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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受雇发生伤害,是否应由雇佣人赔偿?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院后,陈某多次请求赖某赔偿损失一事未果,遂提起诉讼。陈某在受雇期间,依法应得到劳动保护。他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受伤,应当由雇主赖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某在受伤住院后,其父同赖某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非陈某本人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赖某一次性付给陈某医疗费、伤残抚恤金和医疗补助费。

个人受雇发生伤害,是否应由雇佣人赔偿?

[典型案例]

2007年3月,陈某与同村的赖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陈某受雇为赖某工作,主要是跟随赖某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脚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双方约定,赖某每月给陈某工资500元,负责吃住。5月7日晚,运沙车在某地卸沙需要倒车,此时上下插销孔错位,必须等车辆在运动中将插销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某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角架,准备在车辆运行中插插销,主车倒车时,陈某在三脚架上没站稳,左脚滑进三脚架内,被正在转动的三脚架将脚夹断。陈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陈某之父因生活所迫,与赖某达成由赖某负担此次住院期间的一切开支,并再支付1000元继续治疗费用,今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的善后处理协议。据此协议,赖某支付了此次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陈某回家后,在当地卫生院继续住院治疗,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治疗而出院,共用去医疗费3000元。出院后,陈某多次请求赖某赔偿损失一事未果,遂提起诉讼。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赖某应否赔偿陈某损失,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赖某之间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现陈某未经劳动仲裁必经程序,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应当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和赖某达成协议,由陈某为赖某提供服务,赖某给陈某报酬,属于雇佣合同。陈某在受雇期间,依法应得到劳动保护。他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受伤,应当由雇主赖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应当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解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是确定陈某与赖某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所谓劳动合同关系,是指人们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表面上看,劳动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均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二者内含有本质的区别,外延亦不尽相同,从本质上看,劳动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法律关系。前者体现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因此确定陈某与赖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如果二者之间是劳动法律关系,则应该首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如果二者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则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www.xing528.com)

(1)性质不同。雇佣合同纯为独立的两个主体之间的经济价值的交换,雇主与雇工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彼此独立的。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特殊的从属关系即身份上的从属性,这种从属关系常因特殊理由而成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他不得不处于用人单位的指示监督之下而给付劳务。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被称为特殊的雇佣合同。基于这种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劳动者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对劳动的管理和指挥,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从本案来看,陈某虽然跟车为赖某工作,但是并不受某个单位内部规章的约束,更不是单位职工,地位是相对独立的,这一点与劳动合同关系迥然不同。

(2)主体不同。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合同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单位,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等;个体工商户、个体承包经营户等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劳动者包括:与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具体到本案中,赖某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关系主体中的用人单位的条件,二者间约定由陈某为赖某提供劳务,赖某给陈某报酬的协议属于雇佣合同,应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协商的余地,除非雇佣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而劳动合同则不同,国家常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干预合同内容的确定。

(4)责任后果及适用的法律不同。雇佣合同不履行一般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不仅有民事责任,而且有行政责任。当事人因雇佣合同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但人民法院处理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5)法律救济的手段方式不同。这也是本案的关键点之一。因雇佣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果是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而且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个月。可见,两者的时效期间长短不同,而且,雇佣合同的时效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劳动合同不存在中止和中断的问题,非基于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本案中,赖某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陈某与赖某之间不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而是雇佣合同关系,属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必经程序。陈某在受伤住院后,其父同赖某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非陈某本人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赖某一次性付给陈某医疗费、伤残抚恤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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