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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财产被盗,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是关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宿舍存放的财产被盗与学校的责任问题。首先,宿舍财产被盗,属于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现实中的情况是,即使未成年人贵重财产在宿舍中被盗,而且案件没有及时侦破或者盗窃行为人无赔偿能力,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的。

宿舍财产被盗,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学校宿舍盗窃犯罪事件的发生,不是学校所能够预见并控制的,只要学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安全管理方面采取了基本的防范措施,就不应当为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曹某、刘某、郭某、何某是某中学初中三年级四班的未成年人,某中学是一所全封闭的寄宿制学校,曹某、刘某、郭某、何某住在一个宿舍里。一天晚上,四名同学放学回到宿舍里,发现宿舍的门被撬开了,赶紧进去一看,均有一定财物丢失,共损失价值约600元,四名同学赶紧报告班主任,并要求学校赔偿。

对于学校宿舍盗窃犯罪事件的发生,不是学校所能够预见并控制的,只要学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安全管理方面采取了基本的防范措施,就不应当为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曹某、刘某、郭某、何某是某中学初中三年级四班的未成年人,某中学是一所全封闭的寄宿制学校,曹某、刘某、郭某、何某住在一个宿舍里。一天晚上,四名同学放学回到宿舍里,发现宿舍的门被撬开了,赶紧进去一看,均有一定财物丢失,共损失价值约600元,四名同学赶紧报告班主任,并要求学校赔偿。

本案是关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宿舍存放的财产被盗与学校的责任问题。首先,宿舍财产被盗,属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从法律上讲,盗窃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侦查并追回赃物。实施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属于治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盗窃犯罪等事件的发生,不是学校所能够预见并控制的,只要学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安全管理方面采取了基本的防范措施,就不应当为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学校对未成年人宿舍的安全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从保障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角度考虑,凡是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的学校都应当建立保卫机构和相应的制度。目前,国家教育部对有未成年人住宿的中学、小学是否应当设立学校保卫部门以及学校保卫部门的工作职责等,没有明确的法规,只有1997年2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从该规定的内容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学校保卫部门的性质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的学校的职能部门。在地方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开展工作。因此,学校保卫部门不是公安机关,对非法占有未成年人财产的盗窃案件没有侦查权力。如果学校保卫部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仅凭学校的一般性调查,很难追回未成年人的财产损失;如果学校自行调查盗窃案件,则属于超越职责的行为;如果学校保卫部门在调查盗窃案件时,采取违法的方式,侵犯了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还会导致学校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2)学校保卫部门的主要任务是:①对学校未成年人、教师进行法制、安全防范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②防范校外犯罪分子针对学校的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行为;③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财物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④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校园治安秩序;⑤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⑦管理校园内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⑧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可见,学校保卫部门有义务提请学校采取必要的防范盗窃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安全,减少盗窃、火灾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发生的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承担保管人的责任。(3)学校保卫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处理。其一,行政处罚。指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财物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其二,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这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因保卫部门的严重渎职行为而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最后,虽然在原教育部的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宿舍财物丢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也没有完全否定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现实中的情况是,即使未成年人贵重财产在宿舍中被盗,而且案件没有及时侦破或者盗窃行为人无赔偿能力,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很简单:其一,学校向未成年人提供宿舍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其二,学校仅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场地,并不提供宿舍内的卫生服务和财物保管服务。目前,这样的理由越来越受到未成年人的质疑。从民法理论上分析,学校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场所,无论收费高低,事实上存在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尽管学校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与旅店向顾客提供的服务相比较,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不营利”能否成为免除安全管理责任的理由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说明,如果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过失,导致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是不能免除的。比如,在物业管理关系中,业主如果能够证明其财产被盗与物业管理公司在安全防范措施方面存在重大过错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一般会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旅馆与顾客的合同关系中,如果顾客能够证明旅馆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自己住宿的房间内的财产被盗而无法追回损失的,法院也会判决旅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那么,《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的住宿关系呢?从法律上看,该条规定没有任何除外规定。因此,学校对未成年人宿舍的财产被盗事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理由是学校在宿舍安全管理方面没有重大的过失。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这一点,那么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就是存在的。随着学校对未成年人生活方面的服务和管理逐渐向市场化转化,由无偿提供使用向有偿提供服务转变,这种可能性会增大。所以,学校在未成年人宿舍的安全管理方面,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特别是对未成年人住宿的地方,应采取必要的保卫措施。例如,依法履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提示未成年人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贵重物品不应当存放在宿舍;采取必要的防范技术措施;一旦发生盗窃案件,积极协助当地公安部门侦破案件等。

