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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音乐学概论:音乐对象主体形式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族音乐学调查和研究者所面向的音乐对象主体,其形式构成是多种多样的,每种形式构成在形式和内容含量上又都具有复合性特征。从单一民族着手来认识,音乐对象主体的群体形式,按其社会维系范围和组织规模大小,又可由大到小划分为三个主要层次,即民族、支系(或社区)和社团(或班社)。

民族音乐学概论:音乐对象主体形式

民族音乐学调查和研究者所面向的音乐对象主体,其形式构成是多种多样的,每种形式构成在形式和内容含量上又都具有复合性特征。因此,认识音乐对象主体的形式构成以及音乐对象主体形式构成和内容的复合性特征,便成为树立民族音乐学主体观的首要步骤。

首先,人作为音乐对象主体,因数量和能动作用的差别,总的可以划分为“群体”和“个体”两种基本形式。

1.音乐对象主体的群体形式

这是一种包含若干音乐对象个体并集中表现所有个体音乐行为共性和历史继承性的群众主体。从单一民族着手来认识,音乐对象主体的群体形式,按其社会维系范围和组织规模大小,又可由大到小划分为三个主要层次,即民族、支系(或社区)和社团(或班社)。

(1)民族群体

文化人类宏观视野中的“民族”,采用的是“广义”的民族概念,即包容学术界通常所理解的原始群、氏族、部落和现代民族等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人类共同体形态。

现代民族音乐学可以直接涉及和接触到的人类共同体形态,主要是现代民族共同体。这就是说,现代民族音乐学家在其所从事的科研工作中,只有在“历时性”的逆向考察研究中,才可能从相关历史遗存材料中真正涉及和接触到“现代民族”形式之前所经历过的原始群、氏族、部落等前期人类共同体形态。

本书曾经说过,“民族”这一人类共同体形态概念属于历史范畴,它是人类在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在共同语言、地域、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等共性特征基础上产生的相对稳定的群体,因而任何一个现代民族的传统音乐必然会在该民族的语言、地域、经济生活和心理素质诸方面的制约和影响下,表现出固有的和共有的民族性格和民族特色。针对这些具有深刻文化印记和内涵的音乐客体,探寻一个现代民族传统音乐固有的和共有的民族品格和民族特色,揭示一个现代民族传统音乐形式化的复杂规律及其发展趋势,当是民族音乐学工作者自始至终追求的学术目标。

现代民族构成因素的历史性和复杂性,使民族音乐学工作者不可能仅仅依靠总体民族特质的宏观认识和抽象理解便可轻而易举地开启某一民族的传统音乐大门,它还要求研究者能亲身投入到民族这个音乐对象主体的音乐生活内部结构中去,观察它的局部和细部,结合民族群体构成局部和细部特质,对音乐事象进行更为具体和细腻的考察,就像医科大夫为观察和解释人体病因,需要首先掌握人体各器官的生理构成及其在整个人体中产生什么影响和发挥什么功能那样。因此,民族共同体内部下属的两种群体形式——支系(或社区)和社团(或班社),就成为民族音乐学工作者观察视角中更为直接和更为具体的群体性主体对象(图11)。

图11 非洲肯尼亚部落社区群体的音乐

图12 藏族(嘉绒)社区群体的“锅庄”(四川丹巴)

(2)支系(或社区)群体(www.xing528.com)

作为音乐对象主体的支系或社区群体,是指现代民族内部不同自称或不同他称并在语言、地域和经济文化上具有某些特殊性的局部群体单位。

就中国现已划分出的56个民族而言,其中人口较多、居地宽阔的民族,大都有不同自称或不同他称的在语言、地域和经济文化上具有某些特殊性的局部群体存在。如藏族即有“先巴”、“藏巴”、“卫巴”、“康巴”、“安多娃”(所谓“巴”、“娃”,与“人”同义)等不同自称并分居在不同省区或地域的支系或社区(图12)。又如,彝族也有“诺苏”、“纳苏”、“罗苏”、“罗武”、“米撤泼”、“撒尼”、“阿细”等不同自称并分居在不同省区或地域的若干支系。各少数民族支系中的大支系和居地辽阔、人口众多而无自称支系的汉民族,也可以从语言学角度根据不同方言或按区、村、社等小聚居范围来划分为若干与小支系相类似的群体。就像民族音乐学家恩凯蒂亚所指出的那样:“共居于一个地区(如同一个居住群、同一个村子、同一个城镇或一个城镇的同一个区),过着某种共同生活”,并“建立在共同的习俗、共同的地区传统、共同的信仰和共同的社会准则”基础之上的“社区”①。这些局部性的支系群体或小社区群体,更适合民族音乐学工作者去分别进行接触性观察和体验式研究。例如,中国学者的《藏族安多方言区民歌述略》[5]、《安多地区藏族民歌及其音乐特点》[6]论文,即属此类以藏族“安多娃”支系群体的民间音乐为对象来进行描述和研究的课题选择。

一个民族的支系群体或社区群体,既是该民族传统音乐客体多样化风格和地域性特征的直接缔造群,又是该民族传统音乐客体共性特征的局部体现者,若干支系群体或若干社区群体所创造的传统音乐品种和音乐风格的总和,即构成一个民族传统音乐的全貌和总体特征,因而对支系群体或社区群体的传统音乐行为、创造力及其所参与形成的音乐事象多种构成因素和构成规律的考察研究,应当是民族音乐学研究对象主体的重点和基本内容。

(3)社团(或班社)群体

作为音乐对象主体的社团或班社,是指一个民族支系或民族社区内部被某一特定传统音乐实践活动维系在一起的共同协作操纵某类具体音乐品种,并在组织结构上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最小音乐群体单位。在中国各民族现实的传统音乐生活中,常见的此种音乐社团或音乐班社群体组织,有歌班、歌组、器乐会社、民间乐队、说唱班社、戏曲社团等。

由于音乐社团(或班社)是具体音乐品种的直接操纵群,并活动在相关民族音乐生活最基层的社会环境之中,因而它的存在是乐种(或歌种)勃兴、音乐流派形成、人才培养训练、音乐传播传承的关键所在。从国外情况来看,欧洲古典多声部音乐兴起时教会唱诗班在其中发挥的决定性作用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而今已风靡全球的爵士乐,最早兴起于美国南方商埠都市新奥尔良,那里的由具有黑人和白人血统的克里奥耳人和黑人民间音乐家结合组成的民间铜管乐队,创造并发展了这一原本主要在葬礼、郊游、游行、群众舞会上演奏的民

①〔加纳〕J. H.克瓦本纳·恩凯蒂亚《非洲音乐》,汤亚汀译,人民音乐出版社1982年版。间音乐样式,其组织成员虽不识谱但却极具音乐天赋,他们相互默契配合、即兴发挥,将布鲁斯吉他手和歌手的技巧运用到铜管乐器上演奏,从而推动了爵士乐风格形成的事实,引人关注和深思。从中国传统音乐现状来看,活跃于城镇、村社的各族民间音乐班社组织(如北方汉族乡村的“吹歌班”、“音乐会”;南方汉族乡村和市镇的丝竹乐班、“八音会”;壮族歌墟活动中常年合作齐唱和重唱山歌的歌组;侗族山寨按年龄组合专门合唱“大歌”的各种“侗歌班”;云南汉、白、纳西诸族知识阶层与道教教义相关的“洞经音乐会”,以及遍布全国南北城乡的民间吹鼓乐班、说唱班社和戏曲社团等等),都是各民族相关传统音乐品种和民间音乐作品赖以生存、发展、传播和传承的基本群体单位,因此也多受民族音乐学学者考察、研究的关注,如21世纪初《冀中乡村礼俗中的鼓吹乐社——音乐会》[7]之类选题的完成,即属于此类音乐社团(班社)考察研究的代表性成果。

2.音乐对象主体的个体形式

音乐对象主体的个体形式,即活跃在传统音乐生活中的不同性别、年龄、身份和职业的歌手、乐手、说唱人、戏曲演员和乐器制作者,他们是构成民族群体、支系或社区群体、社团或班社群体等音乐对象主体形式的个体成员。

在民族音乐学学科视野中,任何音乐对象主体的个体形式,都不可能脱离群体样式的主体单位而孤立的存在,对于民间音乐类型来说,实在是没有脱离群体音乐生活和超越民族生存环境和文化环境的独立音乐个体形式存在。由于只有若干经社会关系维系在一起的相互间具有特定文化联系,并表现出相互影响、依赖和共同合作、继承、发展同一类音乐文化形态的个体,才可能构成不同层次的音乐对象主体的群体形式,所以在上述条件下,这些音乐对象主体的个体形式也才被视为是某种音乐群体形式的基本成员或典型代表。

当然,任何音乐对象的个体形式,同时也都有各自与众不同的个体音乐生活空间和音乐生活内容,不同的音乐个体成员在音乐群体形式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但却是相互关联的作用,其音乐行为表现则是千变万化、丰富多彩的。其中最有代表性或最优秀的个体成员,作为相关音乐群体的代表或楷模,往往会成为相关音乐群体争相学习、模仿和借鉴的对象,从而发挥出引领相关音乐群体形式朝某个方向发展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民族音乐学也同时注重对音乐主体的个体形式进行个案式的接触观察和分析研究。

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领域,对音乐对象主体个体形式进行接触观察和分析研究的代表性成果,当首推20世纪50年代杨荫浏等人关于民间音乐家“瞎子阿炳”华彦钧的调查和音乐采集[8]。其后,陆续所见《蒙古族四胡演奏家孙良》[9]、《张老五小三弦艺术[10]、《花儿王朱仲禄——人类学情境中的民间歌手》[11]、《胡尔奇:科尔沁地方传统中的说唱艺人及其音乐》[12]等著述,亦属于此类音乐对象主体个体形式或类型研究选题的代表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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