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先验性和逻辑真理:当代中国人文大系的一种认识论区分

先验性和逻辑真理:当代中国人文大系的一种认识论区分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六、先验性和逻辑真理如果说分析的和综合的是语言哲学的区分,必然的和偶然的是形而上学的区分,那么,先验的和后验的则是一种认识论区分。密尔在哲学上是一名经验论者,在逻辑上是归纳主义的主要代表。密尔、普特南的上述观点,显然夸大了逻辑和数学中的经验因素,否认或者至少忽视了逻辑和数学对于经验的相对独立性。我认为,作为一种关于逻辑真理的经验论观点,密尔、普特南的论述显然是过于粗糙了。

先验性和逻辑真理:当代中国人文大系的一种认识论区分

六、先验性和逻辑真理

如果说分析的和综合的是语言哲学的区分,必然的和偶然的是形而上学的区分,那么,先验的和后验的则是一种认识论区分。这种区分由来已久,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哲学,但其现代使用却是开始于康德

从词源上说,“先验的”(apriori)意指“根据在先的东西”(from what is prior)。“后验的”(aposteriori)意指“根据在后的东西”(from what is posterior)。在亚里士多德看来,A在性质上先于B,当且仅当如果没有A,B就不能存在;A在知识上先于B,当且仅当若不知道A就不能知道B。“先于”的这两种涵义有可能具有一个共同的用法。例如,实体(substance)就是在这两种意义以及其他意义上先于其他事物的。由此推知,根据在先的东西知道某物,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知道它的原因。亚里士多德认为,用一个其中项表示原因的三段论去论证因果关系是可能的。所以,根据在先的东西知道某物,就是根据一个可论证的因果关系知道它。相反,根据在后的东西知道某物,则完全不含这样的证明,因为后验的知识将采取归纳的形式。

康德对这个词的用法明显地来自于莱布尼茨。在莱氏看来,后验地知道实在就是根据在这个世界上实际发现的东西知道它,即是说,通过感官,通过实在在经验中的影响;先验地知道某物就是通过诉诸确定事物的原因或可能的起源而知道它。其结果是,莱氏就可以区分“后验的或事实的真理”与“先验的或理性的真理”,因为先验真理能够根据基于同一命题的存在而证明它们,而后验真理只能根据经验才能被视为真理。于是,先验的与后验的区别就成为源自于经验的和并非源自于经验的区别,也就是经验的和非经验的区别,无论先验的观念是否还具有依据原因或与之相联的理由证明的意思。这也就是康德所作出的区别,沿用至今。

所谓先验命题,通常是指那些可以独立于经验而知道它们的真命题,也就是那些仅通过对其自身的考察而断定其真的命题,或者说,是那些凭借一个丝毫不涉及经验的程序而确证其真的命题。现在的问题是:逻辑真理是这种意义上的先验命题吗?传统的回答一直说是,其理由大致与说逻辑真理是分析的、必然的理由相同。但也有另一种回答,例如哲学家密尔、普特南等人说不是。我这里主要考察后一类意见。

密尔在哲学上是一名经验论者,在逻辑上是归纳主义的主要代表。他说:“我已经发现,一切推理、一切证明,以及所有的非自明的真理的发现,都是由归纳构成和解释的;我们获得的所有知识,除了直觉的以外,都是这个来源……” (31)他把这种经验论观点和归纳主义主张贯彻到逻辑和数学的命题上。他的有关见解可以概括如下:(1)不仅自然科学如物理学或生物学属于科学知识体系,而且逻辑和数学也属于其中。(2)逻辑命题和数学命题也与事实或实在有关,根本上以经验为基础,它们所依靠的经验乃是“重复多次的经验”,是一种“经验的一般化”。(3)由于逻辑和数学的命题被认为只是一种经验真理或归纳真理,因而,关于逻辑和数学命题的必然真理性信念只是一种错觉。他说:“人们所推崇于数学真理的必然性,甚至归属于它的特殊的确定性,只是一种错觉。” (32)

这种经验论观点近年来在当代西方哲学中有复兴的迹象。例如,普特南在《什么是数学真理》一文中指出:“数学知识类似于经验知识,这就是说,数学的真理标准和物理学完全一样,也在于我们的思想在实践中获得成功,而且数学知识并非绝对的,它是可以修正的。” (33)他在《逻辑是经验的吗?》一文中,从欧氏几何中必然真的命题变成假命题的实例开头,然后着重考察了量子力学在逻辑上的特异性,试图由此证明:逻辑真命题能够因为经验的理由变为假。他指出:“物理学像几何那样是以经验为基础的,它也像物理几何那样表示了同样的物理逻辑的意义。”他甚至作出结论说:“逻辑是一门自然科学。” (34)不过,普特南不是向密尔的立场的简单复归,因为他所强调的拟经验方法既不是纯粹的演绎,也不是简单的归纳,而是某种类似于假说演绎法的东西;并且,他也不否认直觉在拟经验方法中的作用。

