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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的推理:引向两个正义原则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第26—28节中我要考虑在两个正义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之间的选择。我将在这一节的开始提出某些赞成这两个正义原则的直觉性论述。如始终一致地遵循一般观念,两个正义原则的次序最终会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各方不得不保护自己免受这种偶然情况的侵害,他们就要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这说明了它们作为某种最大最小值解决法的意义。

正义论的推理:引向两个正义原则

在第26—28节中我要考虑在两个正义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之间的选择。合理地决定选择这两个对象中的哪一个,也许是建立可代替功利主义传统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的一个中心问题。我将在这一节的开始提出某些赞成这两个正义原则的直觉性论述。我也要简要地讨论一下:倘要使对于这些原则的例证成为结论性的,需要做出的论据的实质性结构是什么。

我们记得: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一般观念要求平等地分配所有的基本善,除非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将有利于每一个人。对这些善的交换没有做出任何限制,因此,一种较少的自由能够从较多的社会经济利益得到补偿。这样,无论从哪一个人的立场看待这一状况,他都没有任何办法能专为他自己赢得利益。另一方面,也没有任何根据使他接受特殊的不利。由于他期望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中得到比平等的份额更多的一份是不合理的,并且,同意较少的一份对他也是不合理的,那么他要做的事显然就是把要求一种平等分配的原则接受为正义的第一个原则。的确,这一原则是如此明显,以致可以预期每一个人都会直接地觉察它。

这样,各方就从一个确立所有人的平等的自由的原则开始,这一平等的自由包括机会的平等和收入与财富的分配平等。但却没有什么理由说这一接受应当是最终的。如果在社会基本结构中有一种不平等可以使每个人的状况都比最初的平等状况更好,为什么不允许这种不平等呢?人们为了将来的较大回报,能够把一种较大的平等可能给予的直接得益用来进行合理的投资。例如,如果某些不平等能提供各种刺激,而成功地引出更有成效的努力,处在原初状况中的人就可能把这些不平等看作抵消训练费用和鼓励有效表现的必要手段。人们可能设想这些观念上的个人应当希望互相服务。但由于各方被假定是不关心彼此利益的,他们对这些不平等的接受就只是对人们处在正义环境中的相互关系的接受。他们没有理由抱怨相互的动机。因此,一个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将承认这些不平等的正义性,他若不这样做就确实是目光短浅的。他如果在同意这些调整措施时犹豫不决,那只会是在他知道别人会有更好处境而沮丧的时候,但我已经假定各方的决定并不受妒忌的推动。为了确定这一调节不平等的原则,我们可以从最少受惠的代表人的地位来观察这一体系。当某些不平等最大限度地提高或至少有助于提高社会最不幸阶层的长远期望时,这些不平等就是可以允许的。

那么,当我们的正义论的一般观念并没有给允许什么样的不平等提出什么限制时,特殊的观念则通过确立两个原则的先后次序(在意义上有必要的调整)禁止基本自由与经济及社会利益之间的交换。我不想在此证明这一次序,而是在后面的章节里不时考虑这个问题(见第39、82节)。但大致来说,支持这一次序的观念是:如果各方推测他们能够有效地履行他们的基本自由,他们将不会用让渡自己的某些自由来换取经济状况的改善。只是在社会条件不允许有效地确立这些权利时,一个人才可能接受这些限制。这些限制只能在它们对开创一个自由社会是必要的范围内才被承认。对平等的自由的否定仅当它为提高文明水平,从而为这些自由在一定阶段上能被享受所必需时,才能得到辩护。这样,我们在设定次序时实际上就在原初状态中做了一个专门的假设:即各方知道他们的社会的条件(不管它们是什么),接受实现平等自由的有效方式。如始终一致地遵循一般观念,两个正义原则的次序最终会是合理的。这一词典式排列是一般观念的长远趋势。在大多数地方我将假定这一次序的必要环境已经形成。

这些评论看来是清楚地说明了:两个原则至少是一种人们会觉得有道理的正义观。然而,问题是我们如何比较系统地论证它们。有几件事情可做:我们能引出它们在制度方面的推论,指出它们对基本社会政策的意义。这样,就可通过与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的对比来衡量它们。本书的第二编就是做这件事。但我们也能从原初状态的地位努力发现支持它们的决定性论据。为了明白我们如何做这件事,把两个原则设想为对社会正义问题的最大最小值解决法是一有用的启发。两原则与用于不确定条件下选择的最大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之间有某种相似的地方。[18]这可以明显地见之于下面的事实:假设两个原则是一个人将选择来设计这样一个社会的原则——在这一社会里,他的敌人也会把他的地位分给他。最大最小值规则告诉我们要按选择对象可能产生的最坏结果来排列选择对象的次序,然后我们将采用这样一个选择对象,它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对象的最坏结果。当然,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并不认为他们在社会中的最初地位要由一个恶意的敌人来决定。如我下面要说的,他们将不会从错误的前提进行推理。无知之幕不违反这一观念,因为信息的缺少并不是错误的信息。但是,如果各方不得不保护自己免受这种偶然情况的侵害,他们就要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这说明了它们作为某种最大最小值解决法的意义。这种类似表明:如果原初状态被如此描述,以便令各方采用这一规则所表现的保护性态度是合理的,就的确能建立一种决定性论据来支持正义两原则。显然,最大最小值的规则一般来说并不是无把握的选择的可靠指导,但它在某些具有专门特征的境况中是有吸引力的。所以,我的目的就是要说明,原初状态把最大最小值规则的这些特征显示得非常充分,可以说到了极致,这一事实提供了支持正义两原则的极好例证。

