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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人的理论缺陷以及桑德尔的观点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尔斯人的理论的缺陷请允许我们假设桑德尔已经正确地识别了支持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哲学人类学以及他对寓于自律的目的选择者的能力之中的道德人格的强调。桑德尔所关注的第二个理由更为重要,它与罗尔斯对于一个人与其所承诺的目的可能的认同方式如何理解有关。于是,按照桑德尔的观点,罗尔斯的自我观念所强加的诸多限制是复合的和有效的。

罗尔斯人的理论缺陷以及桑德尔的观点

罗尔斯人的理论的缺陷

请允许我们假设桑德尔已经正确地识别了支持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哲学人类学以及他对寓于自律的目的选择者的能力之中的道德人格的强调。对于这种作为先验个性化了的人的观念,他会提出什么样的反对意见?毕竟,它对个人期望与目的的内容并没有做出任何限定;在无知之幕升起来的时候,罗尔斯式的自我可能是利己的,但也很有可能是仁慈的,所有的利益都必须是自我利益这一事实并没有限定他们必须是利己主义者。

按照桑德尔的观点,有三个主要理由应该予以关注。首先是罗尔斯的人的观念限定,一个人的目标和目的总是某种由她选择而附属于她自己的东西;它们由于她的意志的运用而与她发生联系(因此可以推测也可以与她分离开来)。这种唯意志论描述并不是描述我们与我们的目的之间关系的唯一可靠方式。例如,一个人可能认为,在许多情况下,人是通过认知行为而不是通过意志行为与自己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作为某种自我审视过程的结果,他们使自己承诺了某种特殊的目标或者生活计划,并且把这种承诺看做是更深层的自我理解的体现。在这样一种描述中,确定一个人的自我目的并不是一项对一个可靠的可能性菜单加以选择的事务,而是发现一个人的目的的确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的过程;因此我的根本偏好,在道德方面以及政治方面,将确切地是自我认识的条件,而不是选择的条件。简单地说,罗尔斯在他有关自我与它的目的之间关系的描述的唯意志论要点,排除了某些替代性的推理要点,而这些要点有着长期的道德与政治思想传统;在这个问题上,他的自我观念因此既不是中立的,也不是没有争议的。

桑德尔所关注的第二个理由更为重要,它与罗尔斯对于一个人与其所承诺的目的可能的认同方式如何理解有关。如果自我是被先验地赋予个性的,那么,无论它是如何确切地认同了既定目的,那个目的将永远不会与自我认同实现整合。这种价值或者利益表述必须描述我所追寻的客体,而不是要描述我所是的主体;我的个性是在我选择目的之前确定下来的,所以,在我所以为我与我评估的东西之间的某种距离必然是永远存在的。

这一距离的结果之一就是使自我超越于经验之上,使之成为无可辩驳的,并且永久性地确定了它的身份。没有任何承诺可以使我如此深切地支配我,以至于没有它我便无法理解我自己。没有任何生活目标与计划的转换会是如此的令人不安,以至于扰乱了我的身份轮廓。没有任何计划可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一旦偏离了它就将使我陷入我究竟是谁的问题。倘若我独立于我所具有的价值,我便可以永远地离开它们而存在;我作为道德的人的公共身份不会由于我的善观念“随着时光的流逝而发生的变化”而受到影响。

这样一种自我观念在某种程度上排除了几种竞争性价值之间的断裂,这些价值是我所体验的在我的自我内部的诸多竞争性身份的拉力;换句话说,它容许了无内在主观的自我理解。出于同样的原因,它也限制了罗尔斯对于自我与自我所承诺的任何非自主性(特别是,任何为共同体所支配的)目的之间关系的理解。桑德尔在这里发现的问题所以会出现,并不是因为罗尔斯的观念没有承认人类可能会坚持他们的目标而反对另一个人或者另一个团体的目标的可能性,而是因为这种目的必须在保证它们仅只是一个人的利益这一意义上为人们所拥有——它们最多只能是为自我所拥有,它们不能成为自我的一部分。罗尔斯因此排除了与他人共同拥有某些目标与目的的可能性,而这些目标或者目的能够激发更广泛的内在主观自我理解,也排除了那些使我与共同体认同并且把我的共同体成员资格看做是我所以为我之本质的那些目的和目标。

