。” 说完便领着刘财来到那间杂货铺。
进了杂货铺,老者高呼老板,只见是一个20 多岁的小伙子出来迎接,刘财举目看去觉得眼熟,再仔细端详,不由得大吃一惊地喊起来:“跟住外甥,你怎么在这里?你父母在什么地方?” 小伙子一愣神,片刻才说:“舅舅,你是怎么来到奉天?是不是有人让你来找我?有什么急事吗?”
老者一看他们是亲戚,便说了声:“不打扰了”,转身出去。跟住急忙把刘财引到后院,与母亲相见。按理说他乡遇故知是天大的喜事,更何况是自己的亲哥哥到来,没有想到刘氏并不高兴,阴沉着脸,好像欠了她多少债似的。不管怎么样,总要款待吃饭。席间,刘财问妹妹:“这些年都怎么生活,妹夫到什么地方去了?” 刘氏讲:“韩贵死在逃荒的路上,我们母子俩相依为命,逃到奉天,儿子开始是为别人打短工,自己为别人缝缝补补、洗洗刷刷,用了三四年时间,才盘下这个杂货铺,母子以此为生,也就将就糊口。” 言外之意,这里很难收留刘财。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刘财此时逃荒前来,身无分文,有求于妹妹及外甥,也不敢多说话,只好哀求道:“请妹妹可怜我,就让我帮助外甥打理杂货铺的事情吧!”
刘氏说:“这万万不可能,一是这杂货铺很小,也不需要什么人手;二是你必须回老家去,咱们家祖屋、土地都在那里;三是奉天府有令,所有铺面都不准收留外省逃荒的人。你如果在这里,要是被官府知道,非封了我们这铺子不可。” 说完便拿出一串铜钱送给刘财,说:“这钱虽然不多,也足够你回到定兴老家了。” 不由分说,便将刘财赶出门外。
刘财被赶出门之后,觉得妹妹如此狠心,多年没见就这样把自己打发出来,心中不悦,所以收拾完行李,便来到街上去找那老者倾诉。老者见刘财拿着行李准备赶路的样子,感觉奇怪,便说:“你妹妹是至亲,为什么不多住几天,怎么这么快就离开呢?”
刘财此时气不打一处来,愤愤地说:“什么至亲,就是畜生,她们母子都不是什么好东西!母亲是我亲妹妹,儿子是我亲外甥,我妹妹不留我也罢,外甥连面都不露,就给我一吊铜钱打发了!”
老者一听,大吃一惊,愣了半晌才说:“那女的真是你妹妹?”
刘财说:“是我的嫡亲妹妹,这还能够有假吗?”(www.xing528.com)
老者说:“你那外甥是你妹妹亲生吗?”
刘财说:“当然是我妹妹亲生的了,如假包换!”
老者说:“这怎么可能呢?他们明明是一对夫妇嘛!左邻右舍都知道,还生了两个孩子,是我老婆为她接生的,怎么会成为母子呢?”
刘财听到此话,不由得倒吸了一口冷气,感觉事情重大,但此时他正在怨恨妹妹无情无义,便义无反顾地来到奉天府衙门投告。
母子通婚生子,这可是乱伦大案,在当时是属于 “十恶” 中的 “内乱”,对那些 “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都要处死。小功之亲即祖父的兄弟姐妹,父亲的兄弟姐妹,自己的兄弟姐妹。也就是说与小功以上的亲属及父亲妻妾通奸,即便是和奸,也是王法所不容,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如今母子成夫妇,还生了孩子,比 “内乱” 之罪更重,奉天府尹能够不重视吗?所以当即传令缉拿,马上升堂审问,得知事情的始末。
原来,20 多年前,韩贵因为贫穷,好不容易在30 岁时娶妻刘氏,那时候刘氏才15 岁,是因为家穷才以10 两彩礼银嫁给韩贵。按理说老夫少妻,生活应该美满才是。最初几年还真是这样,所以第二年就生了个儿子,取名跟住。不过韩贵嗜酒如命,几年后也不那么疼媳妇了,一喝醉了酒就殴打媳妇,刘氏只有逆来顺受,把希望都寄托在儿子身上。
韩贵因为酗酒,把家里的几亩地都卖了,只好出外给别人打短工,刘氏给别人缝缝补补,一家人勉强维持生活。刘氏就这样含辛茹苦地过了16 年,儿子跟住也长成大小伙子了。韩贵家只有一间房,丈夫经常在外帮工,所以母子同居一室,共眠一炕。31 岁的母亲与15 岁的儿子同在一个炕上,一个春情正勃,一个情窦初开,居然母子相奸,俨然夫妇一般。