我们来考虑下面的得失表。它代表这样一种状况的得失,这种状况并非上述那种策略游戏,在此做决定者并没有假设敌,而是面临着几种可能存在的环境。碰巧存在某种环境并不依赖于他的选择,或者他是否预先宣布他的动向。表中的数字是与某种最初状况相比较的货币价值(以一百美元为单位)。所得(g)依赖于个人的决定(d)和环境(c),这样,g=fdc)。假定有三种可能的决定和三种可能的环境,我们就有了下面这张得失表:

最大最小值规则要求我们采取第三个决定。因为这样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况是得到五百美元,那是比其他决定的最坏结果要好的。如果我们采取另外两个决定,就有可能失去八百或七百美元。这样,选择d3使一个特殊决定的最小值与其他决定的最小值相比是最大的。“最大最小值”一词即意味着“最大的最小值”。这一规则使我们注意那种在任何计划的行动中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形,并依此作出决定。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使这一不平常的规则具有某种合理性的状况有三个主要特征。[19]首先,由于这一规则不考虑这三种可能的环境的可能性,就一定有对这种可能性不予考虑的理由。选择的最自然规则看来就是计算每一决定的货币收入的期望,然后采取将带来最高前景的行动路线(这一期望被定义如下:设gij代表得失表中的数据,在此i是得失表的行号,j是得失表的列号;设pjj=1,2,3)是在Σpj=1条件下诸环境的可能性。那么,第i次的决定的期望就等于Σpigij)。这样,比方说,这一状况必定是一种不可能知道其可能性有多大的状况,或者至多有一种极不确定的知悉。在这一情况下,除非有别的出路,很难不让人怀疑或然性的计算,特别是在决定是一种需要向别人证明的基本决定的情况下。

需要提出“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状况的第二个特征如下:选择者抱这样一种善的观念,以致他很少关心在他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一定能实际地得到的最低工资之外还有可能得到的收入。对他来说,为了进一步的利益利用一个机会是不值得的,特别是在它有可能造成他的重大损失的时候。这一点又把我们带到第三个特征:即,被拒绝的选择对象有一种个人几乎不可能接受的后果。这种状况涉及到重大的冒险。当然,这些特征只有结合起来才最有效。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的典型状况是当这三个特征都最大程度地实现的时候。这样,这一规则就不是普遍适用的,当然也不是自明的,而宁可说是一种在某些专门环境里才被人接受的一种最大值,一个拇指规则。它的采用依赖于跟一个人的善的观念有关的可能得失的实质结构,所有这些都发生在一种可以对或然性推测不予考虑的背景下。

应当注意,正像我们在解释得失表时说过的,表上的项目所代表的是货币价值而不是功利。这一区别是有意义的,因为根据这种客观的价值计算期望并不等于计算人们所期望的功利,这两种计算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重要之点在于:按照作为公平的观点,各方不了解他们自己的善观念,也不能在通常意义上估价他们的功利。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想深入到由给定的条件产生的实际偏爱的背后进行探讨。所以,期望是建立在基本善的指标上的。各方相应地做出他们的决定。在此例中的所得一项是通过金钱而非功利来说明的,以指示契约论的这一方面。

现在,像我已经暗示的,我们对原初状态的定义就使它成为一种可以应用“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状态。为了明确这一点,让我们在心里略微回顾一下这种具有三个特征的状况的性质。首先,无知之幕使有关可能性的知识减到了最模糊的程度,各方并没有决定他们的社会的可能性质及他们在其中的地位的任何基础。这样他们就有很强有力的理由在有别的出路时对或然性的计算不屑一顾。他们也必须考虑这样一个事实:他们对原则的选择应当在别人看来是合理的,特别是对他们的后代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后代的权利将深受这一原则的影响,当我们继续往下讨论时,我将提出这种不屑一顾的进一步理由。但现在我们已足可注意到:各方对得失的情况知道得很少的事实加强了这些考虑。他们不仅不能推测各种可能环境的可能程度,也不怎么了解这些可能的环境究竟是什么,更不能列举出它们和预见每种可能的选择的结果。这些决定者比那个数字表中的决定者处在更深的黑暗中。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我谈到两个正义原则与“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类似性。

