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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推理的合理性:正义论修订版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善的理论和道德心理学的一般事实的指引下,他们的考虑就不再是猜测了。各方没有妒忌之心的假设引起了某些问题。各方既不想赠送利益也不想损害他人,他们不受爱或宿怨的推动。这一假设只是在一种纯粹形式的意义上说各方须有一种对正义感的能力,若考虑所有相关的内容,包括道德心理学的一般事实,那么各方就将坚持最终被选择的原则。通过前面有关各方的理性和动机的评论,原初状态的描述便在大多数方面完成了。

各方推理的合理性:正义论修订版

我始终假定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有理性的,在选择原则时他们每个人都试图尽可能好地推进他的利益。但是,我也假定各方不知道他们的善的观念。这意味着当他们知道他们有某种合理的生活计划时,却不知道这一计划的细节,不知道它打算推进的特殊目标和利益。那么,他们怎么可能确认哪一种正义观最适合于他们的利益呢?抑或我们必须假设他们仅仅凭着猜测来判断吗?为解决这些困难,我假定他们接受在前一章中述及的对善的解释:即他们设想他们将更喜欢较多的而非较少的基本社会善。当然,可能会有这样的结果:一旦无知之幕被撤除,他们中的有些人因为宗教或别的缘故事实上就可能并不更想要这些善。但从原初状态的立场来看,以下假设对各方来说都是合理的:即他们都想要较大的份额,因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他们不愿意都不会强迫他们接受较多的一份,一个人也不会因一种较大的自由而受罪。这样即使各方不知道他们的特殊目标,他们也有足够的知识来衡量可选择对象的高下。他们知道一般来说他们必须保护他们的自由,扩大他们的机会,增加达到他们目的(不管它们是什么)的手段。在这种善的理论和道德心理学的一般事实的指引下,他们的考虑就不再是猜测了。他们能够做出一种通常意义上的合理决定。

在此涉及的合理性的概念,除一个基本特征外,是我们在社会理论中熟悉的标准。[14]这样,在通常的意义上,一个有理性的人就被设想为对他可选择的对象有一前后一贯的倾向。他根据它们如何促进他的目的的情况排列它们,遵循那个将满足他较多的欲望并具有较大成功机会的计划。我另外提出的专门假设是:一个理性的人并不受妒忌之累。他并不准备在只有别人损失更大的情况下才接受他自己的一种损失。他并不因知道别人拥有较高指标的基本社会善而懊恼,或至少是:只要他同其他人之间的差距不超出某种限度,只要他不相信现存的不平等是基于非正义,或者是没有任何社会补偿而听任机会自发形成的结果,他就不会因之而懊恼(见第80节)。

各方没有妒忌之心的假设引起了某些问题。也许我们还应当假设他们不倾向于各种别的情感,像羞耻和屈辱感(见第67节)。一种对正义的令人满意的解释最终也必将处理这些问题,但现在我将把这些复杂问题放到一边。对我们的程序的另一个反对意见是说它太不现实了。人们肯定是有妒忌心的,一种正义观怎么能忽视这一事实呢?我将通过把有关正义原则的论据划分为两部分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第一部分中,原则是根据设想妒忌并不存在的假定获得的,而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参照人类的生活环境来考虑我们所达到的观念是否是可行的。

提出这一程序的一个理由是:妒忌倾向于使每个人的状况更坏。在此意义上它是使集体不利的。我假定它不存在就等于假定人们在原则的选择中应当设想他们有他们自己的、足以自为的生活计划。他们对他们自己的价值有一种牢固的自信,以致不想放弃他们的任何目的,即使以别人只有较少的实现他们目的的手段为条件。我将按照这一规定来建立一种正义观,以看看会发生什么事情。然后我要试图展示当采用的原则被付诸实践,它们会引导到使妒忌和别的破坏性感情不可能强烈的社会安排。这一正义观排除了产生破坏性态度的条件。因此,它本质上是稳固的(见第80—81节)。

