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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环境、政治关系与企业资源配置:理论分析与提出假设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一词,在我国思想史上久已有之。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制度分析必须基于一个关于“制度”的清晰定义基础之上。通常,第一层次的制度被视为制度环境;第二层次的制度被定义为制度安排;第三层次的制度为规范性行为准则,具体表现为文化习俗等。因此,他认为“制度既是博弈规则,也是博弈均衡”。因此,他把制度看成是“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理念的自我维系系统”。

市场环境、政治关系与企业资源配置:理论分析与提出假设

“制度”一词,在我国思想史上久已有之。《商君书》中就曾有过这样的叙述:“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张宇燕,1992)按《辞海》解,制度的第一含义便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汉语“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在经济学分析框架体系中,制度是一个独特的概念,它从早期的被忽略到后来的被假定,再到制度经济学将其作为直接的分析对象,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经济学分析功能不断增强的过程(刘峰,2001)。

制度分析必须基于一个关于“制度”的清晰定义基础之上。尽管在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上,新制度经济学[1]与旧制度经济学[2]存在重大差异,但在对制度的理解上却基本一致。

Veblen(1899)把制度理解为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者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更多地强调制度的重要性,并认为人们是生活在制度的指导下的。Commons被视为旧制度经济学最重要的研究者,他把制度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Commons,1934)。在他看来,集体行动在一个存在稀缺性和私有财产以及因此而导致冲突的世界里,具有解决冲突和维持秩序的功能。不过,在Commons的解释中,制度的意义是不确定的,“有时候一个制度似乎可以比做一座建筑物,一种法律和规章的结构,正像房屋里的居住人那样,个人在这结构里面活动,有时候它似乎意味着居住人本身的‘行为’”。因此,在Commons的理解中,制度既是规则,也是组织,比如家庭、公司、协会等;同时,也还包括了“无组织的习俗”,他特别强调,“集体行动在无组织的习俗形式中比在有组织的团体中还要更普遍一些”。

Schultz(1968)认为,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并将制度分为主要的四种:①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②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分配风险的制度;③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联系的制度;④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的框架的制度。Ruttan (1978)把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制度能在充满不确定性和复杂的经济关系的世界中给予秩序和稳定性(Ruttan and Hayami,1984)。与Commons一样,在Schultz和Ruttan的制度概念中均包含了组织的含义。Ruttan(1978)解释道,一个组织所接受的外界给定的行为规则是另一个组织的决定或传统的产物,因此,组织与规则没有差别。[3]North(1990)把制度定义为“博弈规则”,包括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契约)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与Schultz等不同,North注意区分了制度与组织的不同,他提出,“要把制度和组织区分开来。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如果说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组织就是社会游戏的角色”(North,1995)。他特别提到了制度安排,并对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做了一个区分: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制度安排是规制经济单位之间合作与竞争方式的安排,是最贴近制度一词的意思。在Davis and North(1971)的分析中,制度的第一层次是“宪法秩序”,也被称为基础性制度,它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是制定规则的规则。第二层次是“宪法安排”,是在宪法秩序框架内创立的操作性规则。通常,第一层次的制度被视为制度环境;第二层次的制度被定义为制度安排;第三层次的制度为规范性行为准则,具体表现为文化习俗等。在规范的经济分析中,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被定义为“外生变量”,制度安排则被看成是“内生变量”。

Bromley(1989)认为,制度是“确定个人、企业、家庭和其他决策单位作出行动路线选择的选择集的规则和行为准则”。他把制度分为两类:①行为准则;②规则或所有权。在他看来,“行为准则是人类行为中的一种规律性”。在行为准则下,最终结果和达到这一结果所采取的手段无关。在这里,他区分了“所有人同意”与“所有人接受”,只有所有人接受的,才是行为准则。而“所有权是社会中每一个人得到社会承认和批准的预期集。这些预期集是关于法律的或事实的法律关系,而这些法律关系正决定了相对于他人的选择集的个人选择集”。Kasper and Streit(2000)把制度定义为“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用以抑制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

青木昌彦(2000,2001,2003)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理解制度和制度变迁是具有启发性的。他提出,把经济过程比做一个博弈,经济学家其实就是把一种制度当成类似于博弈局中的一个参与人、博弈规则或是一个博弈结果(均衡)。因此,他认为“制度既是博弈规则,也是博弈均衡”。他进而解释,“制度的本质特征被认为是参与人行动选择的自我实施规则,在重复博弈的状况下,这些规则被认为是重要的,因此,它们能规制参与人持续不断的互动过程”。这样制度就是“博弈的内生规则”(endogenous rules of the game)。这反映了制度的双重性:“制度既是参与人持续不断的战略互动的产物,同时又稳定地独立于个体参与人的行动选择。”因此,他把制度看成是“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理念的自我维系系统”(青木昌彦,2000)。这种把制度看成是行动的均衡状态,可从青木昌彦的一个实例来加深理解:即使政府通过法律明文禁止某些商品的进口,如果通过贿赂海关官员而规避该法律的现象非常普遍,则法律形同虚设,那么,将贿赂而不是无效率的法律视为一种制度,或许更为合适(青木昌彦,2003)。

在一个机械理性主义的世界中,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诺斯,2004);思想和意识形态也没有用;经济的和政治的有效市场成为经济体系的特征。但是,我们实际上只能拥有不完全的信息,而且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从而,为了进行结构性交易,人们对彼此的行为都加以限制。这样,信息的不完全以及处理信息的有限思维能力决定着交易成本,而这形成了制度的组成基础。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减少人们交易的不确定性,再加上技术的采用,两者共同决定了交易成本。这正是科斯(1937)在制度、交易成本和新古典理论之间建立起的极其重要的联系。

实际上,制度之所以引起了这么大的关注,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学者们发现制度在解释国家的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性。这方面的贡献,很大方面得归功于诺斯的研究。

诺斯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发现,在1600~1850年的250年间,世界海洋运输业中并没有出现用轮船代替帆船之类的重要技术进步,但是这期间的海洋运输生产率却发生了大幅度的提高。也就是说,用生产要素和技术的变化,根本解释不了这种现象。诺斯认为,出现解释不了的“剩余因素”的原因,是经济学家在构造他们的增长模型时,忽略了制度因素,而合理的制度能够降低由专业化和分工的发展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减少个人收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差异,激励个人和组织从事生产性活动,最终导致经济增长。于是,他于1968年发表了一篇题为《1600~1850年海洋运输生产率变化的原因》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他通过对当时的船运制度和市场制度的巨大变化的考察,对这一问题作了完美的解释。这篇文章不仅成了新经济史学的一篇代表作,而且也启发了诺斯对制度因素的重视,激发了他此后对制度变迁问题进行深入和全面研究的兴趣。1973年,他又与托马斯合作,发表了著名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在这本书中,他对欧洲经济发展的历史作了重新的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批驳了那种把近代欧洲经济高速增长的原因归结为是产业革命的结果的传统观点。他指出,产业革命所包含的技术创新、规模经济教育发展和资本积累等现象,本身就是经济增长,或者说,产业革命并不是近代欧洲经济增长的原因,而恰恰是其结果;近代欧洲经济增长的真正的决定性的原因,是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而这种经济增长之所以发生在欧洲的某些国家,却没有发生在其他一些甚至历史文明更悠久、资源更丰富的国家,就是因为在那些国家里始终没有能够建立起一整套能够激励人们的生产性活动,从而有利于经济增长的私有财产制度。这种观点的提出,引起了整个西方学术界对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重视,尤其是在经济史学领域,引起了极大的震动,而诺斯的学说也因此被冠以了“新经济史学”的称呼。

现实社会中制度种类繁多,但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的分类大致可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大类。North(1995)把宪法、产权制度和契约看成是正式的制度,把规范和习俗看成是非正式制度。Lin(1989)则从制度的形成过程来定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也称正式约束,是指这样一些行为规范,它们以某种明确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并且由行为人所在的组织进行监督和用强制力保证实施,如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契约等。正式制度一般是成文的,由权力机关保护实施的制度,正式制度的特点是能被清晰地阐述,而且易于被认识。从正式制度的形成来看,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地对社会行为确定的规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一旦得到确立,就会形成制度刚性,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非正式制度安排是指人类在长期交往中形成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总和,其中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一般来说,正式制度只占制度的很少一部分,人们生活的大部分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作为制度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与人的动机、行为有着内在的联系。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础,也是正式制度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根据诺斯的看法,制度乃是社会的游戏规则,这种游戏规则通常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三部分构成。实施机制更多是指一国制度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该国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完善程度,而且取决于这个国家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实施机制,制度就形同虚设,实施机制就是规则实施的过程和原理。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在复杂的经济交往中,违约、欺骗行为会随时发生,阻碍交往的进行,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为合作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合约的实施。比如,我们将钱存入银行,是因为我们知道,我们需要用钱时可以从银行再将钱取出来。如果需要用钱时,银行不让取钱,那么我们可以找警察法院。这就是一种实施机制。假若没有警察和法院,那么,谁也不敢把钱存在银行。又若你绝对不敢把大笔的钱借给不认识的人,如果他不还钱,你没有办法让他就范(地下钱庄放高利贷,一般依靠黑社会的手段来进行执行)。还有,餐馆对于吃饭不付钱的人,可以叫警察,但往往来不及,因而许多餐馆往往都养着一些打手,以便随时可以对吃白食的人进行惩罚。这些都说明,实施机制也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并且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极其重要。

相对于正式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安排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所谓自发性,是指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相当部分是由文化遗传和生活习惯累积而成的,并非理性设计安排,人们遵循某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常常是出于习惯而非理性的计算。非强制性是指它不像正式制度那样必须遵守,并有一套强制性的实施机制,而主要是靠主体内在的自觉或良心来维持的。正如青木昌彦(2000)在论述产权制度与习俗的关系时指出的:“如果产权关系来自习俗并与之一致,那它将在人们心目中产生相应的道德判断,只要违犯了规则,不管是习俗还是成文的,都会在人们的心目中产生消极的道德感,如内疚感、耻辱感和焦虑感。”广泛性是指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节人们行为的大部分空间,其作用范围远远超过正式制度安排。持续性是指一种非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将长期延续下去,其变迁是渐进缓慢的,在变迁中先前非正式制度的许多因素也将在新规则中“遗传”下来(马智胜、马勇,2004)。

