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深入探讨中国中古身份制度的演变与特征

深入探讨中国中古身份制度的演变与特征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这里不是对中国古代身份制度的全面探讨,而只是想从中国历史分期这一角度出发,探讨中国中古身份制度的一些阶段性特征,借此说明中国历史发展不同阶段在身份制度方面所体现的某些自然特点。在古代社会,“身份”是最普遍的现象之一。可以说,中国古代身份社会的特色就在于“名分”二字。按中国传统社会的说法,身份就是个人在家庭、社会、国家中的法律地位与公认的名分。

深入探讨中国中古身份制度的演变与特征

一、 序言

自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特别是自1949年以后,中国学者对中国古史分期的问题,进行了长期热烈的讨论,提出了多种观点。(1) 日本,自二十世纪初以内藤湖南为代表的京都学派形成后,二战后又形成历史学研究会派。在中国历史分期的观点上,两派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观点,展开了同样热烈的讨论。(2) 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代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经济发展成为社会的主题,中国古史分期的讨论沉寂下来,(3) 日本史学界似乎更早经历了这样的历程。自二十世纪六七十代日本经济腾飞以后,青年人研究的路径发生很大变化。(4)

中国学者何兹全先生十多年前曾提出,与其在历史分期问题上研究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时代区分而无法取得一致看法,不如重点研究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阶段的划分。他认为造成历史分期无法取得一致看法的原因有二:“一是中国是个大国,历史是复杂的,对这个复杂的历史的研究深度不够。二是论争主要停留在社会性质、社会发展形式等理论问题上。对中国历史实际没有研究、没有深度认识,理论上的争论是争论不出对中国历史的认识的。”他主张首先研究历史发展的自然段落,他说“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有哪些自然段落?各段落有哪些特点、特征?哪些特点、特征是前后段所无而为它所特有、是使它和前后段区别开而自成一段落的?历史自然段和历史分期、社会性质的关系是:前者是客观实际,是基础,是本;后者是主观意识,是上层,是末。提出研究自然段的意义在于:重事实,重材料。研究中国历史,先重事实研究,少定框框。事实没有摸清楚,不要急于定社会性质。研究中国历史,先让中国史料说话。——争论历史分期,不如退而研究历史发展的自然段”(5)

何先生的话我认为是极有道理的,也只有依据充分的史料,对中国历史发展客观存在的自然阶段进行划分,才能够为研究中国历史分期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提出正确的看法。

其实,多年来中外历史学者对于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带有划分阶段性意义的许多客观事实,是有着相对一致的看法的。例如,对于春秋战国时期、唐宋时期,社会发生的一些巨大变化,无论持何种分期观点的史家,都是给予承认的。(6) 若能够进一步求同存异,从不同方面深入研究中国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特点,是能够将历史分期的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的。特别是近年来,在中国各地陆续出土的秦汉简牍及走马楼吴简等大量新文献,也为这一研究的深入,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对中国中古身份制度的研究,应当说自清代以来即不乏其人,如沈家本、薛允升、何志骥、黄现璠等。日本学者尤为重视这一课题的研究,硕果累累。仁井田陞、浜口重国、堀敏一、尾形勇等学者皆有宏大著作发表。(7) 在中国古史分期的讨论及中古史研究中,中国学者也曾就历史上的奴隶、奴婢、部曲等身份制度做过深入研究,(8) 本人也曾以中古良贱身份制度为专题加以探讨。(9) 因此,这里不是对中国古代身份制度的全面探讨,而只是想从中国历史分期这一角度出发,探讨中国中古身份制度的一些阶段性特征,借此说明中国历史发展不同阶段在身份制度方面所体现的某些自然特点。

二、 概说中国古代身份制的不同阶段及其特点

什么是身份?历史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都有各自的解释。在古代社会,“身份”是最普遍的现象之一。在中国传统的语境中,“身份”最直白的诠释就是“名分”。“名”是用来表示个体在家、国秩序中所处的“位置”,“分”则指行为的准则。可以说,中国古代身份社会的特色就在于“名分”二字。按中国传统社会的说法,身份就是个人在家庭、社会、国家中的法律地位与公认的名分。(10) 春秋战国时代的经典著述中,“名分”已经是一个社会政治的、法律的概念。儒家特别强调“正名”,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法家则主张“定分”。名分在法家的著作中被直接用来表示与主体相关联的权利义务、行为规则,它可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普遍性的指导。

社会中的人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不同的,由于历史时代的不同、场域背景的不同,人们的身份又可以区别为多个维度,如家庭身份、职业身份、政治身份、法律身份等。而用以确立、调整和维护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身份法。这里所要探讨的主要指的是国家统治秩序下的法律所规定的人们的身份。

先秦的殷商西周春秋时期,是中国身份制度发展的第一阶段。这个时期,中国社会去古未远。从中央至地方,东方亚细亚社会的特点尚十分明显。农村公社的宗法血缘关系体系尚未彻底破坏。作为国家立法的身份制度,虽然文献反映得不是十分明晰,但从有限的史料来看,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制度是人所周知的贵族身份体系,世卿世禄的等级秩序确定了人们的身份地位。此时期的身份,从贵族来说,主要依据与中央宗法嫡亲关系的远近来确定高下。而民间的身份,除了按种族与部族区分以外,亦有多种说法。如“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其总的特点即是身份地位的高低依血缘的世袭关系来确定。(11) 其实史书中许多等级名分的说法,许多是后来儒生的编排,当时是否如此,值得怀疑。不管具体的身份体制究竟如何,人们的身份地位主要是依据宗法血缘关系来确定这一点,似是没有多少争论的。因此可以称这个时期的社会为“世袭社会”时期。(12)

身份地位的确定既是政治地位上的体现,同样是经济关系与阶级关系的体现。在半个世纪前中国古史分期的热烈讨论中,中国学者多是从经济与阶级关系入手研究这一时期的身份问题,郭沫若范文澜、李亚农、金景芳等先生等对先秦的社会经济、阶级、等级等做了大量的研究,对诸如“众人”“庶人”“野人”等众多身份做了许多有价值的探索。这些探索有些现在也仍有一定价值。(13)

中国古代身份制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战国秦汉时期。前后约六七百年左右。在这一阶段的开初如战国时期及后期如东汉时期,都带有由前阶段向后阶段过渡的历史特点。

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礼崩乐坏”的社会大变动时期,其最为显著的特点是世卿世禄等级秩序的被打破,至战国中期,崇尚法家的秦国商鞅变法为标志,强制性地推行法家路线,秦统一后,又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将全体国民纳入了其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队伍的管理体系中。以彻底的“编户齐民”体制,取代原来三代社会中隶属于不同贵族的基层村社宗族共同体,宗族结构全面解体。代之而起的是个体家庭的“户”,这是一种近乎最小的自然形态的家庭。即李悝所说的“今一夫挟五口”(14) ,孟子讲的“五口之家”(15) ,晁错所说的“今农夫五口之家”(16) 。随着秦汉帝国中央集权的君主官僚政体的确立,形成了皇帝一人在上、万民在下的新的政治格局,而作为“自由人”的社会个体则获得了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法律人格,即“编户民”身份。对于这一秦汉时期中国传统结构的形成过程,西岛定生、杜正胜等学者皆做了专门的探讨。(17)

