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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中的规则和选择-社会理论的成果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尤其是汉斯·阿尔伯特关于社会科学的理论内容和它们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经济学和社会学之间关系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我自己的研究纲领的形成。帕森斯认为修正这个缺陷的唯一方法就是与整个传统的经济学思想彻底决裂。他认为新古典主义范式的缺陷绝对不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传统思想所固有的。

经济学中的规则和选择-社会理论的成果

引言: 作为社会理论的经济

本书所选文章都围绕着一个共同的主题: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规则和制度的作用。[1]这些文章探索了规则是怎样产生和变化的,以及它们又如何影响人们彼此交往的方式。它还探讨了我们如何来评价其他备选规则或规则体系的相对优点和合意性这个问题。在这两个维度上,无论关系到解释性还是规范性的分析,本书的论述都是基于“个体主义”的基本思路。它们都根据一种“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也就是方法论上的预设,即:无论我们试图解释社会集体层面(social aggregate level)上的什么现象,我们都应当表明,它们如何产生个体行为和相互作用,这些个体无论是单独还是共同行事,都只是基于他们对其周围世界的理解去追求他们眼中的利益。同时,这些论述也基于规范的个体主义(normative individualism),即一种规范性的假定,也就是说,是相关参与人对他们的利益和价值观的评价,最终为我们提供了可以用来判断各种不同规则的优劣及“合意性”的重要标准。

至于为什么我会认为方法论个体主义比其他的方法论视角更能为我们理解“社会世界”提供富有成效的指导,在这里我不准备讨论。[2]方法论的规诫(precept)最终要由它们产生的结果来评判,而这里我的目的只是想表明,运用我们所采纳的方法论,可以用来处理社会理论中的某些问题。在这里,我也不想讨论为什么我认为规范的个体主义可以为规则和制度的比较评价提供合适的标准。我所关心的仅仅是,将有关当事人自身的利益和价值看成是用来评判规则机制“合意性”的标准时会涉及的有关问题。也就是说,我把规则的“合意性”理解为对当事人的合意性,而我的兴趣是,探索这样的一个标准到底意味着什么,怎样使它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它如何可为社会改革提供指导。请注意,此意义上的规范的个体主义不是用来证明某些社会安排的正当性的。它的目的在于,提供一个标准或视角使得我们可以审视和比较不同规则的效果。[3]当然,其他的标准也是可以想象的,并且也被提出来了,但我不准备讨论为什么我会认为相对于其他潜在的选择而言,规范的个体主义提供了一个更为合适的评估标准。[4]对我来说,它就是可信的标准,而在这里,我的目的仅仅是说明它会带来的有关结果。

首先简要地叙述一下促使我写下下面各章节观点的思想过程,我想,这可能有助于大家对这本书的内容有个全盘的概略了解。当我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作为社会学专业学生开始我的大学生涯时,对于我和我的同伴来说,智识上最令人兴奋的事情是卡尔·R·波普尔(Karl R.Popper)的“批判理性主义”(critical rationalism)和法兰克福学派(Frankfurt School)的“批判理论”(critical theory)的碰撞。这个争论开始于波普尔和特奥多尔·W·阿多尔诺(Theodor W.Aldorno)在德国社会学学会1961年年会上作的报告。特别是批判理性主义在德国的主要捍卫者汉斯·阿尔伯特(Hans Albert)和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拥护者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在一系列的文章中继续进行了这场争论。[5]这些关于社会现实和社会理论根本不同的视角的碰撞多少变成了智识上的催化剂。在我们中间很少人不被明显地划归这一方或那一方。

从总体上看,相对于其反对者而言,我觉得我自己比较明白和比较信服批判理性主义的观点。尤其是汉斯·阿尔伯特关于社会科学的理论内容和它们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经济学和社会学之间关系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我自己的研究纲领的形成。除了与法兰克福学派的论争,这个时期汉斯·阿尔伯特著作的主要话题是对经济学上的新古典主义正统思想的批判。他将这种风格的思想称之为“模型柏拉图主义”(Model-Platonism,参见Albert,1963)。阿尔伯特对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批判主要出自两个原因,一个是它的制度缺失(institutional deficiency),即“制度问题从理论分析中几乎完全消失”(Albert,1979:15)的事实;另一个是它的行为缺失,它将边沁(Bentham)和其他人的功利心理学变成了一个纯粹形式上的“决策逻辑或选择逻辑”(同上,9),而没有进一步将它发展为有经验内容的、法则论(nomological)的人类行为理论(Albert,1968:12)。[6]