任保平、蒋万胜(2006)认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区别表现在:①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形成路径不同。正式制度的产生是需要各方面明确认可的,而非正式制度的出现与形成是通过集体选择而形成的,它是一种长期历史积淀与文化演进的结果,并不是完全按照理性原则来发展的,它更多地受到意识形态、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②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可移植性不同。正式制度具有可移植性,有些正式制度可以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如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基本原理、法律制度等。而非正式制度安排由于其传统内在的传承性和历史积淀性,其可移植性就要差得多。一种非正式规则,尤其是意识形态能否被移植,其本身的性质规定了它不仅取决于所移植国家的技术变迁状况,而且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文化遗产对移植对象的相容程度(卢现祥,2003)。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好的正式制度移植后,如果与非正式制度不能兼容或者两者变化不同步,不能有效地衔接,则往往会使正式制度陷于无效率的死胡同。詹科夫、科莱泽(2003)在分析各国的转轨经济中认为,过分强调转型的速度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意义的,各国经济转型的成功与否存在巨大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创立的新制度的有效性,而新建的制度,需要在控制无序与专制的危害中做出权衡取舍。新制度的功能就是控制无序与专制的危险。严重的无序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损失,但用更大的权力来控制无序,也会产生更强的专制甚至滥用权力。这种思考的角度,对后转型国家新制度的建立,无疑具有高度的启发意义。③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及其机制不同。正式制度的变迁需要得到其行为受这一制度安排约束的一群当事人的一致同意,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则不需要群体行动来完成。正式制度的发挥有赖于强制的实施机制,而非正式制度的发挥则依赖于文化、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中,正式制度固然可以用来严格规范市场主体,构成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但正式制度不是万能的,因为非正式制度在形成上构成某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发挥着它在制度变迁中基础性的作用。在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作用的互补性是极其隐晦的,作用方式各异。④正式制度变迁与非正式制度变迁的速度不同步。正式制度变迁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而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却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与正式制度的变迁相比,非正式制度变迁一般是滞后的,总是比正式制度的变迁来得慢,很难发生突变。即使有政府大力宣传和倡导,像价值观、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文化因素的影响也是缓慢的。

正如诺斯自己也发现,制度有效(即制度的选择最终总能导向最优)的思想与现实社会的很多现象不相符,特别是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无效的规则为何存在和继续?为了解释这一现象,他又增加了意识形态和路径依赖等解释变量,用于解释国家及政治活动与无效率制度的存在,这方面的著作包括《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Theory,1981)和《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1990)。

诺斯也认为,在人类行为的约束体系中,非正式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体系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的小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但是,在诺斯那里,作为非正式制度载体的正式制度决定着非正式制度,因为“非正规制约源自于价值的文化遗传,来源于用于解决具体交换问题的正规规则的延拓与运用,也来自于解决简单协作问题的方案”。很明显,在诺斯看来,非正式制约只是正规制约的补充。这一点从诺斯的思想历程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诺斯和他的合作者主要关注的是产权理论,没有意识形态理论。可见,不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的经济学研究中,人们对正式制度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对非正式制度则关注不够,非正式制度还是制度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的、亟待拓展和深化的领域。

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文化传承的国度,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而且我国的传统文化具有很强的包容性,自古以来不管有多少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们最终还是被融入到了中国文化的内涵之中。由于传统的习俗与观念是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生长形成的,与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习俗与观念有一定的冲突;这使得中国文化难以发生崭新的变迁,也就导致这种以文化为基础的非正式制度难以发生较快的创新,从而形成对正式制度变迁的约束。

在历史上,我国曾经出现过高度的经济发展和辉煌的古代文明,但是,近代以来却落后了。原因何在?自从李约瑟在20世纪中期提出这一千古之问以后,引起了中外各方面学者的关注。特别是诺斯(1973)运用历史制度分析,对西方世界的兴起做出了有说服力的解释,更激发了中国学者的讨论。因为,中国学者关注的与其说是欧洲,不如说是中国;与其说是历史,不如说是现实。于是,当林毅夫(1995)将此概括为“李约瑟之谜”[4]之后,出现了多种假设和猜想,中国学者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张曙光(2007)在对各种解释进行梳理后得出了判断。他认为,尽管有不少学者尝试进行了各种解释,但最合理的是张宇燕和高程合作撰写的两篇长文(上篇《美洲金银和西方世界的兴起》(2004),下篇《海外白银、初始制度条件与东方世界的停滞——关于晚明中国何以“错过”经济起飞历史机遇的猜想》(2005)),他们从制度供给和需求互动两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解释。张宇燕和高程两位作者将16、17世纪中国与西欧的社会经济发展做了比较,不仅明确指出,就人口增长率、GDP产值、人均生活水平、科学技术能力,以及市场运作状况等而言,中国当时的水平至少不低于欧洲最发达的地区,有些方面还处于领先,而且进一步发现了前人不曾注意和提及的事实,即具有历史偶然性刺激西方经济起飞的外生货币也冲击了当时的中国市场,并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契机,通过海外贸易途径流入中国国内市场的巨额白银,也使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到商人阶层手中,他们的社会地位也随着财富的膨胀而明显提升。但是,中国却没有发生相应的制度变迁,因而与现代经济增长失之交臂。为此作者提供了两个方面的解释:其中一个解释认为是商人阶层借助科举制度使自己的子侄亲朋进入官僚阶层,实现了官商在个别层次上的结合和商人对官僚的依附型关系。这一方面使商人产权获得了官府的一定保护;另一方面,在商业税收增加不多的情况下,也使得官员有了贪赃自肥的机会。这种基于人治色彩的官商结合式的产权保护既不稳定,也不充足,但却抑制了商人寻求更有效产权安排的需求,也减弱了国家(皇帝和官僚)对有效产权制度的供给,无法建立宪政意义上的产权制度。[5]

尽管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是两者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罗能生(2002)认为,一方面,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是相互生成的,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一定的正式制度通常是依据一定的非正式制度中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而建立起来的。一定的正式制度确立起来以后,又会逐步形成新的非正式制度,促使旧的非正式制度向新的非正式制度演变。另一方面,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任何正式制度的作用都离不开非正式制度的辅助。同样,非正式制度安排作用的有效发挥也依赖于正式制度作用的支撑。

本书所关注的是,在我国,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是如何影响民营企业的运营行为的。具体来说,这里指的正式制度,更多是指民营企业生存的外部环境,如产权保护、政府干预、金融发展等;而非正式制度,更多是指民营企业与政府形成的政治关系。如张宇燕和高程(2004)所说,我国没有发生相应的制度变迁而与现代经济增长失之交臂的部分原因正是非正式制度的作用。那么,在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非正式制度是如何与正式制度构成互补,从而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呢?

以上对非正式制度的讨论,是基于一个比较宽泛的角度,它们包括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总和,其中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但是在本书中所指的非正式制度,可能更多是针对“关系”而言。这种“关系”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在本书的理解中,可能容纳了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多方面。张军(1995)就认为“关系”这一非正式的经济手段在转轨经济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关系[6]的基本功能首先表现在关系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因而能降低交易成本和减少经济中的不确定性(Pete,2002)。

正所谓“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中国谚语)。

梁漱溟(1987)在《中国文化要义》中指出,比之于西方社会,中国社会既不是个人本位,也不是群体本位,而是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强关系在社会资源获得方面具有绝对优势。费孝通(1985)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了“差序格局”这一极为重要的概念,以说明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关系的特点。费孝通先生以他的风格形象地解释了“差序格局”这样一种社会关系类型的特点。“西洋的社会有些像我们在田里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扎,几扎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都属于一定的捆、扎、把。每一根柴也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得清楚不会乱的。在社会,这些单位就是团体。我说西洋社会组织像捆柴就是想指明:他们常常由若干人组成一个个的团体。团体是有一定的界限的,谁是团体里的人,谁是团体外的人,不能模糊,一定分得清楚。在团体里的人是一伙,对于团体的关系是相同的,如果同一团体中有组别或等级的分别,那也是先规定的”。对于这种性质的社会关系,费孝通先生称之为“团体格局”。而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社会关系则与此明显不同。“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于是,费孝通先生将这种社会关系模式,称之为“差序格局”。

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在其诞生至死亡的整个历程中,其关系的获得无非经由两个途径,一是先天承继,二是后天自致。对于前者,先天性的条件是由于个体本身的某种性质所赋予的;对于后者,则是个体行为者在成长过程中由于社会交往和社会互动而形成的。如果将“关系”定义为私人性质的社会关系,那么就应该明示“关系”成员的身份。西方的社会关系一般从陌生人关系出发,逐渐达到熟识亲密。与之相反,我国的社会关系往往从成员身份已获确定的状态下出发,甚至连新拓展的关系也必须建立在现有的基础上。如果将“关系”比做投下石子后水上生成的波纹,那么石子就是“成员身份”。“关系”的最根本基础就是血缘及地缘,这是加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孙立平,2004)。其中,以血缘纽带为基础,家族成员形成了最紧密的内部关系,并决定了家族内部的一般性交换规则。此外,由亲戚、朋友、同学、街坊邻居、校友、同乡等人脉组成熟人关系网也是很普遍。还有另外一种就是以物质与金钱为基础发展的利益关系网。这各种关系网络,构成了“圈内人”意识,也就是说,在关系网络中的“圈内人”互相帮助就显得很正常。这导致了“关系”在中国人的社会交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关系”这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学者们见仁见智。比如,Yeung and Tung (1996)将“关系”解释为组织严密的网络。要指出的是,西方的社会关系与中国的社会关系具有很大差异。尤其是中国人所谓的“关系”具有独特的内涵,在西方国家的语言中,并没有词汇能够加以准确地表达。虽其内涵不同,但中国人所说的“关系”,与西方社会中的私人关系或私人联系(personal connections)的意义最为接近(Xin and Pearce,1996)。中国社会将私人关系视为经济、社会组织的基础给予高度重视(Hwang,1987)。“关系”虽存在于个人之间,但“关系”的本质是以“圈内”成员之间的互惠交换为前提的。换句话来说,“你认识谁”,比“你知道什么”可能会更有用。“关系”既是相互连接的网络空间(network space)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也可以说是一个无限循环往复的游戏(Davies,1995)。

