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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制度分析研究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因而如何实现对社会各个阶层的有效整合,推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当代中国的社会选择问题就成为了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必须关注的一个现实和理论问题。(二)社会选择问题与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从政治学角度来看,社会选择理论对政治学领域尤其是民主理论方面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制度分析研究

一、社会选择理论与中国特色政党制度[1]

人类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但人的活动总受社会条件的制约。人与社会既相冲突又求平衡。人们通过选择寻求自己的位置,社会通过选择不断变化发展,政治通过选择不断推进民主的发展。尤其是在当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由于个体人和“社会人”的主体性同时加强,多元、分化的社会结构已经呈现在我们面前。一方面,随着社会分工或分化程度的提高,社会整合力增强,个体的存在发展受社会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个性的发展,尤其是主体意识的增强,个体人更加试图摆脱社会的压力,追求愈来愈大的自由活动空间和行动上的更大的自主性。这两种力量的强化,必然使两者整合协调的难度增大,冲突明显。作为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其中一个功能之一就是社会整合,但是由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求政治制度具备高度的社会整合功能。[2]因而如何实现对社会各个阶层的有效整合,推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当代中国的社会选择问题就成为了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必须关注的一个现实和理论问题。

(一)社会选择理论

社会选择是一类基本的社会活动,是人们在互动过程中对他人或物的取舍或扬弃。人们对社会选择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最早是在经济学领域。早在18世纪,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孔多塞发现,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就会出现被选对象无法比较优劣的问题。[3]这就是著名的投票悖论,也被称为孔多塞效应。博尔达也指出,按照多轮受控多数规则,会导致不合理的选择。[4]从这些现象中可以看出,直观上可行的“社会选择程序”却潜伏着不协调性。但是由于当时认识水平以及学科发展的限制,社会选择理论始终处于萌芽状态。20世纪20年代,福利经济学的诞生激起了人们研究社会选择的热潮,至20世纪50年代,著名经济学家肯尼思•阿罗发表了著作《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提出了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5]即在一个社群中,成员在他们的资源分配上个人偏好的总和并不足以说明作为整体的群(集体)的偏好,标志着社会选择理论的初步形成。从阿罗的思想可以看出,社会选择理论研究的是个体偏好与集体选择之间的关系,研究资源如何通过集体行动和政治过程来进行最优配置。

继阿罗之后,社会选择理论的中坚人物阿玛蒂亚•森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阿罗不可能性定理”的约束性条件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社会选择理论主要研究在一个偏好多元的社会里,就社会利益达成一个有说服力的聚合性如何可能的问题。“阿罗不可能定理”并没有错,但只会发生在决策信息缺失的情况之下。“阿罗不可能定理”的出现主要是没有充分考虑个人理性选择所依赖的信息基础,随着获得信息的增加,人们对持续获益的途径会有更清醒的理解,达到社会理性选择的可能性也在不断增加,自由、民主、共同体、合作、社会公正都是在相互获取信息的增加中得以实现的。民主的多数票决定规则,如无约束条件,有可能导致不合意甚至不可接受的结果。于是,他引入了效用的测度方法,以建立能让人们接受的社会选择原则,[6]建议在社会选择中不但要注重效率(可行性),也应注重公平,强调在公共讨论和相互交流中形成公正的决策。

肯尼思•阿罗和阿玛蒂亚•森对社会选择的理论研究构建了社会选择理论研究的框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后人的研究内容都是循着这两位先驱者的理论框架,拓展社会选择有效的条件限制,丰富了社会选择理论的内涵。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方法、新理论学科的引入往往会使一个研究领域别开生面。社会选择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也会日趋渗透,甚至社会选择函数本身就是决策学和伦理学道德学结合的产物,认知科学、伦理学、统计学模糊数学社会心理学管理学、计算机信息科学将在社会选择理论的研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7]多学科的交叉给社会选择理论发展带来新的契机,推进了社会选择理论研究方法的进一步改进,使得社会选择研究将具有更美丽的、崭新的空间。同时因为研究的内容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社会选择理论一直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目前,社会选择理论多用于政治选举以及公共管理部门的决策,并且已经在实践的检验中发挥出指导作用。随着运用的增多,社会选择学科将和其他学科一样,在实际中不断拓展应用领域,并将得到来自各个领域技术上的广泛支持。

(二)社会选择问题与中国特色政党制度(www.xing528.com)

政治学角度来看,社会选择理论对政治学领域尤其是民主理论方面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如果我们将民主投票的结果视为人民意志的体现,那么社会选择理论所揭示出的投票结果的不稳定性及其易于操纵的特点,使投票结果本身的正当性变得非常可疑,这无疑给民主理论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民主理论家必须追问并且回答,从政治学的角度看,社会选择理论到底如何影响我们对于民主政治的理解?民主是否真的因为社会选择理论的一系列悲观的结论而无法得到辩护?我们是否注定要处于一种只能在独裁与非理性之间进行选择的困境之中?我们应该就此期望何种民主理论?显然,对于任何一位关注民主本身命运的人来说,这些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无疑值得认真探讨。

