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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分类及特点-律师实务提升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构上的固定化主要是指相对稳定的组织结构和表达方式,例如法律文书的内容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尾部的格式,这是由立法规定和司法原则的相对稳定性决定的。例如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公安部门的拘留证、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申请表等。

法律文书分类及特点-律师实务提升

(一)法律文书的特点

在法律文书的性质中,我们分析了其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的法律应用型专用文书,而非一般的通用文书。因此,其具有区别于其他文书的独有的特点:

第一,法律文书具有制作和使用的合法性特点。法律文书作为法律应用型的专用文书,其必须通过法律规定进行制作和使用。例如民事诉讼中,必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来制作民事起诉状,然后向法院递交进行起诉;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也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作刑事起诉书向人民法院递交以此来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再者,法律对于法律文书的使用情形、递交的时限也都作了明确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对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适用裁定书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不服一审民事判决的必须在一审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的规定。此外,还有机关法律文书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还需要法律所赋予的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有效性。因此,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

第二,法律文书具有体现法律的程序性特点。我们知道,法律根据内容和功能的不同主要分为实体法程序法,程序法是实体法实现的重要保障,并且程序法的程序价值也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因而作为体现程序法技术的法律文书也就具有了无可替代的独立价值。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有起诉、一审、上诉、二审等阶段,每个阶段根据不同的思维方法和诉讼目的都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不仅展示了诉讼的过程,同时也是开展下一个阶段程序的钥匙。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的程序性表现得更为突出,从公安机关的侦查逮捕,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律师的介入准备辩护,再到法院的审理判决,一系列的过程都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通过各主体的法律文书,不但记录了案件的发展过程与证据的收集,也表达了各主体对案件的观点,并且也反映了司法程序的公正与严谨,体现了法律文书的独立程序性的特点和价值。

第三,法律文书具有结构稳定性的特点。各类的法律文书基本行文表述的结构都有一个固定的格式,所以很多人认为法律文书就是一个既定的格式框架,只要将内容根据实际的情况照搬硬套即可,并不具有什么技术含量。其实,法律文书的固定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即结构上的固定化、用词的规范化和事项的要素化,但这并不代表可以直接照搬硬套。结构上的固定化主要是指相对稳定的组织结构和表达方式,例如法律文书的内容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尾部的格式,这是由立法规定和司法原则的相对稳定性决定的。用词的规范化是指规范化的固定用语,在表述相关内容时只能这样,没有变通的余地,例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对案由及案件来源的表述必须为:“被告人XXX因XXX一案,由XX侦查终结……”而事项的要素化则是指法律文书在特定的项目内容中的表述须符合其要素的规定,不可有残缺,例如民事起诉状须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大要素,缺一不可。因此,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并不是真正的固定,只是在结构上三个方面的稳定,这是由长期的司法实践形成的,可以方便法律专业人士或非专业人士在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下都能够制作法律文书以完成诉讼,并且提高了司法的效率。而且,即使是在结构、用词与要素三方面的稳定性下,通过法律文书的制作,依然是能够反映出作者的法律功底与写作技巧,表现出不一样的文书效果。

(二)法律文书的分类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的种类是非常繁多的,为了方便对法律文书的种类进行了解,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以及制作目的来进行分类。

1.诉讼法律文书与非诉讼法律文书

根据是否用于诉讼行为而制作来划分,法律文书可分为诉讼法律文书与非诉讼法律文书两种。

顾名思义,诉讼法律文书就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处理相关的纠纷,司法机关、自然人、法人以及其诉讼代理人为了完成诉讼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总称。而在诉讼文书中,司法文书还是法律文书这门课程的雏形,其主要是指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的机关)制作的诉讼文书。因此,作为有法律效力的诉讼文书,其集中了法律文书写作的全部规范和要求,充分体现了法律思维的典型特征与风格,是我们研究法律文书写作学的重点对象。

而非诉讼法律文书,因其具有非诉性,所以相较于诉讼文书而言,其在结构和内容以及写作的要求上相对简单一些。但在构思决策的过程以及思维方式方面,其与诉讼文书在本质上基本是相一致的。(www.xing528.com)

2.表格式法律文书、记录式法律文书与叙议式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文书的制作形式作为标准进行划分,法律文书可分为表格式法律文书、记录式法律文书以及叙议式法律文书,这种分类方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以及操作性。

首先,表格式法律文书,主要是指根据法律文书的结构和内容的要求,统一制作成表格的形式,并且事先印刷好,在具体完成时,只需要根据相应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即可完成的文书。例如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公安部门的拘留证、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申请表等。表格式法律文书由于制作简单,只需要按照表格格式认真填写,非常容易掌握,因此在案件的案卷材料中占了很大的比例,是一种常见的文书种类。

其次,记录式法律文书,是指通过客观记录诉讼活动的方式制作成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完成诉讼职能的一种凭证。常见的记录式法律文书主要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法庭庭审笔录等。这类法律文书的写作在实践中大多是由专业从事记录的人员进行制作,并且由于诉讼活动已经经过长期的发展过程,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制作流程,有了相对固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因此,记录式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是比较容易掌握的。

最后,我们来看看叙议式法律文书,其主要是对一个案件的重要阶段进行的总结,是我们学习法律文书技巧的重点和难点。叙议式法律文书是指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叙述,使之能够成为推理的小前提,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进行分析,从而推导出符合逻辑的结论的一种法律文书。例如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其主要体现了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诉讼结果;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起诉状和法院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诉案件各审级的判决书,都充分体现了“告诉才处理”的诉讼精神。由于这类法律文书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诉讼的最终结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其必须达到结构严谨、思维缜密的要求,将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以及构成司法运作环境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浓缩于一体。因此,叙议式法律文书能够综合地体现文书制作者的法律素养及诉讼能力,这样也就使之成为衡量一个人在司法实务中的诉讼业务能力情况的重要标准。

3.机关法律文书与个人法律文书

以法律文书制作主体的不同为划分标准,法律文书可分为机关法律文书和个人法律文书两种。

机关法律文书,从字面的含义来看,即可知其主要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以机关的名义进行制作的法律文书。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是法定的国家机关,其为了履行本机关的法定职能,由本机关内部具有法定资格的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并且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以机关的名义进行制作,以机关的名义落款。例如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由侦查员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制作,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由检察官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制作,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制作等。

个人法律文书,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制作的法律文书。个人法律文书最常见的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制作的起诉状、上诉状,以及为行使各种民事权利而制作的各种合同和协议等。此外,个人法律文书除了有权利的当事人自己制作以外,还可以请人代书,当事人本人最后签章即可。当然,若是通过委托的形式,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对个人法律文书进行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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