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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原则:正义论(修订版)书评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假定有关平等自由的第一个原则有完全一致的意义,那么我们对这两个原则就有四种解释。这一原则的这些应用展示了它的确是一种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本身并不能选择一种有效率的对特殊产品的分配方式。要在这些有效率的分配中挑选一个,需要采用其他的原则,比方说,一个正义的原则。由效率原则确定的次序只是局部的次序。

第二个原则:正义论(修订版)书评

我已经提到过:由于“每个人的利益”和“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是含糊不清的,第二个原则的两部分就各有两种自然的意义。又因为这些意义都是相互独立的,这一原则就有了四种可能的意义。假定有关平等自由的第一个原则有完全一致的意义,那么我们对这两个原则就有四种解释。这些解释见下表:

我将依次概述三种解释:自然的自由体系、自由的平等和民主的平等。在某些方面这个次序是较直觉的次序,但我们顺便解释一下自然的贵族制是不无益处的,我将对它略加评述。在确立作为公平的正义时,我们必须决定哪个解释更可取。我采用的是民主的平等的解释,并将在本章中说明这一概念的意义,而对它在原初状态中被接受的论证则要等到下一章。

在两个序列中,任何一个序列中的第一种解释,我都将其看作是自然的自由体系。按这种表述,第二个原则的第一部分就被理解为被调整得适用于制度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效率原则,第二个部分就被理解为一种开放的社会体系,在这一体系中,用传统的话说,前途是向才能开放的(careers are open to talents)。在所有的解释中我都假定有关平等的自由的第一个原则是被满足的,经济大致是一种自由的市场经济,虽然生产资料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私人所有。那么,自然的自由体系坚持:满足了效率原则的、其中各种地位是向所有能够和愿意去努力争取它们的人开放的社会基本结构,将导致一种正义的分配。这种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被设想为给出一个分配方案,在这一方案中以一种公平的方式分配财富和收入、权力和责任,而不管分配的结果是什么。这一理论包含一种纯粹程序的正义的重要因素,这一因素被其他解释加以吸取了。

在此我们略微离题,解释一下效率原则,这是有必要的。这个原则是转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巴莱多最佳原则(Pareto Opti mality)(像经济学家所称的)。[8]我将始终以“效率”这个词来代替它。因为这在文字上是正确的,而“最佳”这个词暗示的意义要比它实际的意义宽广得多。[9]确实,这个原则开初并不是打算用于社会制度,而是用于经济体系的特殊结构,例如用于商品在消费者中的分配或者生产类型。这个原则认为,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好的同时不可能不使其他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坏时,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这样,对于一批产品在某些个人中的某种分配来说,如果不存在任何改善这些人中至少一个人的状况而同时不损害到另一个人的再分配办法,那么,这种分配就是有效率的。对于某种生产组织来说,如果没有任何改变投资以生产更多的某种产品而不同时减少另一种产品的生产的办法,这种生产组织就是有效率的。因为,如果我们能生产较多的某种产品而且不必减少另一种产品的生产,较多的商品储存就能用来改善某些人的状况而无需使另一些人的状况变坏。这一原则的这些应用展示了它的确是一种效率原则。对某种商品分配方式或某个生产计划来说,如果有一些别的方式可以改善一些人且不损害另一些人的状况,那么它们就是无效率的。我将假定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要采用这一原则来判断经济和社会安排的效率(见这里所附带的对效率原则的讨论)。

效率原则

假定有一确定数量的产品要在两个人(X1与X2)中间分配(见图3)。设曲线AB代表X1的相应水平的所得,并且没有其他的产品分配办法可令X2的状况比这曲线所指示的对应各点更好。试考虑D点=(a,b),那么让X1处在a水平,X2能达到的最好水平就是b水平了。在图3中,O点(原点)代表任何产品被分配前的状况,在曲线AB上的各点是有效率的各点,每一点都满足了巴莱多的标准:没有任何再分配方式能使一人状况更好而不使另一人状况变坏。这就是曲线AB向右下方倾斜的事实所表达的。由于只有一确定量的储存,就决定了一人有所得时另一人必有所失(当然,这一假定是偶然落入社会基本结构情况中的,这一基本结构是产生一种积极利益总额的合作体系)。OAB区通常被看作是一个凸面,这意味着对于这一凸面中给定的任何两点来说,连接这两点的直线上的各点也是处在凸面内。圆形、椭圆形、正方形、三角形等等,都是凸面。

图3

显然,事实上有许多效率点,曲线AB上的所有点都是效率点。效率原则本身并不能选择一种有效率的对特殊产品的分配方式。要在这些有效率的分配中挑选一个,需要采用其他的原则,比方说,一个正义的原则。

在两点中,按照效率原则,处在另一点右上方的一点较优。处在左上方或右下方的点是不可能比较的。由效率原则确定的次序只是局部的次序。这样,在图4中当C优于E及D优于F时,曲线AB上的各点之间则谈不上任何优劣。在这些效率点之间不可能排列等级。甚至代表其中一方享有全部产品的两个端点(A和B)也都像曲线AB上其他点一样是有效率的。