秦汉帝国是怎样实现皇帝对全体编户齐民的身份控制的呢,这就是体现全民身份等级秩序的二十等级军功爵制度。在中国古史分期方面,不管人们对历史分期的看法与观点如何不同,但对春秋战国这一时期社会发生的重大变化,对世卿世禄制的瓦解都是予以承认的。同样,对于秦汉在法家理论指导下建立的二十等级军功爵制度的存在,现在也都不再怀疑,这就从身份制度变化的角度,为两个时代阶段的区分,确立了明显的标志。

关于二十等爵制度,中日学者都做了深入研究(详论见后)。笔者认为这一制度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它的流动性。个人在社会身份体系中的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根据个人的军功或事功而形成升降。整个社会的身份可以说是流动的。这与三代的世卿世禄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与根本的区别,此外,它的另一个特点即是它的普遍性,即几乎所有臣民(奴婢、七科谪、罪徒少数除外)都有获得爵位的机会。张家山汉简所体现出的以法家为主导思想的身份法条文,最清楚地说明了这一时期身份制度的特点。这个阶段的下限,当在东汉二十等爵制彻底衰落与中古世家大族崛起之时。

中国身份制度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从六朝开始,经隋唐时期,至五代结束。

这个阶段是国家与门阀士族共同主导并建立起具有宗法血缘特色的贵贱等级身份制时期。这个时期政治上最显著的特点,是门阀士族的兴起及其对政治权力的垄断,法律制度上出现了“引礼入律”的过程,人们皆被确定为社会中某一阶层中的固定的一员,形成了系统的凝固的身份等级制度。具体讲,就是在社会的统治层面,形成了士庶贵贱之分,而在社会的基本民众层面,出现了良贱之分。与此相对应,这个时期经济上的突出特点是商品经济的衰退与自然经济重占主导地位、宗法血缘关系的再度强化、社会阶层复杂化,这是这一时期政治体制与身份制度变化的社会经济基础。

这个时期的《唐律》,是中古法律体系“引礼入律”的总结,这个历程我以为其实就是世家大族把其崇尚的儒学礼制理念,纳入法律体系的过程。这个过程自汉代的“春秋决狱”开始,大体至六朝隋唐时期完成,《唐律》为礼法结合的典型代表。(18) 先秦时期在宗法血缘、自然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儒家思想的父家长制特色,在秦汉时期有所消退之后,至这个时期又得以强化。中古法律,包括其中的身份法,实际上是一个门阀士族与专制国家政权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相互让步的过程。这就是中古法律所形成的历史背景。在唐律中我们可以看到门阀士族意志与国家政权体制相互矛盾、相互妥协的痕迹。其中最有代表性或者说十分突出的一点,就是国家法律中所极力维护的建立在宗法父家长制基础上的良贱等级身份体系。

中国古代身份制度的第四个阶段,当是进入了京都学派所讲的中国近世时期,即宋元明清时期。这个时期身份制度的特色,是皇帝集权的不断强化,同时,皇帝通过科举制度选拔民众中的精英,形成以官本位为基础结合民间宗法共同体进行统治的身份等级系统。

三、 儒法不同的身份等级观念及秦汉身份等级制的特点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发生变革,西周以来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结构包括等级身份制度,在这一时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尽管人们对这一时期变革的性质由于历史分期观点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看法,但一般并不否认的几个事实是:第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田里不鬻”的土地关系已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与土地的买卖,日益瓦解,土地所有权不再由身份贵族世代相袭;第二,西周“世卿世禄制”的宗法贵族体系与等级秩序、结构遭到破坏;第三,在“礼崩乐坏”的过程中,“礼”作为维护贵族特权的作用日益下降,而成文法的公布,则使“刑无等级”日益成为现实。社会的变革,使传统的等级身份观念发生根本的动摇。

从文献的记载不难看到,春秋战国之际,社会的动荡,尽管使诸子百家纷纷粉墨登场,各扬其说,但真正支配春秋战国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理论,是作为儒家对立面的法家思想。关于“礼法之争”无疑是该时期社会新旧秩序更替过程中在政治及思想意识领域内最重要的斗争。正如蒙文通先生所言:“儒家之传本于周,而法家之术大行于战国而极于秦,则儒法之争者为新旧两时代思想之争,故二家为一世新旧思想之主流,而百家乃其余波也”(19) 。儒家之“礼治”思想,主张社会按宗法血缘身份划分等级,“别贵贱”,“序尊卑”,使这种上下贵贱等级不可逾越,法家的“法治”思想则主张以军功、事功决定身份地位之高下;“礼治”主张贵族享有特权,“刑不上大夫”,法家则主张“刑无等级”(20)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1) ;“法家的法与儒家的礼之间,有着很多不同点。其最主要的区别,莫过于法的普遍性原则(它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团体具有法律以外的特殊身份)与礼的等差性原则(它主张应根据人的身份、地位以及所处特殊环境,而给以区别性对待)的对立”(22) 。儒法两家的对立,实际是明礼差等与奉法齐一的对立。法家的“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23) 是对贵族等级特权的否定。(24)

实际上,春秋战国时期旧的等级秩序与结构的瓦解,并非是儒法两家在理论上斗争的结果。社会变化的终极原因还应当从社会经济中去寻找。春秋以来等级结构的瓦解,根本原因还应是生产力发展促使商品经济活跃、而商品经济的活跃又加速了私有化进程的结果。(25) 正如恩格斯在论述商品经济的历史作用时所说的,“由此而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象腐蚀性的酸类一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26) ;“商品形式和货币就侵入那些为生产而直接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内部经济生活中,它们逐一破坏这个社会组织的各种纽带,而把它们分解为一群群私有生产者。”(27)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个事实:即西周的宗法等级身份结构是建立在商品经济极不发展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而自然经济与等级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商品经济的发展,则是自然经济的腐蚀剂,是等级身份制度的对立物。商品交换的法则要求交换者之间的平等,要求交换者之间在价值规律下建立某种契约关系,因而其与贵族等级身份制度的特权观念是格格不入的。凡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之时,必是等级身份制度受到冲击之日。

关于秦代的等级身份制度。侯外庐先生指出:“秦汉之世有所谓社会等级之制,和古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制相反,这等级制是以耕勤战力者显荣为原则。”(28) 日本学者堀敏一氏亦曾指出:自战国以来,西周春秋那种占支配地位的身份等级制已经瓦解,而到秦朝,君主统一集权下的新的国家身份系统已建立起来。(29)

众所周知,秦国是在法家学说的指导下发展壮大并最终吞并六国、实现统一的。法家的理论,并不从根本上否认等级身份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不过在法家看来,人们等级身份贵贱的高低,不是由宗法血缘关系来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军功事功之大小。在战国七雄争战之中,之所以“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魏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锐士”(30) ,正在于秦国实行了最彻底的以军功决定身份爵位高下的“军功爵”制。

