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招生入学工作全面统筹规划

招生入学工作全面统筹规划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知》要求“要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此外,《通知》提出,“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以及省属、市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要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招生入学工作全面统筹规划

与往年政策相比,2018年《通知》中所覆盖的地域和学段范围更大。2016年及之前的文件指向的是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2017年面向的是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2018年的文件则不仅局限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而是针对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进行整体设计。这种变化和近年来中小学考生招生制度的变革直接有关,尤其是这些年中考招生制度的大幅改革,中招录取方式的变化,比如名额分配政策,这对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带来的杠杆作用十分明显。另外,伴随新一轮高中课改和新高考的实施,高中特色化发展也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的重要手段。因此,招生工作文件将高中招生纳入其中,凸显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整体性和联动性。围绕中央文件的部署,各地印发了相应文件,统筹谋划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将义务教育与普通高中、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户籍学龄人口与随迁子女、一般群体与特殊群体、招生入学与学籍管理等工作统筹,整体谋划本地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办法。

(一)推进“公民同招”

“公民同招”指的是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该政策的重要意义在于改变之前公办学校招生录取晚于民办学校的局面,遏制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提前“掐尖”的行为,为各类学校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1]《通知》指出,加大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管理力度,提出引导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近两年,相关部门对民办中小学招生管理力度逐步加大。《通知》要求“要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山西、宁夏、江西、黑龙江、海南、贵州、北京、山东、上海等地的政策中,都提出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在报名时间、面谈时间和录取时间上予以统一安排。

以上海市为例,该市于2018年起在义务教育阶段开展“公民同招”,内容包括统一入学信息登记、同步网上报名公办小学或民办小学、同步进行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和民办小学面谈等环节。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选择“公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小学报名”。同时,上海市明确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向不挑选生源学校倾斜。[2]在这样的背景下,2018年上海市“幼升小”“小升初”的“择校热”有了大幅“降温”。“公民同招”政策发布后,民办小学报名人数减少一半,民办初中报名人数也出现小幅下降。[3]“公民同招”的实施,使家长在选择学校入学方面变得更为理性,规范了义务教育阶段社会化的教育生态。[4]数据显示,2018年上海市民办小学报名人数仅为1.99万人,和2017年相比下降近一半。这有力缓解了民办、公办学校两级分化的现象。

此外,《通知》提出,“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以及省属、市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要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在地方文件中体现了相关内容。江西、安徽将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黑龙江、海南、山东等地则将省属、市属中小学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统筹保障不同群体入学

《通知》对随迁子女、残疾儿童、教育优抚对象(如烈士子女)三类特殊群体的入学工作作出统筹安排。一是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二是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三是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一些地区细化了特殊群体的入学政策,如天津市根据残疾程度的轻重,采用不同方式对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作出了规定: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确实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类别和教育需求,实施送教上门服务,以此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5]陕西省细化了特殊群体的类别,落实优待政策(见表9.1)。

表9.1 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招生中的特殊群体子女分类[6]

在统筹安排随迁子女、残疾儿童、优抚对象这三类群体入学工作的基础上,各地根据本地区生源构成特点,增加了需要保障入学的群体对象。如浙江省针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在浙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制定了相应的入学政策。[7]北京市对持有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8]海南省将家庭困难学生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入学工作纳入统筹范围。[9](www.xing528.com)

另外,北京、上海等租房比例较高的大城市推出以“租售同权”为代表的政策,保障租房者群体享受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以上海市小学入学政策为例,上海市根据租购房情况,针对本地购房者、外地购房者、本地租房者和外地租房者四类不同人群子女入学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招生政策,各类人群的入学政策如表9.2所示。

表9.2 上海市不同类型人群的入学政策(小学)[10]

(续表)

注:根据《上海市户籍人口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沪府规〔2019〕11号)的内容,人户分离的概念仅限于本市户籍。户籍在外市但居住在本市的人群不纳入人户分离的讨论范围,即外市户籍人群无论在本市属于购房者还是租房者,其入学政策统一参照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总体来看,上海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是按照学龄人口的户籍与居住地情况安排入学的,根据户籍与居住地是否一致,可将购房者与租房者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本地人户合一的,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第二类是本地人户分离(包括跨区、跨街道购房、租房)的,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选择在居住地就读;第三类是非本市户籍(包括在本市购房、租房)的,在满足居住证积分条件后,可申请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在教育资源供需矛盾不大时,租售同权可以做到兼顾,但在供需矛盾突出时,总体上要按一定的安排顺序入学。在实际操作中,上海市公办小学便是按照上述三类人群进行录取排序的,具体如表9.3所示。

表9.3 上海市公办小学的入学顺位

可以看出,租售同权在实际操作中呈现为“申请同权,按序入学”。同一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租房者与购房者拥有相同的申请入学权利,但在入学顺位上购房者先于租房者。在当前优质教育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学校(特别是重点学校)在录取过程中仍然会对购房者与租房者进行排序,现阶段租售同权的象征意义可能大于实际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