如此看来,我们并不能说AB线上任一点都优于OAB区域内的所有点。线段AB上的每一点都仅仅优于那些在它左下区域内的各点。这样D点就优于连接D、a、b点的虚线划出的长方形区域内的所有点。但D点并不优于E点。这两点不可能比较出等级。然而C点却优于E点,而且,曲线AB上那些属于以E点作为三角形的一个顶点用斜线划出的小三角形区域的各点也都优于E点。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用一条与水平轴夹角为45°的线来表示平等分配的轨迹(这假定着一种以两轴为代表的人际关系的基本解释,是在前面评论中没有的假定),如果我们把这也看作抉择的一个附带根据,那么考虑到这全部条件,D点可能就比C点和E点更可取,因为它更接近于这条斜率为1的表示平等的直线。一个人甚至可能认为,像F这样一个区域内的点,要比作为效率点的C点更可取。实际上,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义原则是先于对效率的考虑的,因此,大致来说,代表正义的分配的内部点一般要比代表不正义分配的效率点更可取。当然,图4仅仅描绘了一种很简单的状况,不可能用于社会基本结构。(www.xing528.com)

然而,存在着许多有效率的结构。例如,那种一个人得到全部产品的分配也是有效率的,因为没有别的可使某人得益而不使其他人受损的再分配办法。这个占有全部产品的人决不能失去什么。但我们当然不能接受这种不平等分配的效率所可能暗示的东西,即以为一切分配都是有效率的。只要一种分配使某些人愿意与别人交换物品,它就不可能是有效率的,因为交易的意愿说明有一种改善某人的境况而不损害别人的再分配形式。的确,一种有效率的分配应是一种在其中不可能发现更有利的交换的分配。在此意义上,那种一个人占有一切的分配之所以是有效率的,是因为别人没有任何东西能和他交换。效率的原则从而就容有许多种有效率的结构,每种有效率的安排都比一些别的安排要好,但任何有效率的安排都不比另一个有效率的安排更好。

图4

现在效率原则可以参照各代表人的期望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10]这样,我们就可以说,对于社会基本结构中某种权利和义务的安排来说,只要不可能把规范改变得、把权利义务方案重订得能提高某些代表人(至少一个)的期望而不同时降低另一些代表人(至少一个)的期望,这种安排就是有效率的。当然,这些改变必须符合别的原则,即,在改变基本结构时,我们不允许违反平等自由的原则或地位开放的要求。能够改变的是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组织的权力和一些别的调节合作活动的权力形式。在保证自由和开放的前提下,这些基本善的分配可以调整、修正各个代表人的期望。对于某种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来说,如果没有别的可改善某些人的前景而不损害另一些人的前景的再安排方式,这种安排就是有效率的。

我猜想存在着许多这种有效率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每一安排都标志着一种对社会合作利益的特殊划分。问题是要在它们之间进行选择,找到一种正义观来选出一种有效率的同时也是正义的分配形式。如果我们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将超越单纯的对效率的考虑,而且是以一种与它相容的方式超越的。这里,对于那种认为只要社会体系是有效率的就没有理由关心分配的观点作些考察,是很自然的。这种观点等于宣布说所有有效率的安排是同等正义的。这一宣称对于在一批给定个人中间的特殊物品的分配当然是古怪的;从正义的立场看没有人会认为恰巧由某一个人占有一切这件事无关宏旨。这一宣称对于社会基本结构来说看来也同样不合理。可能有这样一种情况:在某些条件下,若不降低某一代表人(比方说土地所有者)的期望,就不可能对农奴制做出任何重要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农奴制就是有效率的。但在同样的条件下也可能发生另一种情况:若不降低某一代表人(比方说自由劳动者)的期望,就不可能对一种自由劳动体系作出改变,在这种情况里自由劳动制也是有效率的。广而言之,凡是一个社会被相应地划分成一些阶层的时候,是有可能在一个时期里使有关的各方的利益都得到最大限度的增加的。这些最大值至少给予这种划分以许多有效率的点,因为在这些代表中,没有一方能脱离此种划分而在不降低某一方(即跟最大值的确定有关系的一方)的期望的前提下提高另一方的期望。所以,这些极端情形的每一个都是有效率的,但它们肯定不可能都公正,也不都同等地不公正。这些评论仅仅把某个人占有一切这种给定个人中的产品分配仍有效率的情况与社会体系中的情况作了类比。