对于两个正义原则的几种论据显示出第二个特征。这样,如果我们能够坚持认为这两个原则提供了一种可行的社会正义论,坚持认为它们是和效率的合理要求相吻合的,那么,这一观念就保证了一种令人满意的最小值。我们只要仔细考虑一下,就能发现这可能是能够做得最好的了。这样,许多论据,特别是在第二编中的论据,就是要通过把它们应用于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展示两个原则是一个令人满意的观念。这些细节有一种哲学的意义,而且,如果我们能够确立自由的优先和两个原则的词典式次序,这一思想方式实际上是决定性的。因为这一优先示意着原初状态中的人不想牺牲平等的自由来获取较大的利益。由处在词典式次序中的两个原则保证的最小值,也是各方不希望为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而危及的。在第四章和第九章中我提出了有关这一次序的实例。(www.xing528.com)

最后,如果我们能说明别的正义观可能导致各方将发现是不可忍受的制度,那么第三个特征也就出现了。例如,人们有时指出:任何一种形式的功利原则,如果不是在证明奴隶制或农奴制的合理性,也无论如何是在证明为更大的社会利益而严重侵害自由是合理的。我们不需要在此考虑这一说法的真实性,或者获得其必要的条件的可能性。这一论点暂且只是要说明正义观可能容有各方也许不能接受的后果。在有了保证一个令人满意的最小值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方便的选择对象时,他们再冒险试探这些结果是否出现,那就如果不是无理性的,看来也是不明智的。

那么,迄今为止,我们简要地描述了使“最大最小值”规则有效的状况之特征,以及能够把两个正义原则的论据统摄在它们之内的方式。这样,如果传统观点的表格(见第21节)代表着可能的决定,这些原则就将按这一规则被选择。原初状态的选择一种正义观的基本特征把这些专门特征非常清楚地显示出来。这些有关“最大最小值”规则的评论只打算弄清原初状态中选择问题的结构。它们描绘了它的性质结构。当我们继续讨论时,对两个原则的论证将更为充分。我想在这一节快结束时考虑一种大概是反对差别原则的意见,它把我们带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一意见认为:既然我们在通常的约束条件下要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少受惠者的长远利益,那么,较有利者的期望的大量增加或减少的正义性看来就有赖于那些状况最差者的前景的轻微改变了。举例来说,只要最不利者的期望有些微提高,就可允许最悬殊的收入和财富差距。而同时,当那些地位最差的人有些微损失时,有利于状况较好者的同样不平等就被禁止。而下述情况看来会是异常离奇的:比方说,地位较好者期望的上十亿美元的增加是否合乎正义,竟然要根据最不利者的前景的一便士的增减来决定。这种反对类似于“最大最小值”规则的下列困难。对任一自然数n,让我们考虑下面得失表中的行所组成的数列。

0 n

1/n 1

即使对某个较小的数选择第二列是合理的,在这一数列中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当n足够大时,这时,若不选择对立于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第一列就是没道理的了。

对这一反对意见的回答部分是这样的:差别原则不打算用于这种抽象的可能性。如我所述,社会正义的问题并不是那种临时给个人分配某些数量的钱、财产或别的什么的问题。在所有可能的结合中也没有某种能从一个代表人转移到另一个代表人的作为期望基础的实体。反对意见设想的可能性不会成为真实的情况,可行的系列是如此限制的,以致排除了这些可能性。[20]其理由是:两个原则是被结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用于总体的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观。实行平等的自由和地位开放的原则防止了这些偶然情况的出现。因为当我们提高较有利者的期望时,状况最差者的境况也不断改善。每一这类性质的增加都符合后者的利益,至少在某一范围内。因为较有利者的较大期望大致会抵消训练费用并鼓励较好的表现,因而有助于普遍利益。当并无措施保证使不平等不致太悬殊时,通过不断增加的受过教育的可用人才和拓宽的机会却形成一种持久的拉平差距的趋势。由别的一些原则确立的条件能保证使可能产生的等级差别比人们常常在过去忍受的等级差别要小得多。

