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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真理与价值的认知及评价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真理与价值一明确价值的概念,并准确无误地理解其表现,自古以来,很多学者都试图做到这一点,而且它也成为争论的焦点。因此,我在此将真理与价值的概念区分开来,并揭示二者的本质。故而,社会将基于此而产生的测定性对象与人的主观意识之间的某种关联状态称作价值。

第二章:真理与价值的认知及评价

第一节 真理与价值

明确价值的概念,并准确无误地理解其表现,自古以来,很多学者都试图做到这一点,而且它也成为争论的焦点。同时,这也是现代哲学领域极具重要性的一个问题。因此,我在此将真理与价值的概念区分开来,并揭示二者的本质。这对于解决哲学上的争论,颇为重要。那也是教育的目的与内容的根本所在。同时,它对于构建教育学的体系也是极其重要的。

为了明确价值的概念,首先必须尝试做的事情是,将“价值”这个词所包含的相应的概念和其不可能包含的概念区分开来。因此,先要明确了真理与价值的概念,才能够进一步去弄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人世间所宣扬的所谓的真或者说真理,其本质究竟是什么呢?此外,被称作价值的东西,其本质又是什么呢?

想要发现真理的人充分把握了宇宙间千差万别的事物一律平等的共通性以及普遍性;而想要发现价值的人,比起找出某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共通性、普遍性,他们更想要弄清楚隐藏在事物内部的,能够明显区别于其他事物的个别性、特殊性,以及这些个别性、特殊性与人类社会和我们人类的生命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联系。如此一来,如实地表现实际存在的事物的东西就是真或者说真理,而表现事物和自己之间的关联性的东西就是价值。

因为价值所表现的是事物与人生之间的情的关系,所以它和说明事物的概念以及事物相互间关系概念的真理具有各自完全不同的性质。前者表示的是事物质的等同性,而后者则表示的是在事物和评价主体之间所产生的量的适当性。

人类对于与自己无关紧要的事物毫不在意,很多时候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某个事物的存在。然而,对于或多或少对我们的生命产生影响的事物,我们应该明确地意识到它们的存在,并感悟它们与我们人类之间的关联性。对于危及人类生命的事物,我们更加不可忽视它们的存在。野兽和家畜之间的差异无非就是,它们是否具有和人生的某种关联性,以及它们各自所具有的关联性是否存在差异。换言之,第一次被当作一个与人生毫不相干而搁在一旁置之不理的事物之后,一旦它那种容易让人倍感亲切的老实温顺被人的某个动机所发掘出来,它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被人类所利用,紧接着被人类有意识地利用,然后它的实用性就会被实验所证明,这个时候它才作为一般性的家畜和人类缔结深厚的关系,最后我们人类终于认可自身和家畜的某种联系,也就是认可家畜的价值。

真理是一个如实地表现出来的实在的概念,实事求是地阐明事物样子的东西就是真理。无论它和人生有着怎样的联系,只要是如实地表现了实际存在的东西,我们就绝对会把它当作真理来接受。但是,如果不把和生命相关的概念作为基础的话,价值这个概念是无法成立的。被五官所察觉出的实际存在,刚开始只是单纯作为感觉器官所感受到的一种表象而被人们所接受。而且,人们能够认识在此表象的基础上形成的观念。但是,以某种力量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实际存在,并不只是单纯停留在感觉刺激上,而是以一种更加强烈的不顺从的力量触及人的生活。因此,它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我们人类在做出回应时所流露出的感情,或是快乐,或是痛苦。故而,社会将基于此而产生的测定性对象与人的主观意识之间的某种关联状态称作价值。

在认识过程中,首先我们要把握事物内在的、最能表现其共性的东西,然后抓住事物的本质,最后在此基础上形成概念。

真理概念中所阐述的性质,是从客体和与之相关的现象中客观抽取出来的;而价值,则是权衡主体与客体关系的结果,是根据客体影响主体的作用范围和程度来进行判断的结果。因此,认识上的真理是等同的,或对或错,或真或假,只能二者择其一,别无其他,根本没有第三者存在的余地。与此相反,和人的主观意识相关联的价值是合宜还是不合宜,这并不具有质的等同性。而且,真理不管是和人,和时代,还是和环境都毫无关系,它是永恒不变的。价值仅仅因人而成立,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真理不能创造。它仅仅停留在自然而然地将实际存在的事物如实地反映出来给人们这一层面上。与之相反,价值可以创造,而且它也具有能够被人们发掘出来的特点。相对而言,在人类的日常生活中,作为生活资料的天然物质起初全部都是没有经过加工的,被人类自然地加以利用。也就是说,当时人们只停留在发现其表面价值的层面上。然而,之后,人类经过许多世纪的努力而从大自然获得的恩赐,随着时间的流逝,它们对于人类的有用性也不断增加,人类也不断对其进行改良发展,然后终于达到今天这个局面。这难道不可以说是增加或创造价值吗?

