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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修订版):选择对象的挑选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将从可供这种状态中的人选择的对象开始。即使有一个最好的选择对象,描述契约各方的理智能力、以便使这一最理想甚或只是较有理的观念确实向他们呈现出来看来也是困难的。这样,一旦所有人都同意排除别的选择对象而选择这两个原则,那么这两个原则就被表明是较可取的。这样,要允许这类观念体系放入表中就要包括揭示它们的恰当基础的选择对象。

正义论(修订版):选择对象的挑选

现在让我们从有关方法的评论转向对原初状态的描述。我将从可供这种状态中的人选择的对象开始。在观念上当然可以说他们将在所有可能的正义观中选择。但有一个明显的困难:即如何叙述这些观念的特征以便使它们向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呈现。即使我们承认这些观念能够确定,也不能保证各方做出最好的选择,那些最可取的原则还是可能被忽视。的确,可能并不存在最好的选择对象,我们对每一个正义观念都可以想像有一个比它更好的正义观念。即使有一个最好的选择对象,描述契约各方的理智能力、以便使这一最理想甚或只是较有理的观念确实向他们呈现出来看来也是困难的。选择问题的有些答案对于认真的反思来说可能是足够清楚的,描述各方以使他们的思考产生这些选择对象则是另外一个问题。这样,虽然两个正义原则可能优于那些已为我们所知的观念,但或许某些迄今尚未被表述过的原则比它们还要好。

为了对付这一难题,我将诉诸下面的方法。我要仅仅考虑一个给定的简要表格,其中包括一些传统的正义观,例如,那些在第一章中讨论过的正义观,以及由两个正义原则引出的一些别的可能性。然后我假定此表是向各方呈现的,并要求各方在列举的各种观点中哪个最好的问题上达成一致同意(unanimity)。我们可以假设这一决定是通过一系列的一对对比较达到的。这样,一旦所有人都同意排除别的选择对象而选择这两个原则,那么这两个原则就被表明是较可取的。在本章中我将主要考虑在这两个正义原则与两种功利原则形式(古典原则和平均原则)之间的选择。后面将讨论与至善主义及混合理论的比较。我试图以这种方式表明两个正义原则将被人们从表中选出。

显然,这是一种不能令人满意的进行方式。假如我们能够确定一种惟一最好的正义观的必要和充分条件,然后展示一种满足这些条件的观念,那当然更好,最终人们可能能够做到这一点。然而,暂时我还不知道如何避免粗糙和便利。而且,用这样的程序可能导向对我们的问题的一种一般的解决办法。比如说,就可能有这样的结果:当我们进行这些比较时,各方的推理就挑选出社会基本结构的某些特征作为可欲的,这些形式具有自然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的性质。例如,假定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对一个具有最大的平等自由的社会的偏爱是合理的;再假定尽管他们偏爱其社会经济利益甚于为共同善工作,他们仍然认为他们应调节自然和社会的偶然性影响人们利害的方式。如果这两种特征是惟一与选择者相关的,如果平等自由的原则是第一个特征的自然的最大值,受机会的公正平等限制的差别原则是第二个特征的自然的最大值,再把优先的问题暂放一边,这两个原则就是最理想的答案。虽然一个人不可能建设性地确定或列举所有可能的正义观,或描述各方以使他们必然思考它们,但这一事实并不阻碍我们达到上述结论。

再追索这些思考不会有什么益处。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讨论过哪一种是最好的这个一般问题。下面,我将始终从这样一个较弱的论点,即两个正义原则将被人们从下表所列的诸正义观念中选出,来进行论证。

A.处在一种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

1.最大平等自由的原则

2.(a)机会的(公平)平等的原则

(b)差别原则

B.混合的观念。以下面的一个代替上面的A2

1.平均功利的原则,或

2.受到下面任一限制的平均功利原则:

(a)应当维持某种社会的最低受惠值,

(b)总分配不应太广泛,或者

3.受到B2中(a)或(b)的限制并与机会公平平等

原则相结合的平均功利原则

C.古典目的论的观点(www.xing528.com)

1.古典功利原则

2.平均功利原则

3.至善原则

D.直觉主义的观念

1.平衡总功利与平等分配原则的直觉主义观念

2.平衡平均功利与补偿原则的直觉主义观念

3.平衡(恰当的)少数自明原则的直觉主义观念

E.利己主义的观念(见第23节,那里解释了严格说来为什么利己主义不能成为选择对象的原因)

1.第一人称的专制:所有人都应服务于我的利益

2.自由骑手或逃票乘客式的(Free-rider):所有人都应行为正当,惟有我可以我行我素

3.一般的:允许所有人如其所愿地推进他的利益

这些传统理论确实具有值得我们努力排列它们的价值。无论如何,对这种排列的研究是一种有用的试着进入较大问题的方式。现在的这些观念中每一个大概都有它的优劣,其中任何一个都可找到支持和反对选择它的理由。一种观念可能受到批评的事实并不一定就是反对它的决定性理由,某些可欲的特征也不总是赞成它的决定性理由。如我们将看见的,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的决定是根据一种对许多不同的考虑的平衡。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在正义论的基础部分,有一种对直觉的诉诸。但当所有东西都被考虑到时,就可能清楚地看出平衡的理由何在。通过对原初状态的描述,一些有关的理由可能被如此给出和分析,以使一种正义观比起别的来显然更可取。对它的论证严格说来并不是一个证据,但无论如何,用密尔的话来说,它可能提出了能够决定理智的考虑。[2]

表中的观念大都是自明的。然而,一些简要的解释可能是有用的。每一观念都是以一种简单的合理的方式表示的,都是绝对有效的,即不管在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和状态里都有效,这些原则都不以某些社会或其他条件为转移。这样做的一个理由就是使事情简化。列出一个观念的体系,使其中每一个观念仅适用于特殊的环境,然后尽举其所需的各种条件并令其相互排斥,这是很容易的。例如,一种观念可能对某一个文化阶段有效,某另一观种念可能对另一个文化阶段就效。这样一种观念体系本身不能算作是一种正义观,它是由有次序的一对对观念组成的,每一对都是一种适合于它应用的环境的正义观。如果把这种观念放入表中,我们的问题就会变得十分复杂甚至无法解决。而且,还有一个排除它们的理由:人们很自然要问究竟是什么根本原则决定着这些有次序的对子。在此我假定某种可认识的伦理学观念给每种条件指定了恰当的原则。确定这些成对系列所表示的观念的正是这一绝对的原则。这样,要允许这类观念体系放入表中就要包括揭示它们的恰当基础的选择对象。所以为了这一原因我也要排除它们。确定原初状态的特征以使各方选择那些在任何环境里都绝对有效的原则是可取的。这一事实是与有关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相联系的。但是我将在后面(见第40节)讨论这一问题。

最后一点是很明显的:对于两个正义原则(也是对于任何正义观念)的一种论证,总是跟某个包含一些选择对象的表格有联系的。如何我们改变这个表格,一般来说,论证也必将不同。这一评论也适用于对原初状态的所有特征的描述。有无数种最初状况,因此无疑也有无数的道德几何学理论。在这些有关最初状况的理论中,只有少数具有哲学的意义,因为它们大多数是与一种道德观无关的。我们必须努力绕开那些无关的题目,同时决不要忽视这一论证的某些专门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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