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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非政府组织建设:自律公约和审议规则的制定

时间:2023-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强和改善传媒非政府组织建设,政府应该进一步放权,充分挖掘行业协会的潜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传媒市场化的环境中,在媒体融合的趋势下,在跨文化交流日益便利的现实面前,政府政策的主导和非政府组织自律公约的补充同等重要。

传媒非政府组织建设:自律公约和审议规则的制定

非政府组织是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意译,缩写为NGO。即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那块制度空间,是现代社会结构分化的产物,是一个社会政治制度与其他非政治制度不断趋向分离过程中所衍生的社会自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33]最初是在1945年6月《联合国宪章》第71款中正式使用,该条款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做出适当安排”。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将非政府组织正式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当时主要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的特征。

非政府组织从事的是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其涉及的领域包括环境保护、社会救济、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不属于政府建制的一部分,也不直接受制于政府权威,但并不意味着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或政治不发生任何关系。非政府组织也时常介入政治,力图影响政府有关政策,只不过通过政治参与传达给政府的政策意愿具有某种公益性。[34]

传媒非政府组织是Media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意译,缩写为MNGO,是根据传媒政府管理协议而建立的传媒自组织系统。根据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分类情况:可分为事业单位、社区管理型组织、社会团体(政治性团体、经济性团体、文化性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35]我国传媒非政府组织属于社会团体中文化性质的团体,主要有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记协)、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前身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报业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互联网络协会、中国动漫协会、中国广告协会(上述协会包括各专业委员会及各级各类分会)、中国影视演员协会(CTAA)、北京市协作者文化传播中心以及能保护大众文化消费权益的中国消费者协会(CCA)等。

我国传媒非政府组织是传媒领域自治性、自愿性、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组织,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在社会体制机制转型过程中,响应“小政府、大社会”建设的要求,所成立的独立于政府之外,满足政府和市场无法满足或不能满足的社会的许多重要需求,与政府、市场构成合作伙伴关系的各级各类传媒行业协会[36],是党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我国新闻出版界的人民团体和行业组织。

我国各级各类传媒行业组织虽然职能不同、分工不一样,但性质、职责和使命基本相同,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新闻出版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团结全国各族新闻舆论工作者,加强新闻舆论队伍建设,维护新闻舆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相关行业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协作,促进行业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推动新闻舆论工作改革创新。

中国记协通过评定中国年度新闻奖、长江韬奋奖,开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活动”,组织传媒志愿者活动、传媒慈善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等来体现该组织的特征和职责。在参与起草《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记者守则》《关于纠正当前新闻界不正之风的几点意见(草稿)》等行业规制中,直接参与到对传媒行业的管理之中,规范传媒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

为了响应记协的号召,2003年9月26日,新华社自曝家丑,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同年11月5日,《人民日报》、新华社、《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联合发布《“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自律公约》,公布监督电话,表示“自觉接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37](www.xing528.com)

原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开展广播电视学术理论研究,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成立课题组编著《广播电视节目审议规则(建议稿)》(京内资准字0808-Ly0003号)。该规则集传媒法学、新闻传播学伦理学社会学为一身,立足于广播电视行业自律的需要,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中与广播电视传播内容有关的规定作了较为全面的收集、研究,同时参考了国内外大量相关的制度性规定,用从业人员易于理解的语言加以表述。虽然是内部资料,但科学合理的审议规则,使行业内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审议和评判有了科学的依据和通用的准则。此外,中国广播电视协会还编著了《中国广播电视行业自律与维权报告书》(2007年卷),《中国广播电视协会职能转变报告书》(2008年卷),《广播电视节目评估体系》也于2011年出台了。当然,由于时效性的关系,一些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需要与时俱进地补充并加以修订。

“中国互联网络协会”负责管理维护中国互联网地址系统,制定了一系列“网络媒体自律公约”[38]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负责运行和管理国家顶级域名.CN、中文域名系统及通用网址系统,以专业技术为全球用户提供不间断的域名注册、域名解析和Whois查询服务;“中国广告协会”积极开展中外广告学术理论交流,参与广告业的立法立规工作。

同时,各级各类行业组织还精心办好专业期刊,跟踪理论前沿,开展学术争鸣,传递行业信息,交流业务经验,发布统计数据,举办各种论坛和征文活动,促进行业思想理论的发展和经营秩序的规范。

加强和改善传媒非政府组织建设,政府应该进一步放权,充分挖掘行业协会的潜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政府的扶持、自身的努力、行业的支持、社会的信任所组成的良好环境下,通过评定各类奖项、鼓励先进鞭笞落后,监督各种不法行为,完善传媒自律公约和节目审议规则,在组织各种论坛和访谈中加强交流和学术互动,从而有效履行传媒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职能。

在传媒市场化的环境中,在媒体融合的趋势下,在跨文化交流日益便利的现实面前,政府政策的主导和非政府组织自律公约的补充同等重要。加强传媒文化健康发展,促进传媒文化走出去,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防止新闻传播和综艺娱乐的泛娱乐化和低俗化,要求传播者自律和对节目内容进行审议把关,行业协会的公益性促动、民间性力量、组织性制约、非营利性宗旨、自治性自觉、志愿性扶助等行为,更能超越政府强制措施的功利性,发挥传媒非政府中介组织的作用,设置传媒道德的“红线”,动员全社会力量自觉抵制传媒泛娱乐化和低俗化。

政府法律法规的监管和传媒非政府组织自律公约的制定是传媒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但这些年传媒怪象迭出,“反”什么就“滥”什么,而且越“反”越“滥”。反对假新闻,假新闻泛滥成灾;反对低俗化,低俗之风愈加蔓延;反对炒作,炒作之风越刮越盛。[39]因此,外在的制约还应转化为内在的动力,加强传媒专业教育,提高准入门槛,强化新闻专业主义素质和传媒职业理想的结合,提高传媒从业人员的新闻职业素养和从业队伍的整体水平,自觉抵制传媒泛娱乐化思潮,内外呼应,由内而外提高全民媒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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