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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正当观念的形式限制(修订版)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初状态中人们的状况反映了某些限制条件。有许多能够合理地联系于正当概念的限制,人们能够从这些限制中做出不同的选择,并在一个特殊理论中把它们看作是确定的。各方假定他们是为了一种公开的正义观而选择原则的。公开性条件的目的是使各方把各种正义观作为被公开承认的和充分有效的社会生活道德法典来评价它们。这一限制是直接从正当原则调整各种冲突要求的作用中产生的。

正义论:正当观念的形式限制(修订版)

原初状态中人们的状况反映了某些限制条件。他们可以选择的对象和他们对环境的知识都受到各种约束。我把这些约束称作正当概念的形式约束,因为它们不仅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而且对所有伦理原则的选择有效。如果各方也要接受别的德性原则,这些限制也还是适用的。

我首先考虑选择对象方面的限制。有某些形式的限制条件,在那份可以提交给各方的正义观念的表格上加上这些条件看来是合理的。我并不坚持认为这些条件是来自正当的概念,更不坚持认为它们是来自道德的正义。我避免在这一关键点上诉诸概念的分析。有许多能够合理地联系于正当概念的限制,人们能够从这些限制中做出不同的选择,并在一个特殊理论中把它们看作是确定的。任何定义的价值都依赖于它产生的理论是否健全,仅凭自身,一个定义是不可能解决任何基本问题的。[5]

这些形式的限制条件的恰当性源自正义原则调整人们对制度和互相提出的要求的任务。如果正义原则要发挥它们的作用,即要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和决定利益的划分,自然就需要这些条件。其中的每一条件都是起码的,我猜想它们能够被传统的正义观满足。然而,这些限制条件排除了各种利己主义形式(如我下面所指出的,它们并不是没有道德力量的)。这使下面一点更明白了,即这些限制条件不能被定义或概念分析所证明,而只能被含有定义和概念分析的理论的合理性所证明。下面我以五个人们熟知的题目来举出这些限制条件。

首先,原则应当是一般性质的,即必须能够不使用那些明显的专有名称或通过拼装特定描述的方法来概括原则。这样,对原则的陈述就应当表达一般的性质和联系。然而不幸的是,深刻的哲学上的困难看来阻碍着达到一种令人满意的解释。[6]我不想在这里对付这些困难。一个人在提出一种正义论时有权利避免定义一般性质和联系的难题,而只受看来合理的东西的引导。而且,由于各方对他们自己或他们的状况并没有专门的了解,他们无论如何不可能辨认自身。即使一个人能够使别人同意他,他也不知道怎么把原则剪裁得适合于自己的利益。各方被有效地迫使去坚持一般的原则,在此要以一种直觉的方式来理解这一概念。

这一限制的合理性部分地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即首要原则必须能够始终作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公开蓝图。它们是绝对的,是在正义的环境里始终有效的,任何时代的个人都一定能知道它们。这样,对这些原则的理解就不应要求有一种对偶然的特殊情形的知识,就不能参照特定的个人或集体。传统上对这一条件的最明显测试就是正当的东西符合上帝意志这一观点。但事实上这一理论通常是由一种来自一般原则的论证支持的。例如,洛克认为道德的基本原则如下,如果一个人是被另一个人创造的(在神学的意义上),那么这个人就有义务服从他的创造者为他设立的戒律。[7]这一原则完全是一般性质的,若按洛克的观点来确认世界的性质,它就挑选了上帝作为合法的道德权威。这一一般性条件没有被违反,虽然初看起来可能被违反了。

其次,原则在应用中也须是普遍的。它们因人们有道德人格而必然对每个人有效。这样我们就假定每个人都能理解这些原则,并在思考中运用它们。这对它们可能有的复杂程度、它们能引出的区分的类型和数目给出了一种上限。而且,一个为所有人实行的原则如果是自相矛盾、自行挫败的,它就要被排除。同样,假如一个原则只有在别人服从另一个原则时遵循它才是合理的话,它也是不能接受的。原则将参照所有人服从它们的结果来选择。

正如定义所示,一般性和普遍性是两个不同的条件,例如,第一人称的专制形式的利己主义(每一个人都要服务于我,或伯利克里的利益)满足了普遍性的要求,但没有满足一般性的要求。虽然所有人都可能按照普遍性原则行动,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按照专制者的利益来衡量结果可能不总是坏的,但是第一人称代词或名词却违反了第一个限制条件。另外,一般的原则也可能不是普遍的。它们的结构可能只对有限的一群个人有效。比方说只对那些按专门的生理或社会特征(比方说发色或阶级地位等等)挑选出来的人们有效。诚然,个人在他们的生活过程中获得和承担专属于他们的责任和义务。然而,这些不同的义务和职责却是对所有道德人有效的首批原则的推论,它们的产生有一共同的基础。(www.xing528.com)