所谓创造,就是从自然界实际存在的事物当中发现它们与人的生活的关联性,并对此做出评价,然后进一步对它们进行加工改造,使其关联性进一步增强的过程。我们应该完全依靠人工来改变自然的秩序,然后形成一种特殊的秩序,以此来进一步增加自然事物对人的生活的有用性。我们把这个过程称为创造。严格地说,创造仅仅适用于价值,它对于真理是不适用的。也就是说,真理只不过是被发现的东西,而价值是既能被发现又能被创造的东西。

我们有时也会发现价值。在发现价值的存在以及程度的情况下,无论是自然的还是人工的,因为是第一次发现已经实际存在于这个世界的东西,所以社会不称这个过程为创造,而称之为价值的发现。与此相反,不知道是世界上的哪个人提出了与人类的相关联性这个前所未有的概念,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称之为发明,亦可以称之为创造。人类通过这种活动获得了利益,增加了自身的快乐和幸福。

以上进行详细说明的真理与价值,尽管它们具有完全不相同的本质,但是它们又好像被分成了同一性质中的两种不同的种类,这是什么缘故呢?先觉者们一旦提出某种观点或理论,然后几乎就被作为一种自明之理,丝毫不会被质疑,无条件地被后来者所承认与接受。难道不正是因为长时间地沿袭这种理论,最后才导致它成为一种固定下来不可动摇的东西吗?换言之,就是因为先哲们混淆了真理与价值的本质,才导致这种结果,除此之外,别无其他原因。……

就同一个问题,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不同的研究,在此过程中,学问也不断地向前发展。但是,拥有不同智慧的人从不同方面根据不同的指导思想进行研究的话,多多少少结果会产生些差异。这也不是不可以预料的事情。于是,之后就会产生各种不同的学说,这也是理所当然的事。而且,那几种不同学说全部都不是错误的,可以说它们都是具有一定价值的。既然连相扑比赛都会出现平局,那么当出现两种以上的学说时,就不能够贸然地下结论说,只有其中一种学说是正确的,而其他的学说全部都是错误的。而且,从评论者的角度来看,尽管他们承认了所有的学说都是正确的,但是对于自己最中意的一种学说,他们总会想要给它判定获胜,这种事情恐怕是不可避免的。不论是谁,都喜欢从被修正过的几张比较完美的照片中挑选出自己最喜欢的来使用。这和之前所讲的道理也并不是不相似的。

如上所述,“所有的学说都不是错的”,我认为,这仅仅对于价值而言可以说是妥当的说法,而对于真理来讲,它是并不合适的。

真理需要得到事实证明才能被人们所认可。不管解释说明有多么巧妙,对此进行了事实证明之后,可以认识到其真实性。一旦被判定为是错误的东西,人们就很难称之为真理。也就是说,通过人的认识能够了解和获得事物的正确性,但这只能通过冷静的、理智的思维分析活动去获得,绝不是人的感性就可以获得的东西。通过正确的认识而产生的真理,如果被好恶所支配的话,真理的普遍性与正确性就不会被人们所认可。但是,主观是由人的感性来评价的,价值始终无法摆脱它与主体之间具有的某种关联性这个本质。因此,想通过评价来认可真理,这难道不是一件徒劳无益的事情吗?这难道不是一件极其荒唐的事情吗?