商鞅时创立的爵制,是秦汉二十等爵制的前身。秦人重爵,甚于重官。爵之高低,决定了身份地位之高低。而爵位之高低又主要取决于军功之大小。“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31) 韩非子·定法》载:“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显然,商鞅将尊卑、贵贱、等级之高下,完全建立在爵位之上,所以“明王之所贵惟爵”,“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明君之使民也,使必尽力,自规其功,功立而富贵随之”(32) 。韩非亦明确称:“设爵位所以为贱贵基也。”(33) 在这里,宗亲、血统、出身,全部失去了作用,“封建制度君子小人分野取消了,万民同站在一条起跑线上,凭借个人在战场上的表现缔造自己的身份地位”(34)

不仅决定身份地位的先天特权取消了,同时,秦国的罪罚标准也是“刑无高下”,“赏随功,罪随罚”。“圣人为国也,一赏、一刑、一教。一赏,则兵无敌”;“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自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命、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35)

当然,秦统一之前的秦国,法家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亦是得益于其本身宗法封建制的不发达,秦国国君子弟和贵戚皆无尺土之封。(36) 秦之立君亦不讲嫡庶,而是“择勇猛者立之”(37) 。宗法血缘关系的薄弱,使秦人摆脱了东方各国在宗法分封等级制基础上所形成的“礼教”之束缚与障碍,反而为自己战胜东方各国奠定了基础。

秦国及以后的秦朝,依军爵建立的身份制,显然与西周春秋那种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的等级身份制完全不同。阎步克曾指出:“新式爵制意味着一种不同于旧日村社中传统身份的新身份,这种身份是政权授予的……爵制至少在原则上向平民开放,这就打破了贵族的世袭特权,创造了一个‘编户齐民’的流动社会。”(38)

秦这种打破贵族世袭特权、身份向平民开放的军爵等级制度,使爵与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发生联系,(不是指所有人都有爵,而是说每人都可能获爵,)任何人在军功事功面前,都存在着改变身份的可能。(39) 战国时期,军功、事功成为决定爵位身份高低及田宅多少的主要因素。秦国商鞅从制度上把它明确下来,因而在这方面做得更为出色。秦的统一,则使这种制度普及到了中央集权下的全国范围。这是秦朝军功爵身份制度的源头。

秦朝以军功决定身份高下的二十等军功爵制,虽然后来逐渐由军爵转化为民爵,但其爵制的基本原则仍被承袭实行。“流动性”及“非凝固性”仍是其主要特征。这与西周世卿世禄制度下以宗法血缘关系决定身份、中古门阀士族制度及良贱制度下以门第及先世决定身份,形成了鲜明对比。两种身份制度有着极大的差别、有着原则性不同。(40)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先秦社会即为最下等之类人如奴婢等,在秦的法律下,也出现了改变身份的可能。这与晋定公时赵鞅宣布“人臣圉”可因克敌而改变身份的规定是一致的。如秦军爵律规定:“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公。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41) 这说明,只要“归爵二级”或“斩(敌)首”者,都可以改变亲属或自己的奴隶身份。又如秦司空律规定:“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谪罪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尝(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42) 这说明,如果“冗边五岁”,即可免家庭成员中有奴隶身份者一人为庶人。虽然,秦究竟有多人通过戍边、归爵、斩敌首等方式改变了自己的身份,无法确知,但这种规定的象征意义是重大的。这说明,在秦代社会中,只要“自归其功”,“功立而赏随之”,“力尽而爵随之”。从这一角度看,上至皇室宗亲,下至庶人奴婢,都存在身份变动的可能。在这种“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切身份地位依军功事功而决之的情况下,传统礼教在这里没有了余地,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实现了“平齐”。(43)

汉代初期国家法定身份制度的特点,与秦代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这里重点分析一下张家山247号汉墓《二年律令》的资料。尽管目前对此类文献的相关研究成果已有很多,但相对于传世文献,由于它来自于以法家思想主导的秦及汉初的法家法时代,具有明确的时代性与思想指向性、并且以非常典型的法律规范形式反映着那个时代存在的与国家秩序、国家社会的组织结构密切相关的、普遍性的身份制度,因而意义重大。

汉初的身份体系大体沿袭了秦代的制度。在法家律学思想指导下的汉代法律,在身份制度上的特点十分鲜明,如以与名田宅制相配套的军功爵制度与“编户齐民”体制,取代了先秦依宗法血缘关系形成的世袭身份制度。

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之《户律》规定: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简310)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简311)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简312)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囗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简313)

宅之大方卅步。徹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简314)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简315)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简316)

对于这段史料,研究者很多,杨振红等先生进行了非常细致的分析,(44) 提出了许多重要的观点。若从身份制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这一制度最主要的特点,一是反映了汉初按等级授爵的普遍性,社会的大多数成员皆被纳入这一身份系统之中。二是二十等爵制按爵级地位的高下“名田宅”,即与经济利益紧密挂钩。朱绍侯先生指出:“如果说西周五等爵制的经济基础是井田制的话,那末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就是名田制。名田制与军功爵制是在井田制、五等爵制破坏的基础上,同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45) 这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二十等爵制与普通民众及其生活的关系。曾对二十等爵制进行深入研究的西岛定生氏认为,在秦汉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中,皇帝的统治秩序,是以皇权为支配体制的中心。集权国家是以皇帝对“民”的直接支配为基础的,皇权与民之间的关系是形成秦汉帝国国家秩序的关键。(46) 《二年律令》户律的发现,使秦汉这一摆脱了宗法血缘世袭关系而带有普遍意义的身份等级秩序,以具体而清晰的面目展现在我们面前。(47)

何兹全先生也特别注意到受爵受田民的自由化问题。他说:“二十等爵是普通自由平民由平民爬向贵族的阶梯。二十等爵的历史意义是以军功贵族代替氏族贵族。”这一句话高度概括了秦汉身份制度与先秦社会身份体系性质的差别与不同。

汉代二十等爵制影响到身份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使先秦依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父家长制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根据摩尔根的调查,这样评述人类早期在血缘宗法基础上形成的父家长家庭制度:“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长的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庭。”(48) “这种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之内,一是父权;所以,这种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罗马的家庭。Familia[家庭]这个词……在罗马人那里,它起初甚至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指奴隶。……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49) 恩格斯这里所讲显然是指罗马早期社会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早期父家长在其原始形态的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

中国早期的血缘氏族宗法关系在古代社会的严重遗留,使中国古史上父家长的权力相比于世界其他民族要大得多,长久得多。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的巨变,宗法结构全面解体。特别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大一统王朝的建立,秦及汉初政权都极力强化皇帝对民户的个别支配,父家长的权力因此受到极大限制。从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247号墓汉简可以看出,秦汉时期,国家法律中虽仍有父家长制的影响存在,但较之先秦时代、甚至较之其后的魏晋南北朝隋唐时代,父家长的这些权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例如,在立户形式上,编户齐民制度打散了依血缘宗法关系结成的家族制。早在战国时商鞅即提出“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力拆散旧的血缘大家族关系,以个体小家庭取代大家族,从而使父家长权力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其次,在家内关系上,以皇权对臣民的支配权,取代或减弱了家长的绝对权力。(50)

从以上对秦汉身份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秦汉皇权支配下以二十军功爵制编制起来的编户齐民制,已取代了先秦依宗法血缘关系所形成的世袭身份体制,形成了中国身份制发展史上一个鲜明的阶段。

