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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治术思想揭秘-先秦杂家研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管子·霸形》篇假托桓公与管仲的对话提出了民为国本的思想。爱民重民是“牧民”的起点,而《管子》所谓的“牧民”之术则是“以民为本”思想的体现。从文中意思来看,这应该是《管子》牧民思想总的指导原则。在此原则下《管子》提出了系统的治国“七法”,也即治国七术。《管子》将此称作为“予之为取”。首先,《管子》提倡君臣之间要分“礼”,分“职”。

《管子》治术思想揭秘-先秦杂家研究

二、《管子》的治术思想

首先,《管子》的治术有民本主义的思想。《管子·霸形》篇假托桓公与管仲的对话提出了民为国本的思想。桓公问:“敢问何谓其本?”管子答曰:“齐国百姓,公之本也。”并说:“夫霸王之所始也,以民为本。”[35]民本思想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是顺民心和爱民重民。《权修》篇说:“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意思是说,对待民众要施之以爱,给之以利,这样就足以亲近民众;阐明知识和礼节,就足以教化民众;君主以身作则,制定规章制度来规范民众,每乡设置官吏来引导民众。然后再加以法令的约束,赏赐的鼓励,刑罚的威慑。爱民重民是“牧民”(即治理民众)的起点,而《管子》所谓的“牧民”之术则是“以民为本”思想的体现。《牧民》篇开篇即说:“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张则君令行。”意思是说牧民之道首要之处是让人民要衣食充足,然后才可以对民众进行教化。从文中意思来看,这应该是《管子》牧民思想总的指导原则。在此原则下《管子》提出了系统的治国“七法”,也即治国七术。

不明于则,而欲出号令,犹立朝夕于运钧之上,檐竿而欲定其末。不明于象,而欲论材审用,犹绝长以为短,续短以为长。不明于法,而欲治民一众,犹左书而右息之。不明于化,而欲变俗易教,犹朝揉轮而夕欲乘车。不明于决塞,而欲驱众移民,犹使水逆流。不明于心术,而欲行令于人,犹倍招必拘之。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楫而欲经于水险也。故曰:错仪画制,不知则不可;论材审用,不知象不可;和民一众,不知法不可;变俗易教,不知化不可;驱众移民,不知决塞不可;布令必行,不知心术不可;举事必成,不知计数不可。[36]

文中提出“则”、“象”、“法”、“化”、“决塞”、“心术”、“计数”等七条治国之术,其中的“法”、“化”、“决塞”、“心术”等四条都和牧民有关。这四条治术,基本上都可说是牧民应注重的四个方面。要治理好民众,不仅要让民众衣食无忧,对他们进行教化和约束,而且君王自己也要有所节制,君民之间才会融洽。书曰:

君有三欲于民,三欲不节,则上位危。三欲者何也?一曰求,二曰禁,三曰令。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求而不得,则威日损;禁而不止,则刑罚侮;令而不行,则下凌上。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37]

意思是说君主对于民众所求不能太多,对民众的禁令不可太多,法令不可过繁,这些都是君王之欲,如果不加节制就会适得其反。当然,爱民和治民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用民。《管子》将此称作为“予之为取”。《牧民》篇说: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逸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能逸乐之,则民为之忧劳;能富贵之,则民为之贫贱;能存安之,则民为之危坠;能生育之,则民为之灭绝。……故知予为取者,政之宝也。

《法法》篇说:

计上之所以爱民者,为用之爱之也。为爱民之故,不难毁法亏令,则是失所谓爱民矣。夫以爱民用民,则民之不用明矣。夫至用民者,杀之危之,劳之苦之,饥之渴之;用民者将致之此极也,而民毋可与虑害己者,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国,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恶。

爱民是为了用民,一语道破了民本主义的实质。爱民不是“溺爱”,不能因为爱民而“毁法亏令”,这样的话只能是害了民,而民也不能为用。为了用民,必须对民众进行严格的法制统治,“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不重。”[38]让民众竭尽所能,甚至是不畏生死地为我所用。

《管子》书中有《君臣》上、下篇以及其他篇章对君臣关系专门进行论述,其中不乏权诈之术,但也有闪光点。首先,《管子》提倡君臣之间要分“礼”,分“职”。云:

君臣上下分素,则礼制立矣。是故以人役上,以力役明,以刑役心,此物之理也。心道进退,而形道滔赶。进退者主制,滔赶者主劳。主劳者方,主制者圆。圆者运,运者通,通则和。方者执,执者固,固则信。君以利和,臣以节信,则上下无邪矣。故曰:君人者制仁,臣人者守信。此言上下之礼也。[39](www.xing528.com)

故君人者上注,臣人者下注。上注者,纪天时,务民力。下注者,发地利,是财用也。故能饰大义,审时节,上以礼神明,下以义辅佐者,明君之道。能据法而不阿,上以匡主之过,下以振民之病者,忠臣之所行也。[40]

就是说君臣上下的职分确定了,礼制也就建立起来了。并把君主比作是人的心,把臣民比作是人的身体。心的功能是审度进退,而形体的功能是实施俯仰屈伸。审度进退的负责指挥,实施俯仰屈伸的负责劳作。君主用利益来协调群臣,群臣用守节来显示诚实,上下就都不会出偏差了。君主要管得宽仁,人臣要慎守诚实。这就是所谓的上下的礼节。第二段引文的主要意思是说,做君主的应多注意上天,做人臣的应注意大地。注意上天,就是要掌握天时,安排民力;注意大地,就是要开发地利,丰足财物。君和臣各自做好本职工作,就可称其为“明君”和“忠臣”。君臣“分职”哲学依据是其道论中关于“天、地、人”功能相分的论述。《内业》篇说:“天主正,地主平,人主安静”,又有“天或维之,地或载之……人有治之,辟之若夫雷鼓之动也。”[41]“天不一时,地不一时,人不一事,是以著业不得不多分,名位不得不殊方。”[42]人整体虽然和天、地相配是“三才”之一,但人是分为“君主”和“臣民”两部分的,《管子》把人君与“天”相对应,把臣民与“地”相对应,既然天、地都要有所分别,人君和臣民之间也要“分礼”和“分职”。君臣之间有了上下之礼和职分之别,维持这种礼制并对彼此违背的行为进行防范就成为必需的了。故云:

