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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穿诉讼行为全程的思与断-先进法院文化建设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司法裁判所体现出来的事实判断、法律选择均带有主观性而必然会有所差异。然而实际发生的事实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实”,诉讼活动强调法官应当依托程序进行思考,充分认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承认由程序公正所得出的结论。

贯穿诉讼行为全程的思与断-先进法院文化建设研究成果

四、贯穿诉讼行为全程的“思”与“断”

法官的裁判技能包括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准确把握自由心证的能力、对证据的裁判能力,都离不开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思维。诉讼活动中,法官要不断追问自己法律有规定吗?法律禁止吗?如无法回答就必须转换一种思维方式思考。

清晰透彻地对法条的解释和适用体现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法官的思维应当是根据法律而思考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法律优先于道德的适用、程序规则优先于实体规则、证据优先原则等。法官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遵照执行,不许有太多自己独立的见解,不可背离现行法的规定进行另外的思考。如马克思所言:“法律是沉默的法官,而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赋予了法官的内容和意义,而法官给予了法律的生命和存在。不同的法官因为各自生活经验史、职业训练和知识背景等因素导致的差异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会有所差异,对于同一个案件也不可能完全做到同案同判。因为司法裁判所体现出来的事实判断、法律选择均带有主观性而必然会有所差异。即使不同法官的裁判有所差异,但毕竟还是依然严格围绕法律来判断的,而不可能脱离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是法官要注意摒弃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旧的思维方式,树立和掌握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现代思维方式。

法官的职业理性思维,一般表现为法官的意识、观念或态度的自主性,即法官思想上的自由。这种理性思维特点是经过专业训练才能获得的,所以它不仅十分特别,而且是区别于其他职业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www.xing528.com)

1.法律职业术语是法官必备的思维要素。其中,被动性、保守性是法官思维的基本因素。法官的权威来源于理性的思维、超然的态度和独立的地位;法官思维重逻辑、重证据,程序合理性。然而实际发生的事实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实”,诉讼活动强调法官应当依托程序进行思考,充分认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承认由程序公正所得出的结论。程序合理性思维指引法官排斥非法律因素对思维的干扰,理性判断,形成结论。

2.法官职业思维方式是一种对合法性、中立性、普遍性思考。法官熟练运用法律术语进行思考,学会将各种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宗教问题乃至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术语或者概念进行表达,并按照法律逻辑进行判断。但是法官的所有判断最终是依靠法律规定来裁决。

3.裁判者本身必须严格守法才能执掌司法。如何让司法者不被干扰和污染,严格司法和守法才是问题的关键。不可否认,这种基于法律思维的判断除了法律硬性约束外,还会受到各种形态力量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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