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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特点的介绍

时间:2023-02-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当事人存在生命安全问题,那么危机干预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当事人的生命安全。为此,对出现自杀行为的学生,危机期间要实行全程监护。危机干预应立足安全,尽量避免对敏感多疑的当事学生造成伤害,力争使危机成为当事学生的成长契机,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为此,学校在危机干预工作中应特别重视制定好危机应急预案,畅通学校危机预警系统。可见,危机干预具有强制性。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特点的介绍

二、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特点

(一)危机干预的原则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生命安全首要

危机可能造成当事学生生命损失,而人命关天,危机干预工作尽管千头万绪,各项工作均应坚持以人为本,以确保当事学生的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如果当事人存在生命安全问题,那么危机干预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当事人的生命安全。为此,对出现自杀行为的学生,危机期间要实行全程监护。

2.危机充分估量

危机干预工作中,当当事人存在自杀的可能性时,干预者在评估危机制订工作计划时,应充分估量当事人的自杀风险。尽管当事人自杀可能性只有10%,但干预者要将其自杀风险性以100%来对待,抛弃自杀不会发生的幻想。“对每一次报告,不管是真是假,都要当‘真’来对待。”[4]

危机处置要干脆利索甚至极端,干预者态度要坚决,要提前做好应付最坏的可能性的准备。“为了防止自杀者再次自杀,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将他们的每一句话语都提升到自杀高度来认识。”[5]

对于自杀姿态也不可掉以轻心,因为它们是强烈的呼救信号。自杀姿态也许因为当事人自我毁灭的意愿较轻,较含糊,犹豫不决或者行动的致命性较低的缘故,要知道,自杀企图是一种不成功的自杀行动。

3.促进当事人成长

心理危机爆发后,由于处置的方法不同,后果也不同。一般危机有四种结局:第一种是当事人顺利渡过危机,并学会了处理危机的策略,提高了心理健康水平;第二种是当事人渡过了危机但留下心理创伤,影响今后的社会适应;第三种是当事人经不住强烈的刺激而自伤自毁;第四种是当事人未能顺利渡过危机而出现心理障碍精神病

危机干预应立足安全,尽量避免对敏感多疑的当事学生造成伤害,力争使危机成为当事学生的成长契机,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斯万森和卡本(Swanson & Carbon,1989)提出的危机发展模型,如图13-1,由此模型也可以看出危机干预的目标是提高当事人的心理功能,促进当事人的成长。当然,个体处于危机时刻,其他人(包括干预者)所扮演的角色,所形成的环境,具有使个体的危机减轻或恶化的功能。“事实上,在受到创伤的情况下,其他人所形成的环境,因潜藏着有害性,而被称为‘二度创伤’或‘无故的冲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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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1

4.亲属参与处置

学生心理危机爆发后,学校一般应以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方法联系学生家长,让家长知道学生的心理状况,让家庭与学校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让亲属参与危机处置,一是学校尽到告知的义务,让家庭知道当事人的现状,二是给当事人营建强力的支持系统,三是便于干预者了解更多的当事人的情况,进行有效干预。“若想帮助一个绞尽脑汁寻死的病人,明智的医生从一开始就应利用病人家属当做治疗整体中的一部分。”“一旦家属参与治疗,病人通常恢复得更好、更快。因此,这种做法在美国很普遍。”[7]

5.立足危机预防

危机干预重在预防。教育在先,即时预警,防患于未然,是做好危机干预工作的总体原则。为此,学校在危机干预工作中应特别重视制定好危机应急预案,畅通学校危机预警系统。(www.xing528.com)

6.心理信息保密

保密是法律伦理道德的要求。危机干预工作者可能了解到当事人的各种隐私,应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在确保当事人与可能牵涉的第三方的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不将当事人的私人信息外露,尤其是不能随便将这些信息透露给媒体。

(二)危机干预的特点

危机干预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1.急迫性

处于危机活动期的当事人,由于混乱不安及无法通过自我的能量改变眼前的状态,内心绝望、沮丧、迷惑、痛感,对周围世界的知觉动摇,可能出现精神恍惚、心理崩溃甚至自我毁灭现象,或可能出现毁损他人的生命或财产问题,同时,危机发展还具有快速性与不确定性等特点,因而,一旦发现危机,干预必须即刻行动,刻不容缓。

所谓危机干预,指的就是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当事人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芭芭拉·鲁宾·韦恩瑞伯与艾琳·布罗契在《危机干预与创伤反应理论与实务》中定义危机干预时认为,临床心理师干预的主要目的是:“立即或紧急地进行情绪与环境急救,以缓冲压力事件;在应对时期,通过立即的治疗性澄清与引导,增强个人应对与统合的能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危机干预的急迫性。

2.强制性

干预在《辞海》中的解释是:“犹‘干涉’”,“预,亦作‘与’,谓参预别人的事。”别人不请而“参预”进而“干涉”,是谓强制。可见,危机干预具有强制性。

危机是一种非常情况下出现的需要帮助的状态,危机干预的对象是脆弱与自限的人,他们面对充满危险的处境可能不自知或不能充分认知,他们出现危机的原因可能就是自大、虚荣,他们中的许多人不愿接受别人的帮助,因而,危机干预者在遵从生命安全首要原则的前提下,需要主动介入,甚至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协助当事人处理危机,帮助当事人渡过难关。

3.目的性

科学的危机干预,无论采取什么方法使用什么技术,目的都很明确,那就是:

防止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如自伤、自杀或攻击行为,确保生命安全;提供适当医疗帮助,处理昏厥、情感休克或激动状态;促进交流,鼓励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鼓励其自信,帮助其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减少其社会功能的损害,促使危机向正向转化;激发当事人的心理潜能,提高其危机管理水平与心理平衡能力。

“‘危机干预的最低治疗目标是在心理上帮助患者解决危机,使其功能水平至少恢复到危机前水平,最高目标是提高患者的心理平衡能力,使其高于危机前的平衡状态’(Aguilera & Messick)。”[8]埃里克·埃里克森(Erik H.Erikson)也认为危机是“生命发展中所面临二择一的决定性时刻,它汇集了成长、复原与更进一步分化时所需的资源。”[9]正因如此,危机干预为危机成为转机,达成干预目的成为可能。

4.短时性

一般而言,危机干预是对处于危机中的个体进行帮助,使其尽快恢复到危机前的平衡状态,救命比救心要紧(save the body before the mind),干预围绕问题焦点进行,干预目标多是消除当前症状,不涉及人格矫治等深层次问题,历时短暂。

需要说明的是,危机干预看似一个短期的过程,但其实施和应用却需要一个长期的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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