李普斯说:“不管在什么时候,真理都能通过我们所提供的事实的现象来证明,它是一个具有这种特性的概念。与此相反,纵使价值是一种客观的东西,但我们可以将它和主观的东西区分开来。它并不是一种可以通过所提供的事实来证明的东西。但是,如果不推断其存在和成立的可能性的话,我们的评价行为就会彻底失去根基。”

当听到发生地震火灾的消息,相关人员一定会立即陷入极其惊恐与忧虑之中。他可能会想,那个消息到底是否属实呢?也就是说,他想确认报道的真假性。如果是确实存在的事实,报道就是真的;如果不是事实,报道就是假的。此外,如果是捏造的事实,一旦被当作实际存在的事情传播开来,就属于作假;如果从一开始就说是根本不存在的事情,则又属于真实。即使同样都是真实的,但前者是有而后者是无;尽管一样都是虚假的,但前者是无而后者是有。尽管都为真或都为假,但判定的对象是完全相反的。在此,我们应该可以明确地意识到,善恶、美丑等价值判定的对象与真假的对象是完全不相同的。

话虽如此,小的善行相对于大的善行而言就可能变成了恶行,小的恶行相对于大的恶行而言就可能变成了善行。就好比20℃的水对于刚从10℃的水中拿出来的手而言是温暖的,而对于刚从30℃的热水中拿出来的手来说是冰凉的一样。但是,这种情况是因为在对比之下产生了某种差别,这和前面相对而言的差别是完全不同的。

真假和好恶具有完全不相同的性质。真假也是一个与美丑、善恶、利害等完全不同性质的概念。美丑、善恶、利害等会因为主观意识的不同而产生好恶的差异。有时,一个很美丽的事物在其他某些时候也可能会变成丑陋的事情。虽然是同一个对象,相对于甲而言就可能是善,而相对于乙而言就可能是恶。此外,它对于一个事物而言可能是有利的,对于另外一个事物而言就可能是有害的。而且,这个世界上没有谁会喜欢恶、丑、害,这是人之常情。然而,因为真实或真理是一种如实表现实际存在的东西,所以那种表现的真或假中绝对不应该掺杂好恶的感情。比如说,这里有一个瀑布。在这种情况下,“这是个瀑布”这种表达就是真的,而“这是一条河”这种表达就是假的。不管表达是什么样的,瀑布它本身这个实际存在是没有产生任何变化的,问题仅仅在于表达是否真实而已。因此,“这是个瀑布”这种表达是真实的,一旦瀑布作为一种正确的认识被固定下来后,不管它和人的生活有着怎样的关系,它的真实性是没有任何变化的。仅仅因为是真实的就喜欢,因为是虚假的就憎恶,这种事情是不可能有的。因为不可能所有的人都喜欢真实而憎恶虚假。有人认为,不管是谁,都会喜欢真实而厌恶虚假,就宛如喜欢美而厌恶丑、喜欢利而厌恶害、喜欢善而厌恶恶一般。我们所看到的就是这样,误认为真、善、美就是人类共同理想的根据就在这里。但是,这仅仅是口头上说说而已,并不是如实地表现实际存在的事实。这才应该称作完美的虚伪,它是一个完全不真实而且虚假的概念。

的确,没有谁会喜欢撒谎或欺骗别人的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加入了自己的主观判断,我们厌恶的是虚伪的恶人,而并不是虚伪本身。同样,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喜欢说真话的人,这可谓是人之常情。但那也并不是针对真话本身,而是对于说话人的一种评价。那么,至于是否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会喜欢说真话的人,厌恶说假话的人呢?恐怕未必能够这样断言。假使说出真话,有人会觉得困扰的话,在这种情况下他多半会喜欢说假话的。如果被告真的犯了罪,仅仅因为不喜欢还原真相的取证,到了某个极端的时候,就会怨恨说真话的证人,甚至对其进行报复。害怕被报复的证人动不动就会想说谎做伪证,因此,他又会因受到做伪证这项罪名的恐吓而想要拒绝说谎话。那么,是不是所有犯了罪的被告都会希望证人说假话呢?这恐怕也未必。说出真相的一方有时反倒也会处于有利地位。这暂且先不论,以上的事情并不是关于真假的好恶,即对真假的评价,因为是对说真话或假话的人的一种评价,所以可以说它和本文中心议题没有直接的关系。总而言之,“真假”这个词自不必说,因为通过这个词所表现出来的对象也不可能成为评价的对象,所以它的性质和被判定为美丑、善恶、利害的对象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说不定同一对象在不同的场合,看点也不尽相同。如果传来发生地震、火灾这样的报道,与此相关的人员一定会因为担心亲人朋友的安危而立刻陷入极度的惊恐与忧虑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在不知道消息是否属实也就是报道是真是假的同时,应该没有人会不在内心默默地祈祷报道不是真实的吧。如果那样,那么,这种情况就成为喜欢虚假而厌恶真实的情况。认为人类必然喜欢真实而厌恶虚假的这种判定,是不是也证实了所谓的虚假呢?总而言之,真假和好恶是两个完全没有关系的概念,在把判定为真假的对象与好恶相混淆的错误中,以及在把形成真假判断的主观意识与好恶相混淆的错误中,就好像必然会存在某些因果关系一样,这只不过是一个会招致谬误的东西。然而,价值和好恶的关系并不像真假和好恶的关系那样。从这点出发,应该也可以明确真理与价值的区别。

