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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的完善方案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六)建立以循环经济为指导的“环境保护关税”体系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和程度的不断加深,通过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环境污染转移的行为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应尽快采取对策,实行环境保护关税制度。

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的完善方案

一、完善循环经济税收征收制度

我国现行税制中相关的税种,这些税种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过程的同时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要构建能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首先要调整现行税制中的相关税种,使之贯彻环保原则,发挥它们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开征的有关循环经济方面的环境保护税

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税费政策的基本格局是:收费为主、税收为辅,补贴结合。这些税费政策的实施构成了我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政策导向,也构成了我国循环经济的财政政策基本框架。但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系统的环境税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许多欠缺之处。对我国的现行征收排污收费制度而言,存在着许多先天的不足之处:一是存在制度空白;二是收费标准偏低且不能有效运用;三是立法层次低,征收不规范;四是惩罚力度不够等。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税收原则,建议首先开征含铅汽油税、含硫燃煤税两种环境保护税。针对我国的环境状况和现行税收中有关环境保护税收措施存在的不足,结合国际经验,建立与完善我国环境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思路应当是: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细化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的、完整的环境税制法律体系。

(二)完善资源税收体系中循环经济的部分

1.提高单位税额。对于资源税而言,其单位税额过低,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因此,在理顺资源价格体系的同时,应该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对于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可实行差别税率,对于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则应课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使资源的价格能够反映出其真实价值,以此提高人们的节约意识与寻找替代性产品的观念,使有限的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

2.调整计税依据。现行资源税是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作为计税依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可以考虑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调整为生产数量,对于凡是开发、使用国家资源的单位都按其生产数量以量计征,而不论其销售或自用与否,其目的都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国家资源的充分利用。

3.整合税费,扩大征税范围。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征收范围也过于狭窄,与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并不适应。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处于临界水平,进一步消耗会严重影响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因此,应该将已经受到明显损害的资源从收费范围纳入到征税范围中。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淡水等,同时将现行的其他资源性产品予以收费,如水资源费等纳入税源,实现费转税。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尽快把水资源纳入征收范围,以有效保护我国短缺的水资源,具体税额可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水污染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对农业灌溉用水可按低税率征收或免征。将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土地资源类税种并入土地资源税目中。

(三)加快增值税向循环经济方面转型的改革

循环经济是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的一种经济增长方式,是我国目前财政工作中重点支持的领域,在我国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先对循环经济的企业实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以使其适应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的迫切需要;在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对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可以按照优惠税率13%的比例进行征收,并放宽对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条件,以此鼓励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实现循环经济的税收优势;对化肥农药农膜等对环境危害较大的产品应该改按基本税率17%的比例征税。同时,可以考虑将转嫁到农民身上的税收负担,通过财政补贴等其他形式,返还给农民,从而不影响国家的惠农政策,保证农民利益。(www.xing528.com)

(四)发挥消费税对循环经济的调节功能

需求可以引导供给,在服务和消费阶段,我们利用消费税来规范人们的消费行为。为了适应循环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消费税仍存在调整的空间:将非循环经济范畴的重要消费品纳入消费税范畴,以此拉开其与循环经济范畴产品的税负差距。应把资源消耗量大,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又有“绿色产品”可以替代的包装物、一次性消费品全部列入消费税的范畴,并课以重税,真正起到遏制非循环经济产品的作用。对于煤炭这种战略资源,应该在消费税目中增设煤炭产品,可采取“先松后紧”的政策,缩小其与其他石化能源的比价,促使人们改进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于使用其他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的范围。

此外,我国的消费税可以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以提高征税的透明度,强化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开,消费者知道自己要负担多少税收,没有任何隐蔽性,这就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透明度高,使消费者更加明确自己负担的税金和国家的消费政策导向,从而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五)发挥所得税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就所得税而言,应加大对循环经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的扶持力度。改革单一的税收优惠方式,应该适当对那些有利于资源回收再利用的投资项目采用再投资退税和递延纳税的方式,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并制定有利于鼓励开发高效经济的新能源,积极推广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资源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其发展提供税收支持。

(六)建立以循环经济为指导的“环境保护关税”体系

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和程度的不断加深,通过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环境污染转移的行为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应尽快采取对策,实行环境保护关税制度。从国际经验来看,环境保护关税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出口税,即对输往国外的商品征收的环境保护关税,如资源出口税、出口产品环境附加税等。征税对象是原材料、初级产品或半成品。这些产品对输入国的污染极轻或几乎不产生污染,但却消耗了输出国大量的资源;二是进口税,即对输入国内的外国商品所征收的环境保护关税。它并非针对所有的外国商品,只是对进入本国境内有严重污染或预期污染环境又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以及大量消耗能源和自然资源的工艺、生产设备等征收。实践证明,环境保护关税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

(七)车船税应加入循环经济的相关因素

应根据车船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不同的差别税率,即根据机动车船排气量分档征收车船税;此外,《车船税暂行条例》只规定了对于非机动车船免税,可以考虑配合消费税对于新型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交通工具给予低税率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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