四、 皇权与士族的矛盾与妥协:中古身份法形成的背景

对于秦汉之后中国中古社会的性质,中日学者的认识有很大不同,中国不少学者如何兹全等先生认为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开始时期。日本京都学派则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的贵族共同体占主导地位的中古时期,东京学派则认为这时期仍属于中国古代的奴隶制时期。怎样认识这个时期社会的性质呢?我这里仍从身份制角度作些探索。

日本京都学派对三至九世纪的中国中古社会作了深入的研究,其代表谷川道雄先生提出了系统的贵族共同体理论。他认为:“以往的六朝研究,虽然也注重贵族(家族)的地方社会势力,但是那只是将其作为国家的对立面,即从统一与分裂的力学角度所作出的理解。我虽然也考虑这一方面的问题,但是更加注重的是使贵族阶级势力得以形成的那种内部结构。这是一种既存在着贵族与民众相隔离的阶级关系,又建立了共存体制的共同体社会。”(51)

在中国,多数学者在研究魏晋南北朝的士族制度时,多从经济基础、政治因素、文化背景多方面探讨,认为经济上的大地主经济是六朝贵族制度存在的经济基础。谷川先生所称的共同体,不同于秦汉之前的那种所谓的村落共同体。那种村落共同体,“多是以土地及生产手段共有或共同利用为基础,并由此形成村落为规律的。然而在六朝时代这种村落的存在是无法得到强有力的认证的”。他认为,“当时将农村中各家族结合为一体的力量,来自于那种特定的有实力家族的领导性,以及民众各家对于这种领导性的信赖之心。在这里与其说是经济关系,不如说是精神关系,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相互结合的更加有力的纽带。”显然,谷川先生更重视的是士族与民众形成的共同体的精神层面。

笔者认为,如果把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皇帝控制下的编户齐民体制,仍看作是与秦汉时期完全一样的编户齐民体制,无疑是有问题的。这样就忽视了六朝士族的存在并在社会上有很大影响这样一个事实。但是,我们是否可以把这一时期的贵族与民众的共同体的作用看作主导的唯一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呢?我认为似乎不能。

笔者认为这一个时期在多数政权中起主导作用的力量,与其说是皇权个别支配下的编户齐民制或士族共同体哪一个方面起决定作用,不如说这一个时期是皇权与士族势力之间,不断博弈、不断妥协、不断调整、共同实现合力合作统治的时期。可以说,这种斗争与妥协的关系几乎反映在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方方面面。例如,三国时期南方政权因照顾士族世代拥有的部曲家兵而实行的世袭领兵制;曹魏政权为照顾士族政治特权,取代汉代察举征辟选官制度而实行的九品中正制;南方政权皇帝与士族在国家治理上出现的“王与马共天下”局面;南方政权对南迁世家大族利益大加照顾而实行的“侨州郡县”制;北方政权在地方治理方式上,最初实行宗主督护制尔后才向三长制过渡;经济方面,六朝隋唐政府在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及荫户占客制等经济赋役政策方面,对世家大族既照顾又限制,无不体现出皇权与世家大族既矛盾、又统一,既限制又退让、既团结,又斗争的特点。同样,反映在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方面,体现在国家制定的身份法中,也充分反映了这种矛盾、统一的关系。

众所周知,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参与制定国家法律的人士多是出身于世家大族。因此,以儒学传家的士族“引礼入律”,就成为历史的必然。对此,陈寅恪先生曾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等论著中,深入阐述了隋唐礼律制度与汉人士族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52) 瞿同祖、刘俊文等先生对此亦有深入论述。(53) 总的来看,魏晋开始的“引礼入律”的历史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世家大族在与皇权斗争的过程中,将儒家礼治学说向法律系统渗透的过程。

关于六朝隋唐时期良贱身份制度的形成历史,学术界多有争论。中国学术界一般都认为,就奴婢阶层来讲,它主要是古代奴隶制度的残余,就部曲阶层来讲,它主要是从汉代军队编制中的部曲制演变而来,而杂户、官户、番户等,则与中古以前的历史关系不大。有的学者认为“六朝的等级划分首先是沿袭了秦汉以来的‘良贱’之分”。(54) 对于中古时期等级身份的多层次化及复杂化则认为是封建制发展的表现。(55) 有的学者如侯外庐先生则十分强调与重视“唐代等级制度的再编制”(56) ,把良贱身份制看作唐代身份等级“再编制”的结果。

日本学者一向重视对中国身份制的研究;论及中古良贱身份制形成的历史渊源,大体有三种观点。第一,秦汉说。西岛定生认为“不能脱离中国皇帝的统治体系,来理解良贱身份制”,因而他主张良贱身份制渊源于秦汉帝国时代(57) 。第二,三国说。堀敏一认为“良与贱的观念,至少在汉代就已经形成”,而“良人和奴婢这一明确对立的概念是后汉末、三国时期出现的”(58) 。第三,北魏说。尾形勇氏认为“在汉代,作为身份的良人这一概念并未形成,良人一语始于三国,在北魏的均田制建立时期正式出现”(59)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60)

中古的良贱等级身份制度,主要是中古社会特定经济基础、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同时它的某些等级身份如奴婢一类,则既有现实的社会基础,又有沿袭前代的一面。而作为整个中古良贱等级身份制系统的形成,则既是中古现实经济基础、阶级、阶层关系多层次化在政治上的反映,(61) 更是统治者与世家大族在“引礼入法”过程中,继承中国儒家礼学等级身份传统观念并将其上升为政治法律体系的一种实践。(62) 杜预在上晋律表的奏章中曾称,晋律的基本精神是“远遵古礼,近因时制”,“格之以名分”。(63) 中古良贱身份制的形成未尝不是如此。

前已指出,先秦的儒家学说,不是一蹴而就的纯理论主张或空想,它是在中国社会从原始氏族部落制向早期部落国家转变时期社会等级分化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以宗法血缘关系的存在及自然经济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为深厚基础的。儒家学说在某种意义上讲,具有原始性、宗法性。东汉魏晋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萧条及自然经济重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压倒一切的地位,儒家学说与经济现实的亲和性较之战国及秦汉时期反而有所增强。此时期北方世家大族宗法血缘关系的强化及对礼教的特别重视,是此时期儒家之礼大量进入法律,礼律合一进程加快的重要原因。

若论中古良贱身份制的渊源,其实早在曹魏时期实行的士家制度中,就已有了中古良贱制度的某种雏形。而到了北魏时期,在皇室与世家大族血与火的斗争中,在孝文帝等开明皇帝迫切追求汉化的妥协过程中,北魏统治者终于接受了汉人士族的整体价值观,全面地实行了包括门阀贵族良贱身份体系在内的汉化过程。中古贵贱身份制度开始全面系统化、法典化。

总之,中古良贱身份体系的出现,既与当时北方社会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与社会实际生活中身份等级的分化分不开,(64) 更与这一时期世家大族占据政治上的重要地位,有意识地将儒家礼法观念渗透于法律系统的努力以及北魏统治者对汉人士族既有斗争更有妥协这一统治政策的背景分不开。

