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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的生产力标准及其影响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生产力标准生产力标准的思想,是邓小平生产力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又进一步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语言作了新的概括,明确提出了生产力标准的理论。所以生产力标准是决定其他诸标准的根本标准,而不是唯一标准。二是“最终”性,即生产力标准不是衡量社会进步的直接标准,而是其最终标准。可见生产力标准虽不能被机械地套用在政治、经济等领域,但它们终归逃不脱这一标准的审定。

邓小平的生产力标准及其影响

(二)生产力标准

生产力标准的思想,是邓小平生产力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一思想的最初表述是“猫论”。“猫论”是邓小平1962年在党内讨论如何恢复发展农业生产,度过国民经济难关时用民间通俗语言表示的一种富有深刻哲理思想的观点。1962年6月下旬,中央书记处在听取华东局农办汇报时,邓小平在会上说:在农民生活困难的地区,可以采取各种办法,安徽省的同志说,“不管黑猫黄猫,能逮住老鼠就是好猫”,这话有一定的道理。“责任田”是新生事物,可以试试看。[104]同年7月7日,邓小平在接见出席共青团三届七中全会全体同志的讲话中,又作了进一步的阐发。他说:“刘伯承同志经常讲一句四川话:‘黄猫、黑猫,只要捉住老鼠就是好猫。’这是说的打仗。我们之所以能够打败蒋介石,就是不讲老规矩,不按老路子打,一切看情况,打赢算数。现在要恢复农业生产,也要看情况,就是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看用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105]这种观点,后来人们称之为“猫论”。它实际是生产力标准理论最初的通俗化、形象化表述方式。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又进一步用马克思主义科学语言作了新的概括,明确提出了生产力标准的理论。

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就强调指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使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结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106]之后,他说:“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107]1987年3月,邓小平又指出,我们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的标准有三条,其中一条就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108]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又进一步将其发展为“三个有利于”标准,即判断改革开放得失成败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09]生产力标准,本来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但是,从来没有像邓小平提得如此鲜明,如此突出,并且直接使之变成为衡量我们各项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变为我们思考问题,处理工作的一项最基本的方法,这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和国际共运史上是一大贡献。

生产力标准,就是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判断我们改革开放和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在学理上,我们认为对这一概念的深入理解,应把握住它内在规定性的五个基本特性。一是“根本”性,即生产力标准不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唯一标准,而是其根本标准。因为人类社会是一个由诸多领域、要素和系统构成的多方面、立体态的有机体,因而人们可以从社会的主体、客体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诸方面和角度,用不同的尺度衡量社会的进步发展。所以生产力标准是决定其他诸标准的根本标准,而不是唯一标准。二是“最终”性,即生产力标准不是衡量社会进步的直接标准,而是其最终标准。因为如上所述,衡量社会进步的标准,从“横向”看,有其多样性,从“纵向”看,具有层次性,即生产力标准是其最后标准,其他标准归根结蒂都要回到生产力标准,接受它的最后验证。如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标准的量度是否可取,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归根到底要看它们能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可见生产力标准虽不能被机械地套用在政治、经济等领域,但它们终归逃不脱这一标准的审定。三是“价值’性,即生产力标准不是真理标准,而是一种价值标准。因为真理标准属认识领域范畴,是判断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而生产力标准则属于社会领域的范畴,是衡量某种思想或方针、政策及其实践是否具有价值性的标准。四是“系统”性,即生产力标准不是要素标准,而是系统标准。由于生产力本身是一个由诸多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若将生产力标准具体化,可得许多具体的要素标准。但作为生产力标准不等于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要素标准,而是诸要素有机联系所形成的整体或系统。五是“动态”性,即生产力标准不是静态标准,而是在过程中实现自身的动态标准。因为生产力的静止是相对的,运动和发展是必然的。所以,生产力标准与急功近利标准无缘。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生产力标准的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生产力标准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他们撰文说,“生产力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根本标准”;“生产力标准就是实践标准”。对此,值得进一步探讨。我们认为,尽管生产力标准与实践标准有着显明的内在联系,不能把它们截然隔开,但是也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混为一谈,把生产力标准说成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首先,这种观点的论证逻辑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生产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因而生产力标准也就是检验真理的“最高的”、“根本的”、“唯一的”标准。我们认为这种推论难以成立。因为,生产力是人们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生产则是以一定生产关系联系起来的人们利用生产工具改变劳动对象以适合自己需要的物质活动过程,因而它不仅包括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即生产力,也包括得以使这种能力变为现实的社会形式即生产关系,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既然生产不等于生产力,当然生产标准(即是否有利于提高生产产值)也就不等于生产力标准,因而从生产或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中,无法推出生产力标准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论断,逻辑上只能推出生产标准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结论。但遗憾的是,这个结论已不再是我们所讨论的“生产力标准”了,已不再是在社会历史领域普遍适用的科学结论。这是因为,在现实中,就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生产力没有发展,甚至遭到了破坏,生产产值仍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提高。例如对工人采取增加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等加班加点的方法;拼机器、拼设备、拼消耗,杀鸡取卵的方法;以落后的技术、落后的设备、优质的原料、过多的能耗来生产产品的方法等等,所有这些,从局部的、眼前的情况来看,生产指标确实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但生产力显然并没有发展。相反,从全局和长远看,生产力还遭到了破坏。可见,生产力标准并不等于生产标准,并不是不问青红皂白,凡是能增加生产产值就是好的,就是对人民有利的,就是可以采取的。(www.xing528.com)