孙立平(1996)指出,在中国,人们“关系”的发展跟社会中的稀缺资源进行配置的模式或格局是一致的。刘晓辉、张璟(2005)在此基础上对“关系”的形成做了一个很好的推演。在封建自然经济下,农业生产和乡土社会的不确定性使得单靠家庭维持生产经营是不够的,因而必须把家庭形式的互助延伸到村落、单位和亲族,从而形成了自然经济条件下利用血缘、亲属和地缘关系而进行资源配置的“差序格局”。到计划经济体系下,社会主义的再分配经济体制取代了过去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配置制度。在社会主义的再分配体制中,国家垄断了社会中几乎所有的重要的稀缺资源。这里所说的稀缺资源,不仅包括物质资源,而且也包括就业和得到权力、威望的机会。举凡生产资料、就业机会、居住的权利,都直接控制在国家之手。国家与政府部门对稀缺资源的垄断和再分配,直接造成了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是能够支持传统的“差序格局”的资源被剥夺了;二是国家利用这些资源得以构筑一种新的组织框架,以重组社会。这种新的组织框架既是向社会成员进行稀缺资源再分配的机构,又是构造新型社会关系的最基本的基础。因此,在1949~1978年的计划经济时期,以血缘与地缘为基础的资源配置基础瓦解了,而让位于以国家和政府计划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1978年改革开放使我国开始了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体制双轨[7]进程。体制双轨的背后隐藏的却是资源配置方式的多样性:国家和政府计划逐步削弱的同时,市场化进程为转型的经济体制带来了自由资本主义市场制度下的两种互为替代互为补充的资源配置方式,即市场价格机制和企业内部层级制度。而游移于政府计划和价格机制以及企业层级制度之外的则是“关系”这一资源配置手段(Tsang,1999)。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演进和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逐渐推进,政府计划逐渐淡化为市场失灵时的补充或辅助手段,从而使计划这一资源配置方式逐渐淡化,但是政府干预却是经常存在的。这时候的“关系”更多会体现在政府与市场之间、企业与市场之间乃至企业与政府之间。

在本书中研究的“关系”并非与生俱来的关系,如前面所提到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等,而更多是指经过各种社会活动而形成的关系。朱力(1993)[8]对关系的形成过程做了一个很好的总结:第一步是寻找关系,也叫关系出租。“认识”是拉关系网及而后交易的第一个环节。拉网者的初级关系是有限的,就需要寻找能达到最终关系的中间人,借用中间人的关系。实际上这更像是一种关系的转借与出租。[9]第二步是编织关系,也就是感情投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中间人与关系点上控制资源的把关人接上关系后,便要进行感情投资以缩短心理距离。[10]第三步叫巩固关系,也叫资源投资(资源是指除感情以外的资源)。有了初步认识,能说上话,在关系上涂上点感情色彩后,拉网人便向关系点的把关人进行资源投资。[11]当把关人接受了所赠资源,也意味着其愿意作某种交换、回报,那么也标志着关系网的正式成立。第四步就是发展关系,交换资源。毕竟,建立关系网的目的是使网中的成员运用协作或补充联系获得资源。拉网人与把关人之间的关系是互惠的。把关人的这种非正式的隐蔽性权力,某种程度上依赖于拉网人的关系来维持,没有需要,把关人所控制的资源便不会产生效益。

总之,对关系这种非正式制度的讨论能对后面论述的民营企业为什么要形成政治关系以及形成政治关系后能给企业带来什么收益等问题有很好的理解。

Stigler(1971)认为,政府拥有一个在纯理论上即使是最有势力的公民也不能分享的资源:强制权。理解政府的关键在于为实行对资源的控制而尽可能地利用暴力(诺斯,1981)。Shleifer和Vishny(1994)、Olson(2000)从政治学的角度提出了政府的“掠夺之手”理论,认为政治家的目标并非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而是有着自己的私人目标。这样,他们就有动力将掌握的资源为自己牟利,甚至不惜牺牲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缺乏良好的价格体系和完善的法律系统,从定价和法律执行的角度出发,交易成本将十分昂贵。这就意味着,经济转型中的企业更倾向于利用人际关系网络作为自身经营战略的一部分,而不是通过市场去获取资源或组建战略联盟(Choi、Lee and Kim,1999),从而企业的政治行为和政治战略对于企业的竞争优势和生存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Xin and Pearce(1996)的研究也发现,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相比,民营企业把关系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同时也在建立关系上投入更多的资源,以期得到从法律和正式制度中得不到的支持和保护。

在日常运营中,企业为了获取利润,对是否与政府形成良好关系而从其手上获取相应的经济资源可以有两种选择:“有关系”[12]与“没有关系”。为分析方便,本书假设存在两个特征相同的企业,它们之间在机会、能力、产品和利润空间上无差别,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干扰,其收益为正常社会平均利润L。由于政府是采取差别政策,它可以给“有关系”的企业带来的差别收益总和为E,而这个企业要获得政治关系也需付出成本C;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关系”,而另一个企业“有关系”,则“没有关系”的企业一方要损失T。同时,假设A企业与B企业在与政府关系、行为习惯等方面无差异,都以概率P选择“有关系”,以概率1-P选择“没有关系”。

这时,企业采用不同的跟政府打交道的战略的效用矩阵如表3-1所示。

表3-1 地方企业家之间的博弈[13]

根据A、B两企业的博弈矩阵,说明A、B两企业之间存在竞争,因而在E 和C的不同情况下,对“找关系”与“不找关系”的策略选择所产生的效用会有不同的影响:

(1)当>C即E>2C时,即A、B两企业即使同时找关系收益也会大于不找关系的时候,由支付矩阵显然可以得到,双方都会采取找关系的战略,此时双方效用均为L + E/2 - C,此时P = 1。

(2)当E<C时,即找关系的成本要高过其最高收益时,双方都不会采取找关系的战略L,此时P = 0。

(3)在大多数情况下,C的取值应在这两者之间,即C<E<2C。这意味着在C<E<2C的情况下,不同战略选择获得的效用不同,比如,如果A、B两企业存在合谋,则它们的效用函数为L + E/2 - C或者L。如果两家企业不存在合谋,那么,对于A企业:

①当A企业采取找关系的战略时,其预期效用函数为U1

②当A企业不采取找关系的战略时,其预期效用函数则变成U2

对比以上两种战略:

假设B企业的战略决策的概率为P,则A企业可以很快由(3)式得出自己的决策:

UA=P1(P2(L+E/2-C)+(1-P2)(L+E-C))+(1-P1)(P2(L-T)+(1-P)L)

其中,UA为A企业的预期效用,P1、P2分别表示A、B两企业进行找关系战略决策的概率。为得出更为清晰的结果,假定A、B两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完全是对等的,二者的其他条件完全一样,即P1= P2= P。这个假定意味着A、B两企业在与政府关系、行为习惯等方面无差异,都以概率P选择“有关系”,以概率1-P选择“没有关系”,则A企业、B企业的期望效用函数相同,为:

对上述效用函数求微分,得到企业行为最优化的一阶条件为:

根据上述的分析过程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政府正是通过控制E、C和T变量来实施一定的宏观调控和制定相应的政策导向。比如,随着我国市场化机制的不断完善,若政府选取的E和C,使得E<C,即上述讨论的第二种情况,这时A、B两企业都不找关系,可以实现完全以市场为导向;但如果政府希望支持支柱产业、弱势产业和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的话,则可以采取增大补贴及扶持力度的做法。比如,政府对优秀民营企业的资金获得提供一定的帮助,由此也建立起了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企业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依赖于与政府的关系。

根据(5)式,意味着如果政府采取差别政策,则企业“有关系”的可能性是(T + C - E)/(2T - E)。由此可见,这里所确定的博弈均衡取决于政府给“有关系”的企业带来的差别收益E、企业为“有关系”所付出的成本C、企业因“没有关系”可能产生的损失T的大小,这是一个由政府、市场、企业共同影响的一系列制度环境因素决定的制衡结果。

从企业“有关系”的可能性P的表达式(T + C - E)/(2T - E)还可以看出,如果企业为获得政治关系付出的成本C越高,那意味着企业为此建立政治关系所获得的收益越大,相应地,企业也越有动机和可能性来建立与政府的关系。

市场环境是指对处于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客观条件和因素,这主要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健全完善程度、宏观经济形势、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生产要素的供给和对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同行企业的竞争力、大众媒体的舆论导向、自然条件和科学技术进步状况等。[14]这里指的市场环境更多是指地区的产权保护水平、政府效率以及金融发展水平,这与罗党论、唐清泉(2007)对其的定义是一致的。

如果市场越不完善,那么企业为了形成政治关系而付出的代价可能就越高,政府给有政治关系的企业的差别收益也会越大;相比之下,那些没有政治关系的企业遭受的损失也将越多;同时,这也促使企业越倾向于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关系。可以理解这时候的政治关系是对市场不完善的一种替代机制。

从而有本书的第一个基本假设:

H1:民营企业与政府形成的政治关系是对市场环境不完善的一种替代机制。换言之,地区的市场环境越是不完善,民营企业的政治关系形成越是普遍。

再有,香港中文大学的黄德尊教授在某次研讨会中提到这样的一个分析问题方法,如图3-1所示。

图3-1 TOP-DOWN研究方法

根据图3-1,在分析民营企业面临的制度背景时,如果自上往下分析,那么民营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如产权保护、政府干预、金融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就成为首当其冲要分析的问题,从而在本章的第一节对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借用TOP-DOWN研究方法,对影响民营企业形成政治关系的外部市场环境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分假设。

以下分述之。

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议定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权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服务上,但是,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提出权利束构成的形成与结合的问题比经济学家所共同探讨的问题更为重要。经济学家常常将产权束作为一个论据,来寻求对决定价格和这些权利所附着的物品的单位数量的力量的解释(德姆塞茨,1988,中译本)。

阿尔钦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把产权定义为:“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伊特韦尔等,1987,中译本)[15]科斯则把产权定义为财产所有者的行为权利,即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的权利,他说:“我们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当作生产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土地所有者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对他来说,通过挖掘将土地移到其他地方也是不可能的,虽然他可能阻止某人利用‘他的’土地,但在其他方面就未必如此。”(科斯,1960,中译本)德姆塞茨更强调产权的功能和作用,他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一个所有者期望共同体能阻止其他人对他的行动的干扰,假定在他的权利的界定中这些行动是不受禁止的(德姆塞茨,1988,中译本)。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在综述现代产权理论时,对产权下了一个认为能为大多数人认可的定义,即“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1972,中译本)。