于是,大体上,罗尔斯的作为先验地个性化的自我观念排除了任何自我与它的目的和环境的关系的理解,那意味着自我的边界或者由于个人的承诺,或者由于内在主观冲突,或者由于主体间的关系而遭到瓦解。但是,人类的道德生活与政治生活和充满实例的经验,只能从这些方面才能得以描述。我们只是需要考虑那些围绕一项事业建构其生活,同时他们的生活也会由于那个事业的失败而受挫的人们;考虑那些自我意识由于冲突的期望或目的而发生断裂的人们,也只是需要认为,如同把责任以及报答的义务归结于个人一样,我们也倾向于把责任归结于家庭、种族、阶级或者国家。这表明,如果罗尔斯的自我概念是一个先验个性化的概念,那么,它显然无法说明我们某些基本的人生经验、态度倾向、行为以及自我反省;它也无法适应整体范围的人类道德环境和自我理解。

桑德尔所关注的第三个理由实际上是他第二种担忧的更为特殊的翻版:这就是,他认为罗尔斯的自我观念使他陷于一种有关政治共同体的苍白无力的理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在罗尔斯看来,共同体的感觉描述的是某种先验个性化的自我的可能目的,而不是他们的认同要素。因此,只有成为由正义原则所决定的框架内许多善之中的一种竞争类型,基本意义上的公共善才能找到它们自己的位置。所以,那些偶然在政治领域里赞同社群主义目标的个人可以追求它们,但却只能在一个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所定义的那种组织良好的社会里才可以;他们不能追问,是否那个社会本身就是构成意义上的共同体。在罗尔斯看来,政治共同体的善就是出于互利的目的参与一个组织良好的合作体系;按照桑德尔的看法,公共生活的可能性,在这种生活中,认同以及参与者的身份可能事先便被排除掉了。那种政治共同体可以像指定共享渴望的客体一样指定主体的理念,因此也被排除于任何把绝对优先性给予正义的社会之外。此外,这似乎很难就是一个弱的或者没有争议的有关社会的假定。(www.xing528.com)

于是,按照桑德尔的观点,罗尔斯的自我观念所强加的诸多限制是复合的和有效的。那种观念使得罗尔斯在事先排除了有关自我与目的之间的唯意志论关系以外的任何东西,不是一旦选择或者追求便有可能与自我相冲突或者改变自我的任何目的,不是共同体之善可能存在于这种构成维度的任何可能性。这使得他的自我观念,绝对没有充分地反映人类的道德环境;结果,它也限定任何一个根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建构起来的社会,很少能够像所感觉的那种在各种竞争性的善观念之间保持中立。

当然,自由主义者从来没有试图否认,一个根据这样的正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将会歧视它的某些公民拥有的某些善观念;它将必要地和确切地排除任何一旦实施就将妨碍由正义原则所规定的其他公民权利的善观念。但是,如果自律被承认为一种普遍的价值的话,这便是实质性的,因为仅仅是处律本身就可以保证,任何公民个人自由的运用,都不会妨碍所有公民运用同样的自由;只是由于保护所有公民自律的需要,任何特定公民的自律在这方面都是有限的。除此之外,自由主义社会里的公民都能够根据他们自己所喜欢的善观念而自由地做出选择和生活;那个社会的结构和政策将不会建立在任何特定的善观念的基础上,也无法通过援用任何特殊的善观念以证明它的正当性。这在事实上似乎是在暗示说,一个自由主义社会将会在竞争性的善观念之间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可是,桑德尔却论证说,自由主义所尊重的支持着他们中立承诺自律的绝对性,以及自由主义假定的不受限制的正义优先性,其正当性只能通过假定一种特定的人的观念才能被证明。而承诺这种人的观念的结果却有可能明显地改变我们有关中立的性质和程度的观念,而这种中立又是自由主义充分主张的。

