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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修订版:经济体系评论集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引进经济理论的某些基本成分仅仅是为了解释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为了避免误解并指明某些主要问题,我先提出一些关于经济体系的评论。一开始就区分公共部门的两个方面是有益的,否则,私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区别就会不明显。

正义论修订版:经济体系评论集

记住下一点是十分重要的:我们的论题不管多少基本,它是属于正义论的而非经济学的。我们仅仅涉及到政治经济的某些道德问题。例如,我将问:适用于任何时候的恰当储存比例是多少?税收和财产的背景制度应该怎样安排?或者社会最低受惠值应在什么水平上确定?在提出这些问题时,我的目的不是打算解释、更不必说是补充有关这些制度的作用的经济理论。在此试图这样做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引进经济理论的某些基本成分仅仅是为了解释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如果经济理论被我不正确地使用了,或者我所接受的理论本身是错误的,我希望这对于正义论的目的来说没有构成危害。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伦理原则建立在一般事实之上,因此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论预先假设了一种对这些安排的解释。如果我们要检验一些道德观念,那么提出某些假设并说明它们的一些推论是必要的。这些假设必定是不准确的、过于简化的。可是,如果它们能使我们揭示出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那么这一缺陷可能并不太重要,而且令我们满意的是:差别原则将在广泛不同的环境里导致一些可接受的结论。简言之,我们讨论政治经济问题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弄清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实用意义。我将从一个试图使其有关经济制度正义性的判断条理化的公民的角度,来讨论这些问题。

为了避免误解并指明某些主要问题,我先提出一些关于经济体系的评论。政治经济与公共部门及适当形态的背景制度有密切的关系,这些背景制度运用税收、财产权和市场结构等等来调节经济活动。一个经济体系调节下述事情:生产什么,使用什么资料,谁得到它们并回报以什么贡献,多大比例的社会资源被用于储存和公共利益的供应。理想地说,所有上述事情应该以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方式被处理。但是我们必须问:这是否是可能的?并且,这些原则特别需要什么?

一开始就区分公共部门的两个方面是有益的,否则,私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区别就会不明显。第一个方面必须处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问题。典型的区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共部门的规模(当根据由国有公司所创造、国家官员或者工人委员会管所理的总产量的百分比来衡量时)要大得多;而在私有制经济中,公有的公司数目大概是不多的,而且无论如何都仅限于一些特别部门,例如公共设施和交通运输

公共部门的另一个相当不同的特征表现在用于公共利益的社会总资源的比例方面。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区别是复杂细微的,但主要之点在于:一种公共利益具有两个特点,即不可分性和公共性。[5]亦即,有许多个人(可以说他们构成了一个共同体)要求或多或少的公共利益,但是如果他们都想享有它,那么每个人就必须享有同样的一份。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数量不能像私人利益那样被划分,不能由个人按照他们的偏爱多要一点或少要一点。基于不可分的程度和相应的公共性规模,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极端情形对整个社会而言完全是不可分的。一个标准的例子是保卫国家免受那种不正当的外国入侵。所有公民都必须以相同的数量承担此种利益;他们不可能得到按照他们的愿望来确定的各种不同的保护。在这些例子中,从不可分性和公共性中所得出的推论是:必须通过政治过程而不是市场来安排公共利益的提供。公共利益的数量及其财政需求都要根据立法来确定。在所有的公民都接受相同数量的意义上没有什么分配的问题,因而分配的费用是零。

公共利益的各种特点都派生于上述两个特征。首先,存在着所谓逃票乘客的问题。[6]在公众团体较大并包括大量个人的场合,每个人都有一种躲避履行其职责的意图。这是因为一个人无论做什么都不会重大地影响生产总额。他把其他人的集体行动看成是已经以某种方式确定了的。如果公共利益已被生产出来,那么他对这一利益的享有就不会由于他没有作出贡献而减少。如果公共利益没有生产出来,那么他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改变这种状况。不管一个公民是否缴税,他都从抵御外国入侵中得到同样的保护。因此,在这种极端的情形中,贸易和自愿的契约都没有希望产生。

这样,国家就必须负责管理并从财政上支持公共利益,就必须强制实行某些要求纳税的有约束性的规则。即使所有的公民都愿意履行其职责,他们大概也只有在确信其他人将同样尽责时才这样做。因此,在公民一致同意集体行动、而不是作为孤立的个人把别人的行动看作既定的之后,还存在着一个巩固协议的任务。正义感引导我们推进正义的体系,引导我们在这一体系中当确信其他人(或足够多的其他人)将履行其职责时,也履行自己的一份职责。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只有在强制实行一种有效的约束性规则时,这方面的合理确信才能够建立起来。假设公共利益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并且所有人都同意这种公共利益的安排,那么,从每个人的观点来看,强制手段的使用都是完全合理的。政府的许多传统活动,就其能够被证明为正当而言,都能够以这种方式来解释。[7]甚至当每个人的行动都由同样的正义感推动时,由国家来强制推行某些规则的需要仍然存在。基本的公共利益的特点使集体协议成为必需,并且所有的人都应当可以确信这些协议将被尊重。