正由于中古良贱身份制度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自然经济强化、商品经济衰落、劳动者身份多层次化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在理论上又是在世家大族的儒家等级名分、尊卑贵贱观念指导下“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实现的,因此,这种身份体制带有先秦宗法血缘制度时期世袭性、凝固性的特征。体现在良贱身份制度的贱民身份上,其特点可以归纳为:

第一,“身份差等”;

第二,“身份世袭”;

第三,“当色相婚”;

第四,“同罪异罚”;

第五,“身份放免”。(65)

对于中古贱民身份的这些特点,在后来沿袭魏晋南北朝法律而形成的《唐律》中,规定清楚而明确,学者们的看法也无多大疑义,这里不再展开讨论。

对于《唐律》中的良贱身份制度的法律规定,过去曾有人怀疑其条文多是具文,在中古现实生活中,不一定具有现实性、可行性。然而自敦煌文书、吐鲁番文书面世以后,这已经不再是问题。在西魏《大统十三年籍账》《唐西州籍账》等大量文书中,这个良贱身份体系反映得已是十分清晰了。因此,我们完全可以确定,《唐律》中关于良贱身份制度的大量规定,是中古社会现实的反映。(66)

五、 唐代良贱身份制与儒家宗法父家长制

对于中国中古成熟时期产生的《唐律》来说,中日学界研究成果已是硕果累累。对于其中的良贱身份制度,许多学者特别是日本学者,作了极为细致的研究,笔者也从长时段的角度,具体分析了这一制度的形成与衰落,(67) 在此重点谈谈唐代的贱民身份与宗法血缘父家长制的关系。

笔者的基本看法是,唐代的贱民身份体系,既是中古社会经济与阶级关系出现多样化、多层次化的表现,也是皇权与士族相互博弈、相互妥协,最终使儒家礼法尊卑等级观念全面渗透于法律之中,使法律中的宗法血缘父家长制特色再度强化的结果。

我们知道,在唐代社会中,其国民身份体系的主体,是皇帝通过科举选拔的官僚体系控制下的编户齐民制度,国家通过均田制度等,实现经济上对臣民的层级统治。如均田令即是按官职高低规定受田数量的。与汉代名田宅制度的普遍赐爵授田相比,唐代主要以官位的高低,实现依身份等级向不同层次人员的授田。部曲、奴婢之类贱口则不在受田之列。

若从唐代官僚队伍的选拔是通过科举制度面向社会大众这一点来说,与汉代的二十等爵制通过军功事功而决定爵位的高下相比,其向社会的开放性是有相似之处的。而从魏晋南北朝时期以来身份一直优越的世家大族来看,虽不复可以像当年那样依冢中枯骨平流进取,但在武则天以前,其身份的优势地位在政权中无疑仍是明显的。

而在唐代的良贱身份系统中,情况则完全不同了。唐代良贱身份体制复杂而完备。《唐律》五百零二条之中,有百余条律文与此相关。当时社会上所有的人除皇帝以外,皆被纳入这一良贱身份系统之中。

笔者曾通过唐律与罗马法的比较,(68) 重点分析了唐代奴婢与罗马奴隶身份的异同问题。我认为若仅从法律规定来看,唐代奴婢与罗马奴隶在身份来源、法律地位、“个人权利”、放良解放等诸多方面,既有同,又有异。总的来看,唐代奴婢法定的身份地位并不比罗马奴隶的身份地位高。(69) 为什么唐代奴婢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如罗马奴隶的法律地位高呢?这与唐代奴婢在法律上处于宗法父家长制下这一背景有关。

如果留意一下,不难发现,唐代的贱民制度,是与中国传统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宗法血缘父家长制的长期存在有着密切关系的,试看唐律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注曰: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疏议曰:父为子天,有隐无犯……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70) 子孙告父辈等处绞刑,父辈等则同自首。同样,部曲、奴婢告主人,非谋反、叛、逆罪,“皆绞”,主人同于自首。(71) 可见,部曲奴婢告主人,同于子孙告父辈,皆在严禁之列。

再如:“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该律后接着规定:“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72) 可见,贱口谋杀主,类比子孙谋杀父祖。

“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冢墓薰狐狸者,徒二年,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73) 此律文反映,贱口与子孙犯同罪则受相同惩处。

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论及父权时,曾注意到中国历史上杀子权是同宗法关系之强弱直接联系在一起的。(74)

从唐律各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贱口与主人的法律关系,同子孙与父祖的法律关系十分相近,这绝不是偶然的,(75) 而是与中国古代社会的奴隶制大多都是存在于父家长宗法体系的范围内这一特点分不开的,是与儒家名分等级伦常分不开的,是与中国自然经济始终占统治地位分不开的。

前已说明,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曾给予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制度以巨大的冲击,各国的变法使建立在宗法制基础上的世卿世禄制遭到破坏,新的等级身份体系在战国秦汉时期已经建立起来。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以二十等爵制为主导的新的身份体系建立起来。然而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士族势力开始发展起来,到了东汉,中国重视宗法血缘关系的传统重又发展起来,加之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的衰落,使社会自然经济的色彩重又加强。世家大族的兴起与君主集权的削弱,使宗法血缘关系再次成为人们瞩目的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严格来说,中古时期的私人贱口,都是隶属于宗法血缘家族或家庭的,在这样的父家长制家族或家庭里,男系父家长主宰一切,妻妾子孙包括贱口都处于这一父家长的绝对支配之下。在这种情况下,从一定意义上讲,子孙的生杀大权,尚处在父家长的掌握之下,更不必说贱口的命运了。(76) 中古时期,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所带来的原始氏族制成分,更使中原的宗法血缘关系进一步强化。侯外庐先生曾深刻指出:“如果说中国的古代氏族制度和公社组织沉重地延续到后代封建制社会,那么奴隶也随家族而保存于封建制社会。”不仅奴婢如此,部曲、僮客、宾客亦“有家族奴隶的遗迹”(77)

唐初继承自隋朝制度的唐律,既是唐初社会经济与政治关系的反映,更是中古法律制度的总结。由于士族地主在中古社会中的巨大影响,因此,唐律的许多律文集中体现的,正是世家大族的阶级意志,人们所讲的西晋以来“引礼入法”的过程,实际上便是世家大族将其阶级意志与意识形态渗入到法律中的过程。这是因为,儒家之礼,本身便是西周宗法血缘等级制度的产物。世家大族之所以特别重视礼法,正是因为儒家的礼法为维系宗族内部的等级身份结构与秩序提供了最好的理论根据。唐律中关于部曲、奴婢卑贱身份地位的大量规定以及授予主人对贱口近乎生杀予夺的权力,反映的即是世家大族利用父家长制的宗法血缘关系,利用伦常名教,确定贱口卑贱的身份等级地位,借以强化对依附劳动人口的占有与超经济强制的意志。

关于父家长制下奴役的残酷性,这是学者们早已注意到的,童书业先生曾指出:“在希腊(雅典)、罗马,债务奴隶制在废除以前,其残酷是超过任何东方国家的。”(78) 童先生所指是希腊罗马的父家长奴隶制时期。马克尧先生在研究杀奴权问题时,亦将其与罗马的父家长制联系在一起。为什么父家长制下的奴隶命运更为悲惨?为什么唐律规定下的贱口,身份地位在许多方面比罗马法下的奴隶还要低贱?这显然是与父家长在宗族与家庭关系中的绝对统治地位联系在一起的。(79)