这些结果是不很相同的两类。第一,桑德尔声称,对于政治领域里这一程度的中立(在各种善观念之间)的承诺,其由以立论的基础却是形而上学领域里不可思议地高度的、不可思议地不合理的不中立(有关人类人自我本质的)。第二,这种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不中立又反渗到,并且在实质上减少了政治领域与道德领域里所体现的中立的总量。因为,如果桑德尔已经辨别了作为自由主义思想基础的有关人格的一系列假定这一断言是正确的,那么,一个较之或许被假想的更为广泛的善观念将有可能事实上在一个自由主义社会里受到歧视。为什么会是这样?因为一个作为先验个性化了的自我想象,排除了任何虑及或者假定对于价值、计划以及共同体的构成性人格依附的善观念;一个由想象中的先验个性化的自我构成的社会,无法为那些拥有围绕这种构成性归属建立起来的善观念,并且是以极不相同的人的观念为基础的善观念的人们提供一个家园。

首先,它不能为那些有着强烈的社群主义政治观念的人们提供家园,在这种善观念中,一个人既定的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被理解为一种构成性的配置,被理解为他们福祉与身份的至关重要的方面,而不是他们偶然拥有的品质或者目的。在桑德尔看来,罗尔斯式的城邦将会迫使它的公民把他们自己看做是相互合作体系的参与者,获得仅凭他们自己的努力无法获得的利益,而不是用一旦断裂或者改变将会使他们作为人的身份发生改变的纽带把他们与其他公民伙伴连结在一起。总之,作为这种有局限性的政治观念基础的人的观念,也歪曲了我们对于非政治的社会关系的理解——在这种关系中,对于我们来说,相关的他人不是作为公民而是作为团体成员伙伴、宗教信徒或者亲属与我们共存。例如,先验地个性化的自我可能无法发展和保持他们作为家庭成员的品质:尽管一个母亲可能拥有作为其主要生活目标的她的孩子的善,但这种善无法成为她的身份的组成部分——它只能成为她偶然拥有的目的,而不是她所以是谁的某一方面。如果一个政治共同体表现出是建立在某种自我观念的基础上,而这种自我观念又没有为这种非政治的品质留有任何空间,这个共同体也将因此失去了某些作为政治幻境的吸引力;它没有可能提供这样一个框架,在这个框架里,那些把自己的人类福祉观念建立在这种与他人的非政治关系基础之上的人们兴旺起来。简言之,无论我们正在讨论的纽带是政治的还是非政治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似乎都没有为那些把自己与他人关系理解为他们作为人的身份构成的人留有任何空间。

桑德尔并不是在声称某些显而易见的不真实的东西,亦即,自由主义者从来没有察觉到,这些结果产生于他们有关正义究竟要求什么的理解;例如,在自由主义政治学中,家庭结构有差别地影响着孩子们的机会是一个惯常的主题。此外,自由主义理论家有着十足的理由把这种结果看做是一种应该付出的代价;因为,如果她愿意的话,她可能会论证说,这些无可辩驳的善必须为更大的正义之善和保护个人权利之善而牺牲。桑德尔的目的不是要指出,许多这种以正义的名义所要求的牺牲可能更有意义和更为广泛,而是要指出,自由主义者倾向于承认,并且论证说,这种牺牲都在根本上是在先验个性化的(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利己的)人的观念的名义下造成的,这种观念可能缺少一致性,并且由它所支持的自由主义的道德主张也缺少其似乎具有的吸引力。

简而言之,根据桑德尔的观点,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有着某种形而上学的短视。一个特定范围的善观念将无法在一个真实的自由主义社会里兴旺起来,因为这种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正义原则的自我中心的形而上学基础,导致了在保护和承认人类道德经验的多样性方面的无能为力,而人类的善观念正是围绕着这种道德多样性才得以结晶,它们的真实价值才得以实现。这种短视所导致的结果是,罗尔斯自由主义保护和最大化个人自律的行使范围的主张,掩盖了这种强有力的强制和对于人们可以选择的价值、计划以及善观念范围的不合理限制。公平正义的拥趸们所声称的这种首要价值,似乎成了桑德尔对于这种形而上学假定的考察的进攻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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