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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的研究成果与进展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别是对中国中古部曲佃客制的研究,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史学界研究中国中古历史取得突出成就的一个重要方面。日本学者在中国中古社会经济与身份制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不可小觑的成绩。对于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产生、发展、演变

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的研究成果与进展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在中国中古史研究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便是唐长孺、何兹全、王仲荦、韩国磐、朱雷、高敏、姜伯勤、张泽咸等先生对该时期社会经济及阶级关系的研究。他们的一系列论著已成为研究中国中古史的经典之作。特别是对中国中古部曲佃客制的研究,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史学界研究中国中古历史取得突出成就的一个重要方面。日本学者在中国中古社会经济与身份制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不可小觑的成绩。

在这样的背景下,要将中国中古社会结构及阶级、阶层的研究再推进哪怕是一步,也是需要深厚的学术功力、付出艰辛努力的事情。因此,像笔者这样一个史学晚进,涉足于中古良贱身份等级制度的研究,并且乐此不疲数十年之久,颇有些不自量力。然而,兴趣使然,笔者多年来并未感到太多探索的辛苦,相反,倒是因不断地有一些收获,经常体会到精神的充实与内心的喜悦。

二十多年前的1982年秋天,笔者考取了兰州大学历史系齐陈骏教授的研究生,在齐师指导下通读《隋书》、新旧《唐书》、《资治通鉴》等基本史料。在阅读《隋书》、两《唐书》时,笔者对隋唐官府经常大量赏赐奴婢的现象产生了兴趣,进而在翻阅中古笔记小说时,看到了魏晋北朝时期许多残害奴婢的事例,如有些权贵令婢女劝客饮酒,客人不饮即杀婢女;有的权贵甚至将婢女头颅割下后揩干血迹置于盘中争胜;更有甚者,有的权贵甚至将婢女坐置于笼中蒸食。笔者感到十分震惊。

在导师指导下,笔者又读《唐律疏议》,看到唐代关于良贱身份制度的大量律文,看到在号称盛世的唐代,杀死一个奴婢所受到的惩处竟比杀死一头牛马还要轻的规定。笔者感到人们经常提及的奴隶制残余,恐怕不是一两句话就可以轻易带过的。进一步拜读了唐长孺、何兹全、王仲荦诸先生的论著后,受到很大启发,深感这一问题大有深入研究的必要。于是,经过三年努力,完成了题为《唐代奴婢制度初探》的硕士学位论文,并开始发表相关的成果。

进入大学任教以后,虽然因时地的关系,研究方向多有拓展,但对中古良贱身份制的研究基本上没有中断,一些成果先后在《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敦煌学辑刊》等刊物发表。

1997年至2000年,笔者有幸师从南京大学魏良弢教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魏先生鼓励笔者将中古良贱身份制的研究继续深入下去,并指出要在理论上、史料上及方法上要有新的突破。

三年间无数次的耳提面命,使笔者进一步理清了思路,开始将中古良贱身份制作为一个完整的身份等级系统进行全面研究,最终以《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的论文通过了答辩并取得博士学位,并因此获得南京大学新星科学奖。眼前这部书稿便是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

笔者之所以长期以来坚持探讨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问题,是因为这一制度与中国中古社会的政治、经济、阶级关系、思想文化等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中华古代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五百零二条律文中,涉及良贱身份制度的律文多达一百余条即可为证。若能将良贱身份制度放在中古社会的整个历史背景下,联系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思想文化、法律演变,采取纵向比较、中外比较等多种方法,深入研究下去,必然会对中国中古社会以及中国整个古代社会的性质、特点产生一些新的认识。

中古良贱身份等级制度,自二十世纪初以来便受到中外史学家、法学家的重视,取得了不少学术成果。如清宋民初法学家沈家本撰有《历代刑法考》,薛允升撰有《唐明律合编》,程树德撰有《九朝律考》,瞿同祖撰有《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其中都涉及了中古良贱身份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唐长孺诸先生更将这一课题的研究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日本学者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浜口重国《唐王朝的贱人制度》、堀敏一《中国古代身份制》等,则是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古代身份问题的代表性著作。