为什么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宗法血缘关系下的父家长制会长朝存在呢?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自然经济的长期存在。自然经济的内封闭性使商品经济难以充分发展起来,没有商品经济的相当程度的发展,那缘于封闭状态下的宗法血缘等级身份,便难以为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相对平等的契约关系所取代。中国中古时期自然经济的再度强化,使春秋战国以来有了相当发展的商品经济势头受到抑制,而宗法血缘关系却由秦汉时期的削弱转为进一步加强。这就使中国宗法父家长制下的奴隶制因素反而有某种程度增强的趋势。

总之,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从身份制度的发展阶段来看,门阀士族在社会上发挥着巨大的影响,以宗法血缘父家长权力再度强化为特点的士庶良贱身份等级体系全面建立起来,士庶天隔、贱民法律地位低下而且身份世袭,便成为这个时期身份制度的鲜明特点。

六、 略说唐宋变革之后的中国身份制度及其特点

唐帝国的衰落,标志着中古时代的结束。尽管中古近世划分的具体界线,史学界或放在中唐,或放在唐末,或放在五代宋初,但内藤湖南早年所提出的唐宋时期社会出现的变化,大家都是给予承认的。

内藤氏所言唐宋时期诸多变化中的首要一点,即是贵族制度的衰落,这是人人都看得见的。实际从更广义上来看,唐宋之际实际上是整个中古身份体系的结束、宋元明清新的身份体系开始的时代。

中古世家大族在唐代的衰亡,似乎已不用论证了,中国学者争论最多的不过是世家大族衰落的具体时间,是在南朝末?还是在隋末、唐中、唐末。至迟也不会在宋代之后,因为宋人讲得很清楚,“自五季以来,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80) 。中古良贱身份体制,同样在这一个时期结束了,宋代的《宋刑统》,律文基本抄自《唐律》,与宋代社会现实严重脱节。作为中古均田农、依附民主体的农民阶层,在宋代,已大多变为与主人签订契约的契约租佃农民了。(81) 至于像六朝隋唐时期存在的那种身份固定、婚姻同色、同罪异罚、良贱天隔的贱民阶层,在宋代,整体上看已不复存在,宋代的奴婢阶层大多已变成了雇佣劳动者,官贱民与部曲、杂户、番户之类贱民全然不见了,唐代作为贱民称呼的“官户”,在宋代概念已完全不同。(82) 对此,宫崎市定先生曾撰有《从部曲走向佃户》,王曾瑜先生曾撰有《宋代的奴婢、人力、女使和金朝奴隶制》等重要文章,进行了深入的阐述。(83) 宫崎市定高度评价宋代的社会变化,他说:“宋代的政治和前代的相比有几个特殊的优点,打破过去的身份制、建立在独裁君主之下万民彼此平等的原则可算是其中之一”;“从前被从良民中划分出去的奴婢、部曲等贱民,已经不复存在了。这在东洋史上是前所未见的、无可比类的人权宣言。”(84)

宋代以后,中国社会的身份系统仍有变化,如宋元以后随着一些地方上“敬宗保族”趋势的出现,一些地方的父家长权、族长权有强化的现象。(85) 再如元代的四等级制度也是一种民族歧视背景下的身份,在东南沿海也有职业性的贱民——“疍户”,再比如明清许多地方的身份低下的“火佃”等,这些毕竟属于短期的或局部的或未为国家承认许可的历史现象,像中古那样通过颁布法律、户籍登记来确定的普遍的、固定的、高低贵贱悬殊的特殊身份等级现象,基本上不存在了。宋以后历代统治者儒表法里、释道互补,以君主集权控制下的科举制度选拔的官僚队伍,实现或通过地方宗族乡绅势力实现对编户齐民的统治,应是基本一致的了。限于篇幅,这里不再展开论述。

七、 结语

综合以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中国古代,身份制度经历了一系列比较明显的演变。依据其不同阶段的特点,可以分为这样几个自然段:

第一阶段:先秦时期,这是氏族宗法血缘关系主导下的世袭身份制时期,也是在自然经济及宗法血缘关系基础上形成儒家礼制思想的时期。

第二阶段:秦汉时期:这是在法家法思想指导下,在皇帝控制的编户齐民基础上实行二十等军功爵为主的身份制度时期。

第三阶段:六朝隋唐时期:这是在儒家礼制理论指导下,由国家与门阀世家大族共同主导并建立起具有很强宗法血缘关系特色的士庶良贱等级名分身份制时期。

第四阶段:宋元明清时期:这是在儒表法里、释道互补理论基础上,以君主集权控制下的选举制度选拔官僚队伍,以实现对编户齐民的统治时期(在元代有短期的不同)。(www.xing528.com)

之所以区分为以上四个时期,是因为这中间的每一个阶段,身份制度都具有鲜明突出的特点。若以大的段落来划分,春秋战国前后,是两个大的段落,此前是血缘宗法关系占主导地位的世袭制社会时期,此后从战国至清朝灭亡,是一个大的段落。这中间可以有一些小段落的划分,但总体来看,则是专制君主通过科举选拔官僚体制控制编户齐民的时期。仁井田陞氏曾指出,中国社会历数千年来,王朝更替、政治变幻,但在社会基层,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乡党村落组织却变化不大。(86) 我想这个看法是正确的。当然若与战国前的宗法血缘村社共同体组织相比,毕竟已经不可同日而语。自秦政确立以来,皇权支配下的编户齐民制度已普遍实施,只不过支配的程度、深度,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会有不同的情况。

身份社会是人类历史上建立在自由、平等及公民权普遍化基础上的公民社会确立以前的主要社会状态。人类社会进步的共同趋向,是传统社会身份制特别是宗法血缘身份制度的彻底摆脱。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曾讲过这样一段著名的话语: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就是契约。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概括在家族关系中,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87)

梅因的话道出了社会进化的基本原理,这既是对历史事实的客观描述,也是一种价值的判断。

中国历史从先秦的氏族宗法血缘世袭制社会,到秦汉的二十等爵制为特点的编户齐民制时代,再经六朝隋唐时期血缘宗法特色强化的士庶良贱等级社会,又进入契约关系相对发达的宋代社会,时代总是在一步一折地向前行进,最终人类总会摆脱传统社会的身份障碍,走向人人平等、各尽义务、自由、公正的新时代。这也是我们研究这一问题的意义所在。

(原刊《第六次日中学者中国古代史论坛论文集》,日本汲古书院2015年8月版。复载入《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中古史研究——朱雷先生八秩荣诞祝寿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5月第1版)

(1) 相关讨论情况参见《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集》,三联书店1957年版;林甘泉、田人隆、李祖德:《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张广志:《中国古史分期讨论》,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等书。

(2) 参见[日]谷川道雄等:《战后日本的中国史论争》,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二卷《专论》,中华书局1993年10月版。[日]西岛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之《序章》第三节,中华书局2004年版。