治官化民,其要在上。是故君子不求于民。是以上及下之事谓之矫,下及上之事谓之胜。为上而矫,悖也;为下而胜,逆也。国家有悖逆反迕之行,有土主民者失其纪也。是故别交正分之谓理,顺理而不失之谓道。道德定而民有轨矣。……

是故有道之君,上有五官以牧其民,则众不敢逾轨而行矣;下有五横以揆其官,则有司不敢离法而使矣。朝有定度衡仪,以尊主位,衣服img8,尽有法度,则君体法而立矣。君据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百姓顺上而成俗,著久而为常,犯俗离教者,众共奸之,则为上者佚矣。[43]

引文第一段主要意思是说治理官吏、化导百姓,关键在于君主。因而君子不在这方面要求百姓。君主干预臣下的职事叫做违背,臣下干预君主的事情叫做凌驾。身为君主而违背,这是悖谬;身为臣下而凌驾,这是叛逆。国家有了悖逆违背的行为,那是拥有国土统治百姓的君主失去了纲纪的原故。因此,区别上下关系,端正君臣名分叫做理,顺理而行,没有失误叫做道。道德标准确定了,百姓就有规范可以遵循了。可以看出,君臣之间的职分是要靠正名定分来加以区别和维持的。引文第二段的核心思想是说“君据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百姓顺上而成俗”,即君、臣、民职责相分而有所不同,并形成规范,对于违背礼教之人,众人一起加以惩治,那么君主就会逸乐无忧了。

《管子》的治术思想中也包含一些对君主的特别要求,《九守》篇就是这种君王之术的集中论述。其一,“听之术,曰:勿望而距,勿望而许。许之则失守,距之则闭塞。”[44]君王倾听的方法,叫做:不要一下子拒绝,不要一下子赞许。赞许了则可能失守,拒绝了则可能闭塞。其二,“人主不可不周。人主不周则群臣下乱。寂乎其无端也。外内不通,安知所怨?关闬不开,善否无原。”[45]意思是说人主不可不办事周密,人主不周密群臣就会在下面制造混乱。安静得没有任何端倪。内外不交通,怎能知道埋怨谁?关闭消息不公开,善与不善就没有源头了。其三“目贵明,耳贵聪,心贵智。”“一曰长目,二曰飞耳,三曰树明。明知千里之外,隐微之中,曰动奸。奸动则变更矣。”[46]意思是说目贵在明亮,耳贵在聪颖,心贵在智慧。明察千里之外和隐微之中的事情,就是洞察奸邪。奸邪被洞察了,就可以变化处理了。其四,“修名而督实,按实而定名。名实相生,反相为情。名实当则治,不当则乱。名生于实,实生于德,德生于理,理生于智,智生于当。”[47]主要是说,要按照名称而督察实际,按照实际而确定名称。名称与实物互相生成,反过来又互相说明。名与实吻合就治理,不吻合就混乱。这些对君王的特别要求在后来的《韩非子》中得到极度地发挥,成为权谋诈术。

《管子》重视尚贤使能之术。《管子·立政》篇说:

君之所审者三: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此三本者,治乱之原也。故国有德义未明于朝者,则不可加于尊位;功力未见于国者,则不可授以重禄;临事不信于民者,则不可使任大官。

君之所慎者四:一曰大德不至仁,不可以授国柄;二曰见贤不能让,不可与尊位;三曰罚避亲贵,不可使主兵;四曰不好本事,而轻赋敛,不可与都邑。此四务者,安危之本也。……故大德至仁,则操国得众;见贤能让,则大臣和同,则威行于邻敌;好本事,务地利,重赋敛,则民怀其产。

“君之所审者三”和“君之所慎者四”讲的都是选贤任能的选拔原则。前者讲的是选贤,后者讲的是任能。君王在选拔人才时应坚持三条标准,即品德、功劳、能力,凡是道德仁义没有显明于朝廷的,功绩没有显现于国中的,以及主持政事未能取信于民的人,均不能予他们以尊位、重爵和大官。“君之所慎者四”讲的是有四种人不能被任命国之卿相、大夫、将军和地方长官。而只有大德至仁之人,才可以为卿相而执国柄;见贤能让之人,才可以为大臣(大夫);罚不避亲贵之人,才能被任命为军事将领;发展生产,精于财政之人才能胜任地方长官的职位。

《管子》选贤任能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对官吏进行定期考核,以此进行重赏严罚。《管子》提出了一种对官吏进行一年一次考核并奖惩的制度,称为“校官”制度。“孟春之朝,君自听朝,论罚罪刑杀,亦终五日。”[48]此处“论罚罪刑杀”,文武官吏亦包括在内。《权修》篇说:“其积(通‘绩’)多者其食(指食禄)多,其积寡者其食寡,不积者不食。”功劳的多寡与养禄的多少,均是通过“校官”制度来评定和施行赏罚的。从以上可以看出《管子》已具有比较系统的人才选拔、任用和考核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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