因此,相互冷淡的理性的假设就达到这样一个结果: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试图接受那些尽可能地促进他们的目标体系的原则。他们通过努力为自己赢得最高指标的基本社会善而这样做,因为这能使他们最有效地推进他们的善的观念,不论结果会是什么。各方既不想赠送利益也不想损害他人,他们不受爱或宿怨的推动。他们也不寻求相互亲密,既不妒忌也不虚荣。借用比赛的术语我们可以说:他们在努力为自己寻求一种尽可能高的绝对得分,而并不去希望他们的对手的一个高或低的得分,也不寻求最大限度地增加或减少自己的成功与别人的成功之间的差别。当然,一种竞赛的比喻在此并不完全适用,因为各方并不关心胜利,而只关心获得从他们自己的目标体系来判断尽可能高的得分。

我们还有一个进一步的保证严格服从的假定。各方被假定具有一种能建立正义感的能力,并且这一事实在他们中间是一公开的知识。这一假设是为了保证在原初状态中所达到的契约正直完整。这并不意味着各方在他们的考虑中采用了某一特殊的正义观,因为这将与基本的动机假设相矛盾,而是意味着无论最后一致同意什么样的原则,各方都能在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方面互相信赖。一旦原则被接受,各方就能相互信任地遵循它们。因而,在达到一个契约时,他们就知道他们的承诺不是徒劳的:他们的正义感能力保证被选择的原则将得到尊重。然而,注意到下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即这一假设还是容许考虑人们有按照不同的正义观行动的能力。人类心理学的普遍事实和道德学习的原则也是各方要考察的相关问题。如果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产生对自身的支持,或缺少稳固性,这一事实就决不可忽视。因为人们就可能转而选择另一种正义观。这一假设只是在一种纯粹形式的意义上说各方须有一种对正义感的能力,若考虑所有相关的内容,包括道德心理学的一般事实,那么各方就将坚持最终被选择的原则。他们在以下方面是有理性的:他们将不签订一种他们知道他们不可能维持,或这样做将带来很大困难的契约。随同别的考虑一起,他们也计算契约承诺的强度(strains of commitment)(见第29节)。这样,在评价各种正义观时,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就要假定他们采用的正义观将被严格地服从。他们的契约的结论将按这一基础推出。

通过前面有关各方的理性和动机的评论,原初状态的描述便在大多数方面完成了。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张有关最初状况的成分和它们的变化形式的表格来总结这一描述(注有星号的解释是原初状态的解释)。

1.各方的性质(见第22节)

*a.连续的人们(家长或遗传线)

b.单独的个人

c.联合体(国家、教会或别的集体)

2.正义的主题(见第1节)

*a.社会的基本结构

b.社团集体的规范

c.国际法

3.选择对象的提出(见第21节)

*a.较短(或较长)的表格

b.各种可能性的一般特征

4.进入的时间(见第24节)

*a.活着的人们(在懂事的年龄)在任何时候

b.所有现实的人们(那些在某一时期活着的人们)同时地

c.所有可能的人们同时地

5.正义的环境(见第22节)

*a.休谟的中等匮乏的条件

b.除上述条件外,再加上进一步的极端条件

6.原则的形式限制(见第23节)

*a.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有序性和终极性(www.xing528.com)

b.对上述条件的修正,比方说,较少的公开性。

7.知识与信仰(见第24节)

*a.无知之幕

b.充分的信息

c.部分的知识

8.各方的动机(见第25节)

*a.相互冷淡(有限的利他主义)

b.社会团结和良好意愿的因素

c.完全的利他主义

9.合理性(见第25、27节)

*a.以统一的期望和对或然性的客观解释来采取达到目的的有效手段

b.同上,但没有统一的期望并使用不充足理由的原则

10.契约的情形(见第24节)

*a.永远的一致同意

b.在某一有限时期的大多数人或任何其他范围内的接受

11.服从的情形(见第25节)

*a.严格的服从

b.不同程度的部分服从

12.无一致点的观点(见第23节)