毫无疑问,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由于类似的原因长久以来一直受非正统经济学家——比如索尔斯坦·凡勃伦(Torsten Veblen)以及经济学“外部的”批判者——比如社会学家泰尔考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批评。帕森斯认为修正这个缺陷的唯一方法就是与整个传统的经济学思想彻底决裂。他的这一思想很具有典型性。与这些批判者不同,汉斯·阿尔伯特认为我们应该区分一般的经济学研究纲领和这个纲领的新古典主义版本。他认为新古典主义范式的缺陷绝对不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传统思想所固有的。[7]相反,后者代表了社会科学中唯一连贯一致的理论传统,这个传统思想可以作为“一个一般的社会学研究纲领”(Albert,1979:8)[8]。正如阿尔伯特所指出的那样,古典经济学研究纲领融入了一个宽泛的社会理论视角,它的核心成分——尤其是它的方法论个体主义、自利的行为假设以及对规则和制度是如何指导人们的行为的理解——能够被很好地发展为“一个一般的社会科学范式”(同上,23)。

汉斯·阿尔伯特的分析有助于我更好地理解和道出我所感到的不满:这种不满不仅是针对我自己的主要研究领域社会学,也针对经济学——我的第二个研究领域。我知道我对标准经济学中的那些大问题并没有特别的兴趣,但是却发现其背后的理论结构相当具有吸引力。至于社会学,我的感觉正相反。我对它的基本主题——对规则和制度的研究以及它们在人类社会生活里的角色——有切实的兴趣,但是我对归于“社会学理论”名下的那些东西,特别是它的两种主要方法——功能主义马克思主义(这两个理论在当时被当成是主要竞争对手)——一点兴趣也没有。受汉斯·阿尔伯特关于古典主义经济学研究纲领及其作为一种主要的社会理论(social theory)所具有的重要价值的评论的启发,我决定将“社会学思想中的经济学传统”作为我自己研究工作的主要关注点。[9]

这些努力使我意识到的第一件事情是,社会学家中存在着对于方法论个体主义广泛的、根深蒂固的憎恶。尽管他们在其他方面有着许多分歧,但是社会学家在这一点上大致是统一的,即:经济学家采用的个体主义方法对于社会学分析不是一个合适的起点。当然,历史上这一反个体主义方法论情绪的主要源泉之一是埃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他对将社会学建立成自主性学科的渴望导致了他对经济学的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的视角的拒绝,[10]他宣称,“社会学不能建立在将个人作为分析起点的理论的基础上”(Giddens,1971:211)。泰尔考特·帕森斯后来重申了涂尔干的观点,而这,使这样的反个体主义情绪延续到现代社会学中。[11]

审视理论社会学发展进程中涂尔干—帕森斯纲领的作用(Vanberg,1975;1983b),在我看来,他们在划分社会学与经济学的界限时,错误地将一个实质性的标准(substansive criterion)同一个方法论的标准联系在一起。就所针对的实质性问题而言,涂尔干认为社会学可以“被定义为制度及其起源和功能的科学”(Durkheim,1938:lvi),而泰尔考特·帕森斯也认为社会学可以认为是对制度的研究。这样的一种实质性定义当然没有问题,但却将什么样的理论最适合于解释制度现象这个问题留下了。但是,涂尔干—帕森斯研究纲领却将实质性定义与这样的方法论戒律联系了起来,即: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的理论一定不是“制度科学”研究合适的候选者,必须从一开始就被排除在外。他们由此认为,根本的选择在于,要么只能是一种非个人主义的社会学来研究制度,要么只能是不考虑制度的个人主义的经济学。这种认识恰巧与新古典经济学给人们留下的印象相吻合,它倾向于掩盖一个事实,那就是存在着关于制度的个人主义理论这个第三种选择,而这已由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研究纲领奠定了基础。我以为,对于社会学来说,事先(a priori)承诺采用非个人主义理论意味着它的许多理论研究都将被引入盲途,其所追求的理论也不可能具有解释力。[12]