(3) 近些年来,随着冯天瑜《封建考论》一书的出版,中国史学界针对封建问题,展开了一些讨论,如《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举行专题笔谈,专门讨论“封建”等概念问题。但并未掀起持久的热潮。(见《冯天瑜等:“封建”概念再认识笔谈》一文,载《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4) 参见[日]谷川道雄:《战后日本的中国史论争》之《总论》,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之二,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27页。

(5) 何兹全:《争论历史分期不如退而研究历史发展的自然段》,《光明日报》1999年1月29日。

(6) 例如,内藤湖南《概括的唐宋时代观》一文中所列举的关于唐宋变革时期的种种历史现象,如贵族政治的衰落和君主独裁政治的兴起、人民地位的变化等等,无论持何种分期观点的人们,都是不曾否认的。

(7) 对于中国古代的身份制,清末民初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他大量的法学著作如《历代刑法考》《刑统赋解》《刑统赋疏》中,都有涉及。清末民初的另一个法学家薛允升,亦精于律学,“官刑部垂四十年”。其所作《唐明律合编》一书,将唐律与明律的身份等级规定一一对比。1945年,黄现璠出版《唐代社会概略》一书,涉及了身份制度。上世纪二十年代,日本玉井是博《唐代贱民制度及其由来》(收入《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岩波书店1942年版)一文,揭开了日本研究中国身份制度的序幕。此后日本学者不断有成果发表。仁井田陞著有《中国身份法史》(东方文化学院1942年版)。二战后浜口重国著有《唐王朝的贱人制度》(东洋史研究会1966年版)。七十年代以后,堀敏一有《均田制度研究》(岩波书店1975年版)、《中国古代的身份制》(汲古书院1987年版),尾形勇有《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中华书局中译本2010年版)等书出版,对中国古代的身份问题皆做了相当深入研究。

(8) 如唐长孺先生对中国三至九世纪的社会身份问题做了相当深入的探讨。详见《唐长孺文集》,中华书局2012年版。

(9) 李天石:《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 [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 [日]堀敏一:《中国古代身份法》对这一时期的身份等级史料有详细论述,汲古书院1987年8月版,第93页。

(12) 何怀宏:《世袭社会及其解体》,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

(13)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般来说是对的,但对于一个封闭的社会,经济的变化可能是十分缓慢的,而社会的、政治的、文化层面的变化可能要快得多。张光直曾指出夏、商、周三代在经济上差别不大,(《青铜时代》)而二十世纪中叶黄土高原上一个农民所使用的工具、生活方式乃至于他所介入的经济组织,都可能和一个两千多年前的农夫相差不多,尽管从社会政治文化层面来看,世事已经发生了不少的变化。

(14) (汉)班固:《汉书》卷二四,《食货》上。

(15) 《孟子·梁惠王》上。

(16) (汉)班固:《汉书》卷二四,《食货》上。

(17) 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联经出版公司1990年出版。

(18)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19) 蒙文通:《法家流变考》,《古学甄徵》,巴蜀书社1987年出版,第295页。

(20) 《商君书》卷四,《赏刑》,见《二十二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21) (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中华书局1973年版。

(22) [美]D.布迪:《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页。

(23)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

(24) 当然,作为儒家的礼也是在不断变化的。人们经常以孔子从礼乐中阐发出“仁”的观念,来说明孔子的“礼”学观念已突破了西周宗法关系中“亲亲”的范围,将“亲亲”引申泛化到了一切人之间,“泛爱众而亲仁”。而“贤贤”更打破了贵族世袭政治的特权。但孔子在维护西周宗法等级身份方面是不遗余力的。

(25) 仁井田陞氏对这一时期生产关系扩大与交换经济发展对家族的瓦解过程有深入分析。见[日]仁井田陞:《中国身份法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复刻版,第32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07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50页。

(28) 侯外庐:《中国封建史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84页。

(29) [日]堀敏一:《均田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中国古代身份法》,汲古书院1987年版。

(30) (战国)荀况:《荀子》卷一〇,《议兵》,见《二十二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31)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

(32) 《商君书》卷三,《错法》。见《二十二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33) 《韩非子》卷一七,《诡使》,见《二十二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34) 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335页。日本西岛定生亦认为:“里的秩序大概是靠血缘秩序维持的……而后赐爵以规制礼的秩序,里的氏族结合谅必解体。”“自天子以至于庶人都含摄于爵制中,所以爵制不只是形成民间秩序的原理,以皇帝为顶点的国家结构也利用爵制组成为一个秩序体。”见[日]西岛定生《中国古代统一国家的特质——皇帝统治之出现》,《中国上古史史论文选集》下,台北华世出版社1979年版。

(35) 《商君书》卷四,《赏刑》,见《二十二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36) 林剑鸣:《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2月版,第259页。

(37)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

(38) 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0—231页。

(39) 实际上在春秋战国时期,不独秦国,东方不少国家亦已实行了这种以战功、事功决定身份高下及经济地位的制度。晋定公时,赵鞅在一次誓师词中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国语》卷一四,《晋语八》)。吴起为魏守河西时,下令进攻秦的边亭,宣布“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上田上宅”(《韩非子》卷九,《内储说上》)。这是爵位与田宅一并赏赐的例证。申不害在韩国主持政治改革,建立了“循功劳、视次弟”的制度(《战国策》卷二七,《韩策》)。所谓“视次弟”,指的是按军功的大小,赏赐相应的爵位和田宅,其目的正如韩非所说的“夫陈善田利宅,所以利战士也”(《韩非子》卷一七,《诡使》)。或者说是“夫上所以陈自田大宅,设爵禄,所以易民死命也”(《韩非子》卷一九,《显学》)。

(40) 有的学者如阎步克指出:秦政代表了一种更“纯粹”的“法治”,“君臣块然循于法律之中”,这不仅与其前的“周政”相异,甚至与此后以儒术为标榜的“繁文缛礼之政”大不相同。参见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0页。

(41)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42) 《睡虎地秦墓竹简》。

(43) 侯外庐很早便注意到秦汉买爵与奴婢的关系,指出“法律上讲来其身份依然为无名数的奴隶,买爵就可以名副其实地解放”。“汉代自高祖以来每多爵民一级之举,景武之世更著,前人多不明此义,细绎之,最下之级似为奴隶在名义上的解放,因为赐赏与赎买同可由罪奴复身。”见侯外庐:《中国封建史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85页。

(44) 中国学者朱绍侯先后撰有《试论名田制与军功爵制的关系》,《许昌师专学报》1985年第1期;《吕后二年律令赐田宅制试探》,《史学月刊》2002年第12期;《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杨振红撰有《秦汉“名田宅制”说》,《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王彦辉撰有《论张家山汉简中的军功名田宅制度》,《东北师大学报》2004年第4期。卜宪群认为汉代赐爵制体现的是“以皇权为核心的身份等级秩序”。对早期官僚制度起了很大作用。见《秦汉官僚制度》,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高敏、朱绍侯、李均明等也皆有专文专书讨论。(参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文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日本学者西岛定生有《中国古代帝国的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武尚青译自东京大学出版会1961年版,中华书局2004年版。对于汉代皇帝与民众爵制的关系,增渊龙夫:《所谓东洋专制主义的共同体》(载《一桥论丛》第47卷第3号)、轫山明氏《爵制论的再检讨》(《新历史学》1985年187号)等也进行了讨论。参见杨眉:《秦汉爵制问题研究综述》一文,载《中国史研究动态》2010年第1期。