从生存欲望上看,人们所追求的目标都是拥有善或者美或者利这样一些财富,而不是如实地表现实际存在的称为真实的东西。善和利在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我们可以通过经历来认识和获得善中所没有的利。但是,由于对于作为评价主体的社会本身而言,不利的善是不可能有的,因此我们清楚地知道,两者具有相同性质,它们只是会因为评价主体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价值。也就是说,评价主体不同,人类会对其进行不同的价值利用。

换言之,利害是每个人为了自身的生存所采取的手段,是对实际存在做出评价而产生的一种价值观;善恶则是每个人在要素统一的社会中生存所必须采取的手段,是人类对有意识的行为做出评价而产生的一种价值观。这种情况下的判断只能在那个社会范围内通用。在判定善恶、利害时,每个人争论的焦点会有所不同,这种情况就被认定是所谓的利害。

虽然善、美、利这三者和真之间的关系是完全不相同的,但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共通性,任何人对此只要稍加考虑就很容易认可。它们各自和真之间不存在任何相似之处。恶也好,丑也好,害也好,只要有能够名副其实地表现它的事实,那么它就是真实的;反之,它就是虚假的。与此相同,善也好,美也好,利也好,如果这不是所表现出来的事实,那么它就是虚假的;如果就像所表现出来的事实一样,那么它就是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真假没有丝毫评价的意义。它仅仅是纯粹地在判断客观事实的存在与否,其中没有包含丝毫主观感情的因素。真假与价值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最重要的差别在于,前者指的是同形性,后者则指的是某种程度上的关联性。因此,它们一样都可以说是普遍意义上的妥当性,但一方是从质的方面而言,而另一方是从数量方面而言的。一方仅仅指的是同一性质,而另一方则指的是以评价主体的生命作为对象的关联性的量的程度。

在当今社会,几乎没有什么危害会比将认知与评价混淆的危害更大了。因为与使文章的理解晦涩难懂,以及对文章某些部分的取舍采取模棱两可的做法相比,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事情了。甚至有相当一部分的有识之士,他们也没有意识到在日常生活的言论中自己也会频频将认知与评价混淆,甚至都没有理解就对赞成或反对进行激烈的争论,这样的话,不是随随便便就暴露了自己的好恶吗?宪法刚一颁布,就立刻做出判断,认为宪法的精神得到了实施的人,以及在教育敕语发布纪念仪式庄严举行之后就认为自己理解了教育敕语的人,他们都属于混淆认知与评价的那一类人。在学校,像教育敕语那样受到重视的东西到底有吗?每年,四大节时庄严地捧在手里读的总是修身类教科书,除此之外别无其他。因为自己想要尽力学习现阶段所有的知识,而且我也正在从事这方面的工作,所以我认为以上的那些做法是很有必要的。但是,目前我心中还是没有一些好的方法和好的提议。……

学生问老师:“这是什么?”在这种情况下,老师却责问学生:“连这你都不懂吗?”这不明显就是混淆了认知与评价的一种表现吗?询问的人并不是想弄清楚自身的能与不能,他只是因为不了解某个事情,所以才提问。换言之,他只是在求教。像这种对人进行能与不能等人格类评价的事情,人们多少是会有所理解的。然而,先抛开提问的目的不谈,不做任何要求,直接将注意力转向别的事情,一边胡乱地威慑学生,一边又想要以此来推动他们对事物理解的发展,这种做法看起来似乎会使学生的思维变得更加混乱。如果跟着这样的老师学习的话,落后的学生将只会是变得越来越低能。父母和哥哥姐姐在指导自学的孩子的时候,对于孩子不明白的地方只会起急冒火,严厉地斥责。他们误以为通过这种做法就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这是因为他们同样也犯了将认知与评价混为一谈的错误。

可是,如果发问人提了一个非常低级的问题,回答者故意避开正面回答,只是加以评定,且稍微给他一些羞辱,就会使他的依赖心受到挫败。通常,这本来是作为一种使其成为一个独立思考的人的权宜之计,希望通过这种方法来让他奋勉。但是,这是在自己清楚明白的情况下故意做出的举动,这和前面的例子中无意识地将认知与评价弄错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想要发现真理,于是就冷静地进行讨论,结果因为每个人的感情逐渐激动起来,导致最后变成了言语之争,使得重要的议题反而被搁置到一边,这种行为难道不是世间常有的事情吗?