产权的功能在于:一方面,其有助于人们在交易时形成合理的预期。在一个资源稀缺的外部世界,人们不仅为争夺资源而相互竞争,而且还相互合作。无论是竞争还是合作,作为一个有序的竞争与合作的秩序的形成,是以人们有合理的预期为前提的。即使简单的以物易物交换活动,也离不开合理的预期,这就是“只有通过双方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马克思,1975)。另一方面,产权还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了激励。由于产权明确地界定了人们在行使权利过程中的行为边界,以及如何承担其成本,如何从中受益的边界,即明确界定了其行为主体的权责利关系,这样,人们在市场交易的活动中既有动力,又有压力,并有积极性去追求产权之利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同时,产权可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明确界定的产权,使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成为可能。而产权内部的不同权利的可分割性和分离性,有利于人们实行专业化分工、提高经济效率,并可获得分工和交换的好处;产权的可让渡性,使资源能够十分容易地不断从利用效率和配置效率较低的地方,交换和流动到效率更高的地方,直至最优状态。可见,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是相当重要的。

这是因为,产权制度是市场交换得以进行的前提。在制度经济学看来,产权清晰很重要,而产权保护更关键;因为产权清晰决定了市场交换的可能性,而产权保护则决定了市场交换的现实性,企业发展的深度与广度。从逻辑上讲,只有切实地保护私有财产权,企业的产权才能得到保护。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私有财产是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的。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宣布:“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十七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法律的制定;二是法律的实施。Pristor等(2000)研究表明,完善的法律需要依赖有效地实施,许多转轨型经济的法律体系虽然直接借鉴了欧洲、美国较完善的地方,但是由于得不到真正有效的实施,私有产权的保护仍然存在很大问题。Johnson等(2002)以及Cull and Xu(2004)的研究表明,在转轨经济中,由于法律对私有财产权保护不明确,私营企业的发展存在不确定性,面临更大的风险(比如被勒索、遇到纠纷时受到不公平待遇等)。在一些关于中国法律和经济发展的研究中,Allen、Qian and Qian(2002)采用La Porta等人(1998)[16]的法律指标来研究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现与La Porta等人研究中的样本国家相比,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然而,中国经济的增长主要是由一些非正式的部门推动的,恰恰是在这些部门,正式法律体系的影响很微弱。Pei(2001)也发现,尽管中国在经济增长方面有着漂亮的纪录,但是商业合同的执行情况却很差。Alford(2000)指出,在评价中国法律体系的时候,仅仅研究中国的正式法律条文是不够的,他建议研究者关注中国正式法律和非正式执行机制之间的相互影响。尽管中国已经拥有了一系列相当完整且较合理的书面法律,但是执法力度却非常弱(Garnaut et al.,2000;Pei,2001;Stone and Yao,2002)。Alford(2000)正确地指出了仅仅研究中国成文法律是不够的。

与西方国家在近代普遍建立较为完善的私有产权保护制度相比,我国传统法律一经产生,它就既不是被用来巩固传统的宗教价值,也不是用来保护私有财产。相反,其首要目的是政治性的,即强化对于社会的政治控制(蔡宝刚,2005)。这种产权的不安全性在中国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更是明显。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在很长时间都还没有一部《民法典》来系统界定和保护物权。私人企业的财产合法性尚未获得政治上的明确保护。我国宪法中没有直接明确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宪法条文对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的保护程度明显弱于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即使宪法中有助于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条文,也都留下了一条尾巴,例如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条文为实际经济生活中以政府为代表的各种强势力量以种种借口任意侵犯私营企业产权大开方便之门。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完善宏观调控”、“扰乱经济秩序”之类的含糊定义随时可以被用来作为整治民营企业的借口,而由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政府心目中亲疏有别,因此改革以来历次宏观调控的最大打击对象就是民营企业。比如,2004年的宏观调控中,民营钢铁企业江苏铁本被强制关闭,造成巨大的损失。[17]这说明在我国,由于产权保护的不安全性,很可能出现政府部门的行为,比如行政指令,导致对民营企业的产权得不到保护。原因是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是唯一可以在合法名义下重写“游戏规则”的,使得政府部门对产权的侵犯变得名正言顺。

那么,在财产权得不到妥善保护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为了安全地发展,就会通过跟政府形成良好的关系来达到目的。又由于在我国各个地区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情况很不均衡(Cull and Xu,2004),世界银行(2006)对中国120个城市的投资环境调查也显示,各个城市之间的产权保护存在着相当的差异;那么,这种地区之间产权保护的程度差异必然会影响到地区中的民营上市公司对政治参与的程度,从而有第一个分假设:

H1a:民营上市公司所在地产权保护水平越差,企业越需要跟政府形成政治关系。

政府在经济活动当中应该起什么作用?关于这个问题,现在流行的有以下三种观点,都可以用“手”来概括,分别是“无为之手”、“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

“无为之手”的观点来源于Adam Smith(1776),他把市场比喻成一只“看不见的手”,认为自由竞争的市场可以导致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也就是说政府除了提供国防、治安、维持合同的执行这些最基本的公共物品以外,政府就不应该再去过多地干预经济活动了。这种观点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在美国是很盛行的。“帮助之手”指的是政府的目标是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是善意的,是对市场不足的必要补充。政府可以通过价格机制,比如通过税收和补贴,来改变企业的成本收益结构,从而改变其行为。当然,政府也可以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鼓励、禁止和规范产业和企业的行为。

近年来有些学者(曼库尔·奥尔森,1999;安德烈·施莱弗,Andrei Shleifer)注意到政府也有自身利益,并会使用强制力来实现自身利益。政府这样做时,它就成为“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处于这种模式下的政府官员只是追求自己独立的利益,不能解决商业争端,公民的财产权缺乏有效的保护,在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杀鸡取卵似的掠夺行为。一些经济学家在比较了俄罗斯和波兰的转轨绩效后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在经济转轨中的俄罗斯,政府实际上是充当了这只“掠夺之手”。在对乌克兰的研究中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Shleifer、Vishny,1998)。

“诺斯悖论”也指出,国家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因为它具有规模效益,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利的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因为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而且其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权利来实现的,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可以这样认为,诺斯悖论其实就是对政府的“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的一种权衡。

在转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提供的制度性基础设施对强化市场经济体制良好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目前尚缺乏政府管理的理论模型,但学者们广泛认为,政府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和秩序的维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基础设施的有效提供以及公开公平的税收管理体制和规制管理的制度框架(赫尔曼等,2002)。如何测度政府治理?可以考虑从企业的角度判断政府能否高效提供这些服务,并公平对待所有企业。政府对市场实施必要的和适度的干预,它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的和客观的必然要求。从理论上说,凡是能够影响经济主体行为的政府行为,都属于政府干预的范畴。

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寻租是个人或团体为了争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或政府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再分配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即不增加任何社会财富和福利)。如企业通过合法的,特别是非法的形式向政府争取优惠特惠,通过寻求政府对现有干预政策的改变而获得政府特许或其他政治庇护,垄断性地使用某种市场紧缺物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极有可能“受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引诱,做出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从而损害公众和公众利益的行为”。可见寻租行为因政府干预成为可能,又必然因这种干预的过度且缺乏规范和监督而成为现实。其主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消失,而且还极易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地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大经济中的交易费用”(卫志民,2006),从而成为政府干预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赫尔曼等(2002)根据世界银行和欧洲发展银行1999年对25个转轨国家的3000个企业的调查资料考察了转轨国家政府与企业的交易关系,他们的研究表明,企业向政府官员的行贿支出量与政府干预的减少具有直接相关性,尽管政府对民营企业决策干预比较少,但企业付出的“贿赂负担”却比国有企业重很多。政府部门可以根据一些规则对企业进行干预,从而为他们获得相当的租金收入。在我国,地方上对民营企业的乱摊派、乱收费非常普遍,有些企业虽然不情愿,但是为了避免被“穿小鞋”,不得不违心地接受。世界银行(2006)从税费、企业在娱乐与旅游的支出、与政府打交道的实际时间、通关速度等方面考察了中国120个城市的政府效率,调查显示地区之间的政府效率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对投资者的效率产生了很大影响。企业在跟政府的主要几个部门,如税务局、公安局、环保局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打交道的过程中,所受到的干预程度在不同城市和地区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在被调查的排名最前的10%城市里,企业需要平均每年与政府打交道的时间少于36天,而排名最后的10%城市,却最起码每年要花87天时间与政府打交道。可以预见,在政府干预大的地区,为了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的运作,这时候企业由政治参与得到的政治身份优势就凸显出来。企业通过跟政府形成良好的关系,自然会提高企业办事效率,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从而本书提出分假设2:

H1b:民营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干预越大,企业越需要跟政府形成政治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体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运行良好的金融体系能够维护和促进一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相反,金融体系的崩溃却可能导致一国经济的整体性崩溃。[18]Merton(1995)和Levine(1997)等人分析了金融系统的基本功能,指出金融系统的基本功能在于:促进(证券)交易、保值,分散和共担风险、配置资源、监督管理者、实施公司控制、动员储蓄、促进产品和服务的交换。Levine等人认为金融系统上述功能使其能够通过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两个渠道促进经济增长。随后,Levine和Zervos(1998)、Levine(1999)以及Beck、Levine和Loyaza(2000)等通过实证,基于跨国数据从宏观经济层面证实了一国的金融发展水平对该国的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Zingales(1998)则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可能共同被一个遗漏的变量所影响,而且即使从金融发展能预测经济增长,也可能仅仅因为从金融发展预见到了未来的经济增长,确定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因果关系的更为有效的办法都是研究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微观机理。Love(2001)研究了金融发展在减轻企业融资约束中的作用,他发现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融资约束会随着一国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降低,Love认为这一研究结果说明,金融发展能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所导致的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从而减轻企业的融资约束,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民营经济发展受到的诸多约束中,其中很重要的约束就是来自金融方面。Demirguc-Kunt和Maksimovic(1998)发现,在20个工业化国家和10个发展中国家中,获取外部融资对企业的销售的增长起了作用。Beck等(2000)的研究发现公司的财务约束程度越高,增长速度越慢,而发达的金融业有助于缓解公司的融资困难,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Johnson等(2002)通过对东欧各国的研究指出,在转轨经济中,当投资规模变得越来越大的时候,外部融资对私营企业发展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同样,Cull和Xu(2004)研究表明,在中国,外部融资的可获得性会显著地提高私营企业的再投资比例。

