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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侦探的被害之谜:揭开真相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跟踪监控,私人侦探被抓,刺探隐私,是否该遭殴打?面对公诉人的询问,他一口咬定,在和另外两名员工殴打被害人时,赵君不在现场。

私人侦探的被害之谜:揭开真相

跟踪监控,私人侦探被抓,刺探隐私,是否该遭殴打?

询问与逼问只是一字之差,有罪还是无罪靠证据说话。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杨占利、赵君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10月26日

现在开庭

2004年10月26日上午9点45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随着审判长法槌落下,备受关注的私人侦探被杀案开庭审理。被告人杨占利、赵君被法警带上法庭,杨占利戴着手铐,趟着脚镣。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杨占利、赵君涉嫌故意杀人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

旁白:这两名被告人都是吉林人,都是41岁,曾在一起当兵,赵君是北京美丽人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杨占利是业务主管。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2003年12月13日晚上6点多钟,黄立荣等人使用照相机、望远镜对美丽人生公司进行监控,被当场抓住。赵君逼迫黄立荣交待受谁指使,杨占利持铁管,与另外两个员工一起拳打脚踢,致使黄立荣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将尸体抛弃在北京医院附近。

审判长:被告人杨占利,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吗?

杨:我没有用脚踢他,我只用拐打了他。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杨占利你为什么对被害人进行殴打?

杨:他对我们进行监控,我们认为他是不是要绑架或抢劫我们,我们想问他有何目的。

公诉人:是在什么时间发现被害人对你们单位进行监控的?

杨:一周左右吧。

公诉人:事发当天是几点发现被害人又来了?

杨:下午1点左右。

公诉人:当时赵君在哪?

杨:药店。

公诉人:你们打被害人打了多长时间?

杨:陆续有一个小时。

旁白:被告人杨占利说,公司两名员工将黄立荣带到他们的门诊部时,他从黄立荣的包里发现了公司的汇款账号、营业执照,还有写着他本人住址、身份证和车牌号等信息的材料,不禁火冒三丈,便逼问黄立荣,为什么要跟踪他,是想抢劫还是想绑架。黄立荣一句话也不说,还用头往墙上撞,弄得血流满面。由于案发前不久,杨占利为公司到外地讨债,被打伤了右手和左腿,缝了好几针,还没有痊愈,手没有多大力气,他便抄起一根80公分长的铁管打了黄立荣几下。后来,发现黄立荣躺在地上,呼吸微弱,便主动向赵君提出从公司拿五千元钱,送医院抢救。面对公诉人的询问,他一口咬定,在和另外两名员工殴打被害人时,赵君不在现场。那么,他是不是在故意袒护赵君呢?

审判长:请辩护人发问。

辩护人:杨占利你从什么时候开始打被害人的?

杨:在下班后黄某和于某打完他带到屋里我介入的

审判长:介入的时候你看到他当时被打成什么程度了?

杨:流血了。

审判长:你们在医院门口放下被害人时他情况怎样?

杨:听着他在喘气,没有说话。

旁白:被告人杨占利说,殴打黄立荣只是想让他说出受谁指使,并没有想置他于死地。他愿意尽其所能赔偿死者家人的经济损失,并当庭向黄立荣的父亲鞠躬致歉。但是,他否认公诉机关有关抛尸的指控,说黄立荣被扔弃在北京医院门口时,还有呼吸,他们是因为害怕被抓才匆匆逃离的。

审判长:赵君,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属实吗

赵:不属实。

审判长:请公诉人询问。(www.xing528.com)

公诉人:将被害人抓住时你在场吗?

赵:不在场。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去的?

赵:我看见一群人围着,听见黄某在叫抓坏蛋。后来有人提醒我报警。

公诉人: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人打被害人?

赵:他们推了两下,我拉了以后他们就没打了。

旁白:被告人赵君不承认他曾经逼问过被害人,还说没有指使杨占利等人殴打黄立荣,看到员工动了手曾上前制止,并且主动报了警。公诉人问他,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还算不算数,他明确表示以今天在法庭上的陈述为准,认为自己没有犯罪。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下面是张喜春的证言,其是该单位的职工。能证实二被告人的部分犯罪事实。

2003年12月13日傍晚5点钟,我听到店门外乱哄哄的,我出去看怎么回事,我看到赵君、小黄、小于、小杨抓着一个男的头发,扭着胳膊从东门进了919门诊部,我看见他们把男的推进门诊部,我看见赵君、小杨、小于、小黄进行殴打,小于拿一根半米多长、大拇指粗细的铁管打男的背部和腿,小黄和小杨用脚踢那个人的前胸和头部,赵君在一旁指使他们,这时赵君的手机响了,他出去接电话。

审判长:二被告人有意见吗?