为了明确价值的概念,最重要的是首先要弄清楚它和真理的关系,对真理与价值进行严格区分,以此作为整个过程的第一步。如果缺少这一步的话,就算是再多的讨论也终究是徒劳的,因为这是一个基本且重要的问题。赞成也好,反对也好,对荒谬地将不可能存在的概念弄混淆的行为置之不理,这种做法在学术良知上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

…………

价值概念不像实际存在的事物那样容易描述。要解释清楚这个概念,无法使用其他的词语,只有通过直觉,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对于价值概念,需要用主体和客体关系的概念来说明,这个关系概念相互关联,包含在实在概念范围内。价值概念只能被限制在这一点而不能进一步扩大。

真理将此还原为事实,使抽象的概念具体化,它到底是否和事实相吻合,就需要通过实验来证明。但是,价值仅仅通过这样的理性论证是无法证明的。本来,以客体和主体的相关力作为代表,只有通过对关系对象的反作用力实验才能证明其价值,除此之外,别无他法,这就是前面我反复说明的一个事情。

有一种争论认为,实用主义之外的价值是一种逻辑的价值,它将真理与价值混为一谈。对于这种争论,通过下一轮论证,我将不仅能够立刻肯定真理与价值两者之间易混淆的地方,而且应该也能进一步阐明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真理与价值两者是处于同等地位的,它们并非处于对立关系之中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换言之,因为有被通称为“真的价值”这种东西,所以不真实的价值,也就是伪价或者说虚价就会用一个与之相对的概念来表示。从这一现象来看,认为真理可以直接表现价值,以及认为真理必然具有价值的这两种见解的错误之处应该无须多言就已经很清楚明了了。或许,我们可以通过使用“有价值”这种说法来描述某个事物,然后对其真实与否进行判定,再以“真价”“伪价”或者“实价”“虚价”等词将其表现出来,这和判定某些对象的真假没有什么不同之处。总之,即使都是判定对对象的评价正确与否,但必须说明的一点是,切忌将价值与真理混为一谈。

实用主义认为,真理是一种逻辑价值,真理普遍有效性越大,价值也就越高。实用主义将真理与价值看作是两个几乎相同且具有相同性质的事物。即使承认将真理与价值视为同等事物的这种判断是正确的,如果将价值解释为对人有用的某种性质的话,在逻辑上,作为理所当然的结论,就必须归为“真理就是要对人发挥作用”这样一种实用主义的说明。对人有用,就称之为真理。为了弄清这种思想正确与否以及它的真假,我们必须确定下面两个问题中哪一个能被实践所证明:我们能通过实际的经验证明,因为一个事物有用,所以它是真的吗?我们能在真理与价值间划一个明显的界限,从而否定它们都属于同一范畴的断言吗?

因为认为对人有用的事物至少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这种观点,即使在某种程度上是谁都无法否认的,但是,如果承认价值与真理是一样的事物且把它们都归入到价值概念中的话,那就必然会归结到实用主义的提法上来。虽说如此,但是“因为是真理,所以它就对人生有用”这种思想与我们实际生活中的事实相联系,因此我们是不可能立即对其予以肯定的。因为也有许多事物虽被视为真理,却并没有对人发挥有效的作用,导致对人是否有作用这个问题被置之度外。但是,真理的探究是必须将此过程进行到底的。

…………

发明与发现的动机未必只是利用事物的价值来改善生活,这一点肯定是事实。但是,如果不以此来作为大发明、大发现的动机而轻率地做出判断的话,恐怕也会得出一个与事实相反的结论。因为我们不能轻易断言说,圣人、贤人这些人的人类爱[1]的内容往往不在于对物质的利用。这未必就是说人文主义者厌恶利用价值来改善生活这种事情。只有将利用价值来改善生活这种事情限定到个人时,它才可能会带有令人厌恶的性质。如果利用事物的价值来改善生活这个事情超越了个人我,向社会我扩大,并且达到“愿以此功德,普及于一切,我等与众生,皆共成佛道”这种境界的话,不仅不会再有任何令人厌恶之处,而且不是也与主张者所期待的“只有忘我地追求真理的圣人才会有伟大的发明与发现”这种理论相一致吗?