学术研究是一个薪火相传的事业,前人的研究是我们进一步探索的基础。笔者注意到,以往的研究,多侧重于某一个单一角度如经济史、法制史,或某一类、某几类贱民如部曲、杂户、官户、奴婢等,相对孤立地研究中古良贱身份问题,且多局限于一个朝代。而将良贱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身份等级系统,从一个较长的时段,从政治、经济、法律、思想、制度多方面结合的角度上,探讨其形成、发展、衰亡的历史过程与原因者,尚不多见。这其中原因很多,但重要的原因一是受到史料的限制,二是在理论上思想上还不够解放。近年来,随着秦汉三国简牍的新发现、敦煌吐鲁番文书的系统出版、西方有关文献的大量移译以及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的发展、进步,思想的解放,为我们今天能够比较全面、系统地研究中古良贱身份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

中古良贱身份制度涉及中古社会的各个方面,资料相对讲比较分散。这些年来,在全面阅读有关文献,包括正史、杂史、笔记、文集及墓志碑铭等史料的基础上,笔者尤其注意到对出土文献如秦汉竹简、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利用。通过对敦煌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的分类统计,笔者分析了直接涉及良贱身份制的法律律文、部曲转让、奴婢买卖、价格文书、悬赏缉捕逃奴文书、奴婢放良文书等,以及间接涉及良贱身份制度的各类户籍、手实、计帐、名簿、过所、狱讼辞等文书,并对其中有些文书的性质、年代等进行了考订并说明其价值,并在研究中充分利用了这些资料。

良贱身份制度,涉及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法律、中外社会的不同特点等诸多方面,是一个理论性很强的课题,因此,理论的准备显得十分重要。在研究这一课题过程中,笔者重点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有关理论,特别是对《经济学手稿》中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重点篇章及有关阶级、等级、身份、法律的有关论述,反复研读。同时亦阅读了西塞罗、盖尤思、黑格尔、梅因、韦伯、汤普逊、布罗代尔、罗素亨廷顿等一批西方学者的理论著作以及罗马史、罗马法、西方经济史等各种著作。在方法上,以历史学的方法为主,同时借鉴社会学、比较法学等方法,将传世文献与新出土文献结合,将宏观分析、中观分析及个案分析相结合,将纵向的比较与横向的比较相结合,力争从多个侧面探讨中古良贱身份制度,以求获得较为客观、较为符合历史事实的研究结果。

对于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产生、发展、演变、衰落的历程,笔者是这样认识的:在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存在着一个既不同于秦汉身份制又有别于宋以后身份制的良贱身份等级制度。这一系统、完整、严密的制度,以法定的形式集中体现在《唐律疏议》之中。中古良贱身份制的渊源,从理论上来讲,是以先秦时期在自然经济和宗法关系基础上产生的儒家礼治等级观念为基础的,礼所特别强调的“差别”“异”“分”“序”“尊卑”“贵贱”等,目的是调节人们的相互关系,使人们接受自己现实的社会地位,不得逾越。正如《周礼·大司徒》所言:“以礼辨等,则民不越。”“礼”的这种特点,说明礼是以具有极为久远的氏族血缘的宗法制度为其深厚根基的。从根本上讲,儒学是一种等级制的统治学说,儒家强调的人格是等级人格。儒家这种等级身份理论,经过汉代董仲舒的进一步改造,发展成为一套以儒家宗法思想为中心、以天人感应、三纲五常理论为特征、把神权君权父权夫权绝对化的尊卑贵贱身份等级理论,对中国后来社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中古社会良贱等级身份制度的理论根据,即源于此。