既然所有的社会科学总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来处理人类行为的社会方面,那么在我看来,十分显然,最终它们都应当基于一个共同的一般理论,即有关人类行为的理论。当然,这样说并不是要排除实际上的劳动分工和专业化,也就是说不同的人集中关注不同种类的问题。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社会科学都应当在一个“自己的”理论中确认自己的身份。我在汉斯·阿尔伯特的著作里看到了这个观点,后来再一次在乔治·C·霍曼斯(George C.Homans 1958;1961;1967)的著作里遇到。乔治·C·霍曼斯是他那个时代杰出社会学家里最有影响的个体主义分析方法的支持者。他指出“所有社会科学的基本命题都是相同的”(1967:73),他赞同一种明确地从关于人类行为的命题出发,并解释社会学家所感兴趣的社会结构现象如何在社会互动中产生的社会学理论。他特别采用斯金纳(B.F.Skinner)的行为心理学,一种他认为与“初级经济学”中的行为命题十分相似的行为理论(1961: 12)。

虽然霍曼斯的著作强烈影响了我对社会科学的行为基础的总体认识,[13]但对于规则与制度的性质和角色,我的理论视野却更多地受到来自于经济学文献的影响,尤其是受到哈耶克(F.A.Hayek)的著作和经济学中被总括性地称为“新制度主义”的文献——“新制度主义”是一组相互交叉的理论研究方法,包括产权经济学、法与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这个研究方法使古典的政治经济学研究纲领在现代经济学中得以复兴[14]——的影响。哈耶克主张自发社会秩序(spontaneous social order)理论,他对于“两种秩序”(自发秩序和组织起来的集体行动)的区分,以及对于“规则的秩序”(order of rules)与“行动的秩序”(order of actions)两者之间关联性的思想,包括他对于规则和制度随着时间推移如何出现和变化的演化视角都极大地影响了我研究工作的方向。就他区分的两种类型的秩序而言,哈耶克的主要兴趣在自发秩序的性质上。他对于组织(organizations)或者集体行动安排(arrangements of collective action)的不同运作特性基本上没有探究。在这方面,我发现新制度经济学领域中某些文献特别有意思,因为它们展示了方法论个体主义——它是关于自发市场秩序的经济理论的基础——如何可以被系统地、一贯地扩展到普遍的集体行动领域,尤其是政治组织。

在这方面,同样有两个作者的著作极大地影响了我的思想发展,即芝加哥社会学家詹姆斯·S·科尔曼(James S.Coleman)以及詹姆斯·M·布坎南(James M.Buchanan)。在杰出的社会学家中,科尔曼是霍曼斯之后第二个最直言的社会学理论个体主义方法的支持者。在关于经济学中的“新制度主义”的评论中,我提到科尔曼的原因是他曾经是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之一,他的许多著作基于这样的背景可以得到最好的理解。能够接触到他的公司行为者理论(corporate actors theory)对于我来说是最为兴奋的智识上的经历。我觉得我已经找到了那个“缺失的理论连接点”,它使我可以以一种连贯的方式,把对于集体行动产生的组织协议的个人主义解释,用来补充霍曼斯的行为主义视角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和哈耶克基于自发秩序理论的方法论个体主义。[15]

毫无疑问,除哈耶克外,相对于其他任何人,布坎南对我目前关于作为社会理论的经济学(economics as social theory)的认识有着最为深刻的影响。这个影响不仅来自于他的著作,而且还来自于我能够十分荣幸地与他紧密共事十多年这一事实。他所创建的宪政政治经济学(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economy)的研究纲领(Buchanan,1987a;1990)已经成为我自己工作的主要焦点,而且这本书里收集的文章也主要来自这个领域。宪政政治经济学秉承了哈耶克对于规则的秩序和行动的秩序之间相互关联的探究,同他一样,认为改变规则是我们可以指望改善我们的社会、经济与政治秩序的主要方式。在多种新制度主义的研究进程中,宪政经济学也许最接近亚当·斯密时代所谓的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16]。它是对亚当·斯密如何达致一个可取的社会秩序这个问题所采取的宽泛的理论视角和改革主义态度进行重塑的一种尝试。它寻求将曾经是道德哲学研究组成部分的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哲学的和法律的视角——它们在现代学术的专业化进程中已经变成了各自独立的领域——的重新结合。