……不过,是因为缺少社会这个解释,所以才会对于这一点不理解的。对社会无知的原因在于没有传授知识。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说,唯一可以称作价值的东西是生命,其余的除非是和生命扯上某些关系才能够称作价值。(www.xing528.com)

总之,如果要理解客体实在的本质,并用一般地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语言来恰当表述的话,可以用“真”这个词;否则可以用“谬误”这个词,又或者还可以用“虚假”这个词。所谓的真伪,仅仅只限于指明实在与表现之间的关系正确与否,而并未触及客体与我们人类生活之间的关系这一层面。与此相对,用美丑、善恶、利害的标准去评判事物的价值,则会表明客体对主体生命产生的某些或者说某种程度上的量的关系。真理与价值这两者完全不会形成对比,它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总而言之,真理指明了基于认识作用的描述与客体的质的关系的正确与否;与此相对,价值则表示客体对主体生命的量的关系的某种程度。这两者并非那种可以相互替换、具有相同性质但程度不同的关系,就像被说成是真价或是伪价,或是有价值的真理,或是实在,或是有害的法则等一样,它们之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可比较的具有不同性质的概念。如果采用这种对比方法进行比较的话,那么利、美、善这三者都有一个不会与其他一方相混淆的特性。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它们三者在某种程度上共同拥有均等地被价值这个概念所包含且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影响的相类似的性质。与上文所说的性质完全不同相对,利、善、美三者可以说是具有相同的性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应该说这一点恐怕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吧。……

第二节 认知与评价

反省我们的精神生活时,我们会发现两种完全不同的作用,那就是认识作用和评价作用。一般情况下,我们会认为两者差不多而将它们弄混淆,这对我们认识作用的发展会产生很大阻碍,所以一定要如上面所述,严格地区别这两种作用。

我们了解事物,这种内心活动就是认知作用。说到评价,它是一个哲学用语,虽说听起来与日常生活相去甚远,但这是一个小孩子都能理解的词,我们可以按照字面意思来使用它。

以前,威廉·冯特试图把思想方式分为感觉和感情,基于此,我们就能够区分认知与评价这两种作用。我们就能够知道,这两种相对应的作用事实上并不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原本所有的精神现象都只不过是同一种生命统一体的不同表现。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客体影响时,就会相应而动,我们称此过程为评价;而获得客体反映在主体中的印象的过程,我们称之为认知。认知意味着将我们的注意力转向客体,将它的性质状态形成观念并记在心中。换句话说,认知是对客体的性质以及它与主体关系的理解,而评价则是对客体与主体间的相关力的测定。也就是说,认知是客观的,而评价是主观的。

价值的合宜性不像真理那样具有普遍性。认知有客观标准,因为要按照这个标准来判断,确认有无、异同,所以,无论多少人看待真假、正邪,都不应有不同的判断。然而,评价的标准受各人主观特有的感情所支配,它也是无法表达出来的。也就是说,因为是通过自己本人都不确定的标准来判断外界对象,虽然偶尔会对使自己产生共鸣的事物持赞同意见,但对于除此以外的其他东西就再也无法认同。

…………

认知的客体不仅是静止的、有固定意义的事物,而且也有动态的现象。认知就是心灵从不同和相同两种观点中形成观念的过程。或者说,它是从不同和相同——无论是生和死、出现和消失、静止和运动——的观点认知事物的工作过程。这在我们人类的日常生活中应该是谁都不会有异议的。说“这是什么”是指,这是和自己曾经历过后所知道的东西完全一样的东西;说“这不是什么”是指,这是和自己所知道的完全不一样的。因此,肯定时是相同,否定时是不同。肯定和否定表示异同,有什么和没什么表示有无,“这是什么”并不意味着存在。“狗是哺乳动物”这一说法是指,狗被包含在哺乳动物的概念之中。也就是说,狗这一概念和哺乳动物的概念在主要性质上是一样的。“这是狗”是指,现在眼前出现的实际存在不是迄今为止所知道的其他东西,它具有狗的性质,属于狗的同族,虽然不是真正的狗,但它在整体概念以及主要性质方面和狗是一致的。