融资对企业的发展如此重要,但是在我国,民营企业获得融资的难度远高于国有企业。林毅夫等(2001)认为我国以大银行为主的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由于私营企业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所以私营企业融资存在制度性的约束。卢峰和姚洋(2004)认为非国有企业外部融资困难的原因是中国的金融体系,他们认为,金融压抑与低效率的国有银行垄断造成了银行业严重的信贷歧视,非国有企业深受其害。田利辉(2005)认为即使不能根据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性质来判断预算约束的软硬性质,产权的安排也直接影响预算软约束的强弱程度。这种预期上的差别会使得预算软约束问题对两类企业的融资约束产生不同的影响。

孙铮等(2005)认为,在中国的银行与企业产权公有的制度环境下,“政治关系”是一种重要的声誉机制。这是因为,民营企业家获得诸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政治身份,一方面表明企业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和规模;另一方面,说明相对应的民营企业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得到了社会和政府的认可。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家的政治身份具备了传递信号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民营企业家的政治身份发挥了传递企业质量信号的作用,有助于企业获得额外的发展机会,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胡旭阳,2006)。

在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目标实际上是以经济增长为中心,这使得要素积累显得十分重要,为了动员资本这一经济发展初期最为稀缺的生产要素,地方政府(当然,也包括中央政府)都将视线由财政转移到金融,使金融业成为“第二财政”,深入地介入到金融机构的发展建设中。地方政府介入金融发展过程后,各地区经济发展普遍出现了这样一幅景象:地方官员的升迁竞争主要表现为地方政绩竞争;地方政绩竞争主要表现为经济增长竞争;经济增长竞争主要表现为投资竞争;投资竞争主要体现为金融资源竞争。这样导致了地区间的金融发展水平呈现出较大的差距(周立和王子明,2002)。在这种差异中,对于那些金融发展越是落后的地区,民营企业融资权利和渠道受到的限制越大,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资金困难更明显,因而这些地区的民营企业越有动机通过寻找政府关系来帮助解决和获得融资渠道。于是本书提出分假设3:

H1c:民营上市公司所在地金融发展越落后,企业越需要跟政府形成政治关系。

我国地方政府在地区的经济增长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寻求一切可能的资源进行投资、推动地方经济增长。Qian and Roland(1998)认为分权式的改革与财政包干等是地方政府激励的重要来源,即著名的“中国特色的联邦主义”(Federalism,Chinese Style)。周黎安(2007)却认为应该从政府官员的晋升激励来分析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因为,处于行政金字塔的政府官员,除了关心地方的财政收入外,最关心的其实是其在政治上的升迁机遇。这可以认为是一种晋升锦标赛。锦标赛作为一种激励机制的特性最早由Lazear and Rosen (1981)加以分析,其主要特征是以参赛人的竞赛结果的相对位次,而不是绝对成绩决定最终的胜负,因而易于比较和实施。各参赛人为了赢得比赛而竞相努力,以取得比别人更好的比赛名次,这是锦标赛的激励效果。在一定条件下(比如参赛人的风险倾向是中性的),锦标赛可以取得最优的激励效果。[19]周黎安(2007)定义的晋升锦标赛,作为一种行政治理的模式,是指上级政府对多个下级政府部门的行政长官设计的一种晋升竞赛,竞赛优胜者将获得晋升,而竞赛标准由上级政府决定,它通常都是GDP增长率。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是地方政府主要不是对下负责,而是对上负责,在政治集权和政绩考核机制下,地方政府每年不仅要保证GDP的高增长(否则在政绩考核中被一票否决),还要根据GDP等指标排名;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政绩,有为GDP增长率而竞争的激励,从而形成了一种基于上级政府评价的“自上而下的标尺竞争”(张晏,2005)。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政府官员处于一个非常封闭的“内部劳动力市场”,即一旦被上级领导罢免、开除,就很难在组织外部找到其他工作,作为官员个人也不能随意选择退出已有的职位,仕途内外存在巨大的落差,产生一种很强的“锁住”效应,造成一旦进入官场就必须努力保住职位并争取一切可能的晋升机会(Zhou,2002)。从职务晋升路径来说,地方官员从最低的行政职位一步一步提拔,进入一个典型的逐级淘汰的锦标赛结构。它的最大特征是,进入下一轮的选手必须是上一轮的优胜者,每一轮被淘汰出局的选手就自动失去下一轮参赛的资格。比如说从县长这一级你没有升上去,退休了或者被罢免了,你不可能再进行下一轮市长的竞争,这就是逐级淘汰。为了进入下一轮,你必须在这一轮获胜才有资格。这样就给地方官员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形成一种非常残酷的政治竞争(周黎安,2007)。晋升激励使得地方政府官员有非常强的(政治)动力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周黎安,2004)。Tsui和Wang(2004)认为中国自治性不强的财政分权和垂直控制的行政管理体制提供了区域经济增长的动力。经济分权和政治集权对地方政府最重要的影响渠道是政府之间的标尺竞争。这种为增长而竞争的激励成为中国政府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它是有助于转型初期的经济增长和资源配置的。但是这必然也增加了地方政府对当地企业的干预。

那么为了提高GDP的发展水平,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和中央政府博弈,力求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更有利的政策空间;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自身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等来吸引资源流入(周业安等,2004)。而我国的行政分权和M型经济结构有助于地方进行局部政策实验,如果实验成功,则可以向全国推广(Qian and Xu,1993)。张维迎、栗树和(1998)指出,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从地方分权化而非民营化开始的。20世纪80年代初的地方分权政策导致了地区间竞争,地区间竞争又反过来引发了民营化。由于产品市场上的地区间竞争非常激烈,每一个地区都必须尽可能降低生产成本以保持生存所需的最小市场占有份额。为了促使经理降低生产成本,地方政府就必须让渡全部或部分股份给经理。一般地说,产品竞争越激烈,引发的民营化程度也就越高。另外,如果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国有企业,给地方政府设定一个固定的税后剩余分享份额,或者两个地方政府能够完全合谋以获取联合收入最大化,则民营化就不可能发生。

近年来的地方经济发展经验无不证明了民营经济是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那么,为了鼓励当地民营经济发展,GDP发展水平不高的地方政府也愿意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而通过让民营企业具有一定的政治背景身份,可以免除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些顾虑或担忧。

从而,本书提出分假设4:

H1d:民营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GDP水平越低,企业越需要跟政府形成政治关系。(www.xing528.com)

转型经济为企业经营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比如政治不确定性和行政管理的不确定性(Guthrie,1997)。在我国,现在的政治不确定性主要是指政策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行政管理的不确定性是指政府和执法部门工作的不透明性和不规范性带来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目前最重要的影响企业的非市场环境因素,它经常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可预见的风险。而要降低这种不确定性,企业的经营者是否拥有广泛的社会交往和关系就显得相当重要。通过这种交往和关系,企业往往可以规避相应的风险,同时还有可能获得有用的信息,摄取稀缺的资源,争取风险小获利大的生产项目,从而在愈来愈激烈的竞争中避短扬长,立于不败之地。张军(1995)就认为“关系”这一非正式的经济手段在转轨经济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按照Lin(2001)所研究的内容去理解,“关系”可以称为社会资本,[20]即是“期望在市场中得到回报的社会关系投资”。社会资源是个人通过社会联系所获取的资源,也称为嵌入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资源,如权力、财富、声望等,这种资源不为个人所直接持有,而是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必须与他人交往才能获得,缺乏这些资源的人们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社会网络而获取(燕继荣,2006)。可见,政治关系也是可以作为一种社会资本来理解的。

边燕杰、丘海雄(2000)提出的企业社会资本概念,就是强调企业不是孤立的行动个体,而是与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发生种种联系的企业网络上的纽节,能够通过这些联系而获取稀缺资源是企业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就是企业的社会资本。田国强(1996,2001)认为在转型条件下,企业家除了具备传统的企业家能力外,企业家与政府的交往能力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同样的观点,周其仁(1997)在横店案例中也指出,企业家才能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通常的企业家才能,即从事成功的投资和经营决策;二是制度企业家的才能,即实现“制度和组织创新”的才能。而制度企业家的才能无疑很大部分是体现在企业家与政府的打交道能力上。

政治关系在民营企业的各种关系中的地位显得尤其重要。民营企业由于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力、过去长期的政治和意识形态歧视等原因,其生存和发展格外受到了政治因素和与当地政府关系的影响。因此,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采取一定的政治战略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正如张维迎(2001)指出,“中国私营企业要发展需要搞定政府”。那么如何“搞定”政府,过去的经验表明最起码有以下几个办法(白重恩等,2005):其一是戴“红帽子”,也就是说以国有或集体企业之名实行私营企业之实,从而取得政府的保护。这在民营经济发展初期比较普遍。其二是直接收买保护,也就是用行贿手段拉拢政府官员,达到自我保护,当然还有比较妥善的方式就是与政府官员保持良好的关系。其三是取得一定的政治定位,比如请退下的政府官员到企业任职,或者在企业成立党组织,更直接的方式是企业领导人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本书其实更关注的是最后一种“搞定”政府的方法。企业家获得诸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将有助于企业家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关系,因为企业家一方面可以以个人代表的身份参政、议政,与政府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向政府反映和表达他们的想法;另一方面企业家可以在各级人代会、政协会议等正式场合与各级政府官员保持接触,建立和维持良好关系。

企业建立政治关联的动机已被经济学家研究多年,并且也被对国家有影响力的国民所意识。正如经济学家所指出的那样,政治关联这种价值的来源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国有企业(如银行或原料生产商)所享有的优惠待遇,还有低税收、在政府合同竞争中的优惠待遇,放松对被考察的公司的监管或严厉监管其竞争对手,以及其他更多形式。好比Shleifer和Vishny(1994)强调的那样,政治家们本身将至少提取部分的这种政治关联带来的租金,而公司价值只有当这种联系的边际效益超过其边际成本时才能增强。

在本节中将研究如下问题:民营企业形成政治关系后,能对企业带来什么好处?也就是说,能给民营企业的资源配置带来那些额外收益?这些收益在本节中重点是就政策资源获得、金融资源获得以及企业价值方面进行论述的。同时,还会研究政治关系影响民营企业的资源配置是否还会因地区市场环境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以下分述之。