公共利益情况的另一方面是外差因素。[8]当利益是公共的、不可分的时候,这些利益的生产将引起其他利益的得失;这些得失可能未得到那些安排这些利益或决定生产这些利益的人的考虑。因此,在极端的情形中,即便只有一部分公民纳税以支付公共利益的费用,整个社会仍然受到所纳款项的影响。但是那些同意征这些税的人可能并没有考虑这些影响;所以公共费用的总额就可能不同于如果所有的得失均被考虑时它将具有的数额。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这方面情形是部分的不可分性和较小的公共性。给自己注射传染病预防针的人既有助于自己也有助于他人;虽然大概不会为了获得这种保护而付酬给他,但如果所有的人都这样做时,它对于社会来说就可能是一件有价值的事。当然,存在着一些引人注目的公共危害,例如工业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侵蚀。这些代价通常并不被市场所考虑,所以生产的商品是以比它们的实际社会或成本低得多的价格出售的。在私人和社会的会计之间存在着一种市场没有计入的差异。政府和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制定一些必要的纠正方案。因而很明显,某些主要利益的不可分性、公共性以及所产生的外差因素和吸引力,使得有必要由国家来组织和推行集体协议。认为政治统治仅仅是因为人们的自私倾向和非正义倾向而设立的看法是一种肤浅的观点。因为,即使在正义的人们中间,只要利益对许多个人而言是不可分的,那么他们在相互孤立的状态中所选择的行为就不会导致普遍利益。某些集体安排是必需的,并且每个人都需要得到保证:如果他愿意履行其职责的话,这种集体安排就能被坚持下去。在一个较大的共同体中,不可能期望得到那种在相互诚实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使强制成为多余的互相信赖。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必需的刑罚无疑是温和的,而且也许永远不会被使用。但即使在这个场合,必需的刑罚的存在仍然是人类生活的一个正常条件。

在上述评论中,我已区分了孤立和确信的问题。[9]无论什么时候,只要许多个人在孤立状态中作出的决定,其结果对每个人来说都比他们的其他行为更糟糕(即使在以其他人的行为为条件的情况下,每个人的决定都十分合理),孤立的问题就出现了。这不过是囚徒的二难推理的(Prisoner′s dilemma)一般情形,霍布士的自然状态就是这种困境的一个典型例子。[10]孤立问题将鉴别这些情况,并确定从所有人的立场来看都是最好的有约束性的共同任务。确信问题则不同,它的目的是要使合作双方确信共同的协议会被执行。任何人的贡献的愿望都是依他人的贡献而定。因此,为了维持这样一个体系——从每个人的观点来看,这个体系是优越的,或者无论如何比缺少体系要好——中的公共依赖,某些罚款和刑罚的手段必须被确立。正是在此,一个有效率的专权者的存在,甚或对其效率的一般信赖本身,都具有一种关键的作用。

关于公共利益的最后一点是:既然用于生产公共利益的社会资源的比例问题不同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问题,那就没有必要把这二者联系起来。一种私有制经济可能为这些目的分配很高比例的国民收入,而一个社会主义社会可能只分配少量的国民收入,反之亦然。有许多种公共利益,从军事装备一直到卫生设施等。政府在政治上同意分配和资助一些项目之后,就可能从私人企业或公营公司中购买一些东西。究竟要具有一些什么样的公共利益和用来限制公共危害的程序,要依该社会的情况而定。这不是一个制度的逻辑问题,而是一个政治社会学的问题,并且包括在这个题目下制度影响政治利益平衡的方式的问题。(www.xing528.com)

在简略地考察了公共部门的两个方面之后,我想对经济安排在什么范围内依赖于一种在其间价格自由地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体系的问题作些评论,并以此作为结尾。需要区分几种情况。所有政权通常都将用市场来分配实际生产的消费品,任何别的办法在管理上都是不方便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配给和其他方法才会被使用。但是,在自由市场体系中,各个家庭的选择表现为市场的购买,这种购买也引导着商品的生产,例如其种类和数量。如果某些商品获得了一个超过正常利润的额外利润的话,那么人们将会大量地生产这些商品,一直到超额利润与其他利润持平为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制定计划者的选择或者集体决定经常在对于生产方向的指导中起较大的作用。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正常情况下都容许职业和工作地点的自由选择。只有在这两种制度的控制性体系中,这种自由才公然地被干涉。

最后,经济安排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市场在什么范围内被用来决定储存比例、投资方向和用于保护后代的福利并排除对这种福利的不可补救的危害的那部分国民财富的比例。这里有许多可能性。一个集体决定可能确定了储存比例,而投资方向大都让争夺资金的私人公司去决定。私有制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两者都可能对防止不可避免的危害、管理自然资源或保护自然环境表现出极大的关心。但两者同样也都可能做得相当差。