*a.一般利己主义

b.自然状态

我们现在可以转到原则的选择问题。但我先要述及一些要避免的误解。首先,我们必须牢记: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是从理论上加以规定的个人。他们同意的理由是通过对契约状态和他们对基本善的选择的描述来表述的。当然,当我们试图在日常生活中模拟原初状态时,即,当我们试图按它的条件引导我们的道德论证时,我们大概会发现我们的思考和判断要受到我们的特殊倾向和态度的影响。在努力坚持这一观念状态的条件时,我们确实很难纠正我们的各种好恶。但这决不影响到下述论点:即在原初状态中,被如此确定其特征的有理性的人们将做出某个确定的决定。这一命题属于正义论。至于人们在调节他们的实践推理中能否扮演这一角色,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由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被假定是对相互利益不感兴趣的(虽然他们可能对第三方有一种关心),人们可能会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本身是一种利己主义的理论。它当然不是前述的三种利己主义中的一种,但可能有人会像叔本华设想康德的理论那样,认为它不管怎样还是利己主义的。[15]这是一个误解。因为,在原初状态中被设定为不关心相互利益的各方,并不会引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那些将被同意的原则的人们会同样地相互漠不关心的结论。正义的两个原则及职责和自然义务的原则显然要求我们考虑别人的权利和要求。正义感就是一种通常有效的服从这些约束的愿望。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的动机,决不可混同于那些在日常生活中接受将被选择的原则并有相应的正义感的人们的动机。一个人在实际事务中了解他的处境,若他愿意,他能够利用偶然因素来促进自己的利益。假如他的正义感真的推动他按照将在原初状态中采用的正当原则行事,他的欲望和目标就肯定不是利己主义的。他自愿地承担对这一道德观点的解释所表示的限制。

这一结论得到一种进一步的思考的支持。我们一旦考虑一种契约论的观点,就会不由得想到:如果各方没有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仁爱或对相互利益的某种关心的推动,就不会产生出我们想要的原则。如前所述,培里认为:正当的标准和决定是那些促进由反思的契约在倾向于公平和善良意志的环境下所达到的目的的标准和决定。现在,相互冷淡和无知之幕的结合达到了跟仁爱一样的结果。因为这种条件的结合迫使原初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考虑到别人的利益。这样,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善良意志的效果将由几种条件合力产生。以为这种正义观是利己主义的错觉,是由只看到原初状态的一个因素造成的。而且,这一对假定比起仁爱加知识的假定有着巨大的优点。像我前面所提到的,后一对假定是如此复杂,以致不可能建立任何确定的理论。这种复杂性是由如此多的难以逾越的信息引起的,不仅如此,对善良动机的假设也需要澄清。例如,各种仁爱愿望的动力是什么?简言之,相互冷淡和无知之幕的结合有简洁和清楚的优点,同时还获得了初看起来在道德上更吸引人的假设所产生的同样结果。如果有人问我们为什么不假定仁爱与无知之幕的结合,我们的回答是:没有必要确定一个如此强烈的条件。而且,它将会破坏在尽量少而弱的规定上建立正义论的目的,同时也不符合正义的环境。

最后,如果各方被理解为是由他们自己作出提议,他们就没有任何提出无意义的或专断的原则的动因。例如,没有人会提出应给予那些恰恰六口尺高或在晴天出生的人以某些特权,也没有人会提出基本权利应当根据一个人的肤色或头发来分配的原则。无人能辨别这类原则是否符合他的利益,而且,这类原则的每一个都是对一个人行动自由的限制,这种限制是不能不说明理由就被接受的。我们当然可以想像一些跟这些特征有关的特殊情况。那些在晴天出生的人可能幸运地具有一种幸福的脾性,对于某些权力地位来说这可能是一种有资格的气质。但这些差别决不会在首批原则中提出,因为首批原则必须跟广泛的人类利益的推进有某种合理联系。各方推理的合理性及其在原初状态中的处境保证伦理原则和正义观念具有这种普遍内容。[16]所以,种族和性别歧视必然预先就假定了某些人在社会体系中占有优越的地位,他们想利用这一地位来促进他们的利益。从同处于一种公平的最初状态中的人们的立场来说,这种种族歧视的理论不仅是不正义的,而且是非理性的。因此我们可以说:这些理论决非道德的观念,而只是意味着压制。它们在一个合理的传统正义观的表格中没有地位。[17]当然,这一论点决非一个定义的问题,它宁可说是那些表现了原初状态特征的条件,尤其是各方的理性和无知之幕的条件的结果。因此,有一确定内容并排除了专断和无意义的原则的正当观是从这一理论推导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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