(一)政治关系与民营企业进入管制行业

管制最早可以追溯到重商主义时期。这个时期可以被称为“古典管制主义鼎盛”阶段,如英国维多利亚王朝的“工匠法”等。在重商主义时期,由于重商主义者认为财富的形成是从贸易中获得的,他们主张君主对贸易进行管制,以保证财富的积累。因此,在这段时期中,竞争是受到了很大约束的,全面的保护和管制政策是该时代的特点。从其形式来看,以英国为例,行业管制有三种形式:议会制定的法规、王室公告和严格规定的特许权以及皇家法院的命令。从其内容看,对进口货物实施关税或禁运,禁止输出工具和熟练的手工艺人,鼓励原料进口或在国内生产原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以及给发展新工业者以补贴。这些管制的实质是在保障特权利益的基础上,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反映了重商主义的广泛干预性质。实际上,重商主义关于国家管制政策的实施对当时商业资本主义兴起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英国经济思想史学家罗尔认为工业和商业管制逐步加强的真实意义是瓦解了中世纪超经济的限制,通过推动贸易,加速了工业资本主义的兴起。但随着早期资本主义发展为成熟的工业资本主义后,管制主义逐渐完成了它们的使命,呈现出没落的趋势。到了工业革命时期,微观的管制在很大程度上被市场竞争所替代;市场竞争为英国工业化积累了巨大的财富和经验,但随着市场竞争成为调节经济活动主要的配置机制之后,人们开始逐渐关注公用事业部门的问题,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五章就专门讨论了政府对公共产品干预的必要性。现代管制活动最早出现在美国1887年对铁路业的管制。其标志性的事件是最高法院对铁路业管制的裁决,它为自然垄断的管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管制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是把长期以来作为产业组织分析的外生变量的管制制度内生化于产业组织,即“解释谁从管制得益、谁因管制受损,管制会采取什么形式,以及管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Stigler,1971)。我国政府对企业的管制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几乎是无处不在的,这多少是由于我们的经济是从计划经济演变而来的。单从行业进入的管制来看,政府管制性行业有电力、自来水、煤气、煤炭、石油、钢铁、有色金属、航空航天、采盐、烟草、铁路、航空、电信、邮政、金融等行业,这些行业很大的特点是,要不就关系到国计民生,要不就具有战略意义(余晖,1997)。但是不得不指出的是,这种政府管制和行业垄断的结果是收益都由垄断部门所拥有,成本却由广大消费者所承担,造成了巨大的社会交易成本。正如胡鞍钢、过勇(2002)认为,“行政性垄断的本质,是妨碍市场竞争,妨碍整个市场效率的提高”。同时,由这种行政性垄断还会造成不断的寻租和寻租过程(卢现祥,2002)。[21]

早期,这种行政性垄断对不同企业之间实行歧视性对待,特别是对私有企业和非直属企业实行歧视,更多的是只有国有企业才能进入。近年来,随着市场化的改革,这些之前政府管制的行业逐渐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尤其是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通过新华社正式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这被认为是吹响了民营企业向垄断行业进军的号角。[22]而走在全国经济前沿的广东省也出台了类似的政策,如《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做大做强内源型经济要重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要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其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领域。”但是由于“游戏规则”始终掌握在政府的手中,从而这种行业的准入也是相对的。那么民营企业为了进入这些行业,需要做很多“功课”。正因为这样,如果民营企业拥有良好的政治关系,那么在进入这些政府管制性行业时就相对显得比其他没有这种政治关系的民营企业要更容易。

江伟、史晋川(2005)通过对吉利集团的成长与进入壁垒之间的关系研究,认为转型经济中民营企业逐步成长的路径特征是民营企业持续回应和消解进入壁垒,而其中民营企业的“政治企业家能力”有着特定的作用。可见,民营企业的政治关系能对企业进入管制行业有着相当的影响。从而,提出本书的第二个假设:

H2:民营企业的政治关系越强,企业越容易进入政府管制的行业。

(二)政治关系与民营企业进入房地产行业

我们知道,除了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外,房地产业也是近年来数得着的暴利行业。2006年的胡润百富榜前十位富豪,共有五位来自房地产业。对政府来说,由于房地产对地方经济增长的作用巨大,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之间存在的利益链条是紧密的,土地收益已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可以决定有哪些地块可以出售、什么时候出售、采用什么途径出售、采用什么方式出售,甚至交易价格等,从而房地产企业有巨大的寻租空间。比如,土地市场大量存在假招标、假挂牌、假拍卖、真协议等现象。市场交易中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价格就会直线飙升,而土地用途变更的权力掌握在土地规划领导小组手中,但实际决定权又往往由分管领导说了算。又如,因目前规划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太大,随意变更规划,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一个中等项目容积率提高零点几个百分点,就会增加数千万元的收入。政府这只神奇的手,可谓点“石”成金。

房地产业运作的核心是获得土地,而在政府权力控制土地市场的制度下,获得土地的主要渠道就是攀附权力。成功的地产商就成功在他们可以接近权力,可以通过权力的途径获得土地,获得一笔坐在那儿也升值的资产。从而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一直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23]至今为止,已经有多名高官明确指出,[24]官商勾结是导致我国房价虚高的根源。如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表示,房地产领域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问题相当严重,要坚决查处官商勾结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国家统计局原副局长贺铿指出,目前房地产开发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官商勾结,一是投机行为。要调控房地产,就应该解决这两个问题,房价就会自然回归正常,若不解决房地产市场中的官商勾结问题,所有的宏观调控都收效甚微。近来关于贪官的上百篇报道,几乎每个贪官都与房地产领域腐败有关。[25]

当然,在本书中,无意讨论房地产的官商勾结是非,只想指出在进入房地产这种资源性的行业时,如果民营企业拥有政治关系这种社会资本,就可以起到很好的帮助作用。从而,提出本书的第三个假设:

H3:民营企业的政治关系越强,企业越会涉及到房地产行业。

政府补贴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有关政治、经济的方针和政策,按照特定目的,对特定事项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的一种补贴,是直接或间接向微观经济活动主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一种无偿的转移,属于转移支付范畴。只有在政府和微观经济主体有清晰的财产界限这个必要条件下,政府认为出于某些目的,有需要干预微观经济主体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才会产生补贴行为(王凤翔、陈柳钦,2005)。地方政府使用补贴政策可以显著地促进地区投资增长,大量投资在短时间内就会使得地区经济总值迅速提高(洪银兴、曹勇,1996)。有关数据表明,浙江1998~2001年全省地方各级财政共安排各类贴息资金35.6亿元,其中技改贴息达22亿多元,带动企业完成技改投资总额548亿元。对浙江省欠发达的丽水地区调查显示,四年财政贴息与拉动企业技改资金总额分别增加5.11倍和2.25倍。在理论和实践的指导下,各地都把为企业提供包括税收支出在内的补贴资助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增长的灵丹妙药,给予行政管辖区内的企业以各种形式的资助。

刘浩(2002)全面回顾了政府补贴的会计科目变迁过程,从一个侧面可以了解到中国政府补贴的发展。从1987年开始,财政部在《国营商业会计制度》、《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等文件中规定政府补贴科目主要内容是“由于商品价格没有完全放开而由行政贴补的售价低于成本的价差、出口收汇定额补贴、出口奖励金定额补贴等”。但1992年财政部颁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取消了补贴收入这个科目。紧接着在1993年财政部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商品流通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与1994年的《调整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又重新规定了对该科目的处理。为配合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中专门规定“上市公司应分项列示报告期补贴收入的金额,并说明取得收入的来源和依据”。到了2001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政府补贴收入是如此定义的:“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助,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助。”

政府补贴是政府支持企业的一种很直接的表现,但不是所有企业都能获得这种政府补贴,如陈冬华(2003)所论述,政府背景这种社会资本的存在会帮助企业获得政府补贴。那么这种情况在民营企业身上更能得到充分表现,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都与政府存在着某种密切联系,而对民营企业来说,也只有那些具有政治背景的民营企业才跟政府有更密切的联系。从而,提出本书第四个假设:

H4:民营企业的政治关系越强,其获得的政府补贴就越多。

民营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约束,这些约束有来自市场进入方面的,也有来自治理结构和产权保护方面的,但是,最直接的约束莫过于融资约束。而融资约束很重要的部分又是信贷融资约束。[26]

国内外研究结果表明,外部融资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Demirguc-Kunt和Maksi-movic(1998)从国家宏观层面做了研究,他们发现:获得外部融资的难易程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Johnson等(2002)通过对东欧各国的研究指出:在转型经济中,当投资规模变得越来越大时,外部融资对民营企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Beck等(2000)就发现,民营经济获得外部融资占一个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对该国整体的生产效率增长、资本积累和私人储蓄率都有正向的显著影响。Rajan and Zingales(1998)以及Claessens and Laeven(2003)基于跨国数据研究了金融发展对一国依赖外部融资的行业成长性的影响,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在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里,那些依赖外部融资的行业会有更好的成长性。

融资对企业的发展如此重要,但是在我国,民营企业获得融资的难度远高于国有企业。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全国70%以上的信贷资金,在信贷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原本是民营企业寻求信贷支持的主要来源之一,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一直受到行政过分干预的准财政运作体制的约束,导致其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现象。比如,对同样数额的不良贷款,贷款对象如果是国有企业,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如果是私营企业就可能被有关领导机构甚至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出于对贷款责任的考虑,不少银行员工宁肯少贷或不贷给民营企业,尽量限制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数额。其贷款手续之繁杂,抵押条件之苛刻,对抵押品要求之严,抵押率之低,远远超过国有企业,使不少民营企业望而却步;当民营企业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不得不去贷款时,也往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白白地错过了宝贵的商机。证券市场的设立虽然为民营企业的融资开辟了途径,但是,国家较多地运用了计划手段干预证券市场的运作,企业上市的资格、额度和时间等都需要行政方式进行分配,同时又更多地向国有企业倾斜,使民营企业在证券市场上长期处于边缘化地位。以本书研究的样本为例,截至2005年,直接通过IPO上市的民营上市公司为133家,通过买壳等方式上市的有240多家,同比资本市场有1000多家国有上市公司。可见,资本市场未能有效地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样,民营企业在债券市场上占有的份额则几乎为零。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更多的是靠自有资金以及非正式融资渠道来满足。

Wei and Wang(1997)发现中国国有银行倾向于向国有企业提供贷款。在软的预算约束条件下,国有金融与国有企业的金融沟通依赖于国家自上而下建立的纵向信用联系,就民营经济而言,其金融支持则需要通过一种横向的信用联系来实现,从这种意义上看,民营经济的金融困境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信用困境(张杰,2000)。

