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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双重职业训练体系的结构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行政管理体制上,企业训练受联邦管辖,相应地在法律上受联邦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约束;学校训练则属于州文化自治范围,受州颁布的学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约束。就受训人员的身份来说,一方面,根据他与训练企业订立的合同,他是该训练企业的学徒;另一方面,根据学校法和学校义务教育法,他是职业学校的学生。

德国双重职业训练体系的结构

所谓“双重职业训练体系”是指由十分不同的两个训练机构构成的一种训练组织,即一方面通常是私营企业,另一方面通常是公立的职业学校。它们在这样的训练组织里既分工又合作,为了同一批训练对象和为了实现共同的训练目标而努力。在企业一方,往往要使用各种不同的训练场所,就是说,除了提供工作位置以便通过参加直接的生产过程实现训练目标外,还设专供训练用的训练工场和举办企业内的教学。在职业学校一方,主要的教学形式是课堂教学,少数情况下也设教学工场、实验室和教学用办事处等。受训者在职业学校每周上课1至2天,或采取集中几个时间段落上课的办法。除了在职业学校上课外,其余时间用于企业里的实践训练。

图7-4 “双重制”职业训练结构图

引 自:CEDEFOP: Das berufliche Bildungswesen i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1984.(www.xing528.com)

“双重职业训练体系”的“双重”性是体现在多方面的。除了学校和企业两种训练机构的双重外,还有比如说,该训练体系一方面涉及由国家举办的公立学校事业(职业学校),另一方面又涉及私营企业的市场经济体系。在行政管理体制上,企业训练受联邦管辖,相应地在法律上受联邦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约束;学校训练则属于州文化自治范围,受州颁布的学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约束。在企业训练方面,一方面,国家对学徒训练负有责任,另一方面,国家还必须尊重私人经济自治的原则。经济部门的自治组织协会在调节与监督企业训练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就受训人员的身份来说,一方面,根据他与训练企业订立的合同,他是该训练企业的学徒;另一方面,根据学校法和学校义务教育法,他是职业学校的学生。上图清楚地显示了“双重职业训练体系”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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