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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成本分析:先进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文化建设的直接成本包括初期投资和追加投资。如前所述,法院文化可以说是在司法与公众之间的重复博弈中形成的,社会公众只有对法院具有充分信心,才会接受司法裁判;只有在自己承担的义务和权利相对平衡的情况下,才愿意与法院“合作”。如果法院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文化建设的同时,又枉法裁判、甚至愚弄百姓,那么公众则会逐步失去对法院的信赖、拒绝与法院的“合作”:拒绝履行裁判内容、不断申诉、上访等。

法院文化建设成本分析:先进研究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本分析

法院文化不能封闭在法院内,法院文化的创建主体不应只是法官群体,还包括社会公众。对法院内部而言应强化法官的文化主体意识,对法院外部而言则应当考虑社会公众的认可度和接受性。如果说企业文化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重复博弈中形成的,那么法院文化也可以说是在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博弈中提炼而成的。从愿望来说,没有一个法院不期望能够形成稳定的司法秩序,而公民也同样长期需要法院所提供的各种司法产品来解决其自身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而法院在树立权威、树立公信的过程中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的。

(一)法院文化建设需要付出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时支付的直接费用。法院文化建设的直接成本包括初期投资和追加投资。“法院文化包罗万象,既有物质形态的法院文化,也有精神形态的法院文化,但就法院文化的本体而言,是后者。法院的文化精神是内在的,其展示需要载体,包括人员、组织、建筑、设施、装饰、制度、规范、文字等各种有形和无形的事物,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表意系统。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必然是一项构建外部表意系统的工作。没有基本的表意条件和手段,法院文化精神无法彰显,就不可能被认为有文化。”法院进行文化建设,首先需要进行初期投资,如法院的基础设施、物质装备的完善等。再者,法院文化建设还需要追加投资。司法公信的树立,法院文化的养成,不是凭高大威武的审判大楼和精致现代的物质基础,公众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认可和接受取决于法院的长期行为。法院的司法行为应从公众的角度出发,保持行为的连续性,最大程度的为公众利益服务,如现代信息技术在便民诉讼中的运用等,而这些均需付出物质成本。

(二)法院在文化建设中所放弃的其他收益的机会成本(www.xing528.com)

机会成本是经济学原理中重要的概念。机会成本是指当把一定的经济资源用于生产某种产品时放弃的另一些产品生产上最大的收益。不同的利益之间必然是存在冲突的。法院在进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必然会放弃一些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这就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机会成本。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要提升队伍素质、树立司法公信、形成文化自觉,需要“授人以渔”而不是“竭泽而渔”,需要不断地对法官进行教育培训,需要持续的提升法官的人文涵养。法院文化工程都是长期的系统工程甚至是一场文化苦旅,法院决策者如何对待机会成本,是法院文化建设是否可持续的关键

(三)法院在文化建设中如果不履行承诺可能承担的风险成本

根据经济学原理,风险成本是指由于风险的存在和风险事故发生后人们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和预期经济利益的减少。法院在文化建设过程中,如果不考虑公众的认可和接受,势必会影响司法公信,失去公众的信任,这对法院而言也是有风险的。一是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受到威胁。司法权源自于民。司法权的人民性决定了司法机关只有切实履行了自己的责任,信守了对公众的承诺,其司法权的行使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否则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基层就会受到侵蚀;二是司法权的运营成本增加。如前所述,法院文化可以说是在司法与公众之间的重复博弈中形成的,社会公众只有对法院具有充分信心,才会接受司法裁判;只有在自己承担的义务和权利相对平衡的情况下,才愿意与法院“合作”。如果法院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文化建设的同时,又枉法裁判、甚至愚弄百姓,那么公众则会逐步失去对法院的信赖、拒绝与法院的“合作”:拒绝履行裁判内容、不断申诉、上访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实现任何一个司法意图都必须动用强制手段,运作成本会随之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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