其次,退一步,即使从生产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中,能够推出生产力标准是社会领域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的结论,那么这—结论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和适用性。因为大量事实表明,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理论、观念,并非都是真理;而真理的认识,也并非都具有社会历史价值。例如,—个惯于投机钻营的人在实践中取得了成功,可以大体证明其认识为真,但却决不能证实其认识为善。同理,反动阶级镇压人民反抗在某些时候也能奏效,这表明他们的认识与特定的实际是相符合的,但却决不能说明这些认识的社会作用是进步的。相反的情形也不乏其例,如在资本主义兴起时期广泛传播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和观念,从认识论的角度去审视绝非客观真理,但这—口号和观念,在当时对把劳动力从封建桎梏下解放出来,对整个资产阶级革命,进而对近代人类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对社会的进步却起了众所公认的重要历史作用。所以用“生产力标准”来衡量,则必须承认它的价值并给予历史的肯定。类似这样的事例在历史上显然绝非仅有,甚至唯心论包括宗教也曾在历史上起过进步的社会作用。可见,决不能把生产力标准规定为或归结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否则,就势必要把那些一时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非真理、伪科学的东西“检验”成真理和科学,从根本上抹煞真理和谬误、科学和非科学的界限。

再次,把生产力标准规定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没有揭示出生产力标准的特殊的本质规定,因而无法与实践标准在质上区别开来。在我们看来,生产力标准与实践标准的联系,并不在于如有的同志所说的,二者在性质上完全同一,“生产力标准就是实践标准”。它们的区别也并不在于“量”的方面,即“检验范围的大小不一样:实践能检验—切认识、思想、理论的真理性,生产力标准只能检验用以指导发展物质生产实践的思想和理论的真理性”。我们认为,从本质上看,生产力标准与实践标准的联系与区别在于,实践标准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生产力标准是在社会领域进行价值检验的根本标准。价值,是指客体的有用性,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和满足。“价值”一词是个抽象的概念,世界上只有具体的价值,没有抽象的价值。例如,有人生观意义上的价值,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我们这里所说的价值则是具体的历史领域的价值或社会历史价值。在历史领域中,凡是对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我们就肯定它的价值,促进作用越大,其价值量也就越大。而是否促进了社会发展的根本尺度,就是看其是否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人们公认的。所以说,生产力标准不是在任何别的领域,进行别的什么检验的标准,而是在社会历史领域,进行价值检验的根本标准。这是“生产力标准”的特殊的本质规定。而实践标准则与此有着质的区别。它是检验认识是否真理的标准,属认识领域的问题,所要解决的是人们的认识是否与其认识对象相符合,符合的则是真理,否则就是谬误。显然这种对人们认识之真理性的检验,并不以这些认识对社会历史发生了怎样的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为根据,而仅以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是否相符合为尺度。可见,实践标准与生产力标准各有其不可互相代替或归结的功能作用,其根本性质的区别是清楚的。

关于这种质的区别,还可从经典论述中得到说明。毛泽东曾指出:“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110]党的十三大报告依据邓小平的思想对生产力标准作了明确概括,指出:“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应当成为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从这些引文以及邓小平的有关论述不难看出,生产力标准不是判别或衡量人们的认知,而是判别和衡量其政策、工作及其实践;不是判别和衡量其是否真理,而是判别和衡量其对人民所产生的作用的好坏,利益的大小;因而其标准不是看它是否与认识对象相符合,而是看它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简言之,这些论述告诉我们的是,生产力标准与实践标准不同,它不是检验认识是否真理的标准,而是进行价值检验的标准。因此,将生产力标准与实践标准在其性质或属性上混为一谈,并据此论证生产力标准也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最后,把生产力标准规定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在实践上没有特别意义。这是因为,这样做使生产力标准失去了它进行价值检验的特有的本质规定性,而赋予它的是进行真理检验这种实践标准的职能作用,这样一来,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之后,再提出生产力标准就似乎有些多余,至少是没有特别的意义和价值。我们认为,只有把生产力标准确认为价值检验的根本标准,才能在改革实践中发挥出实践标准所不具有的独特的功能作用,才能把实践标准与生产力标准这两个既密切联系,又有质的区别的标准结合起来,在实践中既坚持生产力标准,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冲破一切僵化观念的束缚,走出纯粹思辩的迷宫;又坚持共产主义真理,防止滑向资本主义的泥坑。这已是被我国社会主义实践所证明了的真理。

综上可见,把生产力标准规定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是难以成立的。只有把它确认为一种与检验真理的标准即实践标准密切联系而又有质的区别的价值标准,才是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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