赵:我一句话也没说。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当时张喜春根本不在现场,而从国医馆的前院看打人现场的中心是看不到的,张喜春一个人说到了关于赵君有指使的行为,而他又不在现场。如果说是他听到了那还有可能,但我们反复在现场进行过调查,在国医馆的前院售药的地方是不可能听到院后的声音的。所以我们认为证言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另外这是一个孤证,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作为佐证不可能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力是有限的。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赵昆的证言。赵君往那人身上踢了两脚,边踢边问那人是哪的,赵君踢完后,蒋总经理进了天井,朝那男的踢了两脚,他们说什么我没有听见,张喜春、小黄也都去了天井。问:天井的门关着,你是如何听到赵君的话的?答:赵君的声音很大。

旁白:对于证人赵昆的证言,两被告人都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说,赵昆与一名员工谈恋爱,公司准备开除她,必然心存不满,因此,赵昆的证言不应采信。公诉人还出示了被害人黄立荣所在的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黄立荣为人老实,本想挣点钱回安徽老家过年,于是便受他人委托,对二被告人所在的美丽人生保健品有限公司进行商务调查,没想到遭遇杀身之祸。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到底是侵权还是私人侦探的侵权行为?

旁白:公诉机关共向法庭宣读了9份证人证言,以及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还有公安机关鉴定结论、现场勘察报告、抓获经过和辨认笔录。原来,案发后,几个人纷纷逃回老家,赵君被抓获后,向警方提供了杨占利在长春的暂住地和手机号码,警方顺利将杨占利抓获归案。

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简单审理。被害人黄立荣的父亲专程从安徽赶来,代表家人要求两被告人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8万多元。被告人杨占利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而被告人赵君则说,他不但一分钱也不赔,相反,还要告黄立荣。由于黄立荣的跟踪、盯梢和骚扰,公司在外地的生意都垮了。随后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公诉人首先针对在举证质证阶段辩护人提出的异议发表公诉意见。

法庭辩论

公诉人:包括赵君自己在公安机关供述,均证实自己在场,并参与了逼问。辩护人提出张喜春不可能在场,这一点有张喜春自己和被告人杨占利的证言都能证明张在场。本案的相关证据能证明起诉书中指控杨占利、赵君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旁白:公诉人认为,尽管在刚刚进行的法庭调查中,被告人赵君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君的犯罪事实不但有上述证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而且还有赵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他不但参与了抓获被害人的行为,并且在将被害人控制后,赵君作为董事长,有保障黄立荣人身安全的义务,而且有能力阻止员工的犯罪行为,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因此,被告人赵君即使没有直接殴打黄立荣,其行为也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占利主观恶性较深,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1992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8年4月被假释,服刑期间被减刑一年零四个月,此次犯罪是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属于累犯。建议合议庭从重处罚

审判长:请杨占利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被告人杨占利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加重责任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杨占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毫无疑问的。

旁白:被告人杨占利的辩护人认为,这是一起共同犯罪,由于此案另外两名被告人目前仍然在逃,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是杨占利将黄立荣打死的。当被害人被拖到天井小院时,是杨占利主动提出送医院抢救的,说明他主观上并没有杀害黄立荣的故意,而且案发后,追悔莫及,愿意积极补偿,请求法庭从轻予以处罚。

审判长:请被告人赵君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现有的材料和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赵君犯有伤害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赵君的辩护人认为,这是一起突发事件,没有任何预谋和准备,也无法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赵君只是想弄清楚黄立荣为什么要对公司及主要领导实施监控,并且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民警已经到场,其本身没有过错,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君对被害人的死亡只负有领导责任和经济赔偿义务。审判长没有当庭宣判,《现在开庭》将会继续关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占利、赵君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杨占利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赵君有重大立功情节,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04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杨占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赵君7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1年。据记者了解,本案附带的民事赔偿在一个月前已经经过法院调解结束,最终赵君赔偿受害人黄某家属各项损失18万元。

记者笔记

黄立荣的被害是人们、可能也包括两名被告人在内都不希望看到的结果。被告人的律师反复强调,私人侦探非法监控他人生活及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应当受法律保护。但是,即使是制裁违法行为,任何人也不能采用暴力殴打的手段。在今天的法制社会里,解决问题的惟一途径应当是依法行事。

(编辑徐锦华,特约编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高志海、郭鹏,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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