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是被斯密称之为“立法科学”(science of legislation)[17]的现代对应物,是一项涉及“比较可供选择的规则集的运作特性”的学术事业,其最终目的是将我们的努力引向游戏规则(rules of the game)的改善,也就是通过“实现更智慧的立法”[18]来改善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秩序。哈耶克关于规则的经济学(economics of rules)也是基于同样的主旨,尽管他关于文化演化过程的思考有时偏离了他主要关心的“一个合意的社会秩序问题”(1973:4)和他一直感兴趣的“立法科学”的改革事业(同上引)。

尽管哈耶克和布坎南关于规则秩序和行动秩序的关系的研究方法多少有点不同,但实际上,它们不仅是相互兼容的,而且在本质上是相互补充的。我个人一些著作的目的一直是想表明,这两个作者的中心思想可以被富有成效地融合成一个贯通的、研究社会秩序的制度基础的方法,以及可以合理地期望有助于改善这些基础的途径的方法。布坎南和哈耶克的宪政经济学或立法科学,可以被认为是建立在本引论开首部分所解释意义上的规范的个体主义分析方法基础上的。前面已经指出,这种规范的个体主义不意味着忽略“是”和“应该”之间的区别,或者将“价值判断”引入到科学话语中。它仅仅是指,他们的立法科学在比较可供选择的规则集的运作特性时使用一个特定的“绩效标准”,那就是:于当事人而言的合意性。毫无疑问,使用这样一个特殊的标准也是基于一种特定的价值判断所作出的决定,这一价值判断认为这是一个合适的标准,它比其他任何潜在的标准更适宜用于判别规则是否“善”。然而,基于这个标准所提出的论点本身不是价值判断,而是可以被当做是纯粹的事实判断,一种这样的判断:“如果有关当事人的‘合意性’是评价的标准,那么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规则集A比规则集B要‘好’。”[19]

经济学中“新制度主义”(宪政政治经济学是其中的一部分)的出现有时被认为是经济学帝国主义(economic imperialism)的表现,在我看来,这不仅是一个不幸的标签,而且有着严重的误导作用。首先,这些理论上的发展不是一门学科“战胜”了另外一门学科,而是事关社会科学的理论整合(theoretical integration)。它们表明,指导经济学的基本原则——即方法论个体主义和个体的逐利行为假设——可以被用来解释通常的经济学领域之外的问题。这些理论原则一直以来主要被用在经济学上。这一历史事实不意味着它们有什么特殊的“经济学”性质,提倡这些原则也不是为了宣称经济学有什么优势地位,而只是基于对社会科学的理论统一性(theoretical unity)的强调。

“经济学帝国主义”这个标签倾向于暗示新制度主义仅仅要求其他“被殖民化”的社会科学在理论上进行调整,而经济学的理论工具则基本上不需要实质性的改变,就此而言,我发现这一标签也是具有误导性的。但是对于我来说,既然“经济学视角”被系统地运用到对规则和制度的研究上,那么它的行为理论,也就是有关个体的模型,就不可能不受影响。或者用汉斯·阿尔伯特的话来说,要修正新古典主义传统中制度缺失(institutional deficiency)问题,而不触动其存在缺陷的行为缺失(behavioral deficiency)最终是不可能的事情。[20]一个有关规则和制度的合适的理论是不能在纯粹形式的“选择的逻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要求一个具有经验内容和能够解释人类行为中规则依循(rule-following)成分的行为理论。