“××是××”这种说法不是就存在说明某个东西,也不是就分量说明、主张什么,它只不过是在描述物体的形状和性质而已。“这里有××”不外乎是说明事物的存在,除此之外什么也没有表明。与“无”相对的是“有”。而且,说“什么”是以表述事物的性质为前提的。然而,说到“这是什么”,它并不是在追问存在与否,我们不需要考虑事物的外在,也不需要考虑其内在,它只是意味着较大的概念中包含有较小的词的概念。

当批判或者评价刺激主体的实际存在时,我们内心总有一些主观的标准,如“这好美”,或“这好丑”。按照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美丽、丑陋并不是在探究对象的真假,它只是在关注对主体的影响程度。根据被唤起的感动、愉快或不愉快等程度深浅,我们可以测定对象的相关力。

在此种情形下,有一些很强的理性因素。由辨别美丑的心灵概念而得出的判断美丑的基本标准,其实都是性质相同的东西,虽然它们所包含的作用与认识的作用是一样的,但是,真伪、正邪的辨别并不是我们主要的目的,而且我们也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一点上,与其更进一步探究对象的本质,倒不如去关心、留意与考虑相关力的多少。

如前所述,真理是通过对实体以及与之相关的现象的刺激做出一定理智的反应而获得的概念,它具有质的合宜性。而价值则是通过对实体以及与之相关的现象的刺激做出某种情感的或者是半理智半情感的反应而得到的功能合宜的概念,或客体影响主体的关系的量的合宜的概念。

通过认知获得的概念,或者说由认知的结果而得到的概念是作为一个实体的性质概念或作为实体间的关系的概念,我们称之为真理。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相关力的量值概念,它是根据评价或评价的结果而被接受的。

…………

为了品味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要充分认识存在于我们生活环境之中的现象与客观实在。之后,我们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只进行评价,抛开认知进行评价,评价之后再进行认知。

当我们在追求某些东西的时候,也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体会了解那种物质和自己生活的关系,即认识到它的价值之后再去追求它。另一种是因为听到别人说它很时兴,所以自己也认为它肯定是一件很不错的东西,然后就抱着这种想法去追求它。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人都把进行评价误认为认知。而且,在追求的过程中,如果不首先做出“很好”这样的评价的话,即使我们想要去认知,也是绝对做不到的。

换言之,在认知之后进行评价以及在形成正确的认知之后马上就进行评价,这两种情况大概是任何人都曾经历过的。每个人的评判中也会有相同的东西。自己都没有亲自去看一看,也没有去向人询问打听,更没有进行确认,也就是根本没有通过自身经历去认知,只是随意地相信别人的评判,一味地附和雷同,这就是以上所说情况的一例。

即使是那种只有在相当准确地认识事物之后才敢断言事物性质的毫不随便冒失的人,当他从别人那里听到某种说法的次数多了,他也会在某个时候变得逐渐相信别人所说的话。虽然刚开始的时候他坚持正确地看待人和事,但最终对于那个人他觉得很过意不去,到最后连他自己也相信那些话,并将它传播给周围的人,结果到头来就形成了无风不起浪的局面。我们可以推断出,这种评判之中,除了评判之外肯定还存在着某些缺陷。这八九不离十大概就是如今社会的现状。“认识”这个词在这种情况下和“理解”是同义的。

大致有这样两种人,一种是先理解了之后再敬佩的人,另一种是敬佩后才能理解的人。先敬佩后理解的这种人,如果是不先产生敬佩之情的话,他根本就不会想要去理解,这就是所谓的“无故地讨厌”或“有偏见”,这种情况很常见。先敬佩后理解的这种人,根本没有认真地去理解,总是抱着一种自己好像已经深思熟虑过的态度,仅仅因为是人们所尊敬的某个人说的话,就认定它不是虚伪的,并对其不持任何疑问,这正是所谓的“囫囵吞枣”。从事社会指导性工作且具有自我意识的人就暂且先不谈了,要是没有自我意识的话,不管是谁,对于自己的研究领域或者专业知识以外的事情,大概都是依靠别人的判断在生活,这再平常不过了。因为对于所有的事物,如果我们都凭借自身的力量去认识的话,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办到的事情。