如果学校认真履行了上述义务,就是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即使不能完全阻止盗窃案件的发生,至少学校会因为在安全管理方面没有重大过错而免除法律责任。

曹某、刘某、郭某、何某是某中学初中三年级四班的未成年人,某中学是一所全封闭的寄宿制学校,曹某、刘某、郭某、何某住在一个宿舍里。一天晚上,四名同学放学回到宿舍里,发现宿舍的门被撬开了,赶紧进去一看,均有一定财物丢失,共损失价值约600元,四名同学赶紧报告班主任,并要求学校赔偿。

本案是关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宿舍存放的财产被盗与学校的责任问题。首先,宿舍财产被盗,属于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从法律上讲,盗窃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侦查并追回赃物。实施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属于治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盗窃犯罪等事件的发生,不是学校所能够预见并控制的,只要学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安全管理方面采取了基本的防范措施,就不应当为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学校对未成年人宿舍的安全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从保障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角度考虑,凡是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的学校都应当建立保卫机构和相应的制度。目前,国家教育部对有未成年人住宿的中学、小学是否应当设立学校保卫部门以及学校保卫部门的工作职责等,没有明确的法规,只有1997年2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从该规定的内容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学校保卫部门的性质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的学校的职能部门。在地方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开展工作。因此,学校保卫部门不是公安机关,对非法占有未成年人财产的盗窃案件没有侦查权力。如果学校保卫部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仅凭学校的一般性调查,很难追回未成年人的财产损失;如果学校自行调查盗窃案件,则属于超越职责的行为;如果学校保卫部门在调查盗窃案件时,采取违法的方式,侵犯了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还会导致学校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2)学校保卫部门的主要任务是:①对学校未成年人、教师进行法制、安全防范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②防范校外犯罪分子针对学校的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行为;③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财物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④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校园治安秩序;⑤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⑦管理校园内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⑧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可见,学校保卫部门有义务提请学校采取必要的防范盗窃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安全,减少盗窃、火灾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发生的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承担保管人的责任。(3)学校保卫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处理。其一,行政处罚。指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财物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其二,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这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因保卫部门的严重渎职行为而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最后,虽然在原教育部的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宿舍财物丢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也没有完全否定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现实中的情况是,即使未成年人贵重财产在宿舍中被盗,而且案件没有及时侦破或者盗窃行为人无赔偿能力,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很简单:其一,学校向未成年人提供宿舍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其二,学校仅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场地,并不提供宿舍内的卫生服务和财物保管服务。目前,这样的理由越来越受到未成年人的质疑。从民法理论上分析,学校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场所,无论收费高低,事实上存在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尽管学校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与旅店向顾客提供的服务相比较,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不营利”能否成为免除安全管理责任的理由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说明,如果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过失,导致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是不能免除的。比如,在物业管理关系中,业主如果能够证明其财产被盗与物业管理公司在安全防范措施方面存在重大过错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一般会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旅馆与顾客的合同关系中,如果顾客能够证明旅馆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自己住宿的房间内的财产被盗而无法追回损失的,法院也会判决旅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那么,《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的住宿关系呢?从法律上看,该条规定没有任何除外规定。因此,学校对未成年人宿舍的财产被盗事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理由是学校在宿舍安全管理方面没有重大的过失。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这一点,那么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就是存在的。随着学校对未成年人生活方面的服务和管理逐渐向市场化转化,由无偿提供使用向有偿提供服务转变,这种可能性会增大。所以,学校在未成年人宿舍的安全管理方面,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特别是对未成年人住宿的地方,应采取必要的保卫措施。例如,依法履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提示未成年人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贵重物品不应当存放在宿舍;采取必要的防范技术措施;一旦发生盗窃案件,积极协助当地公安部门侦破案件等。