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是银行信贷中十分重要的问题。Greenwald、Stigliz and Weiss(1984),Myers and Majluf(1984)最先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引入资本市场,建立了不完美市场下的融资优序理论,他们认为内、外部融资成本的差异,即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程度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呈正相关。青木昌彦(2001)指出,在发展中国家与转轨经济中,向新、老企业融资的风险都很大,商业判断需要利用一些不易标准化与量化的信息,如企业与经理的素质、品质和可靠程度,以及技能积累水平,等等。在缺乏发达的第三方实施机制的条件下,合同执行不得不求助于以企业家历史的专门信息为基础的声誉机制。当司法体系无法保证债务契约得到有效的履行时,借款人的声誉会对债务契约产生重大影响。政府的“父爱主义”本能使得国有企业获得了更多的融资机会,民营企业家在得不到妥善的产权保护及存在政策性歧视的情况下,会寻求其他途径进行自我保护,与政府搞好关系获得“类似国有企业”的保护,便是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Ross(1977)提出了资本结构信号传递的博弈模型,本书在Ross的基础上,同时借鉴了张维迎(2002)、郝丽萍、谭庆美(2002)的研究,从银行的角度来分析民营企业的这种政治身份在其融资中的作用。

在模型中,本书假设有两个时期(T1,T2),两个参与人(民营企业和银行),民营企业未来的收益服从[0,θ]区间上的均匀分布,民营企业知道θ,但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只知道θ的概率p(θ)分布,低风险的民营企业θ大,高风险的民营企业θ小。在T1时期,银行根据观察到的民营企业特征x[27]判断企业融资后的还款能力状况,这些特征包括民营企业的公司经营状况、以往的信用记录、项目本身的盈利以及企业与银行的关系,等等。对有政治身份的企业,银行会更加放心,因为在我国的银行与企业产权公有的制度环境下,“政治关系”是一种重要的声誉机制(孙铮等,2005)。

T2时期企业利润实现(第二时期对这里的分析并不重要,可以不做考虑)。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银行更多地只能根据公开的已有信息对企业进行评价。

假定民营企业管理者的目标是最大化时期T1的市场价值与T2的期望价值(减破产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其中,ω是T2时期民营企业预期盈利的权重,0<ω<1;v0(x)是企业在T1时期的盈利,为民营企业在T2的期望价值,L为民营企业破产惩罚,是企业破产的概率。

当企业的公开信息为x时,银行认为企业属于θ的期望值为θ軌(x),则银行对企业的预期市场价值为:

本书只考虑分离均衡,[28]则

即质量(θ)越高的企业,越有可能取得银行支持,满足斯宾塞—莫里斯条件。将v0(x)代入民营企业管理者的目标函数并对x求导可得一阶条件:

在均衡的条件下,银行从x正确地推断出θ,也就是x(θ)是属于类型θ的民营企业管理者的最优选择,。因此,,将此等式代入上式子的一阶条件,可得微分方程:

解上式微分方程,得

其中,C为常数。

利用上式求出θ,并将结果代入,可得银行对民营企业融资的预期收益为:

由上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有政治身份的民营企业对银行而言,由于声誉机制较好,银行认为其贷款风险也较小,因而赋予它的企业特征值x1大于没有参与政治的民营企业的企业特征值x2,因此银行对参与政治、有政治身份的民营企业融资的预期收益(也可以说是还款的可能性)大于银行对未参与政治、没有政治身份的民营企业融资的预期收益

(2)对于参与政治、有政治身份的民营企业,随着其参与政治程度的加强,则银行认为其声誉机制越好,银企关系也越好,赋予其企业特征值x1越大,因而越大。

由此可见,在信息不对称的信贷市场,尽管银行不能完全直接观察民营企业的预期还款能力,但它们可以通过观察民营企业表现出来的特征x,并以此来判断民营企业的还款能力。对于有政治身份、社会声誉较好的民营企业,则银行认为其还款能力越强,因此更愿意贷款给这类企业。

民营企业通过参与政治改善了政企关系,进而影响银企关系,这种保护机制为民营企业的融资带来了便利。国内外已有大量文献研究表明银企关系的改善有利于减少企业所受的融资约束。Petersen and Rajan(1994)以及Berger and Udell (1995)认为:密切的银企关系可以改进小规模借款者的借款可能性。Soto (1989)、Shleifer and Vishny(1994)等的研究结果认为,企业与政治家的联系不仅保护了企业避免其被侵占的可能,同时也给了企业优先获得政府的补助、融资机会和税收减免的途径。在新兴市场上也有对应的研究结论证明,与政府有联系的企业,银企关系也得到改善,其融资约束有所减少(Kwahja and Mian,2005)。Faccio、Masulis and McConnell(2006)研究了在1997~2002年六年间35个国家的450家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和一系列能配对的同等企业。研究结果表明,有政治关联的企业比没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借的钱更多,它们在遇到经济困难时也更可能受到它们本国政府的援助。Bertand et al.(2004)证明了那些与政府有联系的企业在企业日常经营上更能获得政府提供的便利。

从而提出本书的第五个假设:

H5:在同等条件下,有政治关系的民营企业更容易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从而受到的融资约束更少。

社会资本是能为人的行动带来便利的社会资源,其无论作为人际关系资源,还是作为组织资源,都具有自我强化的功能:越是经常使用,它的供给就越是丰富;利用越多,其价值也就越大。对政治关系来说,参与人通过比较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来决定自己的参与范围和形式,政治参与在本质上是出于利益的考虑,而且首先是出于对物质利益的考虑,总是寻求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

Robert(1990)提供了微观的具体证据表明政治关系的价值。他考察了参议员亨利·杰克逊意外死亡之后相关企业股价的变化。发现在杰克逊死后,与其有关的企业股价显著下降,与此同时,与接替他担任参议员的继任者有关联的公司则股价上升。这说明,政治关系的确可能影响企业的价值。

Kwahja and Mian(2005)研究了巴基斯坦的企业信贷情况。他发现那些与政府有联系的企业可以获得两次以上的贷款,并且比其他企业有50%的利率优惠,这些企业能从国有企业获得专项贷款。Johnson and Mitton(2003)考察了亚洲金融危机时期马来西亚政府实行资本控制前后的上市公司价值。他们发现,在金融危机的早期,从1997年7月到1998年8月,有政治关联的上市公司价值中约9%总计600亿美元市场价值的损失与政治关系预期价值的减少有关。在1998年9月实行资本控制之后,与新任的政府总理Mahathir有关联的公司中约有32%总计50亿美元的价值增加与其政治关系有关。对于那些政治关系强的企业来说,其1998年9月末市场价值的17%来自其政治关系。类似的研究还有Ramalho (2003),她检验了巴西反腐败运动中有政治关系企业的价值变化。结果发现,当1992年巴西政府公布总统弹劾议案的消息前后,那些政治背景较强的企业获得了显著为负的市场回报。

从前面论述的内容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民营上市公司中,如果拥有好的政治关系,能对其进入特定行业(如政府管制行业、房地产行业)、缓解融资压力以及获得政府补贴等带来额外的好处;无疑,这对公司的价值提高是很有帮助的。而这,无论是对大股东还是中小股东,都具有相当的意义。从而提出本书的第六个假设:

H6:在同等条件下,有政治关系的民营企业的企业价值更高。

地区的市场环境差异,如地区产权保护水平、地区政府干预水平、地区金融发展水平以及地区政府GDP发展水平等的不一样,对民营企业形成的政治关系影响会不同。进而,当民营企业形成政治关系后,对其获得政府资源,如政策资源与金融资源等会有帮助。那么,进一步要考察的是,这种民营企业通过形成政治关系而获得的效用是否会因为地区的市场环境差异而有所不同。

从直观来分析,如果地区的市场环境越不好,比如,如果地区产权保护水平越差,政府干预越大,那么民营企业的权益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其被“掠夺”的可能性当然也就越大,从而,民营企业这时候形成的政治关系应该越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样地,在金融发展水平越低的地方,民营企业的政治关系显然也对银行的信号传递更起作用。

[1]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or Neoinstitutional Economics—NIE)最早是由奥利弗·威廉姆森首先提出来的,意指以科斯为代表的、强调交易成本和制度重要性的学术思潮。这种思潮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西方兴起的。简单地说,这种思潮以各种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为主要研究对象,研究了各种制度安排的内涵、构成、功能和起源,说明了制度安排对人类经济活动的重大作用。它讨论的问题包括:制度为什么很重要?经济组织背后的逻辑是什么?为什么不纳入制度因素就不能说明有史以来的经济增长?怎样解释20世纪90年代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转轨?由于这种思潮既不同于以凡勃伦、康芒斯等为代表的制度学派,也不同于当代占主流地位的新古典经济学,而是继承了制度学派重视制度的观点,同时用交易成本和产权的思想修正和补充了新古典经济学,故称为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罗纳德·科斯、阿曼·阿尔钦、哈罗德·德姆塞茨、张五常、道格拉斯·诺斯、约拉·巴泽尔、奥利弗·威廉姆森、波斯纳等。其中科斯被公认为该学派的领袖人物。科斯于1937年发表《企业的性质》一文,首次提出了当代经济学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交易成本”概念,用这一概念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企业的本质、企业的规模和企业的边界,建立了现代企业理论(Theory of firm)。1960年,他发表《社会成本问题》,用交易成本和产权解释了外部性问题,得出了现在广为流传的“科斯定理”。这两篇文章奠定了他经济学大师的地位,使他获得了1990年经济学诺贝尔奖金,也开创了新制度经济学。

[2]旧制度经济学基本上是美国土生土长的经济学。其开创者是凡勃伦(Veblen)和康芒斯(Commons)。代表人物还有米契尔(Mitchell)等人。米契尔主要关注周期波动和总体失衡,其开创的又叫经验统计学派;康芒斯主要关注经济活动或交易的法律框架,特别是关注集体主义或集体行为,他实际上是现在的法律经济学的奠基者。而凡勃伦则主要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和正统经济学的种种毛病。

[3]Ruttan对此的解释体现了博弈论的思想。在后来的学者如Aoki把制度博弈的参与人均视为制度本身。

[4]关于什么是“李约瑟之谜”:依据李约瑟1986年的论述提出的两难问题,一是为什么中国历史上远远领先于其他文明?二是为什么中国现在不领先于外部世界?

