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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界定及法律定义的局限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隐私问题的麻烦来源于两点。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接受媒介自己的定义,媒介则受制于多种力量和因素,这导致对隐私破坏在原则上的任意性。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期,人们对公与私的处理和判断在不断地变化,一些东西被确认为私人的,比如个人财产的确定,还包括所谓私人空间和居所,这实际上就是上面提到的美国法律所做的事情。当然在过分集权的社会中,人们没有隐私,法律规定更加模糊,一切都是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隐私界定及法律定义的局限

首先,不得不说的是,隐私是必需的。

这是一种基本的权利,是文明社会中个人生活的必要保障,人们需要隐私来发展自我感觉,对抗国家权力的强制。“隐私不应当被视为一种奢侈或是一个选项,它是民主政体的必要因素,诸如自由、个人尊严和自治等许多民主政体的价值观都以它为基础。”(帕特森 等,2006)131- 132没有隐私,不可想象。这点可能无须多言。

隐私问题的麻烦来源于两点。

(1)隐私如何界定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答案,它可能是一种感觉,也可能是一个法律术语,还可能是一个伦理话题,大家莫衷一是。

(2)与(1)密切相关,什么时候对隐私的侵犯可能是有利的、必需的、得到允许的,甚至在道德上是适当的?

美国人认为法律上由赛缪尔·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于1890年12月在《哈佛法律评论》上首先提出隐私权的问题。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现在一般被理解为以下四个方面(帕特森 等,2006)132:

1.侵扰某人的索居或独处生活,或私人事务,例如为了获取新闻而侵犯某人的房屋或私人文件。

2.公开暴露令人尴尬的个人情况,例如揭露某人与现在地位无关的不光彩的过去。

3.把某人放在人造光之下,例如为了多卖几本书而夸大某个人物的经历。

4.为了个人利益而侵犯某人的姓名或肖像,例如未经许可使用迈克尔·杰克逊(Michael Jackson)的肖像销售百事可乐。

中国的法律条文中有关隐私的保护散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主要包括人格尊严保护、不得诽谤侮辱、保护住宅、通信自由、肖像权名誉权保护、人身安全、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等,这和国外的提法有很多共通之处,除了表述问题,最重大的区别可能在于隐私权没有被明确地提出和强调[1]。这反映出隐私权在中国法制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隐私权在中国实际上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这可能和我们国家缺乏私的观念和个人主义文化有关。

然而上述看似非常明确的法律定义却稍显简单,司法实践与解释也充满矛盾,特别是在新闻领域不太好使,新闻处理的隐私一般不触及法律,或者在法律模糊与冲突之处。

克里斯蒂安等人(2000)114- 115指出下面几个方面。

1.就新闻报道角度来看,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不包括政府官员(www.xing528.com)

美国最高法院1964年在《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中的意见是:“宪法保障要求具备这么一项联邦规则:禁止政府官员因针对他的职务行为提出的诽谤性虚假陈述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被告)在制造虚假陈述的时候确有恶意,即被告明知陈述虚假,故意为之;或玩忽放任,罔顾真相。”这被称为“沙利文案标准”(刘易斯,2011)186。这实际上给了媒体批评官员的自由,尺度已经非常大了,其出发点是新闻自由和官员在日常社会权力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但结果可能是给了新闻界一种几乎绝对的自由去(可能)不道德地对待官员。

当然也有研究者提出在报道官员个人事务或者侵犯隐私时也应该注意或者通过如下伦理测试(帕特森 等,2006)164:

(1)这种侵犯必须被置于更广阔的事实和历史环境中,因为侵犯隐私的定义之一就是被侵犯人失去了对信息环境的控制,对他人品格的调查必须包括足够的背景以提供有效的意义。

(2)揭发政治人物的私人事实应当通过新闻公开和新闻证据的传统测试。进一步说,这些私人事实应当与公开的政治行为联系在一起,使其发表或播出在伦理上无懈可击。

(3)对隐私的侵犯必须促进更大规模的政治辩论。对政治人物的品质进行调查必须通过最苛刻的伦理测试:知情需要。

2.媒介在确定新闻价值时具有极大的自由

新闻以公众利益为判断标准,这个标准有时不好确定,在一些特定的事件和临界区域,什么是新闻不太好判断。而涉及公众利益的人在隐私方面得不到保护。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接受媒介自己的定义,媒介则受制于多种力量和因素,这导致对隐私破坏在原则上的任意性。

3.司法界定实际上无法处理个人和社会之间存在的许多问题

这个方面是最复杂也是最难以理清的,而且这个问题也超越了一般媒体的层面,涉及一个社会基本的结构和认知方式的问题。我们甚至可以说有时候整个社会生活的变化就是依据或者为了调整公私之间的界线问题。确实没有某种东西或者标准准确地界定个人和社会的边界。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每一个人都是社会人,都隶属于某一个集体,这样个体行为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具有公共意义,特别在面临诠释上的自由时,我们甚至可以说每一个个体行为都与社会相关,都可能被赋予所谓公共利益的视角,就看人们是否感兴趣。但是,从个人感知、意志和人类文明角度,我们知道个体与社会和集体之间的区分有价值,人们并不愿意总是被裸呈在大家面前。个体总是与社会和集体处于一种持续的紧张关系中,个体总是尝试建立一个不受打扰的空间,这个空间就是隐私,这是心身的休憩之所,同时也是人类文明多样性和创造性的保证。

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期,人们对公与私的处理和判断在不断地变化,一些东西被确认为私人的,比如个人财产的确定,还包括所谓私人空间和居所,这实际上就是上面提到的美国法律所做的事情。但是,在一些问题上公私之间的界线却不是那么分明:如果某人要担任重要的公共职务,他是否有严重的心脏病就事关公共利益;或者某人为行凶者,他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也事关重大。还有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原来属于隐私的领域被频频曝光,甚至一度被认为是隐私的东西可能反而值得炫耀。

新闻从本质上和职业角度来说很可能挑战隐私并重新建构隐私的边界,就所谓的新闻和民主的角度来看,隐私的权利相对于公众的利益总是处于从属地位。当然在过分集权的社会中,人们没有隐私,法律规定更加模糊,一切都是国家和公众的利益。隐私更加得不到保护,就不用讨论新闻上的隐私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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