有一天,韩贵外出佣工回来,在酒醉之时殴打妻子,儿子跟住见状,举起大棍狠抡过去,竟将父亲韩贵打死。人死在屋里,总要掩埋,如果将尸体抬出去掩埋,左邻右舍会看见。不抬出去,就这样一间破草房,能够埋在哪里呢?再说了,挖坑运土,也会惊动街坊四邻。还是刘氏有主意,就让儿子从土炕上扒开土坯,把韩贵的尸体放进去,再用土坯盖好。就这样母子俩神不知鬼不觉地把尸体处理了,但所睡觉的炕下埋着死尸,总会让母子心惊肉跳,时常不敢入睡,母子相拥到天明。不久,定兴县发生蝗灾,母子俩当机立断,便随着逃荒的流民队伍去闯关东。
母子相携来到奉天府,双双为人佣工,过了三四年,居然积攒下百十来两银子,便盘下一个杂货铺。他们母子同居,对外宣称是夫妇,还生下两个儿子。他们万万没有想到刘财能够来到奉天府,也不知道刘财居然不顾亲情,将他们告到官府。如今杀亲生父亲,又母子乱伦,都是 “十恶” 重罪,想要活下来是不可能的了,只是可怜那两个未成年的孩子。
案情大白,仇杀亲父、母子乱伦都是 “十恶” 重罪。按照《大清律例》规定:谋杀父母者要被凌迟处死;谋杀亲夫者也要凌迟处死;蔑伦重犯也要凌迟处死,按照两犯凌迟重罪,在处决时还要加割刀数。什么是 “加割刀数” 呢?按照一般凌迟处死规定,是357 刀,加割刀数就是在357 刀的基础上增加,至于增加多少,则要看审判者的态度而定。为什么是357 刀呢?原来凌迟处死应该是360 刀,但天饶一刀,地饶一刀,朕饶一刀,所以便成为357 刀了。也就是说,这母子肯定要被凌迟处死,问题是这两个奸生子如何处置。
对于这个问题,奉天府尹有他的考虑:如果将案情如实上报,他们母子肯定会被凌迟处死,算是他们罪有应得,判决不会有任何疑义。问题是对这两个奸生子的处置,无论如何都会出现异议。此案上报刑部,奏请皇帝,有可能把两个孩子杀了,也有可能把两个孩子放了。这是从来没有发生过的案件,刑部那帮老爷,说不定会有什么议论。我若上报,肯定会被刑部批驳,我若不服,还要咨文回复,不知道什么时间才能够结案。况且让皇帝知道是在我的辖区出现这样蔑伦重案,肯定会斥责我没有力行教化,到时候官职都难保。再说了,案犯原籍在直隶,杀人也在直隶,肯定要行文直隶查核,文书往返,又不知道花费多少时间和钱财,也犯不着为这两个奸生子去冒风险,浪费时间与金钱。反正罪犯怎么都是死,不如采取最简便的方法。
思前想后,奉天府尹便决定私下处理,传令将他们母子4 人绑缚在狱中,断绝他们的饮食,将他们全部饿毙。然后进行焚尸,将骨灰投入河中,把他们的家业断给其兄刘财作为奖赏,此案也就完结。当别人问他为什么这样做的时候,奉天府尹却大言不惭地说:“光天化日之下,怎么能够容下如此可恶的禽兽?虽然没有律例可以援引,但也不敢以此污了皇帝之耳!”
奉天府尹之所以敢于这样做,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这里涉及清代法律中所规定的 “瘐毙”“监毙” 的问题。所谓的 “瘐毙”,从字义上看,应该是指囚徒因病而死,但清代法律则泛指在押人犯因饥寒、疾病、合法刑讯等原因正常死亡,以及因凌虐、灭口、淹禁等原因非正常死亡。“监毙” 则在监狱毙命,既有正常死亡,又有非正常死亡。一旦出现 “瘐毙” 或 “监毙”,负责监管的官、吏、卒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大清律例·刑律·断狱·淹禁》条规定:“凡承审各官,将正犯取定口供,在限内监毙者免议。” 奉天府尹已经取了口供,所以他将那母子4 人都饿死在监狱,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这正是:
一入圜扉绝可怜,求生何计死徒然。(清·李化楠:《恤囚吟》)
这个案件根本就没有纳入审判程序,完全凭着奉天府尹的主观意志,采取非法手段将当事人饿死。如果说饿死总比凌迟处死要少些痛苦,奉天府尹还可以博得 “仁义” 之名。问题是那两个无辜的孩子,在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援引的情况下,就这样被活活饿死,其情何在!其理何存!其法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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