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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语体分类及其特点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文书作为一种书面语体自然是与此截然不同的。这正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书语体特点的显现。公安司法机关、有权就相关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组织制作的、表明自己的意见和结论的法律文书当仁不让地具有此种语体特点。如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等。

法律文书语体分类及其特点

三、法律文书语体的分类

法律文书语体的特点在各种法律文书中均能得到充分体现。可是由于法律文书具体类别的差异,其语体特点在基本方面一致的前提下,仍然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分别,故而能够进一步将之划分为不同的语体。由此,我们可将法律文书的语体分为四类。

(一)通俗灵活的法律对话语体

口语表达大都比较随意,其特点在于通俗、简短、灵活。一般而言,口语表达中会有较多的省略句,使用非正式用语也较为频繁,而且经常出现众多不合语法规则的语句和随心所欲的词类活用。这些现象在对话语体中表现得尤其明显。法律文书作为一种书面语体自然是与此截然不同的。但是文书制作客观性的要求却使得其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口头语体的某些特点。这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各种对话体笔录。对话体笔录记录的是法律活动中的对话经过,从如实记录的要求出发必然要呈现出对话语体的风格。但记录对象的特殊性和留存、固定证据的笔录的制作目的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的对话语体。太过通俗的方言土语、庸俗不堪的俚语俗话必须删除;全然不合语法规则,且难以为人所理解的省略语句在记录时也不得不稍作填充或解释;完全别出心裁的词类活用当然也不能照录不误。凡此种种的取舍过程,再加上记录的内容关涉法律活动,这就在法律对话语体和其他口头语体之间划出了一道醒目的分界线。对话体笔录因此也就具备了与众不同的语体特色。

(二)庄重规范的法律公文语体

庄重规范鲜明地体现了法律文书语体的特点和风格。法律的权威性借此得以彰显。这正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书语体特点的显现。公安司法机关、有权就相关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组织制作的、表明自己的意见和结论的法律文书当仁不让地具有此种语体特点。如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等。这些文书遣词造句必须认真推敲、使用正式的书面用语和相关术语、必要时采用固定不变的句式或表达方式,而且这类文书皆有着通行的结构模式。(www.xing528.com)

(三)情理交融的法律演说语体

法律文书着重于以理服人,希望凭借充分地论说阐明事理和法理以求引起共鸣,使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得到阅读者的认同和首肯。但在适当的时候也不必强行压抑情感的外泄。有时以情感人也不失为一种争取胜利、赢得支持的有力工具。所以在具有演说性质的辩护词代理词以及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发表的公诉意见书中不可避免地会有情感的直接流露。法律演说重在直接获得他人——有权作出最终裁决的主体的接受和赞同,必然要注重语言的感染力和说服力,情理交融的风格于是成为当然之选。

(四)简约自由的法律应用语体

因法定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争议主体为了寻求公正而合理合法的解决往往需要制作各式各样的申请类或反驳类的法律文书,如刑事自诉状、民事起诉状、行政答辩状、仲裁申请书等。这些文书由于制作者个体的差异,在语言运用方面的个性特征无法消除。而法律出于平等保护各方主体权利的需要,大多不对这类文书的制作提出过高的要求和采用较高的衡量标准。这类文书在语言运用上或通俗自由或规范得体,语言表达或详尽全面或简单概括,只要满足基本的法定形式要件,就不会影响制作主体目的的实现从而成为合乎要求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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