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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到人本法律观:中国法学的新领域与创新成果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本法律观的理论建构随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资深教授李龙明确提出了人本法律观,他的哲识和卓见,为中国法学开拓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并指引着中国法学向更广阔的空间发展。人本法律观不但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而且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大成果。

从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到人本法律观:中国法学的新领域与创新成果

人本法律观的理论建构

随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资深教授李龙明确提出了人本法律观,他的哲识和卓见,为中国法学开拓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并指引着中国法学向更广阔的空间发展。

2004年岁末,法学界德高望重的李龙教授在《社会科学战线》杂志上发表一篇题为《人本法律观简论》的文章,提出人本法律观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运用,进行了将科学发展观法律化的首次尝试。随后李龙先生陆续发表了《以人为本若干问题的商榷》、《人本法律观的基本理念》、《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中国法学的全局——再论人本法律观》等文章,得出了人本法律观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应用与延伸的必然结论,是“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必然结果。2006年年初,李先生把他对人本法律观的所有领悟和构想,总结在他主编的专著《人本法律观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出版)里面,进一步完善了对人本法律观的理论构建。

他提出的人本法律观,创造性地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以唯物史观为理论武器,揭示了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和法律观的变化规律,是对中外法律文化遗产的科学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大成果。先生提出的人本法律观表明了人是法律之本的客观事实,贯穿了人的尊严和价值始终是法律活动的中心的基本原则。人不仅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所有法律活动的目的。人是法律的逻辑起点,法律源于人、行于人、服务于人。离开了人,法律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先生提出的人本法律观对中国法律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人本法律观的价值体现,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人本法律观坚持了一个原理。即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人本法律观不但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而且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大成果。

哲学要求国家是合乎人性的国家。而且认为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律的存在应该是合乎人性的存在。人性不是天生的性本恶或性本善,而受到它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其他因素的制约”。(www.xing528.com)

2.人本法律观将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律直接结合,突出了人是法律之本,开辟了人是法律之本的新领域。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人本法律观很好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这一着力点,突出强调人是法律之本,认为人,是法律的本源,人是法律的依归,人是法律的主体,人是法律的目的、动力等。人本法律观的基本要求是: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

人是法律的本源是人本法律观立论的基础。实际上人本法律观的基本立论就是人是法律之本。人与法律是不可分的。法律因离开人而失去意义,人也因离开法律往往而失去理性,法律从自发到自觉、个别到一般、习惯到习惯法的发展历程表明它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并且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在阶级对立社会里表现为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变化和发展。人不但是法律之本,还是法律的依归。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有两个阶段,即神化阶段与物化阶段。不论是神化阶段的“人为人役”,还是物化阶段的“人为物役”,都是对法律本身的诋毁与亵渎。当然法律最终还是会摆脱异化,走向回归,“还给人自己”。要实现这种回归,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但要求社会生产力有较大程度的发展,而且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各项工作以人的全面解放、人的全面发展和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人本法律观的提出,为法律的回归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3.人本法律观揭示了法律的发展规律,促使我国法律观的转型。

在法律的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法律观历史演变的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神本”(以神为本)法律观、“物本”(以物为本)法律观、“社本”(以社会为本)法律观和“人本”(以人为本)法律观。先生认为,法律因人的需要而产生,但在阶级对立社会里异化为压迫人的工具,这叫法律的异化;一旦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法律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时,法律便回归于人,此为法律的回归。先生从法律异化与回归的过程中总结出法律发展的规律,即从神本法律观到物本法律观、社本法律观再到人本法律观的规律。

法律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科学的法律观的指导。法律观可以说是法律的灵魂,其科学与否决定了法律功能的发挥程度,法律观的革命与变迁决定了法律的革命与变迁的方向。现代立宪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法律观的革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法律观的革命,立宪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就失去了动力,也难以得到社会认同。我们不但可以从西方社会发展的历史脉络中发现这个真理,也可从后发国家立宪制度发展的艰难旅程中体悟这个真理。法律观的革命反映着人类社会重新安排生活秩序的努力并为这种努力提供论证。法律观的革命实际上主要是法律基本价值的革命。通常认为法律有两大基本价值,一是追求“秩序”的形式价值;二是追求“正义”的实质价值。它们构成了法律的内在生命。故而对制度正义的追求和不同诠释是法律观革命的永恒主题,充满了法律观变迁的整个历程,进而影响现代国家的制度构建及其价值取向。在我国,先生较早地意识到法律观方面认识的滞后对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影响,创造性地将科学发展观与人本主义结合在一起,提出了人本法律观,将“以人为本”作为我国宪政制度过渡发展的动力,促进中国法学的法律观早日转型。

总之,人本法律观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的体现和运用,其重要作用不仅体现在前述方面,在其他的领域亦有重要价值,例如对于我国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开展国际合作与法律对话,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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