(45) 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4月版,第141页。

(46) [日]西岛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中华书局中译本2004年版。

(47) 《户律》中此处所展示的二十等爵身份是与皇权直接支配编户秩序相关的主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内容。在秦汉时期,还有属于封建关系的诸侯王和列侯(即彻侯),以及处在家长或主人的家长权支配下的奴婢、由犯罪和刑罚导致的罪人,但这些人的身份地位在其他的法律文献中也有规定,同样处于皇权的总体支配之下。正如尾形勇氏所讲:“私贱民虽然隶属于私家,但仍然是处于国家秩序之中的。”见氏著《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239页。

(4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2页,转引摩尔根《古代社会》语。

(4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2—53页。

(50) 关于《二年律令》所反映的家父权的削弱,参见王彦辉:《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时期私奴婢的社会地位》,《东北师大学报》2003年第2期;李天石:《从张家山汉简看汉唐奴婢制度的异同》,《敦煌学辑刊》2005年第2期。吕利:《律简身份法考论》第二章第二节,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版。

(51) 张皓、钟玉发:《谷川道雄教授访谈录》,载《史学史研究》2004年第3期。参见[日]谷川道雄:《中国中世社会与共同体》,马彪译,中华书局中译本2002年版;《隋唐帝国形成史论》,李济沧译,中华书局中译本2007年版。 

(52) 如陈寅恪讨论西晋法律时指出:“司马代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治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谈及北魏定律时,“其议律之臣乃山东士族”。道武帝时的崔宏、太武帝时的崔浩父子,“改定律令”,“总而裁之”,“二人乃北魏汉人士族代表及中原学术中心也”。太武帝时“诏征召诸人如范阳卢玄、勃海高允、广平游雅等,皆当日汉人中士族之领袖”。“议定刑律诸人多为中原士族。”孝文帝太和二次改定刑律,参与者“皆中原儒士”。参见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00—115页。

(53)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54) 熊德基:《魏晋南北朝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仁井田陞认为部曲的身份经历了军队、私兵、贱民三个阶段,见氏著《中国身份法史》第866页。

(55) 如简修伟、孙鸿雁:《魏晋南北朝时期劳动者阶层结构的特点》一文认为,封建社会“愈向前发展,阶级关系愈复杂,各阶级内部等级层次也愈多”,魏晋南北朝即是如此。见《历史研究》1986年第5期。

(56) 侯外庐:《中国封建史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83页。

(57) [日]西岛定生:《中国古代奴婢制的再考察》,载《古代史讲座》七,学生社1963年版。

(58) [日]堀敏一:《均田制研究》,中译本第324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同氏《中国古代的身份制》,岩波书店1987年版,第138—147页。

(59) [日]尾形勇:《良贱制的形成和发展》,载《岩波讲座世界历史》五,岩波书店1970年版。

(6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603页。

(61) 堀敏一认为,魏晋南北朝社会阶层的分化,是私贱人多层次化的原因。见氏著《中国古代的身份制》,岩波书店1987年版,第283页。

(62) 提倡儒家礼治等级观并将其天人化的董仲舒曾在《春秋繁露》一书中对其理想的身份等级作出构建,认为“其尊至德巍巍乎不可以加矣,其卑至贱冥冥其无下矣。春秋列序位,尊卑之陈累累乎可得而观也。虽暗且愚莫不昭然。……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虽谓受命于天亦可。”见《春秋繁露》,《二十二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63) (唐)房玄龄:《晋书》卷三四,《杜预传》。

(64) 李天石:《试论北魏时期中国中古良贱制度的法典化》,载《江海学刊》2005年第3期。

(65) 对唐代贱人身份制的细节研究见[日]浜口众国:《唐王朝的贱人制度》,京都同朋社1966年版。 

(66) 我以为中国中古时期的门阀制度与中古良贱身份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它们在中古整个尊卑贵贱身份等级体系中是一个整体。中古法律中身份法的大量规定,正是当时世家大族将儒家尊卑贵贱等级名分礼制理念渗透于法律体系的一种表现。参见李天石:《门阀制度的衰落与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的消亡》,《江汉论坛》2006年第3期。

(67) 见李天石:《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8) 仁井田陞先生在其《中国身份法史》一书中,曾以唐律与罗马法关于唐代奴婢与罗马奴隶的有关规定作了二百余字的比较,见氏著《中国身份法史》第901页。对我的研究启发很大。近年,由中国与罗马合作汉译的罗马法文献大量出版,使进一步的比较研究成为可能。

(69) 李天石:《从唐律与罗马法的比较看唐代奴婢的特点》,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2期。

(70) (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三,《斗讼》。

(71) (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三,《斗讼》。

(72) (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一七,《盗贼》。

(73) (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一八,《盗贼》。

(74)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一章《家族》,中华书局1981年12月版,第7页。

(75) 仁井田陞氏曾注意到这一点。见《中国身份法史》,第89页。

(76) 尾形勇注意到中古父母的杀子权问题,认为“这种家的秩序也是由国家法律来规定并给予保证的”。见氏著《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235页。

(77) 侯外庐:《中国封建史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82页。

(78) 童书业:《童书业历史理论论集》,青岛出版社1998年版,第200页。

(79) 对比秦汉时期与中古奴婢的不同,可以发现,在秦汉实行法家法时代,法律上对奴婢尚有一定保护,如杀奴婢不允许减罪,若“奴婢与牛马同栏”则会受严厉指责,奴婢身份在“冗边”、卖爵等许多情况下可以转变。而在中古儒家法时代,奴婢是物的观念不仅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而且为社会所普遍接受,口马市上“奴婢与牛马同栏”已是最常见最普遍现象,一定情况下杀奴婢无罪或减罪也是明文规定,贱民身份世袭,一般不能改变,这反眏了中古良贱身份体系受到宗法血缘父家长制影响的原始性。参见李天石:《从张家山汉简看汉唐奴婢制度的异同》,《敦煌学辑刊》2005年第2期;李天石:《从睡虎地秦简看秦代与唐代奴婢的异同》,《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

(80) (宋)郑樵:《通志略》之《氏族略》第一《氏族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0月第1版。

(81) 仁井田陞在《中国身份法史》中已注意到了宋代租佃民(作人)的发展与宋代奴隶劳动减少的关系。见氏著第96页。

(82) 参见[日]仁井田陞:《中国身份法史》,东方文化书院1942年版。

(83) [日]宫崎市定:《宫崎市定全集》第11卷,岩波书店1992年版。王曾瑜:《宋代的奴婢、人力、女使和金朝奴隶制》,载《文史》第29辑。

(84) [日]宫崎市定:《从部曲走向佃户》,《宫崎市定全集》第11卷。

(85) [日]参见徐扬杰:《宋明家族制度史论》,中华书局1995年版。

(86) [日]仁井田陞:《中国身份法史》,第3页。

(87) [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6—97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