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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修订版):探讨社会基本结构及其正义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它也包括补偿的正义和相对于另一种制度来衡量某种制度的非正义性的问题。但在这样做时,我们不应当忽视正义原则的特定作用或它们适用的主要问题。而一种正义的观念则是对这种作用的一个解释。

正义论(修订版):探讨社会基本结构及其正义

许多不同的事物被说成是正义或不正义的:不仅法律、制度、社会体系是如此,许多种特殊行为,包括决定、判断、责难也是这样。我们也如此称人们的态度、气质以至人们本身。然而,我们现在的题目是社会的正义问题。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这样,对于思想和良心的自由的法律保护、竞争市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一夫一妻制家庭就是主要社会制度的实例。把这些因素合为一体的主要制度确定着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在此直觉的概念是:这种基本结构包含着不同的社会地位,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前景部分是由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这样,社会制度就使人们的某些出发点比另一些出发点更为有利。这类不平等是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它们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影响到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然而人们大概并不能通过诉诸功过来为这类不平等辩护。假使这些不平等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都不可避免,那么它们就是社会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所以,这些原则调节着对一种政治宪法和主要经济、社会体制的选择。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我们从两个方面来限制我们的探讨范围。首先,我关心的是正义问题的一种特殊情形,我不想普遍地考虑制度和社会实践的正义,除了在第五十七节谈到一下国际法和国家之间联系的正义外。因此,即便有人假定正义的概念适用于一切有利害关系的分配的话,我们也只感兴趣于这类分配中的一种。没有理由先决地认为满足了基本结构的原则对所有情况都同样有效。这些原则可能对私人交往的规范和实践就不起作用,或者不能对那些范围较小的社会群体的规范和实践发生效力。它们可能同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的风俗习惯亦不相干,不能够用来解释自愿的合作安排或制订契约的过程的正义性质(或更好地说:公平性)。对于各国际法来说,也可能需要以多少不同的方式达到不同的原则。如果可能的话,做到下一点我就满足了:为一个被理解为暂时同其他社会隔绝的封闭社会的基本结构,概括出一种合理的正义观来。这一特殊情形的意义是明显的,无需解释。我们可以很自然地推测:我们一旦有了一种对于这种情形的正确理论,借助于它,其他有关的正义问题就能比较容易地处理了。在某种意义上,这样一种理论可以为别的一些正义问题提供钥匙。

我们为我们的讨论规定的另一个限制是:我们主要考察那些调节着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原则。每个人都被假定是在符合正义地行动,在坚持正义的制度中尽他的职责。虽然正义可能像休谟评论的是一种谨慎的、吝惜的德性,[2]我们还是可以探讨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会是什么情形。这样,我主要考虑的就是我所称的严格的服从(strict compliance),它对立于部分服从(partialcompliance)的理论(见第25、39节)。部分服从理论研究指导我们对待不正义的原则,它包括诸如惩罚理论、正义战争论、反对不正义政权的各种方式的证明、以及从非暴力反抗、好斗的抵制一直到革命和起义这样一些主题。它也包括补偿的正义和相对于另一种制度来衡量某种制度的非正义性的问题。显然,部分服从的理论面临的是一些紧迫的问题,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碰到的问题。我相信,我们从理想的理论开始的理由是,这种理论能为系统地把握那些较紧迫的问题提供惟一的基础。例如,对非暴力反抗的讨论就依赖于它(见第54—59节)。至少,我认为一种较深刻的理解不可能通过别的方式达到,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的性质和目标是正义论的基础部分。

现在公认的社会基本结构的概念多少有些含混,究竟哪些制度及其成分要包括进来并不总是很清楚的,但现在为这个问题烦恼还略嫌过早。现在我要着手讨论的是应用于凭直觉就可确知是属于基本结构的制度的原则,然后,我要试图扩大这些原则的应用,使之覆盖那些看来是这一结构的主要成分的制度。这些原则有可能变得具有完全的普遍性,虽然可能性不大;但它们只要能适用于社会正义的最重要领域也就足够了。我们要牢记在心的是:一种对于基本结构的正义观是值得为自身的缘故而拥有的,不应当因为它的原则不能到处适用就放弃它。(www.xing528.com)

这样,一种社会正义观将在一开始就被视作是为确定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分配而提供的一个标准。然而,这个标准不可混淆于确定别的价值的原则,因为社会基本结构和一般的社会安排可能是有效率或无效率的、自由或不自由的等等,就像它们可能是正义或不正义的一样。一种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所有价值以及当它们冲突时各自的分量确定原则的完整观念,要比一种正义观的内容丰富得多。它是一种社会理想,正义原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虽然也许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一个社会理想又联系着一种社会观,一种对社会合作目标的理解。在有关人类生活的自然需求和机会的不同观点的背景下,各种社会概念派生出不同的正义观。因此,为了充分理解一种正义观,我们必须弄清使它产生的社会合作观念。但在这样做时,我们不应当忽视正义原则的特定作用或它们适用的主要问题。

在这些预备性的评论中,我把意味着在竞争要求之间的一种恰当平衡的正义概念与正义观念区别开来,后者是把决定这种平衡的有关考虑统一起来的一系列原则。我也认为正义只是社会理想的一部分,虽然我将提出的理论无疑要扩展它的日常意义。这一理论不是要提供一种对社会基本结构的某些分配原则的通常意义的描述,而是要解释它们。我认为,任何合理地完成的伦理学理论都必须包括有关这个基本问题的原则,这些原则不管是什么,都构成这一伦理学中的正义理论。这样,我认为,正义的概念就是由它的原则在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利益的适当划分方面的作用所确定的。而一种正义的观念则是对这种作用的一个解释。

这种处理方法初看起来可能不合传统,但我相信实际上并不如此。亚里士多德给予“正义”的较专门意义(从中衍生了许多我们所熟悉的提法)是避免贪婪(pleonexia),亦即避免通过夺去另一人的所有(他的财产、奖赏、职位等),或者通过拒绝给予某个人以他应得的尊敬、偿款和不遵守对他的诺言来为自己谋利。[3]显然,这一定义是适用于行为的,就人们有一种对正当行为的稳固有效的欲望(作为他们性格中的一个稳定因素)而言,他们被认为是正义的。然而,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显然预先假定了一种对什么应当是属于一个人的,什么是他应得的份额的解释。而这些应得的份额,我相信,通常都来自社会制度及制度所造成的合法期望。亚里士多德无疑不会反对这一说法,他肯定有一种可以解释这些要求的社会正义观。所以,由于我采取的定义是打算直接用于最重要的情形——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的,所以它和传统的正义概念就并没有什么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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