因而很显然,自由市场的使用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没有本质的联系。在正常条件下竞争价格是正当或公平的观点至少可以回溯到中世纪[11]虽然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是最佳体系这一观念是由所谓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仔细考察的,但自由市场与资产阶级的这种联系实属一种历史的偶然,因为至少从理论上说,一个社会主义政权自身也能利用这种体系的优点。[12]这些优点之一就是效率。在某些条件下,竞争价格在选择种种将要生产的商品、分配生产它们的资源时的作用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没有其他方式可改善公司对生产方法的选择或者由家庭购买所导致的商品分配。市场经济所产生的经济结构,不可能通过再安排使一个家庭按它的偏爱生活得更好而不同时使别的家庭状况变坏。进一步的互利交易是不可能的;也没有任何既能更多地生产某种人们所向往的商品而又不同时要求缩减生产另一种商品的可行的办法。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某些个人的境况就可能是在未同时使别人受损的情况下而得到改善。关于一般均衡的理论说明了在既定的合适条件下,由价格所提供的信息是如何使经济行为当事人以那些在总体上导致这种结果的方式活动的。完善的竞争是与效率有关的一套完善程序。[13]当然,它所需要的条件是非常特殊的,它们很少(即使有)在现实世界中被完全满足。此外,市场的弊端和缺陷常常是很严重的,政府分配部门必须制定一些补偿措施(见第43节)。垄断的限制、信息的匮乏、外部经济效果和不经济[14]等现象必须得到认识和纠正。而且,市场在公共利益的场合完全失去了作用。但是在这里我们不需要考虑这些问题。我们提出这些理想安排是为了阐明与纯粹程序正义有联系的观念。所以,这个理想观念可以用来评价现存的安排,并作为一种结构用来鉴别应该进行的变革。

市场体系还有另一个更有意义的优点,即在必要的背景制度下,它是和平等的自由及机会的公正平等相协调的。公民对前途和工作具有自由选择权。劳动的强制和集中是完全没有道理的。的确,在缺少某些例如来自一种竞争体系的收入方面的差别的情况下,要明白怎样才能避免与自由不相容的强制社会的某些方面,至少在通常环境里是很困难的。此外,一个市场体系分散了经济权力。不管公司的内部性质是什么,是私有的还是公有的,是由企业家还是由工人选举的经理来管理的,它们都把投入和产出的价格看成是既定的,并相应地制定其计划。当市场真正是竞争的时候,公司并不忙于进行价格战争或争夺市场权力的其他竞争。在遵守由民主方式所达到的政治决定时,政府通过调整那些在政府控制下的因素,例如整个投资总额、利息率和金钱数额等等来调节经济环境。在此,广泛的直接计划是没有必要的。在一般经济条件的限制下,各个家庭和公司自由地独立地作出他们的决定。

我们在注意到市场机制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相容性时,区分价格的配给功能和分配功能是十分重要的。前者与运用价格来提高经济效率有关,后者与价格对于个人所得到的作为他们贡献的回报的收入的决定作用有关。规定一种利息率来分配给予各个投资项目的资金,并计算使用资金和稀少的自然资源(例如土地和森林)的占用费,这对于社会主义政权来说是完全相容的。确实,如果这些生产资料要以最佳方式被使用,那么就必须做上述事情。因为即使这些资源是未经人的努力从天而降的,从它们与别的因素结合在一起就会产生一种更大成果的意义上说,它们还是富于生产性的。不过,并不能因此推论说,需要有作为这些资源的所有者的私人来接受与这些资源等价的货币。不如说,这些计算的价格是制定一种有效的经济活动计划的指示物。除了全局性的工作之外,社会主义的价格并不相应于要付给私人的收入。相反,来自自然资源和集体资产的收入是由国家得利的,因此,它们的价格没有分配的功能。[15]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市场制度对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制度这两者是相同的,必须区分价格的配给功能和价格的分配功能。由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是公有的,分配功能就受到很大限制,而私有制体系为了配给和分配这两种目的则在不同的程度上使用了价格。我认为,人们不能事先决定:这些制度及其许多中间形态中的哪一种最充分地符合正义要求。对这个问题大概并没有一般的答案,因为这个问题在大部分情况下依赖于每个国家的传统、制度、社会力量和特殊的历史环境。正义论不包括这些问题。但是它能够做到以一种系统的方式制定出一个可包容各种变体的正义的经济制度的纲要。因此,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政治判断都将取决于哪一种变体很可能在实践中活动得最好。一个正义观是任何这种政治评价的一个必要部分,但它不是充分的。

在下面几节中,我所概述的理想体系在相当程度上利用了市场机制。我相信,只有采用这种方法,分配的问题才能作为纯粹程序正义的一个例证被解决。再者,我们也获得效率的益处,保护了重要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从一开始,我就假设理想体系的制度是一种民主的财产所有制,因为这种情形可能较为人所熟知。[16]但是,正如我所指出的,这不是打算在特殊情况下预先判断制度的选择。当然,它也不是说现实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没有遭受严重的非正义的痛苦。因为,存在着一种理想的正义的财产所有制并不意味着其历史形态也是正义的,甚至不意味着它们是可忍受的。当然,这种情况也适用于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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