涂尔干(Durkheim,1978:51)说过,“如果人类没有能力养成习性(habits)的话,习俗以及道德和法律规定都是不可能的。”我认为他是正确的,尽管我不同意他的方法论。在我的理解中,制度可以被概念化为交互连接的和相互稳定的行为惯例(behavioral routines)的构型(configurations)。它们由许多在功能上相互交织、以相互稳定的方式、相互加强的惯例性实践所构成。换句话来说,构成制度的砖石是个人的惯例、行为模式或者在规则指导下的行为,因此规则和制度理论可以建立于其上的一种行为理论必定能够解释规则依循行为。正如通常所理解的那样,理性最大化选择理论是不能做到这一点的(Vanberg,1993)。

我认为这个问题对理论制度主义(theoretical institutionalism)进一步的发展前景十分关键。正是其全盘的反个人主义阻止了社会学实现它成为“关于制度的科学”的理论雄心。而另一方面,经济学似乎无法发展出一个关于社会制度的令人满意的理论,因为它限于把它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局限于一种理性选择模型,这个模型无法解释规则依循行为。如果古典经济学的研究纲领确实能够像阿尔伯特憧憬的那样发展为社会科学的一个总体范式,新制度主义就需要由一种“新行为主义”来补充,用一个真正的行为理论(theory of behaviour)来取代机械的选择逻辑。

下面的章节将讨论将经济学的研究纲领系统地运用到对于规则和制度的研究时产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第一章和第二章将充分讨论理性选择理论和规则依循行为理论之间的关系。在这两章里,我将努力论证为什么从促进行为者自身利益的角度看,规则依循可以被认为是“理性的”。第三章和第四章讨论了理性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更为准确地说,它们审视了是否遵守道德规则是理性的,如果是,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它是理性的。第五章和第六章是哈耶克关于道德及其规则如何随着时间演化的理论。第五章详细阐述了哈耶克文化演化论中我认为最令人信服的内容以及他的哪些论点在我看来比较没有说服力。在第六章,我试着按照我认为最富有成效的解释方式对哈耶克的演化论观点加以重述。第七、八、九章基于哈耶克对不同类型规则的区分,试图梳理出复杂的规则和制度背后的结构。第七章对与此相关的哈耶克的部分著作做了一个概述。第八章介绍有关被组织的集体行动的规则,它解释了如何可以把宪政的视角运用于这种秩序类型,而这种秩序类型——正如上面所提到的——和同与它对立的自发秩序相比,很少引起哈耶克的分析兴趣。第九章基于系统性的理论意图作一次穿行思想史的远足之行。它试图阐明社会秩序的两种类型——组织和自发秩序——之间的区别如何有助于我们对制度研究的两种主要分析方法——即卡尔·门格尔(Carl Menger)和约翰·R·康芒斯(John R.Commons)的分析方法——之间的异同有更好的认识。第十章和第十一章这两章都是与詹姆斯·M·布坎南合著完成的,讨论了宪政选择中产生的有关问题。这两章的重点是讨论理论——也就是我们关于各种不同规则的实际运作特性的假设——如何影响我们对于备选规则集的偏好。最后两章的内容集中在对备选规则集或制度安排的“绩效标准”的评价,这种标准隐含于布坎南的契约主义的宪政经济学当中。其中,第十二章将布坎南的观点与哈耶克的演化论方法进行了比较。第十三章论证了布坎南的契约主义视角是规范个体主义方法论——市场自发秩序的古典自由主义视角以它为基础——在制度选择领域的一个延伸。

【注释】
(www.xing528.com)

[1]我这里使用的“规则”和“制度”的概念大部分是可以互换的。我将制度看做规则的交互连接和相互稳定的构型(configurations of rules)。

[2]但我在另一篇文章(Vanberg 1975)中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3]如果当事人的评价被看做是“合意性”的重要标准,那么当事人显然就是规则好处论的最终接受者。也就是说,这些论据应当能够使他们明白为什么接受一定的规则,而不是另一些规则是符合他们利益的。这样的规则是“规范的”,但不是在假定某些价值意义上的,而是在“假定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意义上的。他们论证了在当事人的利益是合意性的量度标准的前提下,什么类型的规则安排可以被当做是合意的。

