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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与困境与对农民金融服务的影响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其经营管理体制的反复摇摆,对农村的放贷并无保障,农民常常需要通过反复跑腿,甚至关系打点才能贷到有限的资金。而人在困顿亟需用钱之时,农村信用合作社往往指望不上。自2003年农村信用合作社撤离农村后,农民仍然较难从现代金融体系中得到金融服务。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合作且撤离农村之后,我国政策上鼓励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与困境与对农民金融服务的影响

多年来,农村融资难是困扰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一大瓶颈。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其经营管理体制的反复摇摆,对农村的放贷并无保障,农民常常需要通过反复跑腿,甚至关系打点才能贷到有限的资金。而人在困顿亟需用钱之时,农村信用合作社往往指望不上。农民手中的土地、宅基地和房屋并不能作为抵押品帮助农民从其他银行获得贷款。这种金融的断供是我国农村地区发展长期以来的一个无法言语之殇。据《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载,王安石向皇帝请求实施“青苗法”的奏疏中写道:“人之困乏,常在新陈不接之际,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比如农民碰到自然灾害,遭遇人祸伤病、创业资金链断裂、子女上大学需要学费等,常常会成为压倒农民的最后一根稻草。自2003年农村信用合作社撤离农村后,农民仍然较难从现代金融体系中得到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合作且撤离农村之后,我国政策上鼓励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自2004年以来,几乎每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都会提到“引导、鼓励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2009年,银监发〔2009〕13号文件《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并纳入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范围内统一推进。”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就较为详细地提出:“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

随后一段时间,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犹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其中当然有一些运营成功的,但总体发展良莠不齐,问题不少。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大量虚假泛滥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资金互助社发展过程中也掺杂类似问题。由于资金互助合作社开展资金吸储,其虚假和不规范操作所引发的问题之影响更为深远,波及广大无辜农户,危及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

2012年10月,江苏省连云港灌南县四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相继关门,负责人逃跑,让2500多名储户蒙受了1.1亿元资金损失。2014年4月,据《新闻晨报》等媒体报道,河北邯郸广平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逃跑,10万农户1.4亿多元资金被卷走。时隔不久,山东临清市东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发生卷款逃跑事件,涉资2000多万元。随后的《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河北馆陶、高邑、临漳等地2014年以来均有合作社负责人卷款逃跑的现象:馆陶正信合作社负责人失联,1.24亿元资金无法兑付;高邑宏运种植合作社负责人逃跑,卷走资金1400多万元;临漳俊红食用菌合作社负责人逃跑,农户3000万元资金无法兑付。2016年5月,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责人逃跑,涉及社员200户以上,资金超过了1000万元……

河北、山东、河南、江苏等省份农民资金合作社负责人卷款逃跑事件频发。对此,政府也越来越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出台政策措施加以规范。2014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进行了约束:“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该文件中提到了开展农村金融合作的四个前提: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此后,全国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加强了摸底排查、审核和监管工作,对有问题的资金互助社紧急叫停,防患于未然。(www.xing528.com)

总结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困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缺乏规范经营。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不仅需要深刻理解中央有关政策,还应该掌握金融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培训专门人才,按照规范的程序对贷款户进行层层审核,最后才能完成对农户放款。放款和贷款的利率也需要经过专业论证科学制定,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合作社的持续经营。比如后面所要谈到的濮阳市资金互助合作社负责人就是农业银行信贷科科长出身,同时对中央有关的政策文件相当熟悉,这些都有助于该互助社迅速发展,取得成功。

二是缺乏专业人才。在基层甚至农村地区开展金融业务,对专业人才的要求比较高。在河北、山东等地,之所以出现大量资金互助社卷款逃跑的现象,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许多合作社根本不懂金融财务的管理和经营,也不重视人才引进和管理。笔者在一次座谈会中发现,河北的好几个农村合作社负责人自己都没有搞懂金融和财务管理,甚至连一些较为基本的政策也没搞清楚,就已经开展资金互助业务了。

三是缺乏有力监管。当前农村资金互助社已经有政策允许运营,但具体怎么监管呢?由哪个部门来负责监管呢?比较专业的监管应该由银监系统或银行系统来监管。然而,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非常烦琐,成本高昂,利润却非常微薄,因此,银监系统或银行系统不愿监管农村资金互助社。实际上,大多数的监管是由政府金融办来履行,但政府金融办囿于人员编制和专业知识的局限,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常常是缺位的。然而,有相当部分资金互助社是政府牵头组织的,或是以政府公共部门的信用为背书开展经营的,以至于有些资金互助社负责人逃跑以后,很多农民都跑到政府部门讨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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