从本质上讲,社会选择理论就是通过抽象的数学推理和严密的经济模型的建构,研究在将社会政策立基于个人偏好之上的民主社会,能否做到公平有效地将不同的个人偏好聚合成一个总体性的社会偏好,通俗地说,就是研究如何协调各种不同的意见和利益,以形成社会(或团体)各成员对问题的总的看法或决策。作为社会选择理论的中坚人物,阿马蒂亚•森认为,[8]社会选择理论力图追问的是这样一些问题:在一个偏好多元的社会里就社会利益达成一个有说服力的聚合性判断,是如何可能的?我们如何才能为“社会更偏好这个而不是那个”或者“社会应该选择这个而不是那个”这些聚合性的判断提供一个理性的基础?是否所有的社会选择都是合理的,尤其在社会成员和偏好都非常多样的情况下?从这个角度,我们才能理解社会选择理论与民主理论之间的勾连关系。因为就民主体制而言,其必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具备回应性,换言之就是要对社会成员的利益或偏好予以正面的回应,民主的决策必定要以某种方式反映人们的呼声。就此看来,民主就是一种将社会成员的不同利益或偏好聚合成社会决策或社会偏好的机制。[9]从理论上讲,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就是以协商民主、参与民主等方式反映了人们的呼声,回应整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与偏好。但是如何从实际上作出回应呢?就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必须关注的一个现实问题。

就理解社会选择理论而言,首要的就是理解何谓社会选择。所谓社会选择(亦称集体选择),通常是指将众多社会成员的个体偏好(利益)聚合为一个最终的社会偏好(利益)。社会选择的基础是一定社会环境下的人及其活动,而人是有目的性和责任感的行动者。社会选择是一类基本的社会活动,是人们在互动过程中对他人或物的取舍或扬弃。但社会选择的标准或原则是什么理性主义对此问题的解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在理性主义基础上建立的理性选择理论成为当代最有解释力的社会选择理论。这个理论的基本假定包括:人的活动受目的和目标的引导;人的活动具有一系列不同层次的偏好或功利;人们常常根据下列方面作出理性选择:a、与不同偏好相关的行为选择的功利方面,b、实现功利目的代价,c、获得最大功利的最佳途径;一切社会现象,包括社会结构、集体决策及集体行为,归根到底都是个体追求功利最大化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理性选择的结果又通过下列方面决定着后来的选择:a、个体间资源的分配,b、对各类行动机遇的分配,c、一定状况下,规范和义务的分配及其性质。当代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是理性选择理论的一个代表人物,他在其巨作《社会理论的基础》中明确指出,应借用经济学中的“合理性”概念去说明社会行动,即“对行动者而言,不同的行动(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效益’,而行动者的行动原则可以表述为最大限度地获取效益。”[10]科尔曼以有目的性的个人行动为出发点,重点在于说明社会系统的行为,认为系统行为间接地来源于个人行动。理解个人行动便意味着寻找隐藏在行动内部的各种动机。“因此,解释社会组织的活动时,必须从行动者的角度来理解他们的行动。换句话说,局外人认为行动者的行动不够合理或非理性,并不反映行动者的本意。用行动者的眼光衡量,他们的行动是合理的。”[11]因此,社会选择理论要求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必须对当代中国社会各个阶级阶层的各种行为选择,作出最好的民主回应。

宏观的社会行为来自于微观的个体行动。而个体行动时的环境或社会条件又影响着行动可能取得的成果,这种环境或社会条件对行动者的影响,即为宏观结构对个体行动的制约。从宏观社会结构来看,它构成了社会选择的现实基础。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或文化背景之下,社会结构是不同的,因而它对个体行动的制约力也各不相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社会选择。所以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使得中国人的社会选择变得多样化或多元化了。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如何适应中国社会选择的变化,顺应人们民主的要求,以保证人民的选择权利得以实现,使所有的社会成员而不是某些特殊个体,都具有公平的选择权利,实现人民意愿的一致性、合理性等。政治上的民主,则使得人民对政治决策进行选择,从而运用广泛体现民意的政治制度或政党制度保证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选择权利得以实现,同时又推进自身的发展和完善更为重要了。

社会选择作为一种群决策过程,在利益主体多元化,个体权利利益意识逐步增强的情况下,个人价值与集体价值的冲突似乎在所难免,所以会出现“投票悖论”。通过协商型社会决策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投票结果的合法性认同,避免“多数人暴政”的出现。在现实社会中,社会决策的合法性基础源自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接受,只有当决策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才能拥有较强的合法性,获得较高的政治效能。“既然同意是民主决策的核心,那么,公共协商就是公民借以证明自愿接受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法律和政策正当性的工具。”[12]这说明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所反映的协商民主和参与民主正好契合民主形式发展的趋势。同时在社会选择中,“人们试图根据自己的最佳自我感受或者所偏爱的自我表达确定其立场,这一点没有错……如果我们强调好的协商以信息充分为前提,或许群体两极分化就可以减少,甚至完全消除。”[13]这句话更是反映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在世界民主政治发展趋势的优势,同时也给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启示:首先要完善人民政协的界别设置制度,让整个社会所有的社会阶层都能参与民主协商;其次在对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协商之前要提供充分而全面的信息;第三就是要完善协商程序的制度,使得协商过程有足够的透明和公开性,以促进理性共识的达成和实现。从而使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更能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多样性,推进中国的民主政治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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