[4]但我在我的另一篇文章中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Vanberg 1973)。

[5]这些辩论被很好地记录下来,参见阿多尔诺(Adorno)等1969。

[6]在总结其批评时,阿尔伯特(1979:11)指出:“因此,认为瓦尔拉斯试图在一个认知、动机和制度的真空里对市场体系进行解释,仅仅是稍微有一点夸大其词而已。”

[7]阿尔伯特在区分一般经济学研究纲领和其新古典主义流派时指出:“后者的缺陷和困境常常错误地被归结到研究纲领本身和与它相连的理论传统上。”(1979:9)

[8]阿尔伯特指出:“经济学似乎是社会科学中唯一的可以近似地同自然科学中伟大的理论传统相比较的理论传统。”(1979:7,1967:13)

[9]阿尔伯特指出:“所以,如果正确理解,经济思想传统代表了社会学思想的伟大选择之一,它能够提供一个原则上对社会生活所有领域均适用的与现代功能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竞争的解释方法。”(1967:29)

[10]涂尔干这样谈论“经济学家”:“按照他们的观点,在社会中除了个体不存在其他任何真实的东西……如果只有这个个体理念是现实中唯一适当的理念的话……那么,他们不仅为了解释普遍的人的抽象类型,忽视一切时间、地点和国家的状况,而且留下的仅是一个孤立的自私自利者的可悲图画。”(1978:49)

[11]涉及功利主义的经济学传统,帕森斯指出:“任何令人满意的社会学理论都绝对不可能在功利主义的框架内发展起来,而且与功利主义前提条件的决裂是社会学理论产生的先决条件。”(1968b:234)

[12]正像霍曼斯描述的:“由于社会学给自己戴上了纲领上的枷锁,社会学在错误地点寻找其基本原则,所以无法成功。”(1967:73)

[13]我在Vanberg(1972)和Vanberg(1975:32ff)中讨论了霍曼斯的著作。

[14]涉及这些新方法,阿尔伯特指出,“纯粹经济学中的制度主义革命毋庸置疑地复辟了经济学的研究纲领”(1990:20),并且展示了“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同理论制度主义是可以兼容的”(同上,15)。阿尔伯特强调“这一方法对社会科学的普遍意义”,他指出,新经济制度主义“仅是对蕴涵在古典经济学中的一个方法的继续发展”(同上,16)。

[15]我在Vanberg(1979)和Vanberg(1982:8ff)中讨论了科尔曼的公司行为者理论,还可参见Vanberg(1989)。

[16]布坎南写道:“宪政经济学同古典政治经济学有渊源,它也许可以被当做古典重心普遍复活的一个重要部分,尤其是那些在亚当·斯密著作中表达出来的思想……亚当·斯密致力于直接比较当事人在其中作出决策的不同的制度结构,不同的约束集。”(1987a:585)

[17]斯密谈到“立法者的科学,立法者的斟酌应该被总是同样的一般原则所指引”,他将这种斟酌区别于那些阴险狡诈的,被俗称为政治家或国务活动家的动物的伎俩[《关于斯密对“立法科学”的关注或政治的宪政维度》,参见West(1990:Ch.8)]。

[18]布坎南写道:“分析规则不同组合的最终目标是为在这些组合之间进行选择提供信息。”(1987a:587)布坎南在早一些的著作中表达了同样的观点:“经济学家的社会角色仍旧是保障更智慧的立法。”(如Buchanan 1960:105)他还写道:“实证分析的——观念上的或实在的——最终目标必须是改变选择的环境。”(1979:176)

[19]这样的“立法科学”可以被当做应用社会科学或社会技术。在这方面可以参见阿尔伯特(1978:84;1979:27)。阿尔伯特认为,作为应用科学的政治经济学使用评估标准,但不作价值判断。他写道:“政治经济学完全能够在不做价值评价的情况下进行社会控制系统的比较分析,虽然不能没有假设的前提标准。”

[20]阿尔伯特虽然承认经济学的新制度主义“毋庸置疑地恢复了经济学研究纲领中重要思想之一”,但他也指出,在这个理论的心理学基础方面,“还存在严峻的问题”(19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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