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差别原则不仅假定着别的一些原则的实行,而且也以某种社会制度理论为前提。特别是像我将在第四章中仔细讨论的那样,它依赖着在一种竞争经济(有或没有私有制)和一种开放的阶级体系中极端的不平等将不会成为常规的观念。在一定的自然资质的分配和动机法则的条件下,悬殊的等级差别将不会持久。在此要强调的是:并没有反对把对首要原则的选择放在经济学和心理学一般事实基础上的意见。如我们所看见的,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是被假定为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的。由于这种知识进入了他们思考的前提之中,他们对原则的选择就是跟这些事实有关的。当然,关键的是这些前提必须是真实的和足够一般的。人们常常提出反对,例如说功利主义可能容许奴隶制和农奴制,容许对自由的其他侵犯。这些制度是否正义被认为得依赖于精确统计的计算是否展示它们产生了一种较高的幸福余额。功利主义者对此反对的回答是:社会的性质使这些计算一般是反对对自由的否定的。功利主义者想通过某些标准的假设(这是我的称谓)来解释自由和平等的要求。这样,他们就假设人们有着相近的减少边际功利的创造功利的能力。从这些规定推论,那么,在一定量的收入的前提下,只要我们不考虑对将来生产的影响,分配就应是平等的。因为,在一些人比别人占有得多的时候,总的功利能够通过转移给占有较少的人们而得到增加。对权利和自由的分配也可通过大致同样的方式来看待。假定前提正确,这一程序并没有什么错处。

契约理论同意功利主义认为正义的基本原则相当依赖于人类社会的自然事实的意见。这一依赖明确地显示在对原初状态的描述中:各方的决定是借助于一般知识做出的。而且,原初状态的各种因素也预先假定着许多有关人类生活环境的事情。有些哲学家认为伦理学的首要原则应当独立于所有偶然的假定,他们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除了逻辑的真理和通过一种概念分析从这些逻辑真理推出的真理之外没有任何真理。道德观念应当对所有可能的世界都有效。这种观点使道德哲学成为一种创造伦理学的研究,一种对一个全能的神可能愿意决定一个最好的可能世界的思想的考察。即便对一般自然事实也要作选择。我们肯定对创造伦理学有一种自然的宗教兴趣,但它看来是超越了人类的领悟力的。从契约论观点来看,它等于说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对于他们自己或他们的世界全然无知。若果真如此,他们怎么可能做出一个决定呢?一个选择问题只有在用自然法则和别的约束条件适当地限制了选择对象、那些选择者也已经有某些取舍的倾向时才算是明确地确定了。没有一种这方面的确定结构,提出的问题是决定不了的。因此我们需要毫不犹豫地在决定正义原则的选择时预先假定某种社会制度的理论。的确,我们不可能避免对一般事实的假定,正像我们不可能没有一种作为各方排列选择对象的根据的善的观念一样。如果这些假设是真实的和足够一般的,那么一切就都上轨道了,因为若没有它们,整个理论设计就会是无意义的和空洞的。

从这些评论可以明显地看到:甚至在论证正义的首要原则时,一般事实和道德前提也都是需要的(当然,以下情况也一直是清楚的:次一级的道德规范和特殊的伦理判断依赖于事实前提和标准原则)。在契约论中,这些道德前提采取了描述最初的契约状态的形式。显然,一般事实和道德前提在达到一种正义观时也是各有分工的,这种分工按各种理论的不同而互异。如我所述,原则在体现可欲的道德理想方面各个不同。功利主义的一个特征就是太依赖于从一般事实获得的论据。功利主义者倾向于这样答复反对他们的意见,即坚持认为社会和人性的规律排除了与他们的判断相反的论据。相反,作为公平的正义像通常被理解的那样较直接地在其首要原则中孕育着正义的理想。这一观念在达到对我们的正义判断的一种吻合时较少依靠一般事实。这使它适应于更为宽广的可能事实领域

有两个为这一把理想植入首要原则的作法进行辩护的理由。首先,最明显的是,达到功利主义者所期望的结果的标准假设可能只有或然的真实性,甚至使人很怀疑其具有真实性。而且,它们的充分意义和应用可能是高度猜测性的。这一批评对于功利原则所必需的所有一般假设也可能是同样适用的。从原初状态的立场来看,依靠这些假设可能是不合理的,而在被选择的原则中更明确地体现理想却是远为明智的。如此看来,各方就将比较喜欢直接保证他们的自由,而不是使其依赖于那种可能是不确定的和思辨的精确统计的计算。而且,正如我在第24节中说过的,在达到一个公开的正义观时应避免复杂的理论论证。与对两个原则的推理相比,功利标准的论据却违反了这一条件。其次,在人们中一劳永逸地互相宣布这些原则确实有一真正的优势,即使功利的理论计算总是碰巧有利于平等的自由,而且事情过去也一直如此也是这样。由于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道德观念是公开的,两个原则的选择事实上就正是这样一种宣布。这种集体的声明的优点支持着这些原则,即使标准的功利主义假设是真实的也是如此。在第29节中我将联系公开性和稳固性较仔细地考虑这个问题。在此相关的一点是:虽然一般来说,一种伦理学理论肯定能得到自然事实的支持,但是比起一种实际上可能要求的对世界的偶然因素的完全的理论把握来,还是有充足的理由更直接地把正义信念植入首要原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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