第三个限制条件是公开性的条件,这自然是契约论所要求的。各方假定他们是为了一种公开的正义观而选择原则的。[8]他们假定:对这些原则,每个人都知道若接受它们是一项契约的结果他所能知道的一切。这样,他们的普遍接受的一般领悟就应有可欲的效果,并维持社会合作的稳固性。在这一条件和普遍条件之间的区别是:后者引导我们根据原则是否被所有人理智地和有规则地遵循的情况来评价它们。但这种情况还是有可能的:就是所有人都理解和遵循一个原则,然而这一事实却还是没有被广泛地众所周知或明确承认。公开性条件的目的是使各方把各种正义观作为被公开承认的和充分有效的社会生活道德法典来评价它们。就康德的绝对命令要求我们按照一个人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要自愿为一个目的王国立法这一原则行动而言,他的理论中明显地包含了公开性的条件。他把这一目的王国设想为一个伦理的联合体,可以说,这一联合体中有这样的道德原则作为它的公开蓝图。

第四个条件是:一种正当观必须对各种冲突的要求赋予一种次序。这一限制是直接从正当原则调整各种冲突要求的作用中产生的。然而,在决定何为次序的问题上存在困难,我们显然期望一种完全的正义观,即一种能排列所有能够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要求的次序的正义观。这一次序一般应是传递性的(transitive):比方说,如果第一种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被排列得比第二种正义程度要高,第二种又比第三种要高,那么第一种也就应当比第三种要高。这些形式的限制条件是足够自然的,虽然不总是容易满足的。[9]这种次序是否能靠竞争来裁决呢(trial by combat)?毕竟,身体的和武装的冲突会产生另一种次序,某些要求会战胜另一些要求。我们反对这种次序的主要理由并不是说它可能是非传递的次序,而是要避免通过诉诸力量和诡计来接受正当和正义的原则。这样我们就假定每个根据威胁而得胜的观念不是一种正义观。它并没有建立一种必要的次序,这种次序的根据应是人们的某些独立于他们的社会地位或威胁强制能力的有关方面和状况。[10]

最后一个限制是终极性的限制。各方应把原则体系看作实践推理的最后上诉法庭。没有更高的标准来作为能提出的要求的论据,成功地从这些原则推出的理论是终极性的。如果我们通过一个确立了所有德性原则的完全一般的理论来思考,那么,这样一个理论就指定了全部的有关考虑和它们的地位,它们的要求就是决定性的,它们超越了法律风俗和一般社会规范的要求。我们应按照正当和正义原则的指导来安排社会制度并尊重它。来自这些原则的结论也超越了合理的审慎和自利的考虑。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坚持自我牺牲,因为在设计这一正当观念时各方都在尽可能好地考虑他们的利益。个人慎重思考的要求已经在原则的完整体系中占有适当的地位。当这一体系规定的实践推理达到了它的结论时,整个体系就是终结性的,问题就解决了。现有社会安排和自我利益的要求就被适当地考虑到了。我们不能够在最后因为我们不喜欢这结果而重新把它们计算一次。

那么,这些对正当观念的限制合在一起就是,一种正当观念是一系列这样的原则:它们在形式上是一般性质的;在应用上是普遍适用的;它们要被公开地作为排列道德人的冲突要求之次序最后结论来接受。正义的原则是通过它们的特殊作用和所应用的对象来鉴别的。那么,这五种限制本身并不排除任何传统的正义观。然而,应当注意:它们要排除列在表上的各种利己主义形式。一般性的条件排除第一人称的专制或自由骑手的形式,因为这两种形式都需要一个专有名词(或代词,或拼装的特定描述)来挑选出专制者或者自由骑手。然而,一般性并不排除一般的利己主义,因为每个人都被允许做他判断是可能推进他利益的行为。这一原则在此能清楚地以完全一般的方式表示。使一般的利己主义不可接受的是次序的条件,因为如果每个人都有权如其所愿地接近他的目标,或者如果每个人都有义务推进他自己的利益,冲突的要求就完全不可能排列了,结果就要由力量和诡计来决定。

这样,这几种利己主义就不再出现在向各方提交的表上,它们被形式的限制条件给排除了。得出这一结论是丝毫不奇怪的,因为,通过选择其他观念中的一个,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显然使自己有利得多。一旦他们追问应当一致同意哪些原则,他们怎么也不会把任何利己主义形式考虑为严肃的候选对象,这仅仅是肯定我们已知的东西,即,虽然利己主义是逻辑上首尾一致的,因而在此意义上并不是非理性的,但它与我们直觉的道德观是不相容的。利己主义的哲学意义并不是作为正当的一个可选择观念,而是作为对任何正当观念的一种挑战。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这反映在下述事实中:我们能够把一般利己主义解释为无协议点的利己主义。这是各方在不能够达到相互理解时将采取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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