认识的客体和认识主体的生命长短没有直接的联系,又或许它是一种和认识主体只有轻微联系的事物。因此,认识主体对这种现象产生了极其轻微的理智的反应,冷静地观察它的发展趋势,以一种客观的态度看待它。与此相反,所谓的评价对象,它和认识主体的生命有极大的关联。因此,评价主体无法安心地采取一种毫不相关的冷静的态度。换言之,评价主体不会满足于静观这种理智的反应,他们往往会在更加强大、更加全局的自我作用之上形成一种感情的、主观的反应,在把快乐与痛苦作为两端的主观状态之间对照着相关联的评价标准来看待对象,然后通过一定程度的感悟来评价对象。这两种作用就是认知作用和评价作用(即评判)。正如上文所述,人们经常将这两者弄混淆的原因就在于思考不充分。

经验和交际这两个作用是与认知和评价这两个作用相对应的。经验的作用是指,认识主体以一种冷静的态度,丝毫不考虑外在或者内在的客观现象与我们的生活的关系,如实地旁观其发展趋势;与此相反,交际则无法以一种冷漠的态度去静观,它会考虑对方对我们的生活有哪些影响,然后把对方作为与我们相关的人或物去观察,并在情感上积极地回应对方,在甘于接受对方力的影响以及享受快乐的同时,自己这一方也会根据对方力的程度付出相应的力量。我们和环境相接触以及发生联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经验和交际。如果那种接触与联系归根到底不是彻底的接近的话,认知就必然会受到制约而导致无法实现。因此,虽说有两种手段,但它们无外乎都属于在自然的制约范围内的接近这一类。可是,经验和交际只不过是赫尔巴特以及赫尔巴特主义者作为教育手段所列举出来的两个名称性的东西罢了。

甲经验——感觉或者理智的协动。

乙交际——感觉或者情感的协动。

甲把外界视为和我们人类一样的存在,认为它与自然界相对立,与我们人类的存在没有直接的联系,也不会对我们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正因为有它的存在,我们才会把它看作是一种对自身生命力毫无影响的东西,并能以一种第三者旁观的极其冷静的态度去客观地看待它。在表现其结果的时候,我们应尽量去除人类感情的、主观的因素,而仅仅保留客观的因素,这才是甲真正的目的。这就是自伽利略以来的科学家们所采取的态度。

与此相对,乙并不是这样一种和我们人类完全没有联系的存在,它和我们以及我们的生命有着密切的联系,从一开始它就作为好恶的一方与我们人类相接触。无论如何,它都不会像甲那样让人类以一种冷静淡泊的态度去接近它,就好像恋人约会时所作的这首歌一样:“不管我怎样掩饰自己内心的爱慕之情,最终它还是表露在我的脸上。身边的人甚至问我说:‘你是否在思念着什么?’”无论头脑多么理智,尽力想要抑制内心的动摇,心意的萌动却是怎么也难以控制的。与其一直凝视着对象,还不如通过被对象所打动,并对此发出惊叹这样的反应来了解对象。

前后两者之间存在着这样的不同,归根到底是因为它们与外界的接触方式和主观上的接近态度不相同。前者抱有的是一种纯粹理性的态度,自始至终都是想要把对方看透彻,然后才去凝视它;而与此相反,后者只是基于一种情感交流。

将认知与评价混淆有各种各样的表现。

吵架的双方都要受罚,简单裁定的方法就是这样。

弄错事实,然后向其他所有人复仇,并杀害了别人。

有这样两种思想方式,一种是无认知的评价,另一种是无评价的认知。

上诉到最高法院就是请求对先前的评价再行审议,最高法院传讯就意味着对认知与评价的重新修正。

那么,为什么会有误评和错判呢?

认识有对有错,它们分别是正确认识和错误认识。站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来对事物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就是错误的。

医生、律师等都总是装出一副没有任何好处的样子,与其说是为了使人对他们的技术和能力有正确的认识,不如说是担心他们的当事人产生不公正的评价。这只是他们采取的一种顺应手段而已,就像美女们精心装扮自己的外表也只是为了顺应人们的认识与评价一样。

有因为误判导致危害极大的例子。在东京大地震期间,由于谣传朝鲜人发生骚乱,当时的情景就好像被水鸟振翅的声音所惊吓而逃走的状况一般。在对待这类思想问题时,有一些人总是易于误解,他们不是智者,而是不用正确的认识来评价事情的人。

【注释】

[1]人类爱,指超越种族和民族的对全体人类的爱。——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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