密尔、普特南的上述观点,显然夸大了逻辑和数学中的经验因素,否认或者至少忽视了逻辑和数学对于经验的相对独立性。很明显,逻辑和数学相对于经验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这表现在:当给定前提和问题之后,逻辑和数学几乎可以脱离经验而自主发展,它们自身好像获得了某种内在的生命,成为一个自主活动的主体,逻辑思考和数学思考几乎可以在不涉及经验的情况下,按照它们自身的逻辑进行。看不到或者轻视这一点显然是错误的。我认为,作为一种关于逻辑真理的经验论观点,密尔、普特南的论述显然是过于粗糙了。相比之下,蒯因的整体主义经验论却要精致得多。蒯因在批判证实说或还原论教条时,阐述了他的整体主义知识观,认为我们所谓的知识或信念构成一个整体,接受经验检验的是这个知识整体,而不只是处于整体边缘或离边缘较近的那些陈述(直接观察的陈述,各门具体科学的陈述等);逻辑和数学真理作为这个知识整体的构成要素,与该整体中的其他要素一起,分享其中的经验内容和经验意义,共同接受经验证据的检验;但是,逻辑和数学真理又不是我们知识总体中的一般要素,它们处于该整体的核心部位,其含有的经验内容最少,与经验的联系是最不直接的。

蒯因的上述观点是我所赞成的。我认为,从归根结底的角度说,逻辑真理不是先验的,它们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保持着同经验的接触,尽管它们并不就是经验命题,但其中含有或多或少的经验成分。这是因为,逻辑真理的必然性是相对于逻辑公理和推理规则而言的,而公理和推理规划的必然性是相对于其中常项和变项的解释而言的。而关于常项和变项的解释显然不是逻辑学家的主观的任意规定,而是具有经验起源的,它来自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基于经验的直觉,它是人们对日常的语言经验和思维经验进行逻辑抽象的结果。这里仅以真值联结词“∧”、“∨”、“→”为例。“∧”通常被解释为日常语言中的联结词“并且”,“∨”被解释为“或者”,“→”被解释为“如果……则……”。在日常语言中,后者不仅表达支命题之间在内容上甚至时间上的联系,还可能表达心理上的联系,甚至还具有严重的歧义。尽管如此,有一点是可以承认的:只有当p和q都真的时候,“p并且q”才是真的;而p和q若有一个为真,则“p或者q”就会真;若p真而q假,“如果p,则q”就会是假的。逻辑学家在进行逻辑研究时,把日常语言联结词所表达的其他诸种联系都作为不相干因素撇开,单单抽象出它们之间的真假关系,并使其一般化,制作出相应的真值表,严格规定其意义。通常所谓的公理实际上只是这些逻辑联结词的隐定义,只是把联结词本身所具有的逻辑特性明确揭示出来,例如有些命题逻辑系统的公理(www.xing528.com)

p∨q→q∨p

所展示的只不过是真值表所明确规定的“∨”的意义。由于联结词的真值表具有某种经验的起源或者说经验的基础,于是作为联结词隐定义的逻辑公理和推理规则也就具有了经验性,后两者又将其经验性遗传给逻辑定理,这样就使全部逻辑真理都间接地带上了经验的成分或经验的色彩。

我认为,通常对于这种或那种逻辑理论的批评,最明显地展示了逻辑真理的经验性。逻辑上关于蕴涵的种种争论,实际上是基于日常语言和思维经验的争论;对于实质蕴涵、严格蕴涵的种种批评,实际上只是经验的批评;将某些逻辑定理称为“怪论”、“悖论”的理由不是逻辑的,而是经验的。假如从纯粹逻辑的角度着眼,通常所谓的“实质蕴涵怪论”

p→(q→p)

p→(img324p→q)

根本不是怪论,而是严格证明的定理,相对于其常项和变项的解释来说是永真(必然真)的。之所以将其称为“怪论”,是因为它们与人们的日常语言直觉和思维经验不符合甚至相抵触。“哲学逻辑”这个学科群体更明显地展示了逻辑真理的经验起源。这已是一个规律性的现象:试图创立时态逻辑的人,必定先去做时间哲学方面的研究;研究道义逻辑的人,必定会注意或从事伦理学或法学的研究;而研究认识论逻辑的人,必定会注意甚至做认识论研究。之所以如此,是为了考察有关的概念和范畴在实际使用中显现出来的逻辑特性和逻辑关系,然后用一些逻辑技术手段把这些结果整理出来,构成逻辑理论。既然后者是对于有关的思维经验做逻辑抽象的结果,当然有一个符不符合语言实际和思维实际的问题,人们当然也可以基于自己对这方面经验的认识,去批评它、反驳它,并重新构造自己认为更符合这方面经验的逻辑理论。由此造成了各种分支内部不同的研究方式、不同的研究结果并存,其中有些研究结果之间甚至是相互矛盾和相互否定的。如果这些不同研究结果各自都能找到自己的经验根据,则它们各自都有存在的理由和权利。并且,其最终或存或亡,也要由人们与之相关的语言实践和思维实践来裁决。

于是,我得到了这样的结论:逻辑真理并不是所谓的先验真理,而含有经验内容。不过,应强调指出:逻辑真理与经验的联系不是直接的,而是极其间接的,并且其经验成分也是最少的;并且,这里所谈到的经验也只是关于语言用法和思维方面的经验,而不是关于其他具体事物的经验。逻辑真理是经过多层抽象得到的,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这就使得它们与经验、与外部世界之间的联系模糊不清。但我们经过仔细的研究和深入的分析就会发现,人的实践活动必须亿万次地使人的意识去重复不同的逻辑的式,这些式才能获得公理的意义。 (3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