如果学校认真履行了上述义务,就是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即使不能完全阻止盗窃案件的发生,至少学校会因为在安全管理方面没有重大过错而免除法律责任。

本案是关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宿舍存放的财产被盗与学校的责任问题。首先,宿舍财产被盗,属于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从法律上讲,盗窃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侦查并追回赃物。实施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属于治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盗窃犯罪等事件的发生,不是学校所能够预见并控制的,只要学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安全管理方面采取了基本的防范措施,就不应当为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学校对未成年人宿舍的安全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从保障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角度考虑,凡是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的学校都应当建立保卫机构和相应的制度。目前,国家教育部对有未成年人住宿的中学、小学是否应当设立学校保卫部门以及学校保卫部门的工作职责等,没有明确的法规,只有1997年2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从该规定的内容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学校保卫部门的性质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的学校的职能部门。在地方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开展工作。因此,学校保卫部门不是公安机关,对非法占有未成年人财产的盗窃案件没有侦查权力。如果学校保卫部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仅凭学校的一般性调查,很难追回未成年人的财产损失;如果学校自行调查盗窃案件,则属于超越职责的行为;如果学校保卫部门在调查盗窃案件时,采取违法的方式,侵犯了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还会导致学校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2)学校保卫部门的主要任务是:①对学校未成年人、教师进行法制、安全防范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②防范校外犯罪分子针对学校的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行为;③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财物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④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校园治安秩序;⑤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⑦管理校园内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⑧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可见,学校保卫部门有义务提请学校采取必要的防范盗窃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安全,减少盗窃、火灾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发生的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承担保管人的责任。(3)学校保卫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处理。其一,行政处罚。指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财物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其二,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这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因保卫部门的严重渎职行为而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最后,虽然在原教育部的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宿舍财物丢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也没有完全否定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现实中的情况是,即使未成年人贵重财产在宿舍中被盗,而且案件没有及时侦破或者盗窃行为人无赔偿能力,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很简单:其一,学校向未成年人提供宿舍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其二,学校仅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场地,并不提供宿舍内的卫生服务和财物保管服务。目前,这样的理由越来越受到未成年人的质疑。从民法理论上分析,学校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场所,无论收费高低,事实上存在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尽管学校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与旅店向顾客提供的服务相比较,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不营利”能否成为免除安全管理责任的理由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说明,如果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过失,导致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是不能免除的。比如,在物业管理关系中,业主如果能够证明其财产被盗与物业管理公司在安全防范措施方面存在重大过错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一般会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旅馆与顾客的合同关系中,如果顾客能够证明旅馆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自己住宿的房间内的财产被盗而无法追回损失的,法院也会判决旅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那么,《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的住宿关系呢?从法律上看,该条规定没有任何除外规定。因此,学校对未成年人宿舍的财产被盗事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理由是学校在宿舍安全管理方面没有重大的过失。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这一点,那么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就是存在的。随着学校对未成年人生活方面的服务和管理逐渐向市场化转化,由无偿提供使用向有偿提供服务转变,这种可能性会增大。所以,学校在未成年人宿舍的安全管理方面,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特别是对未成年人住宿的地方,应采取必要的保卫措施。例如,依法履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提示未成年人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贵重物品不应当存放在宿舍;采取必要的防范技术措施;一旦发生盗窃案件,积极协助当地公安部门侦破案件等。

如果学校认真履行了上述义务,就是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即使不能完全阻止盗窃案件的发生,至少学校会因为在安全管理方面没有重大过错而免除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www.xing528.com)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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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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