[5]另一个解释认为海外贸易的发展和白银的大量流入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但并未促进甚至阻碍了现代金融制度创新和资本市场的发育。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北方的防御,需要的是修筑长城的砖瓦沙石和战马器具,不可能投向现代意义上的军事工业和与之相关的重工业部门,无法带动商人对现代工业部门进行投资;另一方面,以生丝和瓷器为主导产品的海外贸易导致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畸形,也未对技术创新和扩大企业规模形成必要的压力,无法对资本和信贷产生大量的需求。与此同时,宝钞发行的失败,盐引的取消,政府信用的不足及其与货币和信用市场的脱离,造成资本市场发育和资金供给的不足。这一切就使得中国的工业投资未能达到经济“起飞”和保持长期增长的界限。

[6]对关系的英文翻译或在英文中所对应的词汇一直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很多学者主张将中国人的“关系”翻译为relationship,而很多学者则认为“关系”是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它在内涵上不同于西方社会中的relationship或tie之类的词,因此主张直接用Guanxi。

[7]资料来源:百度搜索(www.baidu.com):价格双轨制是指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一种特殊的价格管理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物资分配体制以行政区划为界,以行政指令为手段,通过层层申请、层层分配,并在此基础上有组织有限制地订货,价格完全由国家有关部门控制,结果是企业被管死,产品“多年一贯制”,物资和资金周转缓慢,各种浪费严重。从1981年开始,国家允许在完成计划的前提下企业自销部分产品,其价格由市场决定。这样就产生了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按国家规定价格统一调拨、企业自行销售的产品的价格根据市场所决定的双轨制。价格双轨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作用,又有消极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实现中国价格模式转换的一种很好的过渡形式。它开辟了在紧张经济环境里进行生产资料价格改革的道路,推动了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把市场机制逐步引入了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生产与交换中,促进了主要工业生产资料生产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在经济过热、供求矛盾尖锐、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高低悬殊的时候,某些不法之徒,大搞权钱交易,钻双轨制价格的空子,时而将平价的商品转为市场出售,时而又将市场的商品变为平价商品,通过这种“平转议”或“议转平”,从中渔利,大发其财,成为暴发户。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价格双轨制正在逐渐缩小,直至消失。

[8]朱力:《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关系网亚文化》,《社会科学研究》,1993年第2期。

[9]当然,中间人愿意出租关系,也是因为能获得关系出租后的收益,可以叫关系租金,更详细对该话题的论述已经不是本书的重点了,感兴趣的读者可以找到生活中很多这样的例子。

[10]请客在编织关系里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小往大来的策略,通常情况下,请客的钱不是白花的。在邀请对方时,只要对方能够接受邀请,关系的编织就已成功了一半。当然,请客的重心并不在于吃饭喝酒,而是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与对方熟络的目的。只有先熟络了以后,才会有下一步的接触。

[11]除了先前提到的请客,礼物的赠与也是经常。而礼物赠与又有几种形式:第一种是雪中送炭,第二种是礼尚往来,第三种则是感情投资。在编织关系的过程中,通常运用的是第一种和第三种形式,又以第三种为最。其实在做生意中的回扣、提成等方式都是送礼的变相行为。双方在不熟络的情况下,送礼并不一定为对方所接受,因为,他一旦接受了礼物就意味着在社会关系上的失衡,失去了在社会交往中的独立性,也就是欠了对方一笔“人情债”。因此,以回扣、提成的形式给予对方至少在表象上能给对方一种“应得”的感觉,不至于有太大的压力,但收到的效果是一样的。

[12]这里所说的“关系”特指政治关系。

[13]该模型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江三良:《政府政策、企业家行为选择与政企关系》,《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5年第8期。

[14]这是中华词典对“市场环境”一词的解释。

[15]在这里,社会强制,可以是由国家的法律来实施,也可以是由通行的伦理道德规范或习俗来实施;经济物品,是指能给人带来效用或满足的任何东西;如果从狭义上说,财产只是有形的外在稀缺物,而从广义上讲,它还可以包括一切无形的稀缺物,如商誉、人力资源等;权利在这里是复数,不仅包括人们通常说的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等多种权利,而且在每一类权利中,财产的所有者在社会强制下还拥有多种可选择的权利,例如转让权,他既有权选择市场拍卖的方式转让财产,也有权选择赠与的方式转让他的财产。伊特韦尔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译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16]La Porta等人(1998)设计了若干指标,主要是研究外部股东(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在法律上能够得到来自企业内部(经营者和大股东)的多大程度的保护,以及49个国家在法律执行上如何有效等。这些指标体现了保护投资者的程度、法律执行的质量等变量与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股票市场的相对规模、上市公司的数量(人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活跃程度、股东持有股份的分散化等变量之间很强的正相关关系。他们明确指出,这些显示保护投资者和法律执行质量程度的各项指标,与各自国家的法律制度起源密切相关。按照上述分类,LLSV明确指出,在保护投资者(法律及其执行的实效性)方面,其法律体系以英国判例法为起源的国家表现得最强,以法国成文法为起源的国家表现最弱,以德国、北欧各国法律体系为起源的国家表现居中;此外,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其资本市场的发展速度最慢。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等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市场的发展阶段,是要依赖于该国整个经济的发展阶段的。LLSV认为,即使是考虑到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将人均GNP作为说明变量进行调整),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在保护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方面还是比以英国判例法为起源的国家落后。LLSV为了进一步强调法律制度起源的作用,除上述的金融领域外,还分析了法律起源与政府对民间经济活动干预程度之间的关系。例如,LLSV(1999)将124个国家保护产权的程度按国别指数化,对它们与法律起源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另外,他们还收集了85个国家在创办企业的准入制度上的数据(Djankov、La Porta、Lopez-de-Silanes 和Shleifer,2002a)。此外,他们还以因驱逐拖欠房租的房客和回收拒付支票为例,将各国在处理这类纠纷的司法上的程序形式主义程度(审判官是否必须由专家担任、书面记录比口头辩论更受重视的程度等)进行指数化比较(Djankov、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2002b)。基于以上分析他们得出结论,即便考虑到了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以英国法为起源的国家的政府干预程度也比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要弱,其整体经济绩效也较好。

[17]“铁本”事件,本来值多少亿元的民营公司一夜间被定为非法,使其价值暴跌。当然,或许问题在于地方政府部门当初违规批准“铁本”的几个项目,但那种问题是政府内部的行政管理问题,是行政法的范畴。对“铁本”而言,只要它拿到的审批是合法权力部门出示的,那么“铁本”的项目就是合法的,其公司经营就是合法经营,其产权就是合法的,应得到保护,“铁本”没有义务为地方政府部门背“十字架”。摘引自陈志武:《以杨小凯的思路理解产权保护》。

[18]胡锦涛在2007年8月28日进行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三次集体学习中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金融日益广泛地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金融也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内外金融市场联系和相互影响越来越密切的形势下,做好金融工作,保障金融安全,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维护经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越来越成为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摘自《充分认识金融重要性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

[19]实际上,锦标赛经常应用于公司的高管薪酬激励中。锦标赛理论运用博弈论的方法研究了委托代理关系,对薪酬差距进行了直接研究,并对现实生活中的薪酬差距现象作了深入的诠释(Rosen,1986)。在现实生活中,薪酬差距较大的现象普遍存在,正如Lazear和Rosen(1981)所言:一旦某人从副总经理晋升为总经理,他的薪酬水平可能会在一天之内成倍增加。我们很难说(是由于)这个人的能力在一天内就翻番了。锦标赛激励在契约理论中通常被视为相对绩效评估的一种形式,相对绩效评估的好处在于,当多个代理人从事的任务中涉及某种共同的未被观察的因素,比较代理人的相对绩效可以剔除这些共同因素的干扰,增加评估的精确度,从而提高激励契约的激励强度。

[20]社会资本的概念是法国学者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来的,其分析重点在于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及符号资本的相互转化,通过社会资本,行动者能够摄取经济资源,提高自己的文化资本,与制度化的机构建立密切的联系。社会资本的这种功效,特别可以在所有那些不同的个人从确实等价的经济和文化资本中获得非常不平等收益的情况下发现。社会资本的积累和投资依赖于行动者可有效动员的关系网络的规模,依赖于与他有关系的个人拥有的经济、文化和符号资本的数量和质量。所以,社会资本的生产和再生产预设了对社交活动的不间断的努力,这意味着时间和精力的投入、直接和间接的消耗经济资本(Bourdieu,1986)。Portes(1998)则认为社会资本是现实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与拥有或多或少制度化的共同熟识和认可的关系网络有关,换言之,与一个群体中的成员身份有关。林南(2005)把社会资本界定为“在具有期望回报的社会关系中进行投资”。在林南看来,社会关系是一种社会资源,更是一种社会资本。人际关系之所以成为一种可利用的资源,是因为市场的不理想,也就是说市场信息不能为所有人共有,而只能为相对应的一部分人所具有。更详细的关于社会资本的文献论述可以参考张文宏:《社会资本:理论争辩与经验研究》,《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4期。

[21]这主要表现在:第一,这些部门为了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和经营上的特权,不断地游说或论证本部门只能由国有企业特许经营,从而防止非国有企业的进入和市场竞争。这种游说或论证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寻租过程。第二,从就业动向来看,人们拼命通过各种关系或手段进入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等部门……据统计,这些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比全国企业平均水平高出50%~120%……第三,这些行业为了掩盖自己的低效就要通过寻租不断地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卢现祥,2002)。

[22]在此后两年,我们看到了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身影。在石油领域,民营企业联合体“中商石油”于2006年底挂牌,向中石化等国有垄断企业发出了“和谐石油”的呼吁;奥凯等民营航空公司的飞机已经遨游在中国蓝天;2006年底,在广东罗定铁路被民营企业控股后,民营企业承包铁路不再是天方夜谭。

[23]2006年2月,由22个部委组成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确定的商业贿赂六大“重灾区”: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其中前两项都与房地产市场密切相连。

[24]资料来源:《建设部:严查房产开发领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问题》,焦点房地产网house.focus.cn,2007年2月26日08:42新华网。

[25]资料来源:《全国政协委员郭松海:应严惩房地产领域腐败》,焦点房地产网house.focus.cn,2007年3月5日《市场报》。

[26]信贷融资是中国融资体系的主体,2005年贷款、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包括企业短期融资券)之比为78.1∶6∶9.5∶6.4。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转引自黄孟复、胡德平主编:《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05~200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27]x也表示信用信号,即根据企业表现出来的特征来判断其信用等级,x越大表示企业信用越好,越有还贷能力。

[28]所谓的分离均衡,也就是在均衡状态下,两种群体会选择获得信号以区分于另外一个群体。从通常的观点来看,分离均衡可以将两种群体区分开,防止了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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