当然,若从制度的渊源来看,中古以前秦汉社会中作为身份等级标志的二十等爵制度,是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这种身份等级制的基本特点是“流动性”及“非凝固性”。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可以入赀买爵,可以通过归爵或“冗边”改变身份甚至改变奴婢身份。这不同于西周世卿世禄制度下以宗法血缘关系决定身份,也不同于中古门阀士族制度及良贱等级制度下以出身决定身份。因此,中古时期的身份系统,从整体上来看并非继承秦汉而来。而与战国以前的宗法等级制有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似之处。尽管如此,中古良贱制的某些方面如奴婢身份等,仍与秦汉的奴婢身份有着一定的继承关系,这可以从睡虎地秦简及秦汉文献与唐律中奴婢身份地位规定的比较中得到说明。

随着汉代土地兼并的发展,大量小农破产,以二十等爵制为基础的身份制度开始瓦解,为此,汉代许多儒生一再提出按儒家礼治理论重建身份等级制度的呼吁甚至进行改革的尝试,这些努力虽未能产生多少成效,却成了中古良贱制度产生的先声。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古良贱制度的形成及法典化时期。东汉以后,中国社会由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秦汉时期向自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的中古社会演变,随着世家大族的兴起,大土地所有制的凝固性日益增强,由此所决定的劳动者依附关系不断强化,部曲与客这一身份等级已经形成。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存在着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对劳动者占有、役使的现实,进而提出了从法律上确立不同等级身份的问题。

魏晋政权模仿私家役使部曲奴婢家兵的方法,利用强制力量推行的屯田制、士家制,为中古不同层次劳动者包括贱民身份诸特征的形成与法典化,开辟了道路。贱民的一些主要特征如身份世袭制、身份差等制、同色相婚制、身份放免制、同罪异罚制,此时大体都已出现。由于部分士家与私人部曲奴婢身份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叠,必然会使国家士家制的某些制度和特征对世族豪强地主的私人部曲奴婢的法律规定发生重要影响。(www.xing528.com)

西晋政权作为一个儒家化政权,大力强化身份等级观念与等级制度,其等级占田与荫客制,实际上是西晋政权对世族地主占有部曲田客的现实既予以承认又加以适当限制的制度。如果说九品中正制已确立了世族门阀的政治地位。占田荫客制则确定了士族的经济特权。它的意义在于开创了自春秋战国宗法等级井田制瓦解以来按等级占田荫客的先例,这就为贵贱身份等级的进一步确立、为良贱身份等级系统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东晋是门阀政治的典型时期,由于世家大族垄断政权,对世族利益有所限制的一些政策包括良贱身份制度,却难以全面实行起来。南朝时期,世族开始衰落,良贱身份制度亦无太大发展。而十六国北朝特别是北魏政权,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面对以中原世家大族坞堡主经济为核心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及现实生活中身份等级的多样化,在建立新的门阀贵族体系的过程中,同时建立起系统的良贱身份等级制度,在推行均田制的过程中,更将良贱身份制度严格化、法典化。这些规定都直接影响到了隋唐良贱制度的形成,唐律中许多良贱制度的律文即由此而来。

唐律制定时期的唐前期社会性质,大体与南北朝相似,这正像陈寅恪先生曾指出的,唐史可以分前后两期,分野在唐朝中叶,“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1) 。这一见解可谓触到了唐代社会变化的关键所在。因此,从社会基本结构与阶级关系来讲,唐前期与南北朝社会并无本质的不同。这一时期的世家大族仍有一定的经济、特别是政治实力,部曲奴婢的役使在生产劳动中仍占有相当的比重。唐律中关于良贱身份等级制度的大量律文既有继承前朝的一面,更有与唐代的社会现实相吻合的一面,它是唐代社会现实的身份等级的反映和产物。敦煌吐鲁番出土户籍、手实等文献中所清楚反映的良贱制度有力的说明了这一点。

从唐律与罗马法关于奴婢与奴隶来源、法律地位、“个人权利”、放良解放诸方面的全面比较可以看出,如果仅从法律规定讲,唐代奴婢地位比罗马奴隶地位要低。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是由于唐代与罗马有着不同的社会经济特点与历史文化背景;二是唐律与罗马法本身的法律特点决定了它们对奴婢、奴隶法律规定的不同;三是唐律与罗马法思想来源的不同也决定了它们对奴隶、奴婢规定的不同。