上述思考展示了我们一直知道的东西,即: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11]因此,它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补充。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效率的原则受到某些背景制度(background institution)的约束,一旦这些约束被满足,任何由此产生的有效率的分配都被承认是正义的。自然的自由体系选择一种有效率的分配方式的过程大致如下:让我们假定,我们从经济理论得知,在一种典型的市场竞争经济的条件下,收入和财富将以一种有效率的方式分配;得知这种始终起作用的有效率的分配是由资源的最初分配决定的,亦即,由收入和财产、自然才干和能力的最初分配决定的。正是在所有这些最初分配的条件下,达到了一种确定的有效率的结果。最后,倘若我们要把这一结果接受为正义的而不仅仅是有效率的,我们就必须接受那个在某个时候决定了资源的最初分配的基础。

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最初的分配是由隐含在“向才能开放的前途”这一概念中的安排所调节的。这些安排以一种平等自由的背景(由第一个原则指定的)和一种自由的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它们要求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即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但由于没有做出努力来保证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除了保持必要的背景制度所需要的之外),资源的最初分配就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比方说,现存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方式就是自然的资质(自然禀赋,即自然的才干和能力)的先前分配累积的结果,这些自然禀赋或得到发展,或不能实现,它们的运用受到社会环境以及诸如好运和厄运这类偶然因素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我们可直觉到,自然的自由体系最明显的不正义之处就是它允许分配的份额受到这些从道德观点看是非常任性专横的因素的不恰当影响。

我所说的自由主义的解释,试图通过下面的办法来改正这一缺陷:即在对才能开放的前途的主张之外,再加上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的进一步限定。也就是说: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一平等的机会达到它们。这里的意思马上就变得不清楚了,但我们也许可以说这意思是指那些有着类似能力或才干的人也应当有类似的生活机会。具体地说,假定有一种自然禀赋的分配,那些处在才干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亦即不管他们生来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12]

所以,对两个原则的自由主义解释试图减少社会偶然因素和自然运气对分配份额的影响,为此就需要对社会体系增加进一步的基本结构性条件。自由市场的安排必须放进一种政治法律制度的结构之中,这一结构调节经济事务的普遍趋势、保障机会平等所需要的社会条件。我们对这一结构的要素是足够熟悉的,虽然我们可能还是值得回顾一下防止产业和财富的过度积聚以及坚持所有人受教育的机会平等的重要性。获得文化知识和技艺的机会不应当依赖于一个人的阶级地位,所以,学校体系(无论公立还是私立学校)都应当设计得有助于填平阶级之间的沟壑。

自由主义的解释看来显然要比自然的自由体系更可取,但我们还是可以直觉到它的缺陷。其中一个是,即使它完善地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它还是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配决定。在背景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分配的份额是由自然抓阄的结果决定的,而这一结果从道德观点看是任意的。正像没有理由允许通过历史和社会的机会来确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一样,也没有理由让天资的自然分配来确定这种分配。而且,公平机会的原则只能不完全地实行,至少在家庭制存在的情况下是这样。自然能力发展和取得成果的范围受到各种社会条件和阶级态度的影响。甚至努力和尝试的意愿、在通常意义上的杰出表现本身都依赖于幸福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保障那些具有同样天资的人在受教育和取得成功方面的机会平等在实践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可能想采取一个在承认这一事实的同时能减轻自然拈阄的任意结果的原则。自由主义的解释在这方面的失败鼓励人们寻找对两个正义原则的另一种解释。

在转到民主的平等的观念之前,我们应该注意一下自然的贵族制的观念。按照这种观念,除了形式的机会平等所要求的以外,不再作任何调节社会的偶然因素的努力,但是,具有较高的自然禀赋的人们的利益将被限制在有助于社会的较贫困部分的范围之内。贵族制的理想适用于一个开放的体系,至少从一种法律的观点看是这样,那些从它受惠的人的较好境况只有在这种时候才被看作是正义的:假如对处在上层的人给得较少,那么那些处在下层的人得到的东西也会减少。[13]以这种方式,“贵人行为理应高尚”(noblesse oblige)的观念被自然的贵族制的观点所吸取了。

自由主义的观念和自然贵族制的观念都是不稳定的。因为,我们在决定分配份额时,对于社会和自然两方面的偶然因素来说,只要我们因其中一方面因素的影响而苦恼,按道理我们也就必定要受到另一方面因素的烦扰。从道德的立场来看,这两方面的偶然因素都是同样任意的。所以,无论我们如何脱离自然的自由体系,只要没有民主的观念,我们就不可能得到满意的回答,但民主这个观念还有待于解释。而且,前面的所有评论都不是这一观念的论据,因为,在契约的理论中,严格地讲,所有的论据都要通过原初状态中的合理选择给出。但我在此关心的是为两个原则的可取解释开辟道路,以便这两个原则,特别是第二个原则,不会使读者觉得太古怪或太反常。我试图展示,如果我们要去寻找一个对它们的表述,这个表述要平等地把每一个人看作一个道德人来对待,决不可根据人们的社会或者自然运气来衡量他们在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份额,那么这四种解释中最好的显然是民主的解释。以上述的评论作为一个引子,我现在就要转到这一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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