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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权力共有原则-课改纵横观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想改变我国课程权力分配的不合理状况并使各级各类课程权力分配呈现出“共有”的状态,需要在针对我国的国情及课程政策传统基础上,力求满足一些基本原则。一是课程权力的渐进下放。二是课程权力分配价值取向上强调共同与共有的协调。因而,在实现课程权力共有关系中,由弱者结成的“共同”或“共同体”的抵抗力是不可缺少的。

课程权力共有原则-课改纵横观

要想改变我国课程权力分配的不合理状况并使各级各类课程权力分配呈现出“共有”的状态,需要在针对我国的国情及课程政策传统基础上,力求满足一些基本原则。

一是课程权力的渐进下放。现阶段我国课程政策的重点是分权,即消减中央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力,加强地方和学校在课程开发与管理中的作用。但这是否意味着中央课程管理机构不再重要呢?课程权力下放到何种程度?是否可以将课程权力全面下放到学校?应当说,不论从当前课程改革的基础,还是从现有的教育水平及教师的素质来看,课程权力不可能一放到底,否则,只会使情况更糟。课程权力的下放应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或者说在课程政策制定上应采用渐进原则。这里的“渐进”是指新的课程政策决定要根据过去的课程政策经验,经过各级组织及各类人员的互动而逐渐调适,从而获得一致看法的课程政策制定活动过程。一国课程权力的集中与分散会随着该国教育发展的需要及时代的需求变化而变化,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变化是渐进的而不是彻底的变革。课程共有理念下的课程权力分配的目的在于实施许多连续的变革,经过一段时间积累,就会带来相当大的变革,并使变革逐渐趋于理想的状态。

二是课程权力分配价值取向上强调共同与共有的协调。这里的“共同”意含课程权力拥有者共同具有某些价值、规范和目标;而“共有”则是以异质者为讨论前提,尽管在价值、规范、目标方面有所差异,但正是由于这些差异,才使各方在课程权力分配过程中能够建立更加“共同拥有”的关系。因而,在实现课程权力共有关系中,由弱者(相对于中央与地方来说是单个的学校,相对于地方与学校来说是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体或群体)结成的“共同”或“共同体”的抵抗力是不可缺少的。否则,“共有”理念就很可能成为隐蔽的压抑和支配关系的意识形态。因此,“共同”与“共有”的协调对课程权力的合理分配来说是非常必要的。(www.xing528.com)

三是保持课程集权与分权的“必要的张力”(注:“张力”本来是一个物理学中的专业术语,意为物体受到拉力作用时,存在于其内部而垂直于两相邻部分接触面上的相互牵引力。后来,著名科学哲学家库恩在其1979年出版的《必要的张力》一书中作了全面的阐述。他认为,在科学研究中隐含着一种“必要的张力”,一个成功的科学家必然善于在对立的两极保持必要的张力。库恩的这一思想对课程共有的课程权力分配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因此,这里的张力,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构成一个完整事物之间的、由于双方的对逆互拉所造成的、离开“介质”之趋向的相互作用关系的状态。理解张力的关键,不在于仅仅把它理解成一种静态的互补结构,而在于把它理解成一种由于结构互补而可以创新或能动地掌握它的作用对象的功能原则。)。在对立的课程权力分配理论中需要保持必要的张力,把集权与分权两种思路联系起来,而就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即是说,在两者中,第一,不能只看到它们之间的冲突,还要看到它们之间的相互依存性和联系性。第二,要使对立的两种课程政策策略互补,而不应使两者绝对排斥。第三,要在对立的课程政策之间保持微妙的平衡。它不是一种静态平衡,而是一种动态平衡;它也不是半斤八两式的平衡,而是要在不同的权重之间找到恰当的支点。第四,既然分权与集权各有利弊,我们就不应该试图建立一个完全集权或完全分权的体制,事实上,我们在现实中既找不到一个将全部课程权力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的国家,也找不到一个将全部课程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的国家,抽象地争论“到底是分权好还是集权好”是徒劳无益的。争论点应该放在哪些课程权力应该由地方政府行使,哪些课程权力应该由中央政府行使,以及如何依据本国的传统和国情,在这两个极端之间保持适度张力的基础上寻找更合适的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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