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的衰落,大体是与世族地主政治、经济地位的全面衰落相同步的。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南北朝及隋末农民起义,给了世族地主以沉重的打击,使部曲佃客制开始走下坡路;另一方面,更由于唐中叶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活跃,使均田制度崩溃,世族土地所有制彻底瓦解。部曲、奴婢人身依附关系减轻,并大量向契约租佃农转化;雇佣关系的发展也减少了债务农民沦为贱口的数量;以人丁为本向以资产多寡为宗的赋税制改革,也使国家政权与地主争夺劳动力和纳税人口的矛盾趋于缓解。而两税法的实施使作为财产计算的奴婢在定户等中的地位显著提高,促使奴婢役使数量减少。

唐代中后期,虽然掠卖奴婢之风盛行一时,但这种现象是地主官僚生活腐化的反映,是一些官僚奸商利用边地与中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进行奴婢贩卖的结果,并不反映中原部曲奴婢劳动制的再次强化。

从官贱民来看,唐中叶以来大量官奴婢演变为番户及官府中杂户、官户等官贱民日益为雇佣工匠所取代,反映了官贱民制度的衰落和演变。

唐中叶以来,奴婢阶层开始出现明显的雇佣化趋势。从唐律规定的奴婢“律比畜产”,到宋代奴婢的“雇佣良民”,奴婢身份发生了重要变化。这种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唐中叶以来生产关系的变化、商品经济的活跃。雇佣关系已渗透到中古贱民制度中去并促使其瓦解。奴婢大量的雇佣化的结果,使世袭性贱民大为减少,而奴婢这一贱民阶层主体的变化及部曲、官户、杂户等贱民的消失,最终导致了整个中古良贱制度的衰亡。及至宋代,《宋刑统》等虽然形式上仍存在着唐律中关于良贱身份制度的诸多规定,但大多已成虚文了。

总的来看,中古良贱身份制度,是以儒家礼学尊卑身份等级理论为指导、以社会中人们身份等级实际分化的现状为基础,以国家政权的良贱身份法律规定为依据而建立起来的。这种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一定的程度上,适应了中古社会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状,对于稳定社会、保证生产发展、调解国家与地主争夺劳动人口的矛盾,起着一定的作用。而唐宋之际,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中古良贱身份等级制度逐步瓦解,则反映了社会的进步。正如英国法学家梅因所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即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用以代替家族宗法基础上相互关系形式的就是契约。”“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2)

虽然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曲折性未能使唐宋身份等级制的变化进一步发展,但中古良贱制的衰亡,其意义仍然是重大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的转变。

以上是笔者对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发展演变的基本看法,尽管许多方面的认识还有待于深化,但笔者自以为对中古良贱身份等级制度变化的大体脉络,把握还是准确和清楚的。

在本书中,笔者是把中古良贱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身份等级系统来说明的,着重点在于探索它产生、形成、演变、衰亡的历程与深层原因,而对于史书中有明确记载,且人们并无多少异议的良贱身份制度的一般规定,未作过多叙述。读者若有兴趣,完全可以查阅《唐律疏议》中的有关律文。对于佛寺道观等宗教团体范围内的良贱身份制问题,何兹全、姜伯勤以及法国谢和耐等国内外学者已作了相当深入的研究,本书一般不再涉及。

对于中国的历史问题,笔者越来越感到从世界范围内把握的重要,如果我们不去全面了解世界的范例,闭门就中国谈中国,许多问题是无法说清楚的。此外,在中国历史研究中,我们也应当更多打破各个断代研究的壁垒,注意纵向的多学科的综合对比研究。在这方面,笔者虽然才疏学浅且已届知天命之年,也还是有决心进一步去努力的,真诚地期望得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指教。

(原载李天石著《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该书列入国家“十五”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 陈寅恪:《金